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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2020-12-09桑鸿浩

西部论丛 2020年13期
关键词:比特币区块链证券

摘 要:比特币是用来作价值衡量的、采用全民记账的、总量恒定的数字代码。究其本身只是数字代码,其价值体现在它的特性上。它的记账方式是全民记账,除非互联网消失或者地球毁灭之类的灾难否则比特币不会灭失。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是电子货币,最多是虚拟货币。比特币不是商品。由于实践中大多数人购买比特币目的是为了营利,借鉴美国“投资合同”判断标准,比特币更应该定性为证券。

关键词:比特币;区块链;证券;投资合同

一、何为比特币

比特币自诞生以来便引起许多关注。十年来,比特币价值暴涨。从最初0.3美分约合人民币2角每个,到如今,截止到2020年11月8万多每个,翻了近4万倍。通说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运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①,笔者认为这种表述不够表达其本质。通俗来说,比特币是用来作价值衡量的、采用全民记账的、总量恒定的数字代码。

(一)比特币本质是数字代码。比特币,究其本身只是數字代码,其价值体现在它的特性上。就如同黄金一样,黄金的价值体现在它本身的特性上,其是世界稀有金属之一,比较稳定不容易变化,易保存。这些特性使得黄金成为理想的保值手段。比特币也一样,这些代码本身对人类没有用处,只是他的特性适合当做货币而具有了价值。

(二)去中心化。提到比特币,区块链、去中心化是绕不开的问题。有的人说去中心化就是去掉服务器,实际上更准确的说法是全民互为服务器②。当每个人都是服务器的时候也就没有了所谓的中心。比特币就是这样,它的记账方式是每个人都作为服务器记账,具体的操作下文在阐述。也就是说,比特币能够实现人类支付脱离银行的管制,并使跨国支付变得简单、成本低。

(三)区块链。如前文所述,比特币的记账方式是全民记账,也就是说当一个人交易比特币时,所有人都会收到这条交易信息,比特币的规则是以工作量证明为资格,工作量证明实际上就是解答一道数学题,算出答案的人会将10分钟内全网的交易信息打包形成一个区块,并获得打包的奖励—比特币,这个过程俗称挖矿。形成第一个区块后,下个解出数学题的人有资格打包他所收到的10分钟内的交易信息形成下一个区块并与第一个区块相连接,以此类推形成区块链。

(四)不可欺诈、篡改,不会灭失。比特币每一个交易都会发送交易记录给所有用户,每个电脑会对比区块链上的信息检查该用户的余额,只有当所有用户接受了该消息并且该交易记录由下个解出数学题的人接受、打包、链接区块链后才尘埃落定。比特币遵守最长链原则,交易信息以最长的区块链为准。想达到篡改信息的目标相当于跟全世界作对,只有黑客的解题速度超过了全世界计算速度之合才有可能实现。解出数学题意味着能获得比特币奖励,黑客通过正当途径直接获取比特币即可,无须费大功夫篡改记录。

(五)数量恒定。比特币是记账打包的奖励,奖励规则是第一个解出数学题记账打包的人奖励50个比特币,每10分钟打一次包,每四年减半。数学题有难度控制,并控制在每10分钟打一次包。如果上一道数学题解答时间少于10分钟则加大难度,反之减少难度。依次算来比特币一共有2100万个,并且数量恒定。

比特币就是为了当作货币而创造而来的,所以它具有的特性,去中心化、数量恒定、不可篡改、不可欺诈、不可灭失等等决定了它适合作为货币而具有了价值。

二、比特币是不是货币

(一)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首先,比特币在我国一定不是法定货币。法定货币要求由国家中央发行机构发行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是政府通过判断国家经济发展来确定是否发行的货币。而像比特币这种去中心化,没有固定发行机构或者说每个人都可以发行,相应的没有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一定不是法定货币。

(二)比特币不是电子货币。那么比特币是电子货币吗?同样不是。首先,电子货币如支付宝余额、微信钱包,虽然表现为同比特币一样的数字代码,但是其余额是以现实中的钱为基础的,每一块钱的支付宝余额最初都有一块的现金被存入银行。绑定的银行卡是直接与现实的金钱相联系,余额里的钱最初也只能从银行卡里转入③。而比特币不与现实的钱挂钩,只是虚拟的存在于互联网上的数字代码。其次,即便是电子货币也不能由个人发行,它与法定货币一样是由国家中央发行机构发行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比特币则不然。

(三)比特币不是网站虚拟货币。典型的虚拟货币如Q币、游戏点券、百度币等。首先,像Q币、百度币、游戏点券等等的发行一般是以人民币兑换,如1人民币兑换1Q币,而比特币的发行是挖矿的奖励。其次,前者有发行中心,即软件、游戏厂商,他们作为服务器记账、记录信息并中心化管理。而比特币最大的特定之一是去中心化。。最后,前者的适用范围较小。如Q币只能在腾讯应用里使用,百度币则只能在百度产品里消费等等,都限缩在了自己软件的领域④,而比特币则不是,它没有什么领域的限制,可以在平台上交易,可以直接当做支付手段。

像德国、日本、巴西等国家,直接将比特币纳入法律上货币的范畴。德国认为比特币是法定货币的补充形式,能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日本承认虚拟货币的概念,认为比特币是虚拟货币并对其监管方式单独立法,明确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规范了其合法运行路径;巴西将比特币纳入电子货币进行规制,并允许点对点式的移动转账。这以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还行不通。未来比特币由于其跨国支付的低成本有可能成为世界通用货币。同时由于其去中心化,国家不能随意发行,国家失去了对货币的控制,势必会遭到国家的抵制,如泰国、俄罗斯等直接将比特币视为非法交易。如上文所述,比特币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信用机制和监管,抵制从来不是一种好办法,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规制。我们既不能放着不管任由其发展,也不能全盘否定物极必反,直面问题,找办法规制才是正途。

三、比特币不是商品

比特币和普通商品有很大差别。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与使用价值,价值是其本质属性,使用价值是自然属性。然而,比特币不是普通商品的最大原因是它除了充当货币价值衡量外,一无是处。换言之,它没有使用价值。像前文说的,它的本质是干巴巴无意义的数字代码,本身对人类没有任何用处,只是因为它的特性才具有了它作为本质属性的价值。这一点决定了它不是普通商品。还有一点,比特币的价格浮动过大,普通商品的价值趋于稳定,不会出现这么大的波动,同时如果将比特币视为商品,低价买入比特币再高价卖出须得缴纳不低的增值税,相反赔了的话国家也不会给予补偿。

有的人认为比特币是商品货币。商品货币是具有商品和货币的双重属性的货币,如黄金、白银等。二者有相似性,都比较稀有,黄金是稀有金属,比特币的总量是一定的;二者都没有中心化的发行机构,有去中心化的特点,黄金是天然形成的,而比特币是答对数学题记账、打包的奖励;二者都有一定的价值,稳定不易变,可以作为储值手段等等。但是,二者也有很大不同。黄金是有形财产,存在于现实世界,需要鉴定、保存、运输,而比特币是数字代码,存在于互联网上,不需要鉴定,有全体用户一起防伪,且不需运输,以发邮件的形式交付。黄金的价值趋于稳定,是理想的储值手段,而比特币的价值呈过山车式波动,可用于储值,大多数人用于投资。因此,比特币不是商品。

四、比特币是不是證券

将比特币视为证券是一个新鲜大胆的尝试。比特币与证券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都有交易平台,证券发行后置于交易所出售,有购买需求的人于交易所进行交易。比特币用户在交易平台注册后,有相应需求的人在平台上交易;都根据价格优先的方式促进交易,证券由专员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的费用,比特币由平台自动比价,价格优先的模式匹配用户,二者的交易机制十分相似。其次,证券与比特币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营利方式都是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模式,具有投机性。大多数人是将比特币作为投资手段从中牟利。它虽是为了当作货币被创造的,但更多的是一种投资手段。人们购买比特币、挖到比特币并不用来当现金支付,而是等待它升值再将其卖出。另一方面说来,比特币的支付方法十分复杂,需下载软件、购买比特币再找到合适的平台、支持的商家才可进行交易,就现在而言不现实,太繁琐。综上,笔者认为比特币是证券的一种。

五、结语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视为货币而是虚拟财产,解决比特币法律属性的一种方法是借鉴日本的立法,出台虚拟货币的法律将比特币纳入虚拟货币进行监管⑤,但立法周期太长,可操作性低。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国务院确定的证券衍生品种适用本法。其中没有比特币,但是我国证券法的范围过于狭窄,尤其没有也不敢界定证券的概念,而是需一个一个审核,慎之又慎。因此另一种方法就是参考美国证券的界定方法,即著名的“howey”案提出的投资合同,用于检验投资是否属于证券的标准。投资合同提出了四个标准:个人被引导投资资金、投资于共同的事业、投资者期望获得利润、不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实践中的比特币平台交易为例,多数的比特币用户都是基于高回报率,将比特币视为投资工具,投入资金,作用于比特币这一行业,基于比特币相关项目的发展或者比特币供求关系的变化来赚取其中的利润,符合“投资合同”的规定,且美国已有案例将其视为证券置于SEC监管之下。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美国投资合同,将比特币界定为证券纳入监管。

注 释

① 孙启明,王浩宇,潘智涓.比特币的世界货币特征探索[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4(16):31-37.

② 谢杰.“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范围的拓展――基于比特币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证券法律评论,2015(00):452-464.

② 洪蜀宁.比特币:一种新型货币对金融体系的挑战[J],中国信用卡,2011(10):61-63.

④ 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3(12):14-25.

⑤ 久保田隆,刘惠明译.日本虚拟货币规制法的概要与课题[J],中日民商法研究,2017(16):169-181.

参考文献

[1] 谢杰.“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范围的拓展――基于比特币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证券法律评论,2015(00):452-464.

[2] 孙启明,王浩宇,潘智涓.比特币的世界货币特征探索[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4(16):31-37.

[3] 赵天书.比特币法律属性探析――从广义货币法的角度[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5):77-88.

[4] 谢杰,张建.“去中心化”数字支付时代经济刑法的选择――基于比特币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法学,2014(8):87 民商法研究,2017(16):149-159.

[5] 久保田隆,刘惠明译.日本虚拟货币规制法的概要与课题[J],中日民商法研究,2017(16):169-181.

[6] 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3(12):14-25.

[8] 洪蜀宁.比特币:一种新型货币对金融体系的挑战[J],中国信用卡,2011(10):61-63.

作者简介:桑鸿浩(1996—)男,汉族,山东泰安市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商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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