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模式到服务:城市社区养老认知的重构
——超越养老模式,从养老服务的角度深化养老服务体系
2020-12-09龚志文
龚志文,李 丹
(1.北京科技大学,北京 100083;2.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郑州 450000)
一、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认知纷争
经过30多年的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已经实现了从只针对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福利性事业向针对所有老人兼具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事业的转变[1]。但与现实推展不相称的是,社区养老服务的概念认知相对混乱,先后出现了家庭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子女养老、自我养老、集中养老、分散养老、居家社区养老、社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多个概念,形成了不同的解释路径和政策倡议。
(一)养老模式分类之争
在“养儿防老”主导的传统社会中,始终以家庭养老为主。20 世纪80 年代,家庭养老功能出现弱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主张大力发展社会养老,由此形成了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的二分模式[2]。主要依靠离退休金和社会保障生活的是社会养老,主要由家庭及其成员供养的是家庭养老[3]。前者是老年人在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养老机构的集中养老,后者则是老人同老伴、儿女等亲人一起生活的分散养老[4]。可见,此时的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对立,社会养老等同于机构养老。但这种认知引发了两点争论:一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没有“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社会养老的主体也不仅仅是政府部门[5];二是社会养老是针对养老的经济和生活来源而言,机构养老是针对集中的形式而言,它可以有多种经济生活来源,两者不可混淆[6]。
20世纪90年代之后,二分模式认知开始向三分模式认知转变,并出现了多个分支。第一,随着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学者将家庭的养老主体分化为自己和子女,前者构成了自我养老模式,后者构成了新的家庭养老模式,由此形成了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的分类,其资金来源分别是自己、家庭和社会[2][7]。但学者认为自我养老作为一种养老模式值得商榷,因为它只能解决经济自我支持问题,无法自我解决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需求[3]。第二,社区服务的发展助推了居家养老(居家社区养老)的兴起,但对居家养老认知的差异导致形成了不同的分类。一种认为居家养老=家庭养老,但社会养老是一类养老范畴,而非具体的养老方式,故养老可分为自我养老、家庭养老(或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三类[8];一种认为居家养老=家庭养老,并根据官方政策中“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阐述,将养老模式分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9];一种认为居家养老≠家庭养老,而是居住在家但由社会提供所有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养老,据此提出了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分类[10];一种认为居家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而且机构养老的资源可能来自家庭,不能算作或替代社会养老,故将养老模式分为家庭养老、居家养老、社会养老三类[6]。
(二)养老模式外延之争
其一,居家养老的外延。(1)居家养老=家庭养老。卢德平指出,现代城市的任何家庭都无法脱离社区服务而实现家庭全部功能,社区仅仅是代行了家庭的部分养老职能而将家庭的场域延伸了,故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并无本质的区别[11]。但质疑观点认为,家庭养老是在家庭内部解决养老需求,居家养老是在社会服务和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养老[12],前者讲的是养老由谁承担问题,后者讲的是养老居住方式问题,其内涵差异巨大[6]。(2)居家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是局部社会化的养老方式,家庭供养是核心,居住在家是表现形式,社区服务是关键[8]。(3)居家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3]。有学者指出,居家养老所需的服务并不局限于社区,而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政府和社会基础之上的全面服务体系。(4)居家养老=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相对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而言,是两者优势功能的互补结合,具有成本低、方式灵活、不脱离社区、创造就业的优点[13]。
其二,家庭养老的外延。(1)家庭养老=亲属养老+自我养老,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主要依靠子女亲属和自己实现养老[14],但受“反馈论”理念的主导,人们缺乏养老储蓄的意识,自己养老部分十分孱弱。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或无子女化及对自己养老责任的强调,自我养老便从家庭养老中剥离出来,使得(2)家庭养老=亲属养老[7]。但学者指出,从养老资源供给出发,自己和亲属、家庭和机构的边界并不清晰,某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是由亲属或自己提供资源支持的,所以(3)家庭养老=亲属养老+自己养老+部分机构养老[7]。
其三,社会养老的外延。(1)社会养老=机构养老,80年代首倡社会养老时,主张建立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公共养老机构,但主要面向的是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其福利色彩浓厚,具有再分配的功能[2][6]。之后,随着社区养老服务、商业养老保险、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社会养老的范畴不断延展,兼具福利性、救济性、商业性、慈善性等多种属性,此时(2)社会养老=机构养老(公营+民营)+社区养老[8]。
其四,自我养老的外延。一种观点认为,自我养老是不依靠子女和亲属,也不依靠政府和社会,单纯依靠自身的储蓄或收入来满足需求的养老方式;一种观点认为,自我养老是以自力养老(储蓄、收入)为主,外力养老(亲属、政府、社会)为辅的养老模式[3]。
(三)养老服务属性之争
政策认知维度:1994年12月民政部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社区服务经验交流会上,将社区服务中的养老服务界定为“面向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具有福利性质社会福利服务”。2000 年2 月民政部等颁发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提出:要建设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随后,2001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2006 年2 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它首次用“养老服务体系”的概念替换了“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表明养老服务的属性已经超越单一的福利性范畴而开始朝着多元属性的方向发展[15]。此后的政策文本中基本沿用养老服务体系的表述。
学理认知维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养老服务是纯福利性的,它是社会福利服务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9],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应着力发展各种服务项目,以弥补家庭养老的功能不足[16]。然而,学者们对福利性的范围却存在争议,许爱花等认为其对象是需要照料的被救济老人、特困老人、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老人等,不能盲目扩大服务范围和对象[15]。但李学斌指出,在优先保障特殊群体的服务需求下,也应面向社会全体老人发展带有福利性的各种养老服务[17]。正如毛满长等设计的,面向“三无”老人、困难老人、一般老人、全部老人分别提供无偿服务、低偿服务、适度有偿服务、志愿服务[18]。
一种观点认为,福利性的养老服务只是狭义上的社区养老服务,广义上的社区养老服务应该兼具福利性和市场性,福利性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服务对象是经济困难、高龄、鳏寡孤独的老人;市场性服务的责任主体是市场,由个人或家庭在市场上直接购买所得[19]。这是因为,社区养老服务不仅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需要[1],采用“以服务养服务”的策略方能实现社区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还有观点指出,福利性与市场性会交叉融合,故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着福利性(大多为公办福利院)、半福利半市场性(公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市场性(私人投资、私人运营)三种属性[11]。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认知重构
认知的纷争表明养老概念的理论共识较低,它不仅妨碍研究成果的积累,也误导现实问题的解决。童星指出,社区养老并不是一种养老模式,将社区养老视为与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并列的第三种养老模式的认识误区导致诸如上海市的“9073”、北京市的“9064”、武汉市的“9055”等政策实践偏向了“社区办机构”的错误轨道[20]。那么,认知纷争的原因何在?
第一,时序的错位。上述繁多的概念并非同时产生,而是内生于不同时期的养老环境、政策背景、价值观念之下,若不加区别地放在一起讨论,必然产生认知的差异。例如,学者普遍认同兴起于20世纪80 年代的居家养老是在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背景下,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过程中流行起来的,是为了化解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面临的困境而生[1][13][17]。“居住在家”是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的共有属性,居家养老超越家庭养老具有“依托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新属性。但在家庭养老与居家养老等同与否的争论中,是将传统家庭养老的外延拓展使其具有了“依托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属性。又如,80年代及以前的机构养老和市场经济时代的机构养老,都是指老人在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中安享晚年,但前者是公办机构,由政府买单,大多针对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老人,后者针对全体老人,除了包括前者之外,还包括民营机构、自己买单的情况。
第二,标准的错位。概念存在于认知中,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他所领悟到的客观事物的属性中必然掺杂着自身的价值取向和分类标准,故分歧、争议和冲突在所难免。经过梳理发现,现有的认知标准包括资源、主体、场所、地位、环境、服务等。依据养老居住方式,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相对,居家养老也和机构养老相对[20];依据养老资源主体,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对,而家庭养老又可细分为子女养老和自我养老,自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方式都应该属于家庭养老[6];依据养老组织形式,居家养老或家庭养老都是分散养老,机构养老属于集中养老[4][8];依据养老服务地点,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相对,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集中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则在家中[21]。
前述的纷争既是养老实践活动发展变化的结果,也是养老价值认知活动深化更新的结果。而养老实践发展变化的趋势是逐步走向多元融合,一方面沿着“社区服务化”路径,由社区承接家庭的部分养老功能,提升老人对社会化服务的可近性;另一方面沿着“机构社区化”路径,养老机构小型化后点式融入社区,提升老人对专业化服务的可及性[22]。也即,融合发展的本质是打破居家、社区和机构三大场域中主体、资源、服务的界限,通过嵌入与合作实现养老资源配置最大化,共同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性的养老服务。
那么,价值认知该如何调适才能契合养老实践的发展并减少认知纷争?由于养老实践融合发展的核心场域是社区,核心纽带是服务,国家政策文件中也屡次提出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相应地,可将养老服务体系分为家庭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23],如图1所示。其中,社区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的核心,它可内嵌家庭,将服务延伸至老人家中,填补家庭养老服务的空缺,实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也可外联社会,将各种商业服务主体、志愿服务组织等引入社区,让老人享受到来自社区外的各种养老服务;还可连接机构,激发养老机构为社区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1]。
图1 养老服务体系模型
该养老服务体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服务的交叠性。尽管不同场域中服务所承担的功能各异,但服务内容也会出现部分重叠,例如社区内的家政公司和照料机构均能提供助洁服务,子女亲友和餐馆饭店都能提供助餐服务,家庭和社区均能提供精神慰藉服务。这样做的目的不是模仿、复制或浪费,而是更加方便居家老人[20]。第二,服务的动态性。家庭、社区、机构三大载体在不同时期和情形下具有不同的作用,使得各种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和比重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动态调整,例如计划经济时代社区养老服务相对较少,市场经济时代社区养老服务则显著增加。第三,服务的组合性。单一场域中的服务都无法独自满足老人全部的养老需求,老人养老需要同时接受多个场域里的服务,不同载体上服务的排列组合便构成了各种养老模式。第四,服务的多属性。依据养老资源和服务主体(家庭、政府、企业、NGO),可以识别出养老服务的自足性、福利性、商业性、志愿性四种属性[24],各个场域一般都是多种属性服务的聚合,不同养老模式会同时享用多种属性的养老服务,如表1所示。
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测量
纵览文献,评价阶段的研究日渐丰富,但依旧存在些许不足:首先,对养老模式的满意度评价较多,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较少;其次,对养老服务的评价中,对服务的质量评价、需求评价、政府购买评价较多,对满意度的评价较少;再次,对养老服务满意度的评价中,未对养老服务进行区分,笼统地对养老服务或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进行评价。据此,基于北京市S街道的实地调研,本文将聚焦养老服务体系中的社区养老服务,整体测量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情况。
(一)研究假设
表1 养老服务认知模型①
目前影响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的因素主要有:个体特征因素。蒋炜康等发现年龄对机构养老服务满意度的影响并不显著[25],但年龄显著影响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利用度[2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在降低[26];张淼和蒋炜康等的研究分别表明,性别对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满意度的影响不显著[27][25];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不因户籍(分为城乡)而表现出差异[28];高学历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中的老年教育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的满意度更高,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则相对更低[29][30];健康状况与养老服务满意度呈显著正相关,尤其是在家政服务[29]、医疗保健服务、社区文娱服务方面[30];退休前职业显著影响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职业声望越低,满意度越低[29][30]。为此:
假设1:个体变量会显著影响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这里,本文选取户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退休前职业六个变量。
假设1.1:京籍老人和非京籍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存在显著差异;
假设1.2:男性老人和女性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存在显著差异;
假设1.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显著降低;
假设1.4:老人的受教育程度与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呈显著正相关;
假设1.5:老人的健康状况与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呈显著正相关;
假设1.6:老人的退休前职业在体制内或体制外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存在显著差异。
家庭特征因素,包括婚姻状况、居住安排、经济状况、家庭支持等。婚姻状况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利用度影响不显著[23],但配偶健在的老人比无配偶、未婚的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要高[29];居住安排方面,多数学者的研究发现,独居老人或空巢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较低[25];经济收入状况是影响满意度的直接因素,经济状况越好,满意度越高,反之越低[26];包括子女看望、子女数量、后代孝行等在内的家庭支持会显著影响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家庭支持越强,满意度越高,反之越低[31]。
假设2:家庭变量会显著影响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这里,本文选取婚姻状况、子女数量、居住安排、主要照顾者、经济自评状况五个变量。
假设2.1:不同婚姻状况的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存在显著差异;
假设2.2:经济自评状况的不同会显著影响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
假设2.3:居住状况会显著影响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
假设2.4:主要照顾者的不同会显著影响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
假设2.5:拥有不同数量子女的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存在显著差异。
社会特征因素,社会关系在社会化养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研究发现邻里互动越频繁,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越高[32];社区志愿服务的数量越多、质量越高,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越高[33];对养老服务了解程度越高,服务的满意度越高[23];社区参与度越高、文娱活动越丰富、老年设施使用频率越高,老人的养老服务满意度就越高[34]。
假设3:社会变量会显著影响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这里,本文选取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知晓度、社区养老活动参与意愿、是否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三个变量。
假设3.1:对社区养老服务知晓度情况显著影响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
假设3.2:社区养老活动的参与意愿显著影响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
假设3.3:是否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会显著影响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
(二)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北京科技大学公共治理与公共服务研究中心2019年3月至5月在北京市S街道(下辖13个社区,2.9万户)进行的“北京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调查”中获得的一手数据开展研究。该调查采用入户访谈填写问卷的方式,调查样本以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共获得来自全部13个社区的有效样本632份,对于部分数据缺失的变量,数据分析中予以剔除处理。
(三)变量处理
因变量是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根据调查问卷中的问题“您对当前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情况是?”来进行测量,答案设置“非常不满意、比较不满意、比较满意、非常满意”。这里对其分别赋值,赋值越大表明满意度越高。
自变量及其赋值如表2,其中(1)年龄为连续变量,这里将其分为60—79 岁的低龄老人、80—89 岁的中龄老人、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2)文化程度合并为小学及以下(未上过学/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普通高中/中专/技校)、大专及以上(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及以上);(3)退休前职业合并为体制内职业(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人)、体制外职业(民营和外资企业/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无固定职业者/其他);(4)经济状况合并为较差(非常不够用/不够用)、一般(收支平衡/有些剩余)、较好(剩余很多);(5)是否接受过社区养老志愿服务合并为没有、有(打扫卫生/聊天/护理/文艺表演/其他)。
表2 变量赋值及描述性统计
(四)方法选择
由于本文的因变量和自变量是有序分类变量和无序分类变量,且类别之间的差异并不相等。因此,这里采用最优尺度回归模型来测量老人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该模型是对标准线性回归模型的扩展,擅长用线性的方程来分析一个分类变量与其他变量(包括分类变量)的关系,其基本思路是根据数据情况进行迭代搜索,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原始分类变量进行转换,形成每一个自变量的最佳量化评分,最后进行方程拟合,所得系数均为标准化后的系数。最优尺度回归模型的方程一般为:
y=β1χ1+β2χ2+β3χ3+…+βnχn+ε
其中,y 为标准化后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χ1,χ2,χ3…χn为自变量,β1,β2,β3…βn为自变量的标准化回归系数,n为自变量的个数,ε为随机误差项。
(五)结果分析
表3 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最优尺度回归模型估计结果
在SPSS24中,将表2的变量纳入最优尺度回归模型中进行拟合,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3。回归模型的ANOVA 分析结果F=2.936,P 值为.000,在0.01 水平上显著,表明该模型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调整R2为0.247,表明该模型的拟合度较好;转换前和转换后的容差值均大于0.7,表明自变量之间没有明显的共线性关系,模型的稳定性较好。
总体满意度方面,非常不满意的133 人,占比22.5%;比较不满意的276人,占比46.7%;比较满意的147人,占比24.9%;非常满意的35人,占比5.9%。可见,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比较满意+非常满意)的182 人,占比30.8%;不满意(比较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409人,占比69.2%,老人们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较低。从表3的结果来看,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社会特征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显著性。从各个自变量在模型中的重要程度可以看出养老服务知晓度、志愿服务、居住状况、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的影响力较高,其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的预测作用占比分别为25%、12.5%、12.4%、12.1%、10.8%,而子女数量、性别、户籍、年龄的预测作用较小,均低于1%。
第一,个体特征的影响。户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四个变量对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影响都不显著,所以假设1.1、假设1.2、假设1.3、假设1.5均未得到验证。尽管如此,年龄与满意度呈负相关,年龄越大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越低,与既有的研究结论一致。文化程度和退休前职业对满意度具有显著性影响,因此假设1.4、假设1.6得到验证。具体而言:(1)文化程度与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呈负相关,高学历的老人满意度较低,低学历的老人满意度较高。通过交互表分析发现,大专及以上、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老人选择“非常不满意”的分别是32.3%、15%,前者是后者的2.15 倍。其原因可能在于,不同学历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预期存在差异[25],或者S 街道中高学历老人偏重的老年教育等养老服务供给较差[30]。(2)退休前职业显著影响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且体制内的老人满意度要明显低于体制外的老人。通过交互表分析发现,在体制内老人群体中,对社区养老服务不满意(比较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占比71.2%,满意(比较满意+非常满意)的占比28.8%;在体制外老人群体中,不满意、满意的占比分别为61%、39%。可能的原因是,原工作单位在体制内老人养老中扮演着比社区更为重要的角色。
第二,家庭特征的影响。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居住状况、主要照顾者均显著影响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故假设2.1、假设2.2、假设2.3、假设2.4均得到验证,但子女数量的影响不显著,故假设2.5未得到验证。具体而言:(1)婚姻状况在p<0.05 水平上显著,但与既有研究的结论相反,通过交互表分析发现在婚、未婚、丧偶、离异的老人在组内不满意度上分别是70.2%、66.7%、65%、71.4%,在组内的满意度上分别是29.8%、33.3%、35%、28.6%。其原因可能是,离异等无配偶老人的社区社交活动要多于有配偶的老人,从而满意度较高。(2)经济自评状况与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呈正相关,通过交互表分析发现,非常不满意、比较不满意两项中,经济自评较差的老人分别比自评较好老人高出21.8%、15.2%。(3)居住状况,从组内的满意度占比来看,与子女同住的满意度最高(37.5%),其次是独居的老人(35.6%),再次是与配偶同住的老人(27.8%),而与保姆同住(11.1%)、与父母同住(11.1%)的满意度最低。一方面进一步验证了空巢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较低[29];另一方面显示尽管独居老人对家庭养老服务满意度较低[35],但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较高。(4)主要照顾者变量属于家庭支持的范畴,在组间不满意度上,家庭支持度低(子女+老伴)的老人的占比是支持度高的老人占比的1.64倍,表明家庭支持度高会提升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
第三,社会特征的影响。社会特征的三个变量均显著影响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故假设3.1、假设3.2、假设3.3均得到验证。具体而言:(1)社区养老服务的知晓度越高,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就越高,在组内满意度上,非常不了解、不太了解、一般了解、非常了解的值分别是26.4%、26.6%、54%、42.9%,表明社区养老服务的宣传工作对满意度有重要影响。(2)社区养老活动参与意愿与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也呈显著正相关,在组内满意度上,不愿意、一般、愿意的值分别是22.5%、31.2%、34.6%,在组内的不满意度上,三者的值分别是77.5%、68.8%、65.4%。可见,越是愿意参与到社区养老活动的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越高。这是因为,老人通过参与活动增强他们与外界的沟通和联系,能提升老人与社区的融入程度[33]。(3)是否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方面,在组内满意度上,接受过、没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的值分别是51.5%、28.1%,前者比后者高出23.4%。其原因在于,养老志愿服务能够营造社区的尊老氛围[33],缓解老人的孤独,提升老人的社会信任度[23],从而提高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北京市S 街道的632 个样本的调查数据,运用最优尺度回归模型,对城市社区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五个方面的结论。
第一,养老实践的不断发展与养老认知的不断深化,引发了养老模式分类、养老模式外延、养老服务属性的持续纷争。
第二,城市养老服务体系中包括家庭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其他养老服务,四种服务尽管存在着交叠,但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功能,其中社区养老服务是连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养老的核心。
第三,城市社区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较低,满意的占30.8%,不满意的占69.2%,其中养老服务知晓度、志愿服务、居住状况、文化程度、婚姻状况五个因素对满意度的影响最大。
第四,从各个自变量的显著性和重要性可以看出,不同于家庭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满意度主要受个体特征与家庭特征的影响,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主要受社会特征的影响。
第五,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社会特征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显著性,其中个体特征中户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均不显著,而文化程度与满意度呈现显著负相关,退休前职业在体制内的老人满意度要明显低于体制外的老人;在家庭特征中,子女数量不显著,无配偶老人的满意度要高于有配偶的老人,经济自评状况与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呈正相关,空巢老人的满意度较低,独居老人的满意度较高,家庭支持度高会提升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在社会特征中,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知晓度、社区养老活动参与意愿均与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呈显著正相关,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的老人的满意度明显高于未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的老人。
基于此,本文的发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首先,超越养老模式,从养老服务的角度深化对养老服务体系的理解。《“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多项政策中均提出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对此的主流理解是居家、社区、机构均为养老模式。为此,北京提出了“9064”,上海提出了“9073”,武汉提出了“9055”等[20]。在养老服务不断融合的趋势下,这种认知导致养老实践走向了社区办机构的错误轨道,阻碍养老社会化发展的进程。实际上,养老实践发展的正轨是各种服务在社区聚合。为此,一要认清政策文件中提出的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而非“养老模式体系”,故居家、社区、机构仅仅是服务载体或场域,认知的重点应该是老人养老所需的多少服务来自家庭、社区和机构,而非多少人居家养老、社区和机构中养老。二要认清“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是指在养老资源的配置次序上,私人养老资源应该优先于公共养老资源,老人养老首先应由个人和家庭承担资源供给任务,来自政府、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资源优先解决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和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的养老需求。
其次,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提供养老志愿服务。本文的研究发现,社区养老活动参与意愿、是否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都显著影响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实际上,在养老模式多元化发展中,社会组织理应是责任主体之一,它适合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且具有灵活、自由、成本低的优点[24]。因此,要建立起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政策体系。一方面,引导社会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养老志愿服务,例如心理关怀、精神关爱、安全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等;另一方面,挖掘老年群体自身的服务资源和力量,鼓励老年人参加公共志愿服务或养老志愿服务,培养和扶持老年协会,实现老年人的自我服务和互助服务。
再次,社区养老服务应该建设与宣传并举,提高社区老人的知晓度。本文研究发现,社区养老服务知晓度是对满意度影响最大的变量,且与满意度呈显著正相关。但S街道在养老服务信息递送方面存在不足。调查发现,老人获取服务信息的渠道及占比情况是:亲友(30.8%)、街道和居委会(29%)、熟人(15.7%)、养老机构(16.6%)、新媒介(7.9%)。可见,通过亲友获取信息的比例最高,但数据显示S街道空巢或独居的老人占比高达75.4%。由于亲友并非全部都与老人同住,故老人获取信息的便利性较差,时常出现信息延迟或滞后的问题。通过新媒介获取信息的占比较低,也印证了老年人并不擅长使用新媒介,但在信息化、数字化的推动下,政府、养老机构、企业等主体不可避免地通过新媒介发布和传播信息。因此,应该开发和建设适合老年人的服务信息递送方式和渠道,弥合老年人的信息鸿沟,提高他们对服务的知晓度和使用率。
注释:
①这里自我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模式均是狭义上的,前者指依靠自己的资源和自我服务实现养老,后者指依靠子女亲友的资源和服务实现养老,两者均可自主购买商业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模式中既包括福利性的公办养老机构,也包括商业性的民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模式,是狭义上的,社区作为政府福利功能的实施者,利用公共资源对鳏寡孤独等老人的照料,老人可以居住在家或者公办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