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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提升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2020-12-09莫秀蓉

关键词:社会化现代农业有机

□莫秀蓉 梁 娜

[内容提要]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作用愈加突出。通过比较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对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影响,在农业社会化服务迫切需求的情况下,探讨提升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的问题。提出培育新型服务主体提升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建议: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培育多元化的新型服务主体;增强新型服务主体的发展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作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扶持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既能充分发挥小农户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又能防止广大小农户被强行挤出,避免大量农民处于无业可就以及无地可种的艰难处境。对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和掌握其中的要义。广大农民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作出了不容忽视的重大贡献,农民问题不容忽视。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发展历程,农户家庭经营是适合农业生产的有效方式,家庭经营效率也要高于企业化经营主体[1]。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决不能遗弃小农,剥夺小农。

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难以供给小农户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制约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农业社会化服务对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性日益显著,亟需成为重要的政策目标。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其路径和影响有着很大的不同。现阶段新型经营主体过多地集中在生产领域,他们通过取代普通农户成为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使土地流转到自己手里进行规模化生产。这是一种较快的农地规模经营的改革方式,即加快土地流转使小规模生产向规模化方向转变,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快速过度发展在生产领域的新型经营主体,虽然促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却也剥夺了小农户的种田权益,使小农户失去了最后的生存保障。而新型服务主体将大量分散的小规模兼业农户纳入发达的农业分工协作网络,有效规避产权不清对土地流转的制约,实现服务链接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因此,现阶段如何快速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使“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是亟待探索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新型经营主体对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影响

近年来,新型经营主体在政策支持下得以快速发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全国农业经营单位达到204万个,经过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79万个。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新型经营主体对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缺点与不足,引起了很多问题。

(一)新型经营主体对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促进

首先,新型经营主体缓解了农民老龄化带来的诸多问题。近年来,新型经营主体在政策扶持下,日益发展壮大,逐渐发展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农民老龄化带来的诸多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新型经营主体促进了农民老龄化引起的“谁来种地”问题的解决。相较于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的实力强,竞争优势明显,通过替代小农户成为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二是新型经营主体促进了农民老龄化引起的农民种地难问题的解决。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涵盖到整个农业产业链条,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能够解决农民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

其次,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土地规模化发展。我国农村土地细碎,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导致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民增收困难,也限制了农业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推广和农业机械化、集约化生产。科学是第一生产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应广泛地运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中,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只有扩大规模,实现土地集中经营,才能广泛地运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推进农业的机械化、集约化发展。通过推进土地流转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了机遇。新型经营主体无论是在资金、技术还是经营方面都有较大优势,凭借自身的优势和政策的大力支持,集中土地,实现了土地流转基础上的规模化经营,广泛运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农业的升级转型和我国农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二)新型经营主体对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制约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强调,“要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3]。党中央的政策导向充分说明,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发展,既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也要加强对小农户的扶持。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发展不适度都可能会制约农业现代化进程。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地通过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劳动力流失问题的同时,也出现了“顾此失彼”的现象,即重点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而忽略了小农户的发展,从而制约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首先,新型经营主体的排他性显著。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要以加快土地流转为基础,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新型经营主体都必须使小农户的土地流转到自己手里,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大再生产。在这个过程中,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首先表现出生产资料的排他性。也就是这个排他性,在加快土地大规模流转的过程中,农村土地的自发流转遭到破坏,中农和小农的土地流转权益直接受到了损害。通常,中农是具有较强劳动力的家庭经营户,他们通过自发流转土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获取的这部分收入为其提供了稳定的生活保障,在生产经营空间受到挤压后,依赖土地生活的他们失去竞争力甚至被迫“失业”。同时,小农户的小规模多样化生产在受到大规模生产经营的挤压下被边缘化,处于既不能靠地吃饭又无法在城里就业的两难境地。

其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倾向性问题。新型经营主体具有资本实力,通过规模化经营实现了机械化生产,能够获取政府的直接补贴,这就使得政府的惠农资源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向其倾斜,形成人为垒大户现象,导致普通农户被忽略和边缘化。在这样一边倒的情况下,普通农户得不到政府的直接补贴和面向他们的社会化服务,也就形成了新型经营主体越来越壮大,普通农户越来越衰退的现象。这样的实践没有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难以与党强调的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响应。

最后,破坏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系统工程。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影响着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现阶段各新型经营主体还处在快速发展期,在实现自身发展的过程中破坏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这个完整的系统,追其原因,一是他们通过取代普通农户成为新的农业经营主体,这种方式在实现规模经营的同时迫使普通农户“让位”而进城从事没有保底的工作。农民在就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失去农地、失去种田权益,也就谈不上“农民富不富”的实现了。二是农民是农村发展的实践主体,尤其是农村的引领者、组织者,他们参与到外来资本的利益联结中,导致他们与村庄的利益联结日益弱化,村庄组织力量被消解,乡村治理呈现出无主体的虚化格局[4]。缺少主体组织建设的农村,也就谈不上“农村美不美”的实现了。 三是我国城市的容纳量有限。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不管城镇化率发展到什么程度,农村人口还是一个相当大的规模”。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是不能轻易去动摇的。农民是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没有农民参与的农业,也就谈不上“农业强不强”的实现了。

三、新型服务主体提升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一)有效对接小农户生产经营需求

小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分散狭小,在农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着重重困难。新型服务主体在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困难方面给出了强有力的回答。新型服务主体的服务贯穿农业的整个产业链,为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购买、农机作业、农产品统销等各种中间服务,是小农户生产经营现代化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服务主体。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对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缓解农村劳动力转移造成的务农劳动力素质结构性下降的矛盾,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5]。新型服务主体通过为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使所有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农业现代化,弥补了小农户生产经营的弱势,解决了小农户资金难、无力应对市场竞争等问题,既可以避免挤压普通农户的发展空间,又使其继续发挥独有的优势,真正实现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接轨,使所有生产者共同获利,共享农业现代化成果成为了可能。

(二)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我国的农业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党的十九大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形势下,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可以继续发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优势,对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新型服务主体通过服务规模化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有效规避了现阶段产权不清对土地流转的制约,又保留了农民的种地权益,解决了小农户生产经营需要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问题,使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方式现代化,保障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为了实现服务规模化效益最优性,农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整理,为新型服务主体进行规模化服务创造了条件,实现了小农户农业生产方式的现代化,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三)推动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发展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是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农业农村农民整体现代化发展是两者有机衔接的重要保障。新型服务主体的发展,不需要流转小农户的土地,可以使有意愿继续种地的小农户继续务农,保护了小农户的种地权益,进一步稳固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通过为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供给面向小农户迫切需要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解决小农户农业经营的现实困境,调动了小农户发展农业的积极性,促进小农户农业生产方式的现代化发展。小农户凭借新型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经营的全方位服务,自主的组织意识、发展意识、经营管理意识等都有了提高,在参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中,自身也实现了现代化发展。在实践中,小农户通过自愿组织参与专业化农业合作组织,提高了组织水平,加强了村庄的组织力量,使农村空心化问题得以改善,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由此来看,新型服务主体不仅没有打破农业农村农民这个完整的系统,还推进了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发展,保障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提升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建议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凭借新型经营主体单方面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还要重点加快培育新型服务主体,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满足广大小农户迫切需要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一)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扶持

新型服务主体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现阶段我国新型服务主体还处于成长期,农业社会化服务普及程度不高,更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政策的鲜明导向性,为新型服务主体创造良好的成长空间和发展环境,推动新型服务主体快速发展。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政策的鲜明导向性。把培育新型服务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目标,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各地区各部门正确领会党注重新型服务主体发展的政策导向,还要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标准,以不损害广大小农户利益为原则,杜绝人为垒大户邀功的现象。激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参与到扶持小农户的发展中来,助力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支持新型服务主体开展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解决小农户的经营困境,使广大小农户继续发挥其发展现代农业的独有优势。

其次,政府部门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对新型服务主体的需要,政府部门要把促进新型服务主体发展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点,把注重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转变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两手都要抓,营造有利于新型服务主体的良好发展环境。强化政策实施的保障,加快完善培育新型服务主体的配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特别要整顿制约农村新型服务主体发展的不平等政策,优化新型服务主体的发展道路。进一步细化培育新型服务主体的保障措施,营造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主体的社会氛围,加强培育新型服务主体的效率,使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积极有为。

(二)培育多元化的新型服务主体

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在政府或公共服务组织为主导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新型服务主体,加快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普及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首先,支持本土农民积极合作意愿,实现农民组织化。农民自主联合形成的组织,具有贴近农民需求、服务便捷、服务费用较低等优势,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主动性。比如,在江苏射阳,村集体对农民进行再组织,培育村社农机合作社,实行联耕联种,带动实现了新型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各主体利益得到了均衡化发展[6]。因此,要大力支持本土农民的积极合作意愿,提高农民自主联合形成的组织程度,支持农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和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各类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5]。提高其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能力,拓宽农业就业机会,使农民离地不离乡,实现就地就业,兴旺农业产业。也要加快扶持小农户向家庭农场升级转型,使有意愿长期务农的小农户逐步向规模适度、专业化、集约化、具有自耕自营优势的家庭农场发展。

其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由生产经营向全方面发展。截至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方中,政府或者公共服务组织的占比达到53.97%,远高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或普通农户在内的供给对象[7]。因此,要加快促进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农技、信息、农产品销售、就业岗位等多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不仅是小农户获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途径,也使小农户有效对接大市场。现阶段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一方面要构建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的发展模式,进行有效的分工和合作;另一方面要促进其由生产经营向全方面发展,加强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建设,使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先锋力量,通过服务带动型的规模化经营使小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最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除了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扶持之外,还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在政府部门或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农业服务基础上,积极开拓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性服务领域,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发展。用活市场机制的手段,通过发展的各环节优势,营造发展空间大,前景一片向好的环境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社会化服务。比如,支持高校与乡村展开合作,为乡村农技输入力量,通过搭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方式,积极推动农技推广工作,为农民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提供便利的学习渠道,带动乡村农业技术的发展。

(三)增强新型服务主体的发展能力

新型服务主体的发展,不能只靠政府的政策扶持,还要提升其自我发展的能力。首先,加强新型服务主体的作业服务、经营管理等能力建设,鼓励新型服务主体积极开展农业生产、金融、信息、销售四大类服务,扩展服务内容,提高其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支持新型服务主体围绕众多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从生产到销售的实际困难,积极开展适用性强,专业化水平高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使新型服务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积极有为。其次,加强新型服务主体的集中培训,促进新型服务主体之间的学习交流,推广其成功经验,提高其市场意识、经营管理意识和发展意识。在大数据时代,新型服务主体的教育培训也要积极适应时代要求有所改进创新,鼓励创办新型服务主体的学习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平台提高教育培训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建立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大教育模式,使新型服务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从积极有为转变到大有作为。

总的说来,新型经营主体能够快速实现土地流转型的规模化经营,但也破坏了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整体性,制约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解决的是整体中的局部问题;新型服务主体不要求对土地进行流转,通过为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服务的规模化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使所有生产者共同分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红利,推进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发展。农业农村农民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农业农村农民任何一组成部分的发展变动都密切影响着其它组成部分以及整体的发展,要始终把农业现代化发展放在农业农村农民这个整体中进行研究,在“把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时,必须坚持以“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为目标导向。现阶段我们应该注重发展新型服务主体,加快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农业向马克思指出的所有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的合理的农业发展,顺利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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