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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立法的机理、表达与规范
——“数据安全法治暨《数据安全法》立法研讨会”发言摘录

2020-12-09郑鈜,汪灏,刘明

关键词:西华法学院安全法

编者按:以A(人工智能)、B(区块链)、C(云计算)、D(大数据以及3D 打印)、E(边缘计算)、F(互联网金融)、G(5G)、H(智能居家)、I(物联网)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不断催生出新的产业形态,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与之相伴的是,数据安全风险日益成为影响产业发展、网络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亟须出台一部统筹数字经济时代“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法》。

在此背景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 年6 月28 日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草案)》)。7 月3 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安全法治“从0 到1”的进步。

为了确保《数据安全法(草案)》能系统地反映数字经济时代国家整体的数据安全与发展观,8 月9 日,由四川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主办,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承办的“数据安全法治暨《数据安全法》立法研讨会”以在线方式举行。会议由研究会秘书长汪灏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微信法务部、阿里巴巴集团综合政策研究室、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就数据安全立法的机理、表达与规范等问题作了主题发言。

本次会议的主题发言分别涉及《数据安全法(草案)》修改、国家总体安全观与数据安全法、域外数据调取法定程序、数据行业的基础性合规框架、“数据”监管边界的立法界定、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我国数据安全立法的启示等问题。本刊将有关这些问题的主题发言摘录刊发,旨在促进我国数据安全立法的学术交流,进一步推进我国《数据安全法》正式诞生。(2020 年8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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