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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品视角观察数据安全与境外调取数据制度完善

2020-12-09梁博文

关键词:网络服务安全法开发者

梁博文

(腾讯公司 广东广州 51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草案)》)对中国互联网产品在数据安全的法律合规工作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微信作为广受用户欢迎的即时通信工具,其产品设计的初衷与传统短信、电子邮件业务类似,但由于有了好友关系作为主动信息交互的前提条件,较为有效地减少了垃圾信息的问题,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信息安宁的关注,也是微信受到用户欢迎的原因之一。在朋友圈、公众号、小程序和微信开放平台等数据管理上,微信会采用提供更多用户可控制开关的方式来兼顾开放和管制的平衡,同时,微信作为一款移动应用,也需要遵守每一个操作系统的数据权限开放规则。

未来即将成型的《数据安全法》将会在数据获取、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上成为现有法规及各操作系统规范等既有规则之上的纲领性规则,也是将数据安全提升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公法高度上所进行的规制,因此这次立法十分值得关注。从网络服务发展的角度观察,随着外部环境的演变、用户需求的增多、产品形态的进化,网络服务的智能化往往意味着需要更多样本和数据作为算法支撑,但如果存在过度的数据收集获取,或者不够安全的数据处理,则容易造成数据安全的负面事件。这种难以弥补的负面事件所造成公众担忧和损害,也会反过来成为网络服务发展的障碍。因此,如何在用户需求得到满足和数据安全得以保障之间取得平衡,在微信每一项新功能、新业务中,都会保持以“克制”的态度审慎评估。

例如在微信小程序的数据开放问题上,微信作为小程序运行环境的平台载体,尝试了多种方式去为用户的数据获取、使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保障。包括单个小程序的个人信息数据获取开关,用户可以在自己的微信上对特定小程序的个人数据接口管理开关;区别于其他网络服务数据授权的固定模版页面,微信小程序可以由开发者根据其数据使用的实际场景填写数据说明,开发者可个性化填写数据获取用途;用户可以非真实昵称和头像身份使用服务,有助于用户降低授权开发者获取信息的顾虑。这些从开发者、微信用户的体验角度所做的数据获取、管理、使用等环节的优化,是微信产品尽可能关注和尊重用户体验的举措,也从侧面说明了无论是企业还是用户,数据安全意识都在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国内互联网企业和产品的“出海”,将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境外执法机构的调查。但《数据安全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境外执法机构要求调取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提供。”可能会使法规的实际执行缺乏足够的灵活空间,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对企业的海外合规布局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能否对此类数据调取行为进一步甄别和细化设定一定的风险等级,在明显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领域实行某种程度的简易程序,是中国互联网产业在海外拓展业务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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