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研究*
2020-12-09吕志祥
吕志祥, 张 强
(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 兰州 730050)
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将生态环境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地位,成为我国未来寻求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思想,也为国际生态文明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人类社会的思想张力不断地付诸于实践,从第一代人权“公民和政治权利”到第四代人权“和谐权”的跨越,也带动着我们对“美好生活”内容最本质的思考。所谓和谐,不仅要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协调发展,更要求人类与生态环境有机共存,在不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保证生态系统平衡运行。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源于生态保护实践,又指导生态保护实践,“实践—理论—实践”的二次飞跃是其力量源泉。
一、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思想潮流的更迭使生态伦理发生了转型,强调征服自然的思想已落后于时代,人类将更多注意力付诸探索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关系中生态所赋予的和谐性要求,即环境本身就为人类发展提供生存法则、物质生产、精神享受等功能,而人类作为自然环境的成员必将与之息息相关。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正是顺应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因素转变潮流的新思考,是传承前人生态文明思维与顺应现代生态文明理论的辩证统一[1]。
1. 根植于中国传统哲学思想
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传承了“天人合一”思想[2]。“天人合一”又称“天人合德”,强调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虽然中国古代为巩固政治统治将“天”予以神化,但谈论人与自然时,则“天”所指为人们应当遵循的自然规律。庄子曰:“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人之不能有天,性也。圣人晏然体逝而终矣!”(《庄子·山木》)根据人与自然的关系辨析,道家与儒家在面对生态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契合时显然持不同态度,即道家追求“无为而治”的自然属性状态,而儒家倡导“人伦礼仪”的社会属性。经历时代变迁的洗礼,道儒两家的人文伦理已成为生态理论的重要渊源。自然规律是生态伦理产生、发展、转型等动态活动的来源,现代社会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不单单依靠道家、儒家所提供的思想基础,更需要的是法治对生态伦理的导向作用。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重燃式微的传统人文伦理精神,并为自身理论存续夯实基础,生态文明也正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具体表现。2015年,习近平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生态环境比作“眼睛”“生命”,说明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传承了中国传统生态哲学之精华。
2. 源于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
马克思论述人与自然物质交换时指出,解放生产力的前进方向终将达到生态文明的实效[3];习近平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走绿色发展之路。马克思指出:“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法律”与“治国”、“良法”与“善治”最契合的路径,将生态文明纳入法治轨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抉择[4]。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方针,生态保护与人民幸福息息相关,只有生态保护机制良性运作,才能保证人民生活幸福安康。可见,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源于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
3. 借鉴现代生态伦理思想
工业革命不但使生产率急速提高,而且提升了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现代生态伦理已实现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型[5]。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极度紧张的,且主客二分思维方式是其出发点——人类凭借现代生产技术的进步将自己视为自然界之主宰的观点,使得我们对于自然界无节制、无规律地索取、利用、破坏,导致生态环境问题频发。生态中心主义则强调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与动物、植物等自然界成员处于平等地位,但其在宣扬平等的同时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特征,使社会缺乏发展活力。习近平指出,我们应始终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既要保护生态环境,也要实现绿色发展。
二、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维度分析
党的十九大重新确定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阐释了生态文明与社会发展对于时间维度、空间维度的双重考量。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正是将生态问题纳入时间维度、空间维度的运行轨迹中,通过“冷思考”与“热处理”的方式赋予其生命力的。
1. 时间维度
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中的时间维度隐含了宏观时间概念的三个基本要素,即过去、现在和未来。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不仅是对生态现状的具体反映,更可引领生态治理走向良性运行,顺应此轨迹的方向将是对“行为间性”[6]中自由与限制两方面的重构。
(1) 运用过去的视角分析。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以人类采用的农耕牧渔林等农业生产方式为积淀作为社会文明转型基础,反省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转型中人类中心主义不断扩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可否认的是,生产力的提升促进了物质世界的丰富发展,也提升了精神世界的开创性。工业化程度加深所导致的生态失衡背后的思维模式就是以人类自身为视角对生态环境的无度索取。对于过去的思考不能局限于事态的表象,不能无视时代的现状,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才能准确规划前进的方向。社会文明的更迭具有内在规律,然而尊重规律的同时依旧要把控“度”、“量”和“质”之间的关系。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理论,而是面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的多领域、多方位、多角度的反思与重构。
(2) 运用现在的视角分析。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是中国生态文明转型期间重要的指导方针,引领各部门着力解决生态问题,是运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红线制度共同推进科学环境治理的路径[7],即制度创新与空间管控同时进行。习近平早在2005年就开创性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并在浙江省贯彻实施,使浙江省生态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近年来,习近平根据现阶段的生态状况赋予“两山论”更多新内涵,使之更加完善。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深刻揭示了生态文明创建过程需要立法完善、执法加强、政策导向、司法严明、民众参与以及科技投入等多维要素[8],“十三五规划”则正式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并提出建构更加细致的管控标准、更加科学的管理体系、更加严格的环保制度。
(3) 运用未来的视角分析。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包含生态理性的法律价值观,社会文明类型的落脚点必然是向更符合人类理想生活的模式转变,所以生态文明时代的生态理性终将代替工业文明时代的经济理性,即生态文明终将取代工业文明[9]。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因素遇到生态理性时,还需要考虑到代际之间的利益、物种之间的利益,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生态法治体系,重构人与其他物种之间“以人为本”的和谐生存模式[10]。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摒弃从个人主义迈向整体主义生态法治观[11],强调唤醒公共责任、社会责任对生态治理的作用,用发展眼光看待现存生态问题,突破传统“公私法二元对立”的法治模式,致力于设计多元联动的治理体系,使我们面对不可知的未来生态状况时不再感到惶恐无助。
2. 空间维度
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中的空间维度涵盖了区域与全球两个视角,其中区域视角又要关注某一区域及跨区域两个节点。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立足于我国幅员辽阔的地理特征,在兼顾各区域的同时也关注建立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合作,即跨区域治理,并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模式保障全球生态文明转型。
(1) 运用区域的视角分析。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为某一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障提供重要理论支撑,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红线制度、生态规划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是构建现代中国生态治理的关键措施。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以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中“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为轴心,衡量某一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跨区域生态补偿需要多方协作共同完成,以横跨十几个省份的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为例,有机调动市场化与多元生态补偿机制协同发展,方能取得良好效果。生态红线以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为范畴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所必须坚守的底线[12],也是区域生态保护的“高压线”。
(2) 运用全球的视角分析。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涵盖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关于生态文明新秩序的解读[13],认为生态是不同信仰、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人必须共同重视的生存基础。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导致的生态问题,不仅是发达国家需要关注的焦点,也是发展中国家不能逃避的现实问题。全球生态文明是未来人类共同的努力方向,是跨越制度、宗教、信仰、种族、意识形态等要素的共识理念。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巴黎协定》《世界环境公约》的同时,也引领国际社会生态文明新秩序的走向,实现了从国家被动接受到国家主动承担的积极转型。正如索尔海姆所言,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中国智慧,而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是现代中国生态治理指导思想中的精髓所在。2018年,中国发力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际有序规则中的一个有力切入点,不断加大国际法治与生态文明共建的合作宽度,以推动全球生态均衡、生态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践行
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是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多元联动是其落在实处的关键。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是以依法治国为蓝本的治理体系,需要结合复杂的生态体系、本土的生态特征、渐进的生态状况,兼顾单元与系统、局部与整体、现在与未来的生态法治维度。
1. 立基生态思维模式,推行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立法者颁布“善法”的关键,运用科学的方法行使立法权是生态法治切实有效推行的基础。首先,应将生态思维融入立法环节,用绿色发展眼光审视各部门法,使绿色发展理念与之融会贯通。2017年生效的《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当中,使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整个民法脉络,显系重大进步。其次,应更加重视生态立法。虽然生态文明已被写入宪法,但对生态权的保障尚未实现,生态权确权与救济路径仍是未来生态立法的着力点[14]。最后,生态思维模式与立法工作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交融,不应孤立强调生态思维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也不应片面关注生态立法现状而忽视生态思维的价值,否则生态法治只能停留在社会治理的表面,难以深入生态保障之关键所在。
2. 规制政府环保行为,推进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确保生态法治落在实处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律规定与政府行为有机契合的纽带。严格环保执法不仅是对政府自身行为的约束,更是政府对执法对象依法进行约束。首先,环保执法行为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出正当程序框架,执法行为本身应当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政府作为守法主体之一,必须给予法律足够的尊重。其次,政府要对环保执法对象进行严格规制,用严格标准规范执法方式、期限和内容。严格执法要求构建法治政府,无论是政府部门的行为,还是部门间的合作行为都要在法治框架内运行。严格执法是生态法治的第一道屏障,及时有效地解决突发的生态环境问题,能够降低发生环境损害的威胁性和不可预期的风险性。
3. 推进环境司法改革,跟进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生态法治的重要战线,也是解决环境纠纷最有力的途径。完善环境司法制度,提高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处理环境纠纷[15]。首先,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应以专业的理论、标准及程序区别于普通司法程序,从而优化环境司法程序以实现环境纠纷的有效解决。其次,培养环境司法队伍的生态素养,在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各环节追求生态正义。最后,探索“三审合一”模式,促进环境司法高效运行,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有效解决环境纠纷[16]。
4. 加强生态公众参与,倡导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法治的真谛所在,将法治视为信仰并以法治作为行为准则的社会效果是法治追求的目标之一。生态文明是关乎人民生存与发展的千秋大计,生态法治作为一道生态文明的保护屏障也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努力。首先,公众参与制度为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提供有效的渠道,生态法治的前进道路一定要重视公众的作用,认识到公众在未来必然是一线的生态文明守护者。其次,公众参与制度将生态权落在实处。若想生态权有效发挥其作用,需要从生态权权威地位树立、社会调整机制维护方式与救济途径的构建等方面共同推进,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最后,公众参与制度与“枫桥经验”相衔接,是一种人民积极响应的守法方式,有利于统一化解纠纷与和谐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