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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西藏地区发展研究
——平台企业社会责任视角

2020-12-09胡英杰郝云宏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西藏地区双边责任

胡英杰 郝云宏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增强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6 年提出的重要指示,也是当前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诸如直播平台涉黄问题、消费者安全保障问题、网购假货劣货问题、平台信息真实性问题、市场竞争秩序问题以及社会环境保护问题等已成为当前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者的主要矛盾,影响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正常发展。当前学界对于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针对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以及履行主体的确定,对于平台企业在特定区域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在当地发展的影响研究尚存在不足。西藏自治区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占地面积在各省、市、自治区中列为第二。西藏文化资源丰富,拥有文字、传统舞蹈、音乐、美术等在内的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其地处高原地区,自然风光雄伟壮阔,人民主要以农牧业为生,人口较为稀少。相对于中国东南部城市而言,西藏自治区在经济、产业、教育等多个方面均需要大力发展,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政府应投入更多的关注,这样可以促使更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西藏“落地生根”,同时助力西藏经济发展、扶贫脱贫等工作的实施。

一、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由谢尔顿(Sheldon)于1923 年提出,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讨论“企业应负什么社会责任”“企业为何履行社会责任”以及“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其中,基于企业具有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卡罗尔(Carroll)于1979 年提出社会责任期望观并建立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1994 年唐纳森与邓菲(Donaldson 和 Dun⁃fee)引入契约视角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伍德(Wood)则在1997年提出企业利益相关者在社会责任履行中的作用。当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本上遵循这三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有赖于企业股东高管甚至员工,企业所处社会以及政府也应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活动[1]。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企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直接影响企业财务绩效与声誉[2-4],继而影响消费者、社会公众以及政府对于企业的信任[5-6]。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平台在电商、信息服务、出行娱乐、教育沟通等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方式连通匹配商品或服务供应方与需求方的中介组织,其在互联网平台运营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不同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互联网平台企业不仅需要履行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即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由于企业所处平台运营管理地位,还需要对平台双边市场用户产生的社会责任缺失予以监管治理[7-8]。近几年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频发,使得社会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偏向于企业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的履行,将责任内容归结为用户信息、安全、技术创新、劳动保障、市场秩序[9],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伦理责任以及自我决定履行的责任内容缺乏详细的界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则更加侧重企业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特别是企业创新与公益活动(例如滴滴出行的数据驱动创新以及阿拉善“携程林”多次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出现),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双边市场用户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披露甚少,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平台外部监管治理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平台双边市场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互联网平台会扩散平台企业以及双边市场用户社会责任缺失行为,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不利影响。因而,相较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包含了平台生态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以及外部社会资源配置[10]。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治理,则需要明确治理主体与治理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平台运营的主要责任方,掌握平台数据信息以及平台相关制度的设定,其作为平台社会责任治理主体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然而,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环境复杂,“赢家通吃”、规模扩张等因素的考量使得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于平台内部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产生忽视。同时,政府或社会公众缺乏平台内部信息,难以单独对平台社会责任进行监督治理。肖红军和阳镇(2020)[11]提出四种以平台企业为主体的社会责任治理模式,主要依靠平台企业在平台中的地位影响双边市场用户或将社会责任融入业务中,或接入外部履责平台完善监督治理。平台企业与双边市场用户双元治理模式[12]以及政府参与的三元治理模式[13]则侧重于平台利益相关者对于平台社会责任缺失的共同监管,避免单一机构治理产生机会主义行为。阳镇(2018)[14]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审核与监管机制、考核认证机制、声誉激励机制对平台双边市场用户社会责任履行进行治理,政府则充当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外部评价机构,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治理水平进行监督评价。

二、西藏地区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西藏自治区运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外省平台企业(如:美团点评),也有本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牦牛出行)。由于西藏自治区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独特性,使得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复制运营模式以较快地形成双边用户规模,取得竞争优势(例如滴滴出行没有获得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更加重要的是,相较于中国南北方城市的互联网平台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西藏地区发展,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更加敏感,得到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的关注。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西藏地区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企业在当地的发展。但是,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西藏地区发展仍存在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用户行为缺乏控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未能有效结合当地资源发展,以及政府参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程度有待提升。

(一)对双边市场用户行为缺乏控制

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够较好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也能够主动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情况。然而,对于平台双边市场用户的社会责任则缺乏控制,因而发生产品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西藏自治区处于中国西部地区,互联网平台生态建设较其他地区落后,互联网平台,尤其是需要“线上”与“线下”结合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平台,在西藏地区发展更应注重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影响与控制。滴滴出行由于其安全问题,虽然在西藏地区运营,但没有得到政府以及当地民众的认可,而首约汽车、帮邦行、牦牛出行则控制了供给端车辆的类型,没有采用私家车,在安全方面予以保障。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单纯复制运营模式无法有效地进驻新的市场。另一方面,由于西藏地区所处地理位置,电商网购物流时间长、费用高,假货劣货等问题的解决花费时间长、效果差,影响当地居民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使用。因而,在西藏地区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解决由于双边市场造成的经济责任问题。

(二)未能有效结合当地资源进行发展

西藏自治区文化资源丰富,拥有民间文学、传统舞蹈、音乐、美术在内的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其物质资源较为贫乏,农牧业与旅游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西藏地区发展需要在尊重其文化信仰的基础上建立与当地组织的合作,并主动承担推广当地资源、环境保护以及援藏扶贫的责任。美团点评推广青稞食品、牦牛出行提供旅游巴士业务,既扩展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也助力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在西藏政府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背景下,更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西藏地区运营,美团点评、携程旅行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在西藏地区运营发展多年。然而,对于西藏地区资源平台企业主要依托嫁接的方式进行合作,即利用平台影响推广当地的景色或文化,而不是将当地企业嵌入平台市场。这样不利于资源的长期推广,也不利于平台在当地的快速成长,无法依托双边市场建立推广渠道,相关服务的监管治理难以成型。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与西藏政府在考虑如何推广当地资源的同时,也应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当地缺乏的资源。例如在基础教育方面,政府可以与清北网校、猿辅导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对接,为藏族地区设计适合其小学初中的对应课程,接入基础教育课程,为更多的学生提供适合的学习平台。同时,西藏地区高等教育也面临挑战,西藏地区大学数量少,对外交流缺乏。以入选中国双一流大学的西藏大学为例,其在国内合作高校仅有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国外合作高校则仅有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德国马尔堡大学以及挪威奥斯陆大学、卑尔根大学、特隆海姆科技大学以及特隆姆瑟大学,在数量上远少于中国其它地区双一流高校。因此,发展高校慕课项目,对接高等教育互联网平台是提高藏族地区教育水平,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方法。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是嵌入当地资源或是提供当地缺乏资源,既有利于其在西藏地区的长期发展,也为西藏地区建设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三)政府参与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程度有待提升

当前,中国各地政府对于互联网平台采取的治理手段多为事后治理,主要辅助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平台内部进行治理以及对平台治理水平进行评价,导致政府的治理参与度较低。根据Deng 等(2020)[15]和曹裕等(2020)[16]的研究,政府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由于西藏地区属于少数民族居住地区,西藏政府除提供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外,还需要积极参与企业当地运营的治理,特别是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双重社会责任的披露,使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透明化,方便社会公众予以监督。同时,政府可以充当桥梁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接洽当地供应方或需求方,为企业战略提供支持。监督互联网平台企业环境保护、援藏扶贫工作的进展,并予以激励补贴。在治理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的同时,西藏政府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非遗传承、网络扶贫、生态扶贫等项目的实施,利用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力宣传当地特色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发展当地经济,助力脱贫攻坚。

三、政府参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路径变革

随着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问题的出现,政府参与互联网平台治理,影响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是有效降低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矛盾的办法。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由监督者逐渐转变为治理参与者,互联网平台治理主体也逐渐由平台企业及双边市场的双元治理模式转变为平台企业、双边市场以及当地政府三元治理模式。

(一)政府监督评价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责情况

在互联网平台治理过程中,政府作为外部监督者角色可以客观地评价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治理效果,也可以对平台企业自身社会责任失位现象予以制止。政府作为外部监督者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披露自身以及双边市场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做到信息的透明公开。而且政府的监督评价属于事后治理,例如滴滴顺风车事件后对网约车行业提出整改要求,无法对潜在的互联网平台问题进行有效防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基于安全考虑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提出禁用私家车以及不允许出租车应用滴滴等打车软件。这一阶段,政府主要辅助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于平台内部产生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予以治理,在平台企业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行为予以禁止。

(二)政府参与互联网平台企业治理

政府作为互联网平台外部机构对平台内部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平台双边市场用户社会责任进行监管评价,无法得到即时反馈。因此为了更加准确地究责防控,当地政府需要参与平台治理,跟进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进程,例如考察美团点评“青山计划”对当地环境保护做出了哪些贡献。同时,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无法影响控制的双边市场提出规范要求,避免供应商家或需求方客户由于没有履行相应社会责任而经由平台扩散对社会造成极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这一阶段属于政府参与事中治理,可以达到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是增强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包括提高平台企业对平台内容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双边市场交易安全性等问题的重视;其二是了解互联网平台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设定,对其平台制度不合理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平台用户提供补贴。通过参与平台治理,当地政府可以有效掌握互联网平台发展阶段中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对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以及异化行为及时纠偏,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三)政府参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当地战略规划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企业提供税收、金融服务在内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西藏地区投资经营活动。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主要依靠双边市场用户规模的建立,如何快速实现用户数量的增长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新市场初期运营的主要战略目标。得到当地政府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可以加速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该地区的发展。同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平台企业初期战略规划时期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于地方生态环境的保护、扶贫建设的安排以及资源方面的对接。这一阶段,政府可以通过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提前接触,了解平台生态运营模式,对平台企业以及其双边市场可能出现的社会责任缺失或异化行为进行事前治理。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及时了解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规划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避免企业经济发展与当地社会环境矛盾的激化。当地政府也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影响力实现当地文化与其它国家地区的交流、资源的对接,助力当地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

总的来说,政府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参与互联网平台治理过程,可以提高平台企业对于自身以及双边市场用户社会责任履行的意识,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切实提高社会利益。西藏地区亟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尤其在电商、教育、旅游等行业领域。互联网平台企业切实了解西藏地区情况,有针对性地履行平台社会责任,有利于互联网平台在该地区的长期发展。同时,当地政府在互联网平台治理过程中应由外部监督转为外部监督与内部参与同时进行,治理阶段由事后的被动治理转化为事前的主动防范性治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互联网平台中各利益相关者社会契约下应尽的职责,也决定了互联网平台能否在新的地区市场长期发展,能否在中国西藏自治区在内的民族地区为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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