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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学理认知

2020-12-09

山东社会科学 2020年9期
关键词:价值社区生产

王 晨

(浙江大学 城市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公共价值是相对于个人价值、社会价值的解释概念。它所具有的价值指向的相对性、价值结构的复杂性、价值边界的模糊性以及价值定位的至高无上性等固有属性,决定了把握公共价值的精神实质,秉持公共价值的核心理念,践行公共价值的原则性规定,是体现公共价值主旨要义的内在要求。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是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在中国城市基层的创造性实践,既具有公共价值生产的一般属性,也具有公共价值生产的“时”“空”特征。它作为公共价值的“精神实质”“核心理念”和“原则性规定”的直观对象,表达的是公共价值在我国城市社区生产的“具象”化形态。

一、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内涵界定

社区公共价值以价值客体的公共效能、价值主体的公共需求、价值生产的公共过程,注释社区由来、表征社区存在、统御社区发展。历史地看,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经历了60多年的历史性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学理化认知水平还比较低,与现实丰富的实践相比,理论的建构和相应的概念表达还比较欠缺,不仅在理论上制约着对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逻辑的深刻认识与准确把握,而且也不利于提升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实践自觉。根据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新实践和新发展,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标识性概念和范畴,以此构建既充分体现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基本特征,又反映公共价值创造一般性质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才能摆脱理论资源不足的困扰,以新的理论范畴唤起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解释力和表达力,同时为破解公共价值理论面临的话语指代、研究方法以及知识转化等方面的困境提供基础性的学术支撑和时代化的经验支持,进而有利于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层面,从要素构成、驱动力量、演化方向、运行机制、体制机制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为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机制建构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和策略选择。

“公共价值”概念在1995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马克·H.穆尔首次提出后,随即在西方公共管理学界掀起了研究热潮,形成了一些不同层面的认识。美国公共行政学家巴里·波兹曼(Barry Bozeman)认为,过于强化经济学思维的公共价值创造颇为狭隘,“公共性”“公共利益”则更能体现公共价值的本质属性,进而在其著作《Public Values and Public Interest:Counterbalancing Economic Individualism》中进一步界定了公共价值应当包含公民权利、利益及义务,政府的行为选择与公共政策制定原则这几方面内容。发展至今,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知识背景、实践条件和学术需求,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开展了广泛的研究。从学术史角度看,在“创造公共价值”理论引入我国公共治理领域后,学者们多以“公共价值创造”的表述研究公共治理的相关问题,而没有把“公共价值生产”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予以专门研究。我们认为,尽管“公共价值生产”与“公共价值创造”的逻辑起点与归宿都是公共价值,但在中国语境下二者在价值定位和实践机制上却有重大差别。从内容关系上看,相对于“公共价值创造”而言,“公共价值生产”是整体性概念,“公共价值创造”是“公共价值生产”的特殊形态;“公共价值创造”内含于“公共价值生产”,“公共价值生产”不等于“公共价值创造”。就我国城市社区来讲,公共价值生产是指在较为宽泛意义上表达社区多元主体在常态下将生产、服务资源转换成居民需求的公共性活动和公共精神,具有“共生”“共治”“共享”的属性和生产要素、生产流程稳定性特征。而城市社区公共价值“创造”突出的是以政府为行为主体,基于公共价值“增殖”的战略意图,着力通过对城市社区主体要素的赋能,对生产、服务要素的重组和创新以及对生产流程的优化和再造,实现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发现”和“发明”,是具有很强的革命性、探索性的公共价值生产活动(1)浙江2020年启动的未来社区建设,旨在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为根本目的,围绕社区全生活链服务需求,以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为价值导向,通过推动城市发展向长周期运营城市理念转型、社区管理向智慧型转型以及生活方式向绿色共享转型,以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创业、建筑、交通、能源、物业和治理等九大场景创新为引领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这个被称之为“人民社区”的创建过程,本质上是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创造过程。,其显著标识是公共价值的内容新增、价值创造或类型更新。经验表明,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既具有公共价值生产的一般性质,也具有由城市社区特有的“空间性”及“时间性”所决定的特殊形态。这里讲的“一般性质”与“特殊形态”的最大公约数是社区公共价值。它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价值载体、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为价值内容、以实现社区生态、形态、文态、业态的高度融合为价值指向,具有明确的空间性和指向性。

可见,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是社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固有的“公共性”经“对象化”呈现出来的整体性效能。它一方面表明,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生产是公共价值生产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生产,公共价值生产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生产的目的,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只有在城市居民消费的“对象化”过程中,才能够实现其真本意义。如果没有公共价值的形成,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生产就会因失去目的性而成为无效的生产。需要指出,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价值形态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显形”的价值形态,诸如社区的公共设施、环境整治、安全保卫、秩序维护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另一种是“隐形”的价值形态,诸如由社区公共精神、公共道德、公共规范的达成以及公共利益的协调衍生出来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基于以上思考,对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基本含义表述为: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是由客体与主体、基础与资源、组织与职能、制度与机制等众多要素构成的知识体系和实践机制。它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根本目的,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大化为价值载体;以政府导治、居民自治、市场精治、数字智治、社会联治的治理体系现代化为体制保障;以实现城市社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绩效评价标准。这样把握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问题,既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其产生、发展的历史逻辑,也有利于充分反映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我国城市公共价值形成机制中政府的价值追求、市场的价值定位以及社会的价值表达所内蕴的“公共性”的协同性。

以公共价值生产的视角来审视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历程,进而将城市社区治理的发展进程界定为“公共价值生产”历史沿革的学术价值在于,通过进一步明确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基本定向,厘清其本质内涵及其所呈现出的主体内容和目标指向,即讲清楚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是什么”“为什么生产”以及“怎样生产”等基本问题,从话语生成机理、话语表达形态、话语融通机制等不同维度准确把握公共价值生产的支持要素、价值定位、作用机理与价值产出。这种学术回应的核心问题是在对价值体系进行本土化认知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历史性探索,而这其中的重要问题是对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起源、发展与未来走向的“历史性”“现实性”与“方向性”的把握。从而在理性和系统性研究的基础上更新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知识体系,在历史与现实、中国与外国的比较视野中理解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基本表征,阐明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演进方向及其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可能带来的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二、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逻辑演进

在我国,把“公共价值”作为一个理论范式用于城市社区治理问题研究是近几年才有的事情,但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城市社区居民需要的实践活动早已存在,并经历了一个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载体日趋多元的递进式发展过程。这在事实上构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历史逻辑。

1.以行政手段为核心驱动、以“外生性”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为基本特征的公共价值生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确立,为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提供了政治前提。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为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奠定了组织基础,同时也为城市社区街居制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依托。在“街居制”管理体制中,街道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单位制’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位一体的功能,以行政性、封闭性、单一性为特征”(2)何海兵:《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管理世界》2003年第 6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在城市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既是一种宏观的社会制度,也是治理过程中社会关系和结构的组成方式”(3)刘建平、杨磊:《我国城市基层治理变迁:困境与出路——构建一种“嵌合式治理”机制》,《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1期。。这样一来,我国在城市基层社会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管理体制。

与单向度、集中管理型国家治理模式相适应,以“单位制”和“街居制”(4)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单位”垄断了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资源,从而导致了单位成员对单位的全面依赖关系和单位对单位成员的全面支配关系。“单位”不仅是社会生产组织,也是社会生活和进行社会分配及管理的组织单元。“单位”管理的对象是所有隶属于特定单位的城市市民,而对于那些不隶属于单位的城市市民 ,则通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指导的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组织体制、以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为驱动,是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基本逻辑。这一逻辑的宏观背景是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实践机制是凭借“单位制”和“街居制”的行政体系对隶属的基层社会成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实践形态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保障、劳保福利、住房分配、子女入托入学、社会救济以及治安保卫、政策法律普及、调节居民间的纠纷等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凸显行政权力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资源配置中的绝对支配地位,是这一时期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主要特征。

这种以“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很强的要素整合能力与资源调配功能。从横向上来看,国家通过“低工资高就业”的方式把城市的劳动力整合到“单位”体制中,采用“统包统配”的方式实现对单位职工有效的控制。此时的“单位”同“社区”的概念基本重合,“家委会”的资源配置权直接来自于“单位”,行使着社区居委会负责的基层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这样,城市社区在实质上就是以“家委会”的形式内化在了“单位”中(5)参见朱健刚:《国家、权力与街区空间———当代中国街区权力研究导论》(上)(下),《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夏季号(总第26期)。,从而实施“单位”对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从纵向上来看,国家通过上下级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使各个“单位”变成了类似于城市肌体的基本细胞,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和整合的微观基础。应该说,这种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公共价值配给机制,与新中国建立之初城市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全面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要求相契合,“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整合”(6)何海兵:《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管理世界》2003年第 6期。有着不言而喻的价值。但应当指出,这种严重的行政化倾向致使城市社区自治性严重缺失,而城市居民对政府依赖性人格的形成,则在深层上又限制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以有指导、有系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实践形态的公共价值生产

改革开放使我国城市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首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会涌现了一些“失去单位”或“非单位”的流动人员。其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传统的终身制的固定工变成了合同制、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个人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人身依附关系变成了经济契约关系,个人由依附性的“单位人”变成了自由式的“市场人”。其三,随着自然年龄的增长,大量退休人员进入了日常生活的社区,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原来所属的“单位”亦不复存在,居住的社区成为其安身栖息之地。其四,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新型商品房社区作为一种“新生的城市社会——空间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冲击了“单位制”式的城市社区管理格局。城市基层社会要素的成长与重组,使城市街道的地位日益凸显起来,它使“一个地区的居民被紧紧地组织到了区域行政体系之中,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作为从业人员被单位组织起来”(7)《费孝通文集(第16卷)》,群言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这在客观上就推动了城市社区治理开始向着由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趋向发展,进而也就促使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体制机制由“社区管理”向“社区服务”的历史性演进。以激活社区内在动力,以健全服务体系为实践载体的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成为历史的必然。

基于这样的需求,1986年民政部提出“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要坚持从单一的国家包办的体制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一起办的体制”(8)民政部政策研究室编:《民政工作文件选编1986年》,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70页。,倡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区服务建设,并逐步由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扩大到全体社区居民为服务主体,进而提升为从宏观上构建中国特色社区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城市居民委员会作出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认定,标志着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生产开始以新的价值定位和活动规范,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随着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在街道层面上出现了各种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网络,形成了具有“政社合作”特征的公共价值供给机制。而以条件成熟的社区开展居委会直选试点为标志的居民自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意味着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生产体制机制内生性变革的开始。

从价值性质上看,“服务社区居民”的核心理念和实践要求始终贯穿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社区工作的整个过程之中,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的社会福利服务发展成为综合性社区服务体系,由单纯的物质产品服务发展为综合性公共价值服务的历史性演进。从价值生产上看,由“社区管理”推进到“社区服务”的意义在于,通过培育居民由“社区管理”机制中的“被动接受服务”为“社区服务”机制中“主动自我服务”的生产机能,意味着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机制发生了以“外生性”为主向“内外兼具性”的深刻转变。从价值形态上看,社区文化建设、社区环境整治、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社区医疗、社区保障、社区劳动就业、社区保险等面向居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大量呈现,并形成了一套有指导、有组织、有系统的服务体系,从而为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提供了资源支撑和体制保障

3.以整合社区资源、健全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实践形态的公共价值生产

为回应增强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能力的现实需求,1991年民政部在实施“社区服务”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概念。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民政部以“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9)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编:《中央政府组织机构1998》,改革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2000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由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的社区建设工作体系,标志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在新世纪开启了全新的篇章。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概念。2006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把“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作为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城市社区公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把“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上述各项法律政策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城市社区组织体系和组织功能的进一步完善,为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生产要素成长创造了有利的制度支撑。期间,政府作为“公共价值生产的主导力量”(10)魏娜:《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开始重视引入社会资本的参与,从而“提升了社区治理的效率和效益,促进了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丰富化、定制化”(11)苏云、张庆来、张泽:《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模式演进:基于公共价值视角的研究》,《甘肃理论学刊》2019年第2期。。

应当指出,“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两个概念在我国的出现,从时序上看是先后相继,从内容上看是互相交叉,从实践上看是同时并用,但从核心要义与价值指向方面看,二者则有重大区别:一是“社区服务”反映的主要是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输送”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社区建设”突出的则主要是增强社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能力以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二是与“社区服务”相比,“社区建设”强调发挥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从而使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生产主体日趋多元化。三是“社区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民政对象”,而“社区建设”则扩大到整个社区居民。总的来讲,“社区建设”机制下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内涵升级和价值增殖,体现了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自觉的历史性跃升。

4.以推进城市社区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实践形态的公共价值生产

历史地看,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生产机制由“社区管理”推进到“社区服务”“社区建设”,进而提升到“社区治理”的价值维度,反映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主体更加多元与理性、生产结构更加开放与科学、生产方式更加民主与法治、生产成果更加多样与高质的逻辑必然。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需求正式提出了“社会治理”概念,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这为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逻辑的创新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空间。201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意见》,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破解城乡社区治理难题,“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旨在致力于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提供了组织体制支持和运行机制保障。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9页。的实践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体制完善的重点和方向。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美好生活需求为根本目的,以公共价值生产最优化为绩效标准,在实践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做法和经验,呈现了一些社区制度化组织与非制度化组织相融合、社区党建引领、居委会、业委会、第三方合作共治的新模式。其核心要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寓社区治理于公共服务之中,通过提高办事效率和信息应用,不断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诉求,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3页。的发展目标,标志着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上述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社区治理经历了多个标志明显的历史节点,相应地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也历经了多个逻辑贯通的历史起点。二者的内在交汇与价值同构,统一于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逻辑的历史演进之中。这一方面表明,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由政府作为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生产者或主导者是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意味着,随着社区公共要素不断生成和自治能力的不断增长,在制度化基础之上的自治与协商共治的高级阶段,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生产者由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发展到由社区居民主导的多元化则成为必然趋势。“必然结果”和“必然趋势”的内在统一,体现了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逻辑进路。

三、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理论思考

价值属于关系范畴,揭示的是实践中所形成的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的意义。公共价值作为存在于公众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之中的价值形态,反映的是同一价值客体以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实践形态满足于不同主体消费和享受而产生的效用和意义。“公共性”是公共价值的本质属性,公共价值是“公共性”的实践形态。客体的公共效用、主体的公共需求、规范的公益导向,是公共价值的基本表征。经验中的“公共性”是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载体,经由“对象化”而表现出的公共效能,是一个通过主体的消费活动使物品或服务的“公共性”性质“由潜在的可能性转化为显在的现实性的过程”(16)熊子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人价值研究——基于生成性思维的视野》,《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9期。。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实质上是社区治理主体在一定条件下经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机制和共享机制将公共价值由“观念形态”转化成“客观存在”的实践过程。

第一,马克思“公共性”思想是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公共价值生产的价值指向。一般意义上讲,“公共性”是共在、共生、公有、公用、公利、共识、公平、公正之社会关系的普遍化表达和抽象化凝练。诚然,马克思在其论著中并未使用“公共性”概念,但马克思在扬弃传统哲学的既有成果、批判资本主义的异化表现、设想未来理想社会的理论创造和实践活动中,始终以社会本体论为理论前提,以公共利益为价值指向,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指归,旨在构建“真正的共同体”(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1页。。在马克思的“公共性”思想视野中,人与社会的互动是其出场世界,公共利益是其核心要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是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实现条件;而超越国家界限的人类“彻底解放”则是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最高表现。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具有理论形成的“公共资源”、理论品格的“公共性质”、理论实践的“公共视野”以及理论价值的“公共指向”的特质,使其既能够占据真理制高点,又能够占据道义制高点。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认定“马克思的思想理论源于那个时代又超越了那个时代,既是那个时代精神的精华又是整个人类精神的精华”(19)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7页。的根据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这深刻表明,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1页。所体现的“公共性”思想,既是中国共产党使命的灵魂,也是中国特色会主义发展的精髓,因而是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评判的根本标准。

第二,价值知识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建构是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理论支撑。价值作为“公共性”的内容载体,是由个人价值、社会价值、公共价值等价值范畴构成的知识体系。个人价值是指个体活动和社会生活对个人生存、发展的积极意义,体现的是自我及社会对于个人发展的意义。个人需要是动机生成的内在驱动,“‘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人的需要赋予人的本质,表现为自然需要是人的本质的基础;人的实践需要促进人的本质的充实,全面发展需要深化人的本质。然而,“现实的就是关系的”(23)[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邓正来校:《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由于“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页。,“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页。。这意味着,人的需要本质上是一个社会过程,个人价值的社会关系性质是社会价值得以生成与发展的总根源。由此可见,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逻辑起点是居民需求,逻辑过程是居民个人价值在“公共性”驱使下内涵的依次跃升和扩展。

社会价值是“个人价值”的相对概念,主要指通过自身活动以满足所属的社会或他人需要的价值形态。社会价值是一种客观生成的价值,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体验结果,其要义在于对社会或他人的责任和贡献。基于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8页。,“社会生活就是每一个人的生活”(27)刘建军:《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个人价值》,《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8期。的前提性认识,可以认为,个人价值以社会价值为坐标和方向,是社会价值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社会价值是个人价值的延伸与保证,“是社会中无数个体成员需要的一种升华”(28)王永亮:《论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真实统一》,《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社会价值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个人价值充分实现的基础之上。由于“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9页。,“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9页。。所以,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9页。的统一。这深刻表明,在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价值系统中,居民价值是社区价值的基础,邻里文化是社区价值的重要内容,居民价值与社区价值相互促进与价值融通,统一于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实践活动之中。

公共价值作为学术术语,国内外学者作了许多侧重点各不相同的表达。马克·H.穆尔认为,“公共价值是公民对政府期望的集合”(32)Mark H.Moore.Creating Public Value: Strategic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 [M], Cambridge,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9.;约翰·贝宁顿认为,公共价值本质上都是“被增加到公共领域的价值”(33)转引自王学军、韦林:《公共价值研究的几个重要问题——评 Public Value : Theory and Practice》,《公共行政评论》2018年第6期。;贝瑞·波兹曼提出了“公共性管理范式”,把实现公共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并强调公共价值的至高无上性(34)周红云:《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理论基础与概念框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 年第2期。。我国学者有的从公共价值构成的角度将公共价值分为“结果主导的公共价值(Public Value)和共识主导的公共价值(Public Values)”(35)王学军、张弘:《公共价值的研究路径与前沿问题》,《公共管理学报》2013年第2期。;有的从公共价值生成机理的角度将公共价值分为“由公民偏好的基本社会价值所形成的基本公共价值和由政治精英偏好的基本社会价值所形成的核心公共价值”(36)孙斐、黄卉:《公共价值的类型、关系与结构研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 年第 6 期。两种类型等。可以说,公共价值是比社会价值更为宏观、抽象的价值形态,指的同一客体或同类客体能满足公众需要所产生的效用和意义。它起始于公众需求,生成于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的共同行动,表达于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值形态满足公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公共价值所具有的“共生性”“共治性”“共享性”的天然秉性,是把握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核心标准。

第三,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是一个要件生成与质量提升的自然历史过程。在我国城市社区价值系统中,“个人价值”“社会价值”和“公共价值”,是既有内在联系又各不相同的概念范畴。在客体范围上,三者依次扩展;在逻辑关系上,三者依次递进;在价值形态上,三者依次形上;在价值空间上,三者依次趋向宏观。它们作为我国城市社区价值体系的支撑要素,在价值形态意义上,构成内在统一的价值知识体系;在价值生产意义上,构成逻辑贯通的价值实现机制。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知识体系和实践机制,是由生成机理、价值内涵、价值兑现等内容构成,涉及“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三方面的内容。其中,理论逻辑反映的是由理论前提、理论基础、理论观点等因素构成的价值理论体系,揭示的是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理论支点问题。历史逻辑反映的是一定的历史背景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构成的约束机制,揭示的是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历史必然性、必要性及其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问题。实践逻辑体现的是由实践要素、相互关系、作用机理和实践绩效构成的行动机制,揭示的是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怎样生产的问题。

应当指出,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本质属性取决于内在规定性和外在规定性两个方面。内在规定性反映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所具有的独立的价值指向、价值体系与价值规范,其意义在于标识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特有的性质。外在规定性是指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特定的历史范畴和社会经济基础,其价值在于养成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现代化水平。对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认识和把握,既要立足于其内在规定性,也要关注其本质属性现实表达所赖以的外在规定性。这就是说,不能用高度抽象化的公共价值标准,机械地对应处在特定生态和时代诉求中的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实践形态,也不能用特定历史条件下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实践形态与发展水平去解构或消解公共价值的固有属性。

四、几点结论

第一,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起点,决定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逻辑起点;不同的城市社区治理形态,孕育不同的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的生产类型。与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条件相适应,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依次呈现出“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等不同实践形态,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我国城市社区文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居民全面发展”是目标牵引,“社区治理”是核心驱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价值生产的实践内容,三者统一于社区居民美好生活向往这个最大的“公约数”。

第二,社区居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有赖于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最大化,而社区公共价值生产水平取决于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是科学性,所强调的是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结构的合规律性;二是现实性,所强调的是城市社区治理行为的自我调适、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的能力支撑;三是有效性,所强调的是城市社区治理行为在最大程度上以较少的资源占用和消耗获得较多的公共价值产出。这是考量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水平的基本维度,是影响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发展方向和质量的决定性因素。

第三,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在于公共价值创造。公共价值创造作为我国城市社区发展进步的价值驱动与集中表达,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样态创新为战略目标,以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为价值导向,以生产要素重组、生产流程再造为实践载体的价值再生机制。这一价值再生机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宏观背景之下,内在地接续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既有逻辑,深刻地反映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的创新逻辑。它以记录过去、注释现在、映照未来的逻辑伟力,驱动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价值生产不断以新的价值内涵走向新的历史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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