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吴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2020-12-09
主持人语:《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数字化发展。数字中国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民事生活、商业交往、社会治理、政府运行、司法诉讼也都会数字化,整个社会的全面数字化已经不可避免。在法律领域,基于海量裁判文书、巨量规范性文件以及大量的法学专业文献,法治和司法都已经大数据化,并且大数据的加工和智能化使用反过来影响法治的运行和司法的过程。法律大数据打破或者说动摇传统的法律运行模式的同时,引发了新的问题。本期的三篇文章,分别从大数据的控制权、法律技术科技化的原理、大数据时代如何认识法律实践三方面,进行了研讨。
第一,法律大数据并非由民间私人个体掌握,而主要掌握在公权力部门以及大企业手中。同时,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利用需要大量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普通公众即使持有大数据一般也不具备大数据分析的能力。大数据的收集,不仅仅涉及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问题,还在于大数据能够对个人进行画像,计算机会“算计”个人。李小猛在《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的唯公权力化倾向及应对——以私权保障为中心》一文中指出,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利主体参与到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领域,不论是政策支持、资金投入还是建设成果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的唯公权力化倾向在司法领域还表现出公权力扩张、私权利收缩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侦查权、审判权、司法行政权的膨胀和个人信息权、辩护权、程序参与权的收缩。李小猛提出,应该保障私权利的充分参与,建立“权力-权利”交互模式以解决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的唯公权力化倾向。
第二,机器人法官如何可信?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法学院院长塔妮娅·索丁在《法官V机器人: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一文中指出,科技重塑司法系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在最基本的层次上,技术可以对参与司法系统的人们提供信息、支持和建议。其次,技术可以取代原本由人类执行的职能和活动。在第三层次上,技术可以改变法官的工作方式并提供截然不同的司法形式,尤其体现在程序显著变化和预测分析可以重塑裁判角色的地方。在某些领域中,使用AI具有许多显而易见的好处,它比人类更准确、更高效,也更廉价。但是,投喂给计算机的裁判文书本身是否合法,裁判文书中的要素的权重如何配置,训练计算机的算法是否中立,这些都存在分歧。
第三,法律大数据以及基于法律大数据的法律人工智能,改变了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的结构。朱嘉珺在《大数据时代法律实证研究的困境与应对》一文中指出,当实证研究者们习惯于大数据所带来的全新数据样本和运算工具时,很可能会将一切变化视作理所当然,从而忽略大数据运算机理中的内在局限,以及与研究事物可能发生的结构性矛盾。尤其对于法律实证研究而言,法律不仅是研究的核心主题,也是制定研究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以及引领实践操作的关键要素。因此,当大数据以技术性的姿态渗入到法学研究领域时,其实质不单是对传统研究操作的颠覆,更可能对主导研究理论和研究规划的法学思维形成严峻挑战。
大数据时代的法治和司法,虽然建立在对传统的线下法治实践的数字化的基础上,但是人工智能技术重塑了数字反哺法治的方式,可能挤压政治国家与市民生活之间的隔离地带,甚至可能从根本上颠覆法治的原理和司法的逻辑。法治的原则和司法程序的逻辑,都是在非全息约束条件下实现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而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数据信息一定程度上能够还原历史,决策的信息充实程度能够得到极大的提升,因此机器的权力可能会越来越大。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技进步是一种政治正确。但我们需要警惕,权力以科学技术的面孔悄然避开法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