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途径
2020-12-09李毅格
李毅格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商贸学院 重庆 402460)
导论
问题提出
近些年我国愈发注重行政决策的转型,以往经验行政决策、习惯行政决策和政府专断所带来的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研究意义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探究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有助于深度挖掘行政决策的内涵,完善行政决策出台的相关过程,为其他国家政府行政提供参考。从现实的角度,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系统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文献综述
理论基础。决策科学化是指用科学的观点、程序、方法、工具及手段进行决策。决策民主化是指在作出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过程中要经过咨询、论证、协商、听证、审议及集体讨论等环节,这是保证决策科学、有效的必然要求。
行政决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在政府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应用和体现,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前提是行政立法的存在。[3]
决策民主化又与科学化密不可分,决策科学化是决策民主化的目标,决策民主化是决策科学化的保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事务日趋复杂,行政决策的范围越来越广,与普通百姓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因此,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充分征求、听取各方面专家和群众的意见。第一,进一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让大众在有关切实利益的决策中亲身参与,充分反应民意。第二,将改进重心放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上来,进而培养公民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第三,增加集体讨论决策在行政决策中的占比。
行政科学化的基础是要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使主观符合客观实际。因此,科学行政决策应该建立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科学行政决策应该建立在有效信息收集的基础上,为此应该合理加强信息反馈、参谋咨询等部门的建设。
行政决策群体应该是综合各方面高素质人才并与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相适应的优化组合体。一方面,保证决策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及时、真实、全面,参谋咨询系统要提供足量的积极有益方案。[5]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科学行政决策论证与检验。重大问题行政决策失误危害性极大甚至波及每个社会成员,所以我们应当尽最大努力降低决策风险。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还需完善。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还只是初步形成,因而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人民法制观念薄弱、国家民主程度不够、行政决策监督不力等。
就立法层面而言,国家未就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专门立法,这将影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深入制度化进程。当前,我国仅在《宪法》等法律中对合法性审查有所规定,关于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因此,从立法意义上讲,国家层面关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出现了规制缺失。
就执行层面而言,我国地方政府贯彻落实行政决策合法审查制度的情况并不乐观。第一,各地规定的内容参差不齐,没有审查的统一标准。第二,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走马观花的现象,未抓牢实质性问题以及决策中的漏洞。第三,一些基层政府如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由于没有设置专业的法制部门,导致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根本无法开展。
针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不足,针对性提出以下意见:第一,加大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讨论等阶段的程序研究力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审查的步骤、形式、顺序、关系、时间等,才能规范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二,严格规定行政主体决策的权利范围,行政决策的制定只能也必须在职权范围之内行驶。第三,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需要通过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来改进和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结论
无论何时,成功的决策执行都必须以公民对政策的同意为基础,没有公民的参与,使其接受决策几乎是不可想象的。行政决策民主化的本质是将公众意见有效融入决策、体现公众意志,这也是行政决策科学化的最终目标。
综上所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是基础,是前提;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是程序,是根本;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底线,是保障。三者共同作用于一体,才能使我们的决策符合科学,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的拥护,符合法治的精神,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