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有现状下遗留建筑处理问题引发的深思
2020-12-08孙雨
摘要:在中国,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内容一直都被人所忽视,历史遺留建筑更是如此。如何最大限度地保留建筑的历史真实性,是我们应该共同思考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历史遗留建筑都或多或少存在外表皮脱落、建筑结构破坏等一系列安全问题,其历史意义和使用价值也很难判定。本文以此问题为出发点,分析遗留建筑的保护历史和现有状况,探究正确处理这些遗留建筑的方式。
关键词:遗留建筑;遗产保护;历史价值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1-0-02
0 绪论
第一,现状分析。建筑作为一个时代的象征,背后蕴含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是无法估量的,每一座建筑都是对其建造时期的大环境的影射。纵观中国社会的现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的边缘线日益扩张,越来越多的历史遗留建筑开始了小型“改革”。它们当中更具历史价值的会被翻新或改造,但更多的遗留建筑则面临被拆除的命运。研究表明,1985—2015年,全球城市面积从36.27万平方公里变为65.34万平方公里,净扩张率为80%,平均每年有9687平方公里的土地从非城市用地转为城市用地[1]。要实现如此广泛的土地属性变化,必须不断拆除原有的非城市用地上的建筑,将其扩建为城市用地,或将原有的地方性历史建筑改造为城市大众化建筑。
第二,面临的问题。事实上,这是当今城市化背景下,历史遗留建筑面临的共同问题。它们不断被拆除、改造,失去了原有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整个状态“不死不活”[2]。
这样的改变给人们带来的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我们不再熟悉自己的城市。从1987年开始, 30年之间,中国建设了超过1000座摩天大楼。城市与城市之间愈发相似,当我们拿到一张城市的照片时,甚至可能认不出这是我们生活了10年、20年,甚至大半辈子的城市[3]。中国文化传承千年,生生不息,本应该有强烈文化自信的我们,现在却亲手破坏自己的文化,这是一件极为可悲的事情[4]。
1 遗留建筑保护的发展过程
1.1 我国遗留建筑保护的发展
我国与遗产保护相关的最早法令是光绪皇帝于1909年颁布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此后,《管理寺庙暂行规则》和《保存古物暂行办法》相继出台。直到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才慢慢步入正轨,比欧洲迟了近100年,整个体系的成型也相对较晚。
1.2 世界遗留建筑保护发展史
1834年,希腊诞生了第一部关于古迹保护的法律,首次把文物保护纳入法律范畴。1887年,法国的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诞生,明确规定文物建筑保护属于公共事业,由政府干预。在这之后,所有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都不得拆毁。1943年,进一步规定在历史建筑500米半径范围内划定保护区。区内建筑的拆除、维修、新建,都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审查,都要经过城市政府的批准,可见保护历史遗留建筑的重要性。
短短100年的时间,整个西方对文物保护的概念实现了巨大的飞跃,遗迹保护范围逐步扩大。在1962制订的《马尔罗法》中,历史街区首次被纳入保护范围,后期保护范围再一次扩大到与文化遗产、自然景观相关的地区。英国的《古迹保护法》起初只确定了21项古迹遗址,但是到了第二部《古迹保护法》,保护对象已经从古遗址延伸到了宅邸、农舍、桥梁等有历史意义的普通建筑物[5]。
对比西方,我国关于建筑遗产保护的探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现在的大环境仍处于一个不断拆除重建的死循环当中[6]。
2 遗留建筑的对待方式
2.1 拆除及重建
建筑遗产保护作为遗产保护这个概念里的一个小分支,与馆藏文物不同的是,博物馆的馆藏文物基本上已不具备使用价值,其主要功能倾向于收藏、展览和研究几个方面[7]。而建筑遗产作为建筑,实用功能更为重要,因此两者在保护方面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建筑遗产在使用需求、使用方式和社会功能等方面都需要得到重视[8]。
现阶段,针对历史遗留建筑最常见的两种处理方式就是直接拆除重建和在原建筑的基础上进行修缮[9]。一种方法是利用古建筑的造型特点,但从内到外都是全新的,属于重建的一种。这种方法是我们最不支持的,因为这样的建筑既不具有古建筑的历史价值,也没有新建筑的创新精神,没有任何意义。而另一种方法则是在原基础上进行修复。
2.2 修缮
中国传统的修葺观念主要体现在“补”字上,缺什么补什么,遵循制式。从内部结构到外部装饰统统照原样填补,但是这里的原样指的是建筑破损前的样式,目的在于将建筑恢复成最完美的样子,最完整地还原古建筑的样式[10]。这样的做法使建筑在修葺完毕后甚至可能比原来更加富丽堂皇,虽然没有抛弃建筑原先的造型和格局,也保留了建筑本身的历史价值,但是建筑的真实性不尽如人意。
建筑的真实性是建筑作者在建造之初就赋予建筑的,有可能是作者建造时的一些特殊做法,具有强烈的个人风格,也可能是作者在建造时因失误留下的残缺之处。这些从历史标准的角度来看或许是不完美的,但却有一种特殊的艺术价值。而这种修葺方式恰恰会破坏建筑的真实性[11]。
这样的做法直到西方观念被引入才有所转变。19世纪,法国修复建筑师欧仁·艾玛纽埃尓·维奥莱·勒·杜克曾提出风格式修复,意指对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建筑进行相对应的风格修复,保留建筑自身的“原则”[12]。这样的观点虽然在当时的欧洲备受争议,但却真实地影响了整个欧洲乃至我国。
在梁思成先生提出的曲阜孔庙修葺方案中,这一观念也得到了体现。在这个方案里,修葺的理念从“恢复为富丽堂皇”转变为“保存或恢复原样”,这里的“原样”和杜克提到的“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13]。在他看来,建筑就应是它应有的样子。在修复过程中,只修复需要修复的部分,尽可能地在建筑内部结构上作改动,增强建筑本身的结构稳定性。在不可见的地方进行修复,让建筑维持现状或恢复建造之初的样式,绝对不让多余的东西改变建筑的外形[14]。这样的做法使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得到了很好的保留,也进一步突出了建筑的独特性。
2.3 改造
改造建筑是几种方式中,最看重建筑物本身使用价值的,但改造结果往往是两极化的。毫无疑问,我们需要改造建筑物。相较于历史价值较高的遗留建筑,对那些本身既具有历史价值,同时又具有使用价值的建筑来说,改造无疑是最好的选择[15]。一个好的改造建筑能实现新旧的结合,在历史和发展之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诞生新的建筑[16]。在这个建筑里,我们既可以看到历史的痕迹,又能够看出新的时代特征。目前,我国对很多历史遗留建筑的改造都属于破坏性改造,既没有保留建筑原有的韵味,也没有实现新风格的突破[17]。
3 现实与矛盾
时间总是在流逝,时代也不可能止步不前。如何选择是一件很难平衡的事情,在保证一方面的同时,必然会破坏另一方面。从守旧到创新,从保留历史感到体现时代感,新旧之间存在太多的特殊性和相对性。建筑性质、历史价值、使用价值、地方文化包括地理位置等,每一个角度的评估都有可能改变我们对待这个历史遗留建筑的方式[18]。
关于历史意义与使用价值的衡量,最好判断的就是名勝古迹。以古罗马斗兽场为例,现在的斗兽场处于一个残缺的状态,但是这种状态并没有破坏它的美感与艺术性,反倒能给人带来一种沉重感,这是历史所赋予的[19]。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历史的沉淀,这类建筑就像一个饱经风霜的老人,是历史的见证者,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具有长久的延续性[20]。对于这样的建筑而言,如果把破旧的地方修补得过新,恰恰会抹去历史带来的厚重感。因此西方人所做的也就是维持现状而已。
残缺并不是建筑的初衷,但难免会受到一些不可抗力的影响,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建筑永远不可能一成不变[21],但它的残缺之处却具有美感。这样的建筑,它的建筑性质和历史价值已经大过了一切。
除此之外,占比最大的实用性建筑才是最不好评估的。对于许多群众迫切想拆除和重建的遗留建筑,应该从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对比,然后再根据已有的条件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法。对于实用性明显大于历史价值的地区,应优先考虑使用,尽可能保留历史价值。在实用性与历史价值相对平衡的地区,则尽量以保存历史价值为主,毕竟历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存在。
4 结语
时代发展带来的城市化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如果我们尽可能地保留历史遗留建筑及它的原有面貌,城市就可以在发展的同时保持其原有的特色,这样的城市才具有历史价值。中国的城市化需要走中国特色道路,这不仅体现在政策上,更应该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建筑也是如此。我们需要建立文化自信,只有这样才能找到城市化的最佳途径和处理历史遗留建筑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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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雨(1998—),女,江苏南京人,本科在读,系本文通讯作者,研究方向:环境设计。
指导老师:曹磊(1978—),男,江苏南京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环境设计。
朱宇婷(1992—),女,江苏南京人,硕士,助理实验师,研究方向:环境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