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时代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探讨
2020-12-08储玺
摘要:文化产业的高速发展在丰富了人民精神生活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批靠着抄袭剽窃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抄袭者,现行的制度对原创文艺作品的保护存在对抄袭的衡量标准不清晰以及诉讼维权受时间、精力、成本掣肘等问题。本文通过当今文艺圈的抄袭现状入手,讨论如何加强对原创文艺作品的保护,从而推动科学文化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文艺作品;原创;抄袭;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1-00-02
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一方面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衍生出了一些灰色产业,文艺产业的抄袭屡见不鲜。对于文艺产业的抄袭现象,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抄袭的成本,使抄袭者不敢抄袭,才能让抄袭者失去市场,失去生存空间,从根本上杜绝抄袭现象的发生。
1 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设计;第三,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2 我国当今的文艺圈抄袭现状
2015年以来,一系列名为“知乎大神”“知乎大叔”“知乎酱”的微博账号,通过截图和搬运知乎上的高赞回答到微博,在短时间内就跻身微博百万粉丝博主之列。2016年经首批7位“回答内容作品”权利人亲笔签署了版权维护授权书后,知乎也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知乎大神”等一系列微博营销账号提起版权诉讼,并邀请10位热心用户协助,在努力了3年后,2019年10月,法院判决给出了被告赔偿2000元的结果。曾经的“知乎大神”抄袭后更名为“大神说”,坐拥500万粉丝并继续进行广告营销,而这次的赔偿还比不上其一条广告收入的1/10,低成本的作案让越来越多的营销账号更加猖狂。造成模仿与抄袭的原因大致有以下3点:一是抄袭者法制观念版权意识淡薄。二是现实中诸多问题的积累;三是设计人员的主观因素[1]。
第一个抄袭作者无从考证,第一次把“抄袭也能成功”的概念深深印入全国人民脑海中的是郭敬明。早在2002年,郭敬明把自己的短篇小说《幻城》寄给了《萌芽》杂志社,一举成为当月最佳,而春风文艺出版社仅仅花了几万块就买下了《幻城》的版权,初入上海的郭敬明被这一笔“巨款”砸懵了。几个月后,小说出版,在春风文艺出版社和《萌芽》的共同运作下,该小说的收益高达2000万人民币,一跃成为2003年度最畅销、最有市场价值的青春读物之一。教训总是能深刻地改变一个人,这个经历也奠定了郭敬明对于商业最基本的理解——“只有挣到钱才是成功”。作为传统出版社,春风文艺的编辑们显然没有看过动漫界赫赫有名的团队CLAMP的作品,不然他们会轻易地发现,这位新锐才子的大作,对《圣传》有着相当明显的借鉴。在《幻城》大获成功之后,郭敬明俨然成为了“韩寒第二”,成为了80后作家群体中的一位新代表人物。
之后,春风文艺出版社继续与其进行合作,出版了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依旧大获成功,轻松登顶2004年全国文学类畅销书第1名。春风文艺也凭借郭敬明的两部作品,跻身青春文学市场的排头兵。《梦里花落知多少》出版后不久,就有网站刊登了《郭敬明新作<梦里花落知多少>被指认抄袭》一文。作家庄羽称这部作品对其2002年创作的《圈里圈外》进行了大量抄袭,并于2004年12月将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告上了法庭。2006年5月22日,持续了两年多的“郭敬明抄袭事件”画上了句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作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也就此分道扬镳。本以为事件尘埃落定,郭敬明却做出了至今都深刻影响着出版界的行为——他在平台上拒绝承认抄袭。抄袭对于任何作家来说都是致命打击,本以为郭敬明这颗新星会就此陨落,但事情却远超人们的预料。在所有公开场合和报道中,郭敬明都拒绝道歉并坚称自己没有抄袭,而其写作青春文学时积累的大量年轻粉丝也坚定地站在他那边,给了他敢于无耻的力量。一个靠抄袭起家的作家,不仅没有被抄袭打倒,反而在事情过后,凭借着抄袭来的作品的声望一步步走向成功。他更是一手缔造了所谓“抄袭无罪”的粉丝文化。
在《幻城》让郭敬明声名鹊起的时候,25岁的于正刚刚在上海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创作了自己的首部作品《带我飞,带我走》,虽然比不上郭敬明的少年得志,于正的编剧生涯也始终走在同龄人的前面。《宫锁心玉》不仅扶正了“话题女王”杨幂电视剧“一姐”的地位,捧紅了冯绍峰,还为于正的事业翻开了新的篇章。《宫》系列奠定了于正在古装电视剧中的编剧地位,按照内地影视圈的惯例,当一个编剧具备了带红作品、演员,缔造现象级收视率的影响力之后,就会将他的作品用其名字命名,在于正剧之前,只有海岩和琼瑶获得过如此殊荣。爱情剧虽然都逃不过年轻男女的感情纠葛,但每个作者都有自己的特点,比如海岩剧喜欢加入犯罪的元素,且主角大多结局不好,琼瑶剧则永远少不了苦情、泪水和咆哮。相比之下,于正剧则更加简单粗暴,直接用“俊男美女+古装+抄袭”的公式进行批量生产,面对抄袭的指责,于正甚至搬出了抄袭界的前辈郭敬明为自己洗白。2014年,正当《宫》系列的第3部作品《宫锁连城》热播时,琼瑶起诉于正侵犯了作品《梅花烙》的改编权,当年圣诞节,法院判决于正公开向琼瑶道歉,5家被告共需赔付500万元。比起当年稚嫩的郭敬明,于正在抄袭上玩出了新花样,于正的抄袭最后能受到惩罚,很大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琼瑶的影响力巨大,相比之下,那些名不见经传的作者的维权之路就要艰难许多。
抄袭者当道,对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是非常致命的。通过抄袭,很多抄袭者获得了成功,而被抄袭者则要赌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却得不到一个好的结果。时代的发展一方面带给了我们无数的便利,但是与时代发展同步进行的还有商业的铜臭气息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比如本文所说的文艺行业。在著作权领域,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本来就是很宽松的,如果“构思”相似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侵权的理由,那么现实生活中“侵权作品”的数量将会成倍增加,对艺术家产生的压力也可想而知,社会所付出的维权成本也将大大提高,会对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2]。
3 当今现行制度对原创文艺作品的保护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相当优秀,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主要针对目前的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提出一些思考。
第一,法律对抄袭的衡量标准不清晰。由于抄袭物需要发表才会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是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作品发表。抄袭的认定多样、认定难度高、工程量大给原创作者的维权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第二,“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要求著作权人拿出作品独创性证据,但作品在情节设置、人物设定上难免会有所相似,著作权人会面临败诉风险。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在著作权执法方面遇到的高级抄袭比比皆是,抄袭者通常把抄袭做得十分隐晦,做得不明显。高级抄袭相较于低级抄袭最大的特点就是,高级抄袭难以被认定为抄袭,只有进行完整的对比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一对比过程就相当漫长以及艰辛,对比的结果也不一定有胜诉的把握。于正曾经对业内人士说,只要把抄袭的比例控制在20%,把20集的剧本延长到100集也就无法被认定为抄袭。抄袭者的猖狂作为,一次次的刷新观者的认知。必须要说的是,即使是部分抄袭也应当被认定为抄袭,商业的铜臭不应该威胁到原创作品的生存。既然物质产品的盗窃可以量化,对于精神产品的抄袭我们也应对其进行量化处理。
第三,诉讼维权受时间、精力、成本掣肘。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对于司法流程时间的把控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被抄袭的作者往往名不见经传,大多数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抄袭事件进行上诉,加上生活的压力,控诉抄袭的成本越来越大,多数原创作者会选择私下和解甚至是沉默。对于原创作者没能及时采取保护手段,而抄袭者却坐拥着巨大的收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只有对抄袭者进行严苛的制裁,原创作者才能在我国的文化市场自由呼吸。
4 如何加强对原创文艺作品的保护
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把抄袭的范围界定清晰,补足制度的短板,让抄袭者无法律的空子可钻。法律本就是保护弱者的武器,而不是强者赚钱的工具。减少被抄袭者的诉讼成本,努力实现让被抄袭者“最多跑一次”的工作效率。让被抄袭者能够更简便地为自己发声正名。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林华建议,可以模仿当前“个人信用体系”的做法,建立作者诚信档案[3]。做到体制的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抄袭的界定提高清晰度是规范文艺行业的重要举措。总结现有的论文抄袭检测技术和系统,可以发现存在几个缺陷:一是现有的原型系统对于目前较普遍的一篇论文剽窃多篇论文的剽窃方式没有作出分析研究;二是现有的原型系统在检测过程中大都没有加入篇章结构相似度的计算;三是对于已发生剽窃行为的文档,现有的原型系统没有给出相应抄袭类型的判别,对于十分明显的抄袭类型,不能快速、准确地捕获[4]。因此,建立良好的抄袭检测系统至关重要。
加大对抄袭者的惩处力度,建立“抄袭黑名单”。除了经济赔偿,可以适当增加一些精神赔偿,抄袭情节严重者可以进入“抄袭黑名单”。而抄袭这件行为除了抄袭者本身行为恶劣之外,还需要出版方的协助。对于出版方要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保证作品原创性的基础上再进行发表出版,让出版方在一开始就杜绝抄袭的发生。要增加抄袭成本,让抄袭者不敢抄袭,不能抄袭,而不是低成本、低赔偿的败诉。要努力强化网络对抄袭原创作品行为的舆论监督管理作用,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让抄袭者接受舆论批评从而对抄袭者有良好的警示作用,成立监管部门从根本上拔除互联网中的抄袭剽窃行为。
提高国民素质教育,不让“抄袭成功学”有一席之地,注重对创新能力的培养,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原创作者这一群体,规范文艺行业的行业道德,对于抄袭获得成功的人进行严惩,形成杀一儆百的法律效应。倡导良好的舆论导向,让人民拒绝抵制“抄袭成功学”“抄袭无罪”这种错误的价值观。规范文艺作品创作生态,对于原创作者提供精准的制度保护和道德保护,鼓励原创作者利用网络平台为自己发声,形成支持原创的良好的舆论风气。对于被“抄袭无罪”观念影响的人进行思想上的限制,对于同类言论进行规范化管理,真正做到让抄袭者失去支持他们敢于无耻的力量。提高国民的教育水平,对于已经离开教育环境的成年人群体,倡导“多读书,读好书”的良好的全民向学的风气;在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群体中,努力传输正确的价值导向,在文化教育的同时更加重视素质教育,通过素质教育的普及,建立良好的人生观、时间观、价值观,从思想上杜绝抄袭行为。
5 结语
对于抄袭行为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大对抄袭者的惩处力度,强化网络对抄袭原创作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成立监管部门从根本上拔除互联网中的抄袭剽窃行为,同时减少被抄袭者的诉讼成本;还要提高国民的素质教育,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原创作者这一群体,规范文艺行业的行业秩序与风气,促进科学文化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施强.应对抄袭行为立法[J].文史天地,2009(09):68-80.
[2] 潤生.从《集结号》侵权纠纷看“构思抄袭”[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04-18.
[3] 李萍.书业内外:“抄袭事件”牵连出版社呼吁建立诚信档案[J].出版参考,2006(21):125-136.
[4] 金博.基于篇章结构的抄袭论文识别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7(03):68-80.
作者简介:储玺(1997—),男,安徽安庆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