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自媒体时代的“洗稿”问题

2020-12-08李冠衡

艺术科技 2020年21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著作权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当前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新问题——“洗稿”。针对“洗稿”,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其是一种剽窃行为。“洗稿”带来了侵犯原创作者著作权、加剧数据平台恶性竞争、扰乱文化市场、破坏国家科研人才培养秩序等诸多危害。厘清“洗稿”这一现象的法律属性、分析其社会危害,针对网络“洗稿”现象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治理体系,迫在眉睫。

关键词:洗稿;著作权;法律属性;侵权认定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1-00-02

1 “洗稿”的法律属性界定

“洗稿”源自新闻界,新闻行业中“洗稿”最初是用于描述新闻记者通过转变表达方式、字词重组等形式将他人的稿件变为自己的“新稿件”[1]。“洗稿”行为之所以能在新闻界产生发展,是因为对于被“洗稿”的稿件核心,著作权法未提供保护,这也是当今“洗稿”盛行所能钻取的法律漏洞。现如今,“洗稿”被旧词新用,依托互联网频繁地出现在大众媒体下。当下的“洗稿”指的是用调整语序、更改关键词、拼接段落和句子等方式混淆作品来源、增加浏览量的不正当的创作手段。其核心在于“洗”,强调的是将作品“由黑洗白”的过程,该名词本身就带有贬义色彩[2]。

具体分析“洗稿”这一问题:从主体方面来看,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洗稿”的主体除了“洗稿”后的作者,还涉及网络运营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等诸多复杂的利益链;从客体方面来看,网络“洗稿”涉及的领域已经由最初的新闻产业拓展到网络媒体所能辐射到的全部领域。“洗稿”这一问题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规制,边界模糊,长期位于著作权保护的灰色地带,近几年更是出现污染学术圈的现象。从主观方面看,“洗稿”的本意就是剽窃,带有显著的牟利特征,背后還有利益链的加持;从客观方面看,“洗稿”作品的生产模式已经由最初的人工加工变为利用换词软件等高科技手段,在此基础上还添加了人工智能辅助的新手段,在影响深度和规制难度方面,相比最初的“洗稿”都有了明显的增加[3]。由此可见,“洗稿”这一行为是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扎根于追求巨额利润的市场土壤而成长起来的。无论是在纸质书本时代还是在数字网络时代,借鉴都要有底线,不能越过底线。只有尊重他人的劳动、尊重原创、强化创新思维,才是推进文化软实力增强的不竭动力[4]。

“洗稿”问题近年来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学者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将“洗稿”分成了两类——表达型“洗稿”和思想型“洗稿”。表达型“洗稿”是利用他人作品的逻辑顺序、主题思想、人物架构等方面进行再创作,但内容几乎没有变化,与原著相比几乎没有辨识度;思想型“洗稿”则是利用了他人作品的主题、观点进行再创作,内容与原著有明显的差异。由此可见,“洗稿”行为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作品内容及作品的公众辨识度进行评价。

思想型“洗稿”是对原创作品的主题、历史背景进行借鉴再创作,但是这些借鉴的元素属于著作权法未作规定的公共领域,任何此类主题的作品都要对其加以借鉴。此类作品是在借鉴原创作品的基础之上进行再创作,不管是在内容上还是在体例上都是一部新的作品,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应当将其归入演绎作品,而非侵犯著作权之作。例如《西游记》等影视作品、《大话西游》等游戏,都是在仔细研究唐玄奘西行求法这一历史事实、借鉴《西游记》这一文学巨著的基础之上才拍摄、设计完成的[5]。若是将此类作品统一纳入侵犯著作权法的范围,显得太过武断,也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创新。

而表达型“洗稿”则截然不同,仅仅只是对原创作品的主题、内容、人物设置、逻辑表达进行了些许改动,总体没有明显的变化,观众也很难产生辨识度。这种类型的“洗稿”若是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而私自使用,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侵权。这种类型的“洗稿”如今频繁出现在影视作品中,这些影视作品仅仅是对原作品的人物架构、表达形式进行了改动,但内容大致相同,通过整体观感法足以得到一般受众群体的辨别[6]。这种行为仅仅是对原创作品的表达形式、人物架构进行“洗稿”,没有加入自己的元素,不具备独立作品的独创性和新颖性,因此侵犯了原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更进一步说,表达型“洗稿”构成对著作权中复制权的侵权[7]。不能将所有的“洗稿”行为都完全定性为非法行为,应该对作品进行分析,然后给出恰当的评价。

2 “洗稿”侵权难以认定的成因——以《甘柴劣火》为例

2.1 侵权主体认定边界模糊、困难[8]

2019年1月,《甘柴劣火》一案引发热议。案情如下:2019年1月,一个名为“Y鹿鸣”的微信公众号在朋友圈中发布了《甘柴劣火》一文,因文辞犀利、精辟引起了热烈反响和广泛转载,此公众号也一跃成为大V。其后,财信网记者王某愤而发声,声称此文的主要内容均是出自财新网的几篇付费文章,“Y鹿鸣”涉嫌抄袭。被指证抄袭后,“Y鹿鸣”创始人黄某回应如下:公布了《甘柴劣火》中所引用的全部信源,辩称《甘柴劣火》一文所引用均是新闻报道,而新闻报道属于公共领域,加以引用并不存在侵犯著作权一说。就此引起了《甘柴劣火》一文是否涉嫌“洗稿”从而侵犯财新网付费原创文章著作权的热议。

这一事件暴露了“洗稿”这一行为对于侵权主体认定困难的问题。当下的“洗稿”这一侵权行为主要依托网络媒体,而对于网络侵权,当前法律明确规定的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发布者这3类主体。而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对于网络侵权主体的认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网络侵权主体的认定边界模糊以至于难以认定网络侵权主体。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仅仅依靠上述规定和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是不能全面准确地认定网络侵权主体,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各个平台运营商实质上是有监督管理职能的,但是为了追求利益,其监督流于形式,甚至还会变成牟利的手段;一旦出现侵权,就互相推诿责任,法律事务中也无法认定这些监督主体共同侵权,以至于侵权事件被重重拿起、轻轻放下,维权者维权无门。

2.2 赔偿数额认定取证难,侵权者抱有侥幸心理,违法成本低[8]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权赔偿损失主要有3个方面: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以及法定赔偿方式。而对于作品而言,它不像有形的商品那样明码标价,针对其价值很难形成具体的评价标准,实际的损失和违法所得就难以估计,很难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实际损失,导致很多侵权者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侵犯他人著作权。

《甘柴劣火》这一案就是典型代表。该案双方就赔偿金额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原告很难出具实际损失的有力证据,被告拒不承认侵权所得利润,最后经过调解,被告仅赔偿了1万元。这明显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在著作权人心中,作品是其精神智力成果,是无价的,但是被侵权后仅仅得到了1万元赔偿。如果人们认识到侵权赔偿金额取证难、认定难、违法成本低,但回报丰厚,就会有更多的人抱有侥幸心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若不加以规制,后果将难以想象。

2.3 人才储备量不足,专业人才紧俏[8]

《著作权法》作为一门在我国刚刚起步的部门法,专业人才储备量较其他部门法而言显得尤为稀缺。从法学教学方面分析,各个高校在知识产权方面教授少,法学教育对于知识产权内容的涉及也相对浅显。只有到研究生阶段,才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研究课程。相对的,培养的专业型人员也会相对较少。从法律实务方面分析,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刚刚起步,而知识产权案件也是近几年的新领域、新热点,法官若不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很难在审理案件时精准把握专有名词的内涵和属性,更难以作出十分公允的判决。国家也认识到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在专业型裁判人才队伍尚未成形以前,专业技术调查官辅助审理制度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

3 治理建议

3.1 打击“洗稿”产业链,从源头根治

网络“洗稿”在互联网技术的掩护下,利用现行《著作权法》的漏洞,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产业链。这条产业链已经产生了挤压原创作品作者的生存空间、扰乱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大各个网络平台的竞争压力等负面影响。若放纵下去,就会削弱国家文化软实力。而要根治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洗稿”的源头是各种“洗稿”软件和技术,必须通过法律加以制衡,国家应当通过专门立法或者行政措施等手段,对各种“洗稿”相关产业行业实施准入机制,加强对其的监管审核,并逐步排查“洗稿”的方式手段,将其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清单,逐渐缩小“洗稿”的生存空间。与此同时,各个网络平台作为“洗稿”内容的主要传播者,必须对其加以规制,严格执行责任机制,使网络平台形成自查自纠自省的反“洗稿”运行模式,为保护原创、加强著作权保护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

3.2 逐步完善《著作权法》人才培养体系

网络“洗稿”的盛行,除了网络平台对利益的追逐、著作权法律体系存在漏洞等原因以外,專业人才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问题,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文件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配备专业技术调查官辅助审理,还要从各个方面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储备量。其一,完善高校的法学基础教育体系,将知识产权法作为必修科目之一进行教授,而不是单单将其作为选修甚至辅修课程,增加知识产权法在法学基础教育阶段的重要性,使更多的法学学生了解甚至喜爱知识产权法,从而展开深入研究。其二,学以致用,学校在教授学生知识的同时,有条件的还要安排学生开展教学实践,例如观摩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审理、增设知识产权的模拟法庭活动等。其三,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不能单纯依靠法院内部遴选或者考试选拔,也要从社会各界吸收专业人才,不断完备法院人才储备。

3.3 以综合治理为手段,联通网络“洗稿”行为的治理路径[3]

网络“洗稿”涉及多方主体,背后还有复杂的利益链条的推动。网络“洗稿”盛行的原因错综复杂,仅仅依靠单方力量难以根治,需要联通多方力量综合治理方能显效。其一,国家要作为主力军,完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保障著作权不受侵害保驾护航,同时可以建立第三方监督体系,在监管各个网络服务主体的基础之上,建立独立的网络监管体系,为反“洗稿”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其二,各个网络平台作为中坚力量,要对其加强教育,改变其“唯利益”的思想,同时给予其反“洗稿”红利,使其在反侵权的基础之上可以获得发展前景和利润。其三,个人作为积极参与者,我们每个人生活在网络时代,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成为被侵权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为了保护他人的权益,每个人都要自觉行动,反对侵权、抵制盗版、遇到侵权作品积极举报对其加以惩治。要切实优化网络学术氛围,促进文化市场良性竞争、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

4 结语

网络“洗稿”问题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迅速向各个领域蔓延,造成了压缩原创生存空间、污染学术氛围、削弱国家软实力等消极影响,必须加以整治,而整治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国家和政府严加管控,还需要各大平台、每个人从小处做起、从自身做起,尊重原创、抵制盗版。

参考文献:

[1] 任渝婉.自媒体“洗稿”的治理难题及其多元破解[J].出版发行研究,2018(11):9-12.

[2] 许展杰.自媒体平台下“洗稿”的著作权法规制[J].南方论刊,2020(1):64-66.

[3] 莫家辉,俞锋.网络“洗稿”的法律属性、社会危害及治理策略[J].版权之页,2019(24):56-60.

[4] 窦新颖.自媒体“洗稿”能否洗掉侵权之嫌?[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02-12(2).

[5] 张煜.影视作品中“洗稿”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J].新闻与法,2020(2):93-94.

[6] 王韵.洗稿行为的著作权权项视角分析[EB/OL].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81268502_221481,2018-12-11.

[7] 卢海君,张雨潇.扒剧行为、著作权法保护与文化产品的竞争——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J].中国出版,2014(13):25-27.

[8] 方达夫.浅析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6):62-66.

作者简介:李冠衡(1995—),女,山东潍坊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猜你喜欢

法律属性著作权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