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优化探析
2020-12-08王莉
王莉
(武汉学院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定位
(一)学徒制和学院制
学徒制法学教育,即指由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士担任指导老师,通过口耳相传的方法向其门徒传授知识与经验。在最早没有法律学校的美国,这一模式是最早的法律教育模式。门徒通过学徒制,观察带教律师的办案技巧、学习法律文书的写作,从带教老师那里习得实务技能。
学院制法学教育,是指通过设立法学院校或者法律系,并开设法学课程研究和传授法学知识的教育模式。法学学生在这种模式中接受规范、系统的专业教育。
(二)法律诊所教育:学徒制和学院制的综合
“兰德尔模式”是最早法律诊所教育的雏形,该模式致力于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养。上课以“真实地法院判例”为素材。但是其弊端在于,学生无法通过法院写好的判例,去分析、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学生也没有办法亲历接待当事人、案件谈判、起草法律文书等过程,忽略了对于学生基本技能及职业道德的培养。为了弥补这种“用文本替代事物”所带来的弊端,法律诊所教育模式随之出现。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对古老的学徒制和学院制的批判性继承,体现了学徒制和学院制的双重优点。
二、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现状
法律诊所在我国起步较晚,北大、人大等7 所大学的法学院到2000 年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而后各高校法学院纷纷效仿。就我国目前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现状而言,各高校大部分还是将该课程作为研究生以及高年级本科教育的选修课程,少数高校将其作为必修课程,如复旦大学法学院于2009 年开设了法律硕士“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的必修课程,要求学生必须在民事和刑事方向两个班中任选其一。在法律诊所的设置模式方面,该课程通常由高校内部法学院设置,学生在法律诊所内,在老师的指导下亲历真实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我国设置法学院的高校已达600 余所,已经有204 所高校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各高校法学院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设置上,包括内容与形式尚无统一的标准,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开设该课程。但是,总体而言,高校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更接近于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体系,课程内容的设置、课时和学分的设置等都没有达成广泛共识。学生在法律诊所中能够接触到真实的代理机会仍然有限,法律诊所模式的优势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表现得并不十分显著。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法学教育也迎来了改革。2011 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强调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各高校通过增设多样化的校内实践环节以及法律教育课程,旨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传授更多的实践经验,着重训练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实践操作能力等。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下,学生处于被动地接受理论知识,实务技能匮乏;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下,弥补了这种弊端,强调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课堂上以启发式发发问,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主动解决问题。诊所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的实践性,旨在培养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复合型法学人才。
(二)我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问题
1.教学经费少
法律诊所由于其实践性较强,因此相较于传统教育模式,需要更多的教学经费。主要是因为,第一,法律诊所课程中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到接待当事人,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以及其他的一些必要的开销;另一方面,目前高校法律诊所代理的案件与法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重合,服务对象大多数属于贫困群体,学生从代理案件中获得的报酬极为有限。第二,由于校内老师的实践经验有限,需要聘请校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进行相关指导,这就需要给予校外老师一定的报酬。但是目前,法律诊所的经费获得渠道狭窄且有限,难以持久且高效地开展。而作为一门应用型课程,需要保证充足的实践机会以及实践经验的传授,但外聘教师上课经费难以保障、学生办案经费匮乏,这些都会使得该门课程的实践意义大打折扣。
2.案件来源单一
就目前情况来看,法律诊所案件来源较为单一,多是民事纠纷,如离婚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等,其他类型案件,如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等几乎接触不到;从案件的审理程序来看,也多是一审代理。这主要是因为,由于其在校学生身份,尚不能获得大部分当事人的信赖;在刑事案件中,学生由于不具备执业资质,尚不能以律师身份会见当事人以及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从客观层面上,学生能够参与到的程序也极为有限。
3.教学内容忽视职业教育
法律诊所在课程的设置以及实践活动的开展仍然较为片面,主要体现为集中在法律文书的撰写、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技能,但是在案件谈判、与当事人沟通、权衡当事人利益等职业教育方面较为欠缺。要想成为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仅仅拥有技能技巧是不够的,还需要由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以及对于法律的认同感。
三、法律诊所教育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多渠道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首先,很多学校开设了司法实务类课程,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大部分流于形式,因此可以考虑,将用于司法实务课程的经费、课时、教师的安排用于法律诊所课程上来。其次,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诊所设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工作站名义申请政府拨款,获得一笔资金支持。二是诊所教师将科研与教学相结合,借此契机,积极研究法学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申请相应研究项目经费。
(二)与法律援助相结合解决案件来源问题
实现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有效结合是扩大案件来源的可取之法。法援的硬性门槛使得很多的贫困求助者被拒之法援之外。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即可以缓解法援案件的压力,也可以弥补法院之外的一些案件,如一些当事人不能提供低保或者收入证明的案件可以由法律诊所处理。整合法律诊所与法援资源不失为一种双赢策略。经过培训的学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机构人手不足,法院机构也可以从案件代理的各个环节为诊所学生提供实践机会
(三)加强学生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职业活动也像其他的职业活动一样,有自己的伦理。学生在日后进行职业活动时,也会遇到当当事人的利益与自己的道德良知相悖的时候,也会遇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与大众一般认识的公平正义所相悖,进而陷入一种道德困境。在这种道德的困境中,律师职业道德的提升成为必要。让学生在亲历案件中,不断强化作为法律人所肩负的使命,形成对职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正如涂尔干在《教育思想的演进》所提到的,“真正的德性在于以一种恰当的方式行事,能够将自己身上某种内在的方面加以外化,而根本不在于对高尚的图景和动人的品格闷头进行精神构建和个人沉思”。事实上,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仅强调的是律师职业能力的训练,更有超越技能的道德境界追求,旨在关注人的尊严和人本身的价值,推己及人的同理心培养等。
结语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对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求更显急迫。国外从学徒制到学院制再到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给我国的法律教育模式提供了借鉴经验,但是不可生搬硬套,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构建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当前我国法律教育正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如何抓住这一机遇,培养出更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我们所需思考的时代课题。法律诊所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研究视角,建设法治国家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