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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档案所见西藏穆斯林的生产经营及日常生活

2020-12-08马生福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西藏地方日喀则回民

马生福

(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拉萨850000)

自五世达赖喇嘛时期起,穆斯林开始在西藏活动。截至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前,西藏的穆斯林根据族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来自毗邻的克什米尔、尼泊尔、拉达克等地的外籍族源穆斯林,历史上其内部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仅需在头人任命、发生财产纠纷时向旧西藏地方政府奏请核批;另一类是因清朝驻军西藏,由川、陕、甘、青等地迁徙而来的内地穆斯林将士和随军眷属及其后裔,这一族群形成后受旧西藏地方政府管理,最初由“拉萨尼仓列空”管辖,1912年“壬子事变”后改由“农务局”(“索朗列空”)统一管辖。关于对西藏历史上存在过的穆斯林行迹和伊斯兰教遗存,笔者曾撰文进行过详述[1]。但是,百年前西藏穆斯林的生活状态究竟如何,因资料和语言限制,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很少关注,学界研究也极其欠缺。究其原因,一方面,西藏的主体民族是藏民族,学术界对西藏穆斯林数百年间生活境况的关注较少,只有少数以各种身份入藏,以旅游考察之名行窃取情报之实的西方人士的论著中有零星记录;另一方面,关于西藏穆斯林生活方面的历史档案极少,且不引人注目,长期难以为人所知。

笔者在查阅由中国藏学出版社出版的《清代西藏地方档案文献选编》[2]时,欣然发现了17 份关于西藏穆斯林生活境况的档案记录。这些档案时间跨度为光绪元年(1875)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直接、真实地记载、反映和再现了晚清光绪年间生活在西藏的穆斯林的生产经营及日常生活,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其中所述的西藏穆斯林群体,既包括内地籍族源穆斯林,也包括“森巴回族”为代表的外籍族源穆斯林①。通过对这些档案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清末之际西藏穆斯林的经商、内部治理与外部管理、族裔区分等相关情况。笔者将主要依据这些档案并参考相关藏学文献,对清末光绪年间西藏穆斯林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情况及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拉萨回族头人和基巴”因十二世达赖喇嘛圆寂后出现谣言之事立下甘结②

十二世达赖喇嘛成烈嘉措(1856-1875)在位期间,正值第二次鸦片战争之际,清政府忙于对付外来殖民者。此时,西藏地方的政局也十分动荡,西藏地方上层内部纷争加剧,相继发生了导致三世热振活佛死在北京的哲蚌寺布施事件、瞻对之乱和贝丹顿珠之乱。1873年摄政德珠呼图克图病逝,十二世达赖喇嘛亲政。1875年3月20日,在亲政仅一年多后,十二世达赖喇嘛在布达拉宫圆寂,享年20岁。从第九世达赖喇嘛到第十二世达赖喇嘛均在青少年时期突然夭折。接连四代达赖喇嘛早夭,引发了人们对他们英年早逝原因的种种猜测和蜚语。对此,牙含章先生在《达赖喇嘛传》中写道:“自九世达赖隆朵嘉措到十二世达赖成烈嘉措,都在少年和青年时短命而死,而且死得都很突然。人们都怀疑达赖被人毒死,但始终破不了案,抓不到凶手。其实谋害达赖的,就是西藏的僧俗大农奴主。这几世达赖都是作了这些僧俗大农奴主争权夺利的牺牲品。”[3](P75)这些从侧面反映了在当时的西藏社会内部权势斗争尖锐,宗教成为了权势的附庸。基于此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十二世达赖喇嘛圆寂后“关于遍知王达赖喇嘛圆寂后之法体事,拉萨地区出现诸多谣言”。十二世达赖喇嘛所处的时期,各种信息基本上靠街头巷尾口耳相传,或者通过街谣传播。对此,美国藏学家梅·戈尔斯坦曾做过专题研究,他指出:“事实上,在当时西藏的社会制度下,统治者之间经常需要进行相互之间的斗争,但是西藏没有供沟通信息使用的无线电广播和报纸,于是,通过将某些人(一般都是知识阶层的人)打听到的重要消息以街谣形式公之于众达到其目的。此外,街谣不仅仅是‘民众舆论’在西藏地方政府内部残酷的争夺权力的斗争中,街谣还是一种重要的斗争武器。同样,对普通老百姓和知识阶层来说,他们对政治事变和政界人物的不满和怨恨,因为不能公开地表露,就可以利用街谣进行发泄。”[4]

为避免谣言甚嚣尘上,驻藏大臣传噶伦们及众堪布到驻藏大臣衙门并下达指令:“怙主达赖喇嘛仁波切圆寂之事实已无法挽回,但闻外有对其患病缘由之恶语流传。为此,著尔等商议后严加追查,并呈报详情。”噶伦等据该指令“下发责成政府上中下三等僧俗官员,食薪金者、兵营、政府和贵族措巴,色(色拉寺)哲(哲蚌寺)甘(甘丹寺)三寺之喇嘛和执事,上下密院、朗杰扎仓、乃琼、策却林、木(木如寺)喜(喜德寺)二寺就怙主达赖喇嘛仁波切因病圆寂及各自在内外服侍等过程中无论有无敬献有毒食品,都要立誓保证之令……依照再次下发之指令,著使僧俗百姓内部巡查并立众议甘结。”[5](P428~430)于是朗孜厦③亦命令属民中的拉萨回民头人和基巴“查询所属众回族,若无,则安之;反之,则应澄清事实,嗣后杜绝出现此类举止”,经“回族头人和基巴招回众人并传发上师官员之令”询问拉萨的回民群众时,大家都表示“均有耳闻,但无证据”。为“保证实际并未出现此类现象,嗣后为免出现此类事,将严管并使上下有序,自成章法”,拉萨的回民头人和基巴向当时的旧西藏地方政府和摄政呈上了一份保证文书,即为《拉萨回族头人和基巴为避免出现有关达赖喇嘛法体之谣言等事所立甘结》[6](P430)。

“基巴”一词为藏语词汇“སྤྱིསྤྱི་པ།”(威利转写为sPyi pa)的藏文谐音,意为“首长、头子、指导者、总管者”,此处指拉萨回民族群中推选出来的公众代表、头人助理。这些“基巴”又共同推选出一名“乡约”作为“回民头人”,待报旧西藏地方政府批准后,总管拉萨回民的人口、差役赋税具体指派落实、族内纠纷调解等相关事务。“基巴”在职权上略低于“乡约”,主要负责管理族内财务、商业等事宜。

二、拉萨回商和日喀则回民头人之间因为申请路照等事发生纠纷案相关档案

光绪十七年(1891),拉萨的回民商人与日喀则回民头人就申请路照④等事发生纠纷。回商从聂拉木进货前往拉萨贩卖,途中经过日喀则。日喀则回民头人之一的尕马吉通知回商,前往拉萨必须到日喀则粮务处申请路照。为办理路照,尕马吉曾命他哥哥阿曾吉派仆人瓦依收取回商相关费用,“每份路照所收一钱七分半银中,七分半银归粮务秘书;七分半银为瓦依的路费”。[7](P526)回商称尕马吉“以粮务有令为借口要求开验货物”[8](P524),并要求众回商提供货物清单。因商业利润与税收等诸多原因,“关于货单事,商人绝不可能如实登记,此乃商人之规”。[7]然而迫于无奈,众回商“不得不依照要求于尕马吉前订立货单与实际相符之甘结”。[8]本来以为按照尕马吉的要求行事就能很快拿到路照前往拉萨经商的众回商,实际上在日喀则延误了较长时间,耽误了他们正常的经商。于是在路照耽搁后,众回商到日喀则粮务衙门告状。因案情涉及粮务衙门通事,此回商纠纷案惊动了旧西藏地方政府噶伦和驻藏大臣,也在拉萨回民头人和日喀则回民头人间造成了嫌隙。

根据《拉萨回商纠纷案呈文抄件已呈噶厦之说明》[9](P536)可知,关于回商纠纷案总共有25份相关文书,《清代西藏地方档案文献选编》一书收录有13份相关档案。笔者选取相关内容就回商纠纷案进行分析。

日喀则的回民头人的问题“驻日喀则回民尕马吉呈供词如下:因日喀则回民首领目前尚未确定,遂由玉拉回民帕勒吉代任已有数年。帕勒吉要求卑为其协理该职,并言其充任回民基巴已有十多年。凡日常活动本人皆与帕勒吉协商办理,然该职并非由大喇本或拉萨回民首领等委任。”[10](P529)日喀则回民头人空缺,因此由当地回民中有威望的帕勒吉代任,帕勒吉又选择了日喀则回民尕马吉做助手。对此,拉萨的回民头人认为尕马吉是自封的,“据内部条款,有保举日喀则回民头人之例,但(尕马吉)此人非按条款保举,实为自封掌权。”[11](P522)

对于回商前往拉萨必须到日喀则粮务处申请路照的原因,尕马吉称“然去年,卑在拉萨时,粮台长官命尼泊尔商人回民噶布吉必须于日喀则粮务处申请路照,并言若无粮务所颁路照则不得行走。因此,回民申请路照后方得离开,此成惯例后,只得每年申请路照。”[10]回商及所带货物的情况:“自聂拉木前往拉萨做生意之回商阿萨那拉、阿都热扎等人呈请日喀则二回民基巴为其代请方便行路之路照。所带物件有:食物和铺盖二驮;皮包裹五驮,内装毛呢、节噶、花布、白色薄纱、折刀、剪刀、水果等物;另有五匹随行驮马和驮食物铺盖之驮马两匹、坐骑两匹”;“卑乃经聂拉木前往拉萨做生意之回商郭郎禾森,前经日喀则二回民基巴呈请粮务申办路照得准。所带商品有:十一个皮囊,内装毛呢、白色薄纱、花布、阿让木、回族棋、玻璃;装有食物和铺盖之麻袋一个;另有驮马六匹、坐骑一匹外,货捆里未装有回文信函等任何违法物”;“自聂拉木前来之回族商人阿都热蔓、热次、热思巴巴、巴都噶布等四人所带物品有∶食物和铺盖二驮;内装商品之皮袋七个;由麻袋包裹之驮物二个;厨具箱一个等。驮包内装有毛呢、白色薄纱、镜子、阿当、咖喱、香烟、云母石、折刀、象脑、手电筒、水烟斗、棒夏、木质桌桌、纽扣、夏噶色度、章其严巴、熟水果等物;吉里和吉塔驮包上放置有两小捆饲草及一种恰麦等;有坐骑三匹、驮马六匹”;“回民阿噶热、木乃吉、阿萨都等为做生意经聂拉木前往拉萨之路照经日喀则二回民基巴呈请粮务领取。所带物件有:内装货品之皮包二十个;厨具箱一个;内装食宿用品之麻袋一个;驮马十一匹、坐骑三匹等外并无他物。驮包货捆内惟装有毛呢、花布、白色薄纱、白砂糖、香烟、绿松石、地毯、镜子、珊瑚等物,并未装有回文信件等任何违法之物。”[12](P530)以上总共涉及从聂拉木前往拉萨做生意的阿萨那拉、阿都热扎、郭郎禾森、阿都热蔓、热次、热思巴巴、巴都噶布、阿噶热、木乃吉和阿萨都十名回商。聂拉木南与尼泊尔王国毗邻,自古边境贸易活跃,商贾云集,商品琳琅满目,因此上述十名回商从聂拉木进货到拉萨贩卖,他们所进的货物有毛呢、花布、节噶⑤、白色薄纱、折刀、剪刀、回族棋⑥、玻璃、镜子、阿当⑦、咖喱、香烟、云母石、象脑⑧、手电筒、水烟斗、棒夏⑨、木质桌子、纽扣、夏噶色度⑩、白砂糖、绿松石、地毯、珊瑚、熟水果⑪等物。可以说,这些回商对加强西藏和外界的商品贸易、经济交流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回商阿巴努和郭郎禾森在办理路照时认为受到了尕马吉的不公正对待,于是将尕马吉告到粮务衙门。阿巴努称“五月二十八日抵达日喀则。尕马吉之兄阿曾吉将名曰瓦依者派至卑前曰:需给定日路照,未办路照不能前往拉萨。遂将定日路照发给瓦依带走。七月十二日于尕马吉前办路照时,尕马吉言因粮务有令需打开所有货捆。卑除那日外,连续四五日言此前并无开货先例,兹应循旧例等事,然尕马吉言未有货物清单则不得前往拉萨。因此无奈呈交货物数量单并签订属实无差别之甘结。办理路照时将瓦依派至卑前言上交一钱七分半银,遂呈交。路照虽于以上日期办理,但尕马吉于七月四日为止并未交付,耽搁于日喀则之故乃等待路照。尕马吉借口路照于各方聒噪滋乱,为此希望总管和基巴呈文于汉藏官员,祈以慈悲效验。”[8]郭郎禾森称“九月五日抵达拉萨。阿曾吉将瓦依派至卑前曰:需寄定日路照,且前往拉萨时未办路照不得放行。定日路照发给瓦依。以粮务有令为借口要求开验货物时,卑虽极力呈请并无先例事,然仍不得不依照要求于尕马吉前订立货单与实际相符之甘结。办理路照时于卑前取走一钱七分半银并言迅即办理路照,然实则为等路照耽搁了十二日。祈念及以上甘结和路照敬请谅解。若不能呈告基巴和汉藏官员有关依照先例于日喀则无须办理路照事,则卑等无法平安经商。”[8]回商阿都热蔓等五人在办理路照时亦认为受到了尕马吉的不公正对待,于是亦“呈文于藏汉官员”。[13](P525)

日喀则的回民头人帕勒吉和助理尕马吉二人,就回商纠纷案向驻日喀则的钦差粮务谢大老爷回呈甘结,解释说“先前自尼泊尔和印度等地前来的回商均有自己打开货捆,然后与汉、藏、回、尼泊尔等人做交易之例。是年,从尼泊尔和印度前来的回民仍按此规开货后与汉、藏、回和尼泊尔人等交易,而且,双方自愿买卖后,本人所买两双鞋和尕马吉所买金镯和罂粟等的价钱在他回来时确已支付。其结束此地生意并拟前赴拉萨时,要求卑等基巴为其申办衙门路照。当时虑及其等乃频繁往返于印度和尼泊尔之人,遂为保险起见与其订立若有违法之举当不承担责任之甘结。此后,依旧将甘结呈衙门后办理路照,且如往常之例,其等在此停留一两夜后均前往拉萨。办理路照时未索取任何费用,且衙门通事和卑二基巴不但未揭开货捆,连揭货言语都未曾说过。”[14](P531)

尕马吉认为自己是秉公办事,并没有要求众回商开验货物,而且在为众回商办理路照时收费合理,自己和粮务衙门通事并未多收取任何费用。他就回商纠纷案做出供词,称:“五名回商是年于印度前来时,粮务召卑基巴两人,要求近期抵达的客商亦须申请路照。故,卑基巴两人依照旨意责令该回商办理路照。粮务唯下令办理路照,并未要求开货检查货物;且卑两人除令其申请路照外,并未检查货物和蹂躏其等事,对此我等可一一对质”[10];“回商阿都热蔓等五人经拉萨回民首领所呈签名盖印供词称:阿都热蔓和噶布吉两人前赴卑尕马处申请路照时言有衙门令,必须揭开货捆,若未申请路照,即便行至四夜路程亦要阻止行程押回等待等语实属无中生有,卑并未说过”[10];“路照耽搁后回商到粮务衙门告状,说卑许诺发放路照打发时必须要有证人。卑所言付一章嘎多银子和给沃思银一钱事,乃帮助办理路照按例付给银七分五厘之故,并未多要分厘。以上所供,决无差错”[10];“日喀则回民尕马于藏历铁兔年十一月十六日重新呈词如下:前由回商们所言货物要封印,若非则虽至四夜路程亦阻止遣返事,卑尕马实未曾说”[15](P529);“卑尕马和帕勒吉二人所立甘结只言有多少货品,并未有开具货物入库清单之言语。别说打开货捆,连卸货捆之言语都未曾说过。路照申请时便已发放,我二人并未有意耽搁。阻挡热蔓、热思巴巴、热次等人并声称必揭货捆之话更是未曾说过。”[16](P528)

对于回商纠纷案,拉萨的回民头人和回民基巴,在经过对此事的复查后,在给衙门的禀文中称:“关于货单事,商人绝不可能如实登记,此乃商人之规。关于此事实为回民尕马不公,官员亦已公正裁决此事,并订立了循规谨慎、本分自持之甘结。另,关于日喀则粮务受贿事前未呈言,兹亦无可言说。嗣后一如旧规,恳请于日喀则去往拉萨之商客无须办理路照;恳饬令回商返回时亦无须于日喀则耽搁;并恳日喀则回民首领和基巴人选可由卑等保举精干之员充任。”[7]

乾隆五十八年(1793)颁布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第二条[3](P55~56)已对商人在藏经商时须出具路照检验和派驻西藏各地的汉族官员和文书不得借商人往返过程贪污受贿有明确规定。回商纠纷案发生后,因涉及粮务衙门通事,引发了旧西藏地方政府噶伦和驻藏大臣的关注,驻藏大臣命令日喀则粮务官详查内情,查清是否存在众回商的货物需要开包查验、出示货单,在申请路照过程中粮务衙门通事和日喀则回民基巴是否存在刁难贪污的行为。然而,经过核查,并由相关涉事回商和日喀则回民基巴签立甘结后依旧是各执一词。最终,拉萨的回民头人借此事给旧西藏地方政府呈文,希望能够更换日喀则的回民头人,同时取消出境经商的诸多繁杂程序。

历史的车轮早已碾碎了旧西藏的政教合一政治制度,现在我们已无法查清藏历第十五绕迥铁兔年(1891)发生在西藏的回商纠纷案究竟孰是孰非。但是,借助历史档案,我们能够通过回商纠纷案相关甘结、供词抄件、禀文等内容,来了解晚清之际西藏穆斯林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管理,经商渠道、商品类型等,不仅为历史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原始资料,也为解析边疆问题和民族关系等方面问题,提供了相关历史依据。

三、拉萨回民头人祈请将自己与“森巴回族”作区分相关档案

此份名为《驻拉萨之回族头人阿基噶迪和基聂等共同为驻拉萨之回族与森巴回族并非相同祈请按旧裁决书仍实行两种不同法规事呈噶厦文》[17(]P569)的档案内容涉及西藏穆斯林族裔划分、地位区别、账务管理、宗教教育、承担军务以及“西藏—森巴战争”等,虽文字不多,但是信息量较大,内容涉及面较广,为我们研究19 世纪末西藏伊斯兰教历史、经济、族裔等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贵材料。

关于“森巴”一词的意思,根据学者陆水林的解释“‘森巴’一词,狭义系指查谟的道格拉王室,广义则泛指锡克王朝及其所属的查谟和罗摩纳格尔。‘森’实为印度斯坦语‘辛格’之音译。”[18](P143)1841年5月,克什米尔西南部旁遮普邦的锡克王国查谟土邦大公古拉伯·辛格派遣亲信大臣佐尔阿弗尔·辛格,组织了一支由查谟人、拉达克人和巴尔蒂斯坦人组成的军队,分兵三路攻入阿里,面对强敌入侵,西藏军民奋起抵抗,史称“西藏—森巴战争”,此役中“6000 名敌军中仅2000-2500 人得以幸存,其中1000 人被俘,1500 人逃回拉达克。生还的道格拉人仅百人左右。”[19]这些道格拉人(森巴族人)俘虏受拉达克人和巴尔蒂斯坦人的影响,皈信伊斯兰教,即该档案中所谓“森巴回族”。据《中国国情调查丛书—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拉萨卷》一书记载,拉萨市情调查组在1953 年进行调查统计时,“到1953 年时,生活在拉萨的外籍穆斯林共计141 户,600余人。其中,来自克什米尔的被称为‘喀什’的穆斯林有106户,来自印度的被称为‘司巴’的穆斯林有27 户,来自拉达克的被称为‘拉达’的穆斯林有8户37人。”[20](P84)此处“司巴”即为森巴人。

根据1856年《西藏—尼泊尔条约》第七条规定,“拉萨的百姓商人在尼泊尔境内发生纠纷,廓尔喀官员不得审理;在拉萨的廓尔喀百姓商人、阳布(加德满都)的喀且人(克什米尔人)间发生纠纷时,西藏当局不得审理。若廓尔喀和西藏的百姓间发生纠纷,由廓尔喀和西藏双方的官员会同审理,判案时西藏百姓的罚款由西藏官员收取,廓尔喀百姓商人和喀且人的罚款由廓尔喀官员收取。”[21](P907)“森巴回族”与“拉达克回族”传统上被西藏人简称为“拉森卡基”,在旧西藏地方政府时期他们被视为克什米尔人,享有尼泊尔人的同等在藏权利。因此,彼时“森巴回族”与拉萨回民分属不同机构、不同头人管辖,仅“以信教相同为由于礼拜堂内共同叩头祈祷”。但是由于“森巴战争”发生不过短短几十年之久,拉萨回民认为“森巴回族”是“怀有侵犯西藏政教之恶意者后裔”,而且在生活中有些摩擦纠纷,因此拉萨的回民头人才上书旧西藏地方政府,“祈请按旧裁决书仍实行两种不同法规事。”

该档案中提到的“回族头人和森巴头人之座位事”,实际上是旧西藏地方政府等级森严的社会制度的体现,在旧西藏的正式场合,官员和贵族们的地位主要就是通过座位的安排和坐垫的厚度来区分的。五世达赖喇嘛曾亲自制定《新写座次文书》,其中规定“过去,没有写定适宜的座次文书,一旦出现互争坐垫高低的情况,就成为寻衅构怨的根源,使有识之士不能不感到惭愧。因此,将法座分定高低。我的法座为五层坐垫,铺设四层坐垫的是(萨迦)上下法座。”[22](P84)在旧西藏的各种正式场合中都会根据官员的级别高低设置高低不等的座位。“拉森卡基”作为外籍族源穆斯林,在当时是被视为外宾的,他们被以礼相待,遇到重大节日和庆典时,旧西藏地方政府会依照外交礼仪请他们出席。藏历水羊年(1883),关于拉萨的回民头人和森巴头人之座位事规定如下“藏历水羊年十二月八日,曾由噶厦专门任命卓仲蒙、门两人为代理人并已传令文:回族、森巴与噶厦政府系属不同之执法头人,故其座位不可与政府其他官员相同。森巴头人座位亦如回族头人应专门另设。”虽然旧西藏地方政府对此专门做了安排,但是“森巴头人仍感不满”,于是拉萨回民头人提出,“若森巴头人对座位铺设如此攀高,则嗣后可于该人府邸携带床和坐垫,并于回族头人聚会处铺高。对此,卑职等根本毋需不满和嫉妒。因此,嗣后复为满足该人(森巴头人)愿望而是否下发令文事,敬请上师官员斟酌。”

而本文档案涉及的拉萨回民,从档案中他们向驻藏大臣、粮务衙门告状可以看出,旧西藏地方政府已经将他们接纳为属民群体,他们也有义务履行旧西藏地方政府颁布的法令,同时要承担相应的差役赋税。拉萨回民较之藏族农奴而言,享有人身自由,根据1953 年拉萨市公安局编著的《拉萨调查》一书记载,在旧西藏地方政府时期,被称为“汉回”的拉萨回民共需承担六项差役赋税:

“1、屠宰税:凡宰杀一只牛,必须向达赖之古松马噶(一代本、达赖喇嘛护身部队)缴牛皮一张和牛尾一条,此税只规定于汉回,后经汉回再三请求,藏政府始批准以低微代价债还(牛皮每张五两、牛尾一两)。每年逢寺庙传召或念经时自行开工给保正,要浓牛油、心、肝、肚等不付分文。在藏历五月初十至十八日,八月初四全月底要把牛肝、舌交素多(厨房),领回市价十分之一。

2、地租税︰种菜、磨面,每年缴纳地税六两(视住地归属,分别向浪子厦、索朗列空或列扎列空呈缴),经常给藏政府磨面。

3、营业税:面饼店每年向索朗列空缴税十两。

4、造房税:凡建造房屋,每一根柱子则缴纳一两八钱六分。

5、人头税:汉回家所生女孩,在出生时必须向列九列空报告登记并缴纳一两五钱至十五岁时再缴三钱五分。

6、差役:藏政府出差时由达东额(负责派差的官)来派马差三匹五匹不等,每年负担藏政府临时的差遣(修路、修房、修堤等),随叫随到。”[23](P67-68)

该档案中提到的账目问题,拉萨的回民头人提及公共财产收入有“售木租房”的收入和从日喀则回民基巴处收到的资金。同时对于资金的开支均有登记,在拉萨回民头人换届卸任时,“按旧规于诸驻拉萨之卸任回族官员和基巴聚会处结清账目”。拉萨回民头人每届任期每届三五年不等,任内表现突出的有时也有连选连任的情况。

该档案中提到“关于学校至今为止仍按以往照旧上课,并尽自己所能为回族头人谋利外,并未行任何恃逆之举”,据此可知拉萨回民在19世纪末就已开始办学发展回民教育了。这与相关学者论述拉萨回民民族教育时写到的“拉萨清真大寺至少从1910年开始办学,发展回民教育。1910年前后,马良俊阿訇和‘色康’阿訇开始在自己家中设立私塾教授阿拉伯语和乌尔都语”[24]恰好能够相互印证。

结 语

在西藏的长期生活中,“拉森卡基”等外籍族源穆斯林和“拉萨回民”“日喀则回民”等内地籍族源穆斯林因共同的信仰相互嫁娶,有着一定的姻亲关系;同时他们均与西藏的主体民族藏族之间产生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交往交流交融,在语言、习俗等方面出现“藏化”,开始说藏话、穿藏袍、吃糌粑、喝酥油茶,同时也存在族际通婚现象,由此逐渐完成了本土化的过程。在本土化过程中,这两个群体的族群意识逐渐清晰,成为了独特的“藏回”群体,也使西藏的伊斯兰文化具有了明显有别于我国其他地区的特色。

西藏历史档案是用藏文直接、真实地记载和反映繁衍生息于西藏高原独特气候和自然环境中的各民族,在漫长的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关于政治制度、行政管理、经济贸易等各方面活动发展情况,并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以说是研究西藏社会各方面情况的百科全书,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穆斯林在西藏生活的历史距今已经四百多年,关于西藏穆斯林的历史,房建昌等诸多学者已有很好的梳理和研究。但是,由于公开的藏文档案资料相对欠缺,关于西藏穆斯林的历史档案记载微乎其微,因而对之研究和利用就更是薄弱。因此,《清代西藏地方档案文献选编》一书中关于西藏穆斯林经营及生活境况的17份档案记录就显得弥足珍贵。我们相信,随着旧西藏地方政府时期关于西藏穆斯林档案的不断挖掘、整理、公开,将持续深化与推进西藏伊斯兰教的研究,也将为解析边疆问题和民族关系问题提供历史依据和现实启示。

[注 释]

①需要指出的是《清代西藏地方档案文献选编》在翻译时,有时将晚清光绪年间生活在西藏的穆斯林译作“回族”,如“拉萨回族”“日喀则回族”“森巴回族”,当代概念与清朝之际概念混同。回族是1950 年代识别并认定的,因此《清代西藏地方档案文献选编》译作“回民”比较恰当。本文在引用档案原文时根据原文的情况使用“回族”或“回民”,在做分析时使用“回民”或“穆斯林”,特此说明。

②甘结,是中国古代诉讼案件中受审人出具自己担保供述属实,否则甘愿承受处分的文书,或者指奉命承办官府事务而立下的一种保证文书。

③朗孜厦,藏文音译,旧西藏地方政府主管拉萨政务及社会治安的机构。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后,该机构同旧西藏地方政府的其他机构一起退出了历史舞台。

④路照、路引皆与我国古代户籍制度有关,是由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一种类似介绍信、通行证之类的公文,若无路照、路引或与之不符者,是要依律治罪的。

⑤产自不丹的粗花布。

⑥汉译有误,根据档案藏文原意为产自克什米尔的面具。

⑦水泥。

⑧樟脑。

⑨档案藏文原意为在正式纺织前疏松羊毛用的一种工具。

⑩档案藏文原意为白合金手镯、戒指类饰品。

⑪汉译有误,经校对,根据档案藏文原意为果脯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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