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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2020-12-08文_梁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0年2期
关键词:分配慈善公益

文_梁 朋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不仅是儒家先贤的经典语录,也一直被我国人民奉为做人的根本而世代相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在弘扬中国传统美德的基础上,明确了第三次分配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并把第三次分配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建设中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三次分配的含义和特点

按照经济学理论,所谓制度层次的“分配”,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国民收入,按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的分割,从而形成流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财产分配格局。分配又通常分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所谓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任何生产活动和财富的创造都离不开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这些要素必须支付一定的货币或报酬,这种货币或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按照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来进行,而市场竞争和追求效率又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因此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初次分配所体现的是效率原则和市场竞争的结果。所谓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支出、社会保障等手段对各收入主体的初次分配即要素收入进行再次分配的过程,体现了政府对收入进行调节、促进公平分配的意图。而所谓第三次分配,则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诸多方式济困扶弱、促进公益事业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显然,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它们有着各自鲜明的特点。初次分配是按照市场规律,由市场机制实现的竞争性分配,其强调的是效率原则,讲究的是等价交换。再分配是以政府为主体,运用的是财政税收等经济、行政手段,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政府意图,强调的是公平原则。而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和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主体自觉自愿的选择,主要方式是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体现的是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因此,第三次分配不仅是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有益补充,而且也反映出一个国家、民族和社会的思想境界和文明程度。

二、为什么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并把它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建设中,不仅是基于现实的考量,而且是一项具有系统性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系统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

第一,第三次分配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从世界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走向现代化国家的进程看,几乎都经历了一个经济高速增长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过程,有的国家比较好地处理了这个矛盾,顺利跻身于现代化国家行列,而有的国家则没有处理好这个矛盾,对发展的公平性重视不够,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不仅导致中低收入居民消费严重不足,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弱,经济增长徘徊停滞,有的还由于贫富悬殊导致社会严重分化,引发激烈的社会动荡和冲突,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已经处于这样一个关键时期,虽然经济仍然保持中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稳居世界第二,但是一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尚未解决,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强调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创造更为均衡的发展,还能够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和谐、文明程度,从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框架下,初次分配是按照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来进行的。市场主导下的初次分配不仅可以反映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努力程度和技术水平,而且也反映其初始继承的财富等其他因素,由于个体差异特别是起点不同,市场主导下的初次分配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市场又具有优胜劣汰的自然属性,竞争的残酷性往往导致收入分配的结果与社会公平的目标有一定的距离。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对部分国民收入进行的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节机制起作用,政府调节以既有效率又实现公平为目标,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这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方式也有自己的局限和不足。而第三次分配既有助于克服市场机制分配所带来的弊端,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调节机制的不足,由于第三次分配是基于企业和个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可以深入社会的每个角落和细微生活的方方面面,充满了人性的温暖和友爱。因此,第三次分配也通常被称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温柔之手”,不仅可以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结果进行弥补,而且是对市场和政府相对硬性的分配方式的柔性调节,因此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第三,我国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初步显现且潜力巨大。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以慈善、志愿者行动等为代表的第三次分配蓬勃发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积极踊跃。2017年,全国慈善捐赠总额超过1499亿元,到2018年底,全国共有超过1亿注册志愿者,截至2019年1月11日,全国认定登记的慈善组织有5355个,对改善民生福祉和社会和谐公平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但也要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据《201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内地捐赠额占GDP总量比例仅为0.16%,而发达国家该比例通常都在1%以上,例如,美国仅个人捐献就占到GDP的2%以上,各类慈善基金会达75000家。我国志愿者服务参与率仅为全国人口的3%,而美国则为44%。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与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还存在巨大的空间和潜力。

第四,第三次分配有着不可低估的社会价值和精神财富。从各国的经验看,第三次分配不仅弥补了各种正式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缺漏,同时还具备柔性调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提升公众社会责任与社会公德的功能,扮演着积极促进互助友爱、提升文明道德的重要角色。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我们始终坚持的目标。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通过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的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不仅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有益补充,而且对凝聚社会共识和全体人民的精神力量,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从第三次分配发展的趋势看,慈善、公益和志愿者行动也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环境保护、沙漠治理、养老事业等方面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另外,第三次分配所独具的“温情效应”不仅让受赠方在经济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抚慰,使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明显增加,同时从马斯洛需求理论分析,捐助者的高层次需求如感情上的需求、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也得到了满足。“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第三次分配不仅体现社会成员更高的精神追求,将奉献与博爱的精神融入细节与过程中,使人们在慈善和公益行为中获得更大更持久的精神满足,同时也将激发出全体人民更强烈的进取心和事业心,为更加幸福的未来不断努力拼搏。

三、如何才能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第三次分配在我国方兴未艾、潜力巨大,而且其本身具有许多鲜明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律,我们要学习、掌握和尊重这些特点和规律,让第三次分配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一,发扬中华民族仁爱的传统美德。“慈心为人,善举济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出入相随的传统美德,随着慈善和公益事业在我国的发展,迫切需要传承好、弘扬好这些传统价值观,同时注重培育新时代公民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提升社会大众的公益意识,倡导全民公益价值观,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之中。作为助力解决贫困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第三次分配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尽管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第三次分配的内容是在基本经济制度部分中,但它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各方面关联极为密切,特别是与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息息相关,因此要把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之中,系统性考虑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建设和安排。

第三,尊重第三次分配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体制机制。首先,要尊重第三次分配自主自愿的特性,充分尊重捐赠者或志愿者的意愿,根据其意愿来确定善款善物的运用领域和范围,最大限度地为捐赠者带来按照其理想和意愿改善社会的成就感、被尊重感。要在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慈善和公益事业的生命在于公信力,而公信力来源于公开透明。因此,要以提高公信力为目标,从提升信息公开透明水平、建立慈善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机制、增加善款善物流向的透明度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慈善和公益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发挥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加强对慈善和公益组织和活动的评估监督,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社会舆论监督多方协同的监督机制,推进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发展。

第四,政府要在推动和引导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中积极作为。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全面领导,将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贯彻到第三次分配制度建设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对第三次分配中的价值引导,保证第三次分配服务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强有力方式。其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普遍对捐赠企业及个人实行税收减免优惠的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和公益的激励作用,适当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的范围,取消对慈善组织人数和资金规模上的限制,使更多小规模民间慈善组织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提高企业和个人慈善捐助税前免税水平,使企业和个人有更多的财力投入到慈善中。最后,要充分利用新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和公益行动,方便各类主体捐赠,让更多企业、更多个人参与到慈善公益中来。

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第三次分配的规模和范围也会越来越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内在规律。我们要高度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不断改革、完善制度机制,让第三次分配在促进社会各阶层共享发展成果、走向共同富裕、追求共同幸福中发挥越来越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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