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研究
2020-12-08
(哈尔滨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概念以及我国现状
(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概念及内容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与生态环境保护或生态文明建设议题相关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政策工具等的总称,是“环境国家”或“生态文明国家”的重要构成部分。与之相关联的术语,还有绿色行政或绿色行政管理等,是大致可以互换使用意义上的概念。具体地说,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达到保证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目的的行政管理活动。环境行政管理的范围,是对我国主权辖区内的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及与我国承担有关的全球性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工作,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有害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的控制,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生态农业、海洋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监督管理。
(二)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纵横结合”、“条块结合”的复合性模式:在横向关系上,现行环境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相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7 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被定位为“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即通常所说的“统管”部门;而“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污染源防治或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和各级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这种模式也叫做“条条管理”或“行业管理”。在纵向关系上,现行环境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设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对所辖区域进行环境管理。这种模式也叫做“块块管理”或“区域管理”。它是将同一区域内的环境问题,不分行业、领域和类别,均纳入该区域环境管理范围的管理模式。
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功能和意义
(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功能
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是由政府主导,以行政监管为特征的管理体制,从中央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到省、市、县各级政府相似职能结构,形成了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系统,中央从整体上对环境保护进行宏观协调管理,同时各部门与下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方位管理着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监督管理。
(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意义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对环境破坏带来的污染和生态等问题,国家对此从政策上制定了保护环境规定,从行政管理上成立了相关部门并执行了管理举措,国家、社会、民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也在积极的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包括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对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等,对我们美丽中国建设正在做不懈努力。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分散且缺乏追责机制
虽然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已经被写入宪法,还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立法对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并没有系统清晰规定,包括横向各个部门之间行政管理责任存在着交叉,造成分管中经常出现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理权;而在纵向责任分配上,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具体责任分工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责不力的责任追究,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上不积极履责,有的甚至为了政绩仍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进行经济开发,这是典型缺乏责任的表现。
(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执行力水平低
在环保部领导的纵向管理体系中,县以上政府行政部门都有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督与管理,环保部门是有执法权的部门,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对环保部门执法还是很少见,即使有地方环保部门采取了执法行为,也存在着执法不力或者处罚轻微达不到为环境损害违法责任的威慑作用,不但无法解决已有污染问题,也让一些违规企业或个人产生了无所畏惧的心理,这也使得近年来关注环保的社会大众产生了不满情绪。
四、完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细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和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职责下,应当明确各个部门、各级管理机构的职权和责任,尤其是中央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分散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理,并结合各部门职能明确其具体职责并形成各部门、系统之间协调管理,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理权的问题。同时,在明确职权同时,还要明确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再出现问题时让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责任,也是促进履职的手段之一。
(二)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执行力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要想落实到位,就必须加强执行力,从中央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都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大执行力度,包括对环境监督要确保覆盖范围广、实时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威慑力。此外,应当赋予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执法权,免得所需要强制执行还要经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环保行政管理机构拥有执法权还能够提高执行权威性,提高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