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同时期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方式的历史演变
2020-12-08戴海涛
文/ 戴海涛
不同历史阶段,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式并非一成不变的。他随着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而转变,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在不同历史阶段也存在不同的内涵。认真梳理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的历史脉络,把握不同时期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作用的变迁历程,分析其中存在的利弊,对于准确把握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思想的深刻内涵,转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探寻国有企业做优做强做大力量之源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建立体现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进行了艰辛探索,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式或者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先后经历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发挥领导作用四个阶段。
一、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从1956年党的八大至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期间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是我国计划经济的探索初期,治理结构设计由生产行政工作厂长负责制、新中国成立的企业管理委员会、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制,转变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党委书记挂帅”和“党委全权包办”。从1956年党的八大至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党的八大针对“生产行政工作的厂长负责制”,提出在一切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党组织实际上作为企业的领导核心,实行党组织“一元化”的决策和领导。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在企业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企业的行政机构,不断地改进本企业的工作。[1]在十一大和十二大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由基层委员会领导开展本单位的相关工作,不设立基层委员会的单位,由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领导单位相关工作。[2][3]随之“党不管党”、“以党代政”、“职责不清”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4]由于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形成了事无巨细都由党委包办的现象。这一系列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以党委为核心的对国有企业的集体领导。
二、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到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期间
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到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前,是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探索期。这一时期,厂长(经理)负责制在国有企业中逐渐开始落实,在企业中主要是党组织发挥主导作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通过,明确规定了在企业中,不论是党组织还是其他人,都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厂长(经理)行驶统一指挥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权利,厂长(经理)负责制开始全面推行。为了适应党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的转变,必须调整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5]这一时期,随着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党组织在企业的地位逐渐从领导核心过渡到保障监督。突出的问题是产生了“党只管党”,弱化了党的领导。事实证明,党组织在企业“插不上嘴”“说不上话”,必然边缘化,“保证监督作用”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三、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从1989年十三届四中全会开始直至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
在这一时期,有关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和目标逐步确立了下来,初步形成了以法人治理为中心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公司治理试点工作开始有序展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企业党组织的相关职能做出明确规定,其核心职能是充分发挥政治作用。[6]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对企业中党组织的作用作出了新的概括,主要归纳为三个层面: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三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7]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党章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8]党的十六大党章修改了“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表述,进而明确为“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正式删除了“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表述。党的十七大至十八大党章沿用了十六大党章的表述。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于2009年8月召开,会上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企制度的鲜明要求。要把党组织的职责、任务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体制,使党组织的政治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要把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和董事会之间的依法决策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的机制;要坚持党管干部,不断研究在企业选用人才时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监督作用,严格保证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针在企业中得到良好地推广执行。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实行决策权与指挥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层是日常经营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督机构。这种新“三会”的治理结构,既不同于过去“老三会”,也不同于“厂长(经理)负责制”。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公司要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9]在此期间,对党组织与公司治理间的内在规律进行了一系列探索。这一时期,党建工作得到了加强,同时,也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虚化、淡化、边缘化”的问题。
四、发挥带头领导作用:党的十八大召开至今
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中央先后印发了加强中央企业政治核心作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和党内法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曾指出,全国国企党建会是一次具有里程碑、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会议。会议明确提出在企业治理过程中要贯彻好党的领导,确保在企业的行政机构中党组织的法定地位。[1]在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做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至此,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实现拨乱反正。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四条基本方略的第一条就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10]需要明确的是,领导作用正式提出于党的十九大,但实际上形成于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后,中央先后出台了系列文件,为党组织领导作用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因此,我们将这个历史阶段起点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算起,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纵观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领导方式的历史演变,我们发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红色基因。国有企业党组织带领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改变了我国一穷二白的面貌。改革开发以来,党领导国有企业进行艰辛改革,为国有企业的跨越式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什么时候党组织坚强有力,国有企业就能展现强大生命力,国有企业就能够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行,党的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加强党的建设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在过去要坚持,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更要坚持,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坚持,更要持续加强,一以贯之。回顾和总结不同历史时期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方式的演变,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做优做强做大国有资本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