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策解读
2020-12-08王晶
王晶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财政局,山东 淄博 255300)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历史沿革
1993年在《中公中央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1999年财政部牵头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2005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在2004年中央预算执行审查报告中指出“研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法律法规,形成长效机制。2009年进一步要求‘2010年试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0年,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同年10月,全国人大颁布《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2013年,首次向全国人大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4年起,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入预算红本,实现四本预算一起报送全国人大。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中央和地方分别编制,中央预算报全国人大审议,地方预算报全国人大备案。2015年,《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7年,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予以修订。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社会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部分险种讲解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近年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规模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础管理更趋规范。省、市、区三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020年,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对各市当期收支基金采取全额缴拨方式: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市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建立养老保险备付金制度。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主要涉及:保险费缴费比例、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1.缴费比例调整。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保持待遇不下降,确保缴费比例与企业相同,养老金待遇的计发模式也与企业相同。
2.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充分发挥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4%目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方式。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参保。同以上两种保险,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另外,财政可为特殊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档次代缴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凡参保缴费的居民财政给予缴费补贴,按照缴费档次不同,给予30-150元的缴费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可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800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为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于2019年12月底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2.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被称为是我国社会保险的第六险。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独生子女政策对家庭养老的影响日渐彰显,用于减轻长期失能人员的家庭经济负担、减轻医保重担。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10元标准筹集。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建立统收统支制度,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
1.不缴费人员。财政免费为低保、特困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1级或2级的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抚恤顶部优抚对象以及农村独生女家庭参保缴费。
2.新生儿参保。刚出生的孩子,父亲或母亲如果已经参加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的,孩子出生当年不缴费,但是需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才能享受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缴费期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费期延长到次年3月31日。以后年度补缴的,自出生次年起,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进行补缴。
3.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的,应当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