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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0-12-08柴琛媛

山西青年 2020年7期
关键词:登记制串通被执行人

柴琛媛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一、民事虚假诉讼概念

(一)民事虚假诉讼概念

我国《民诉法》112 条具体阐述了虚假诉讼是以恶意串通的形式,用虚假诉讼、调解等程序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并没有具体阐述虚假诉讼的具体定义和界定范围,学者的观点围绕着“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虚假证据”、“虚假陈述”等展开的。虚假诉讼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从而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另一种模式是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进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原因分析及司法困境

1.在当前法制背景下识别虚假诉讼难度加大

首先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人民法院缺乏对案件进一步的实质审查,导致虚假诉讼案件有了可乘之机。其次,但调解制度下,法官对案件接触少,对案件整体情况不熟悉,导致法官识别虚假诉讼的难度增加。第三,庭审虚假证据难以甄别。法官处于被动地位,对证据的辨别难度极大,而自认制度则加大了辨别难度。

2.现行法律制度缺陷、实践中缺乏具体可操作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原则比较抽象,与规则相比较而言具体适用规则,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规范虚假诉讼行为可行性不大。

现行法律中对虚假诉讼有规定,但其处于初期探索阶段,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化的可操作性标准,同时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来配套具体行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威慑力较小。

3.违法成本与收益的失衡、诚信道德体系滑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112 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进行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院一般在驳回诉讼请求后进行罚款拘留等措施,至于刑事责任适用的可能性则更小了。

诚信体系也是虚假诉讼频发、滥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相较于巨额的违法收入而言,缺乏诚信观念的人难免会铤而走险。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来进一步威慑虚假诉讼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也加剧了这种情况的出现。

二、民事虚假诉讼类型

(一)物权纠纷

物权纠纷中虚假诉讼多发于房地产、汽车领域当事人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汽车摇号等政策,虚构债权债务纠纷,借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标的,从而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规避房屋限购政策是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二)债权纠纷

民间借贷领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当事人往往存在特殊身份关系通过虚构证据来达到损害第三人权益的行为。债权纠纷中其他案件以其特有的表现形式出现。例如,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债务人以“买卖不破租赁”构建虚假租赁合同;在建筑工程款纠纷中,“建筑工程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转移债务人资产。

(三)婚姻纠纷

婚姻纠纷中往往存在以下两种模式: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了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与第三人虚构债务后进行虚假诉讼,进而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夫妻双方存在共同债务为了躲避共同债务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后采取虚假诉讼进行“假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这也成为夫妻双方躲避共同债务的挡箭牌。而法院却因为自身的局限性很难发现其中的不妥之处,因此婚姻纠纷中的虚假民事诉讼乱象横生。

三、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制研究

(一)完善调解制度、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

在调解协议使用过程中要对于当事人主动要求适用调解协议、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并且要求迅速解决纠纷的行为应该慎用调解制度,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下也能有效防止虚假民事诉讼。

(二)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可以仿造失信被执行人登记制建立司法失信人员登记制,在惩治措施上可以纳入征信系统,整合至信用档案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活动,从而提高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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