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风险分析及监管
2020-12-07栗海佳
栗海佳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00)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是金融科技走向新发展阶段的分水岭,是金融领域及其监管迈向新征程的标志,开启了新的金融科技发展时代。金融科技是大数据、智能投顾、区块链、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
党的十九大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也反复强调,“监管是证监会一直以来的任务”。但相对于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国家的顶层设计,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金融科技提升了金融效率,同时也泛化了金融风险,影响了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因此,探讨金融科技发展的法律问题,对金融科技发展具有参考意义。
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
金融科技的发展阶段。金融科技的发展大致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电子化和信息系统建设阶段,即金融科技1.0阶段。传统IT软硬件应用到金融行业,实现电子化业务办公。第二阶段是互联网金融阶段,即金融科技2.0阶段。互联网金融实现金融业务的互联互通,使个体经营户、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普遍受益。第三阶段是不断深化阶段,即金融科技3.0阶段。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对传统金融产生了重要影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目前,金融科技已成为金融界最热门的话题。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现一种包容性态度,这给金融科技奠定了监管基础。
金融科技的融资规模。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不完全数据显示,全球金融科技公司在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投资分别为40亿、120亿、290亿、470亿、250亿、285亿美元。2016年度的前9个月,我国金融科技公司融资总额占全球50%以上,成为全球金融科技投资第一目的地。2016年全年我国金融科技风险融资额同比上涨42.5%,是2016年唯一的融资额增长的地区,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当今时代,以阿里、腾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企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的原因:金融市场内在需求的驱动、政府外在政策的推动、以及中国金融市场上曾经出现的金融排斥现象。此现象使得金融业迅速走向数字化、智能化,使金融科技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金融科技发展障碍
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首先,出现了“泛金融化”现象,引发系统性风险。目前,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可以与金融机构共同提供金融服务,降低了从事金融业务的门槛,容易引发融资纠纷和经济犯罪,用户更易陷入投资风险中。其次,金融风险频发,危及整个金融系统。如无许可DLT(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分布式账本技术)无法进行终局结算,导致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混乱,影响金融系统稳定。在网络安全方面,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金融科技,其网络风险可能发生在各个场合。网络攻击如口令破解、数据欺骗等是导致网络安全风险的主要形式。[1]在信用风险方面,有更大风险偏好的P2P平台,其信用风险相对于银行体系而言较大。在流动性风险方面,P2P贷款和股权众筹的股权,其流动性低于银行贷款和一般股票,流动性风险加大。
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1.金融科技环境下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的挑战。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传统模式,监管权限由行业类别划分,分业监管难以应对金融科技的混业经营。若监管机构之间不能有效协调监管,会为监管套利创造空间,引发金融风险。[2]金融科技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难度。如各地金融办掌握互联网小贷公司的审批与监管权限,而小贷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遍布全国各地,极易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现象。[3]此外,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种类繁多,无法确定具体归于何种监管机构监管。导致实践中的监管空白或者监管竞争,不利于金融科技的良性发展。2.金融科技环境下监管科技应用面临的挑战。金融科技涉及经济学、金融学、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知识,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技术性,容易造成监管者的知识盲点,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方法显然不足以应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无法应用监管科技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以诱发2015年“股灾”的HOMS系统为例,HOMS子账户的投资指令由配资机构统一发送至证券公司,在这种管理系统下,监管机构只能查到配资机构,无法追踪到实际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造成无法有效实施监管。[3]因此,监管部门应当采用更加规范化的监管工具,充分利用新技术对金融科技实施监管,大力运用监管科技,提高监管时效性与精准性。3.金融科技环境下金融法制和监管机制面临的挑战。金融科技的发展对我国的金融法制构成了挑战。金融科技发展迅速,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原本与传统金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可能对金融科技无法有效适用。例如,如何界定金融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适用何种类型的监管法规与监管程序?这些都是金融法制面临的重大挑战。因此,需要及时完善监管规则和法律条文来更好的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此外,金融科技对我国的监管机制也构成挑战。第一,金融科技具有普惠性特征。可以实行包容性监管机制,平衡控制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的矛盾。第二,由于金融科技具有混业经营的特征,为了形成不同部门的监管合力,可以实行协调性监管机制。第三,金融科技发展速度快,实行灵活性监管机制,赋予监管机构更多的监管自主权很有必要。第四,以往针对问题制定对策的传统监管思路难以适应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实行事前监管机制显的尤为必要。第五,传统金融“命令-控制式”的监管模式,导致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金融科技企业之间都缺乏沟通交流。实行淡中心化监管机制,可以及时解决监管问题。4.金融科技环境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挑战。由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具有无形化、多样化的特征,导致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易引发金融风险,进而引发金融危机。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自我维权意识。金融消费者必须提高风险承受能力,以应对金融风险,对金融科技公司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提高金融活动参与者的进入门槛。[4]此外,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缺乏独立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存在于各个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不一致,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路径选择
构建金融科技的监管协调机制。为了解决分业监管体制的痼疾,可以统一合规工具,鼓励监管者之间进行数据信息共享。协调性监管可以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金融科技涉及的监管部门多,需要探索协调机制,形成注重监管的合作与交流的互动型监管关系,实行“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要求透过金融业务表面看本质,确定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相同风险相同监管是功能监管的观点,金融科技应当以功能监管为主,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加强各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2]首先,宏观的协调监管工作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进行,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其次,银行保险业、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工作由银保监会、证监会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我国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的典型实践,担负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职责。2017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但没有明确金融科技的监管协调机制。因此,以金融科技委员会为核心机构,建立针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协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3]
推动监管科技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应用。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人工监管效率低下,通过在金融科技监管中广泛使用监管科技,以人工监管的经验为依托提高监管效能,同时缓解人工监管的压力。[2]监管科技有利于监管机构进行虚拟化、多元化的技术型监管。“监管沙箱”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管科技手段,给监管者提供了监管依据,也给金融机构留有创新空间,可以在最低试错成本的情况下,积累更多的监管实践经验。监管科技的运用主要包括数据收集、分析、信息披露和共享。[4]通过监管科技的运用,进行数据自动处理和共享,改变多部门监管的现状,构建跨行业金融基础设施,实现金融科技监管的互联共享。监管科技有利于了解整个国家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现状,进行持续监管和实时监管。
推动金融科技立法和完善监管机制。新技术对传统金融的冲击日益明显,比如智能投顾市场不断扩大,但智能投顾的监管却由于技术障碍而滞后,阻碍了智能投顾业务的发展。在金融科技领域,进行科学监管的制度基础是立法先行,积极构建金融科技法律框架很有必要。[3]金融科技立法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金融科技法律规范的修订;例如,可以修改《商业银行法》等商业法律规定,使商业银行的金融科技业务合法化。第二种是创制专门针对金融科技的法律规范;例如,可以在《证券法》中纳入股权众筹,实现对其的规制。第三种是采取特别立法模式;如区块链金融、人工智能金融等。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创新业务资格准入等内容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做出特别规定。[5]美国证监会发布《数字资产证券发行与交易声》,是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建设的典型实践。[2]发展金融科技需要完善监管机制。第一,金融科技具有普惠性特征,可以实行包容性监管机制,实现控制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的平衡。第二,鉴于传统金融分业监管存在弊端,为了形成监管合力,可以实行协调性监管机制。第三,由于金融科技发展速度快,实行灵活性监管机制,赋予监管机构监管自主权很有必要。第四,传统金融的事后监管思路无法适应金融科技发展趋势,采用事前监管机制,可以降低金融风险。第五,传统金融“命令-控制式”的监管机制阻碍了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金融科技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实行淡中心化监管机制,可以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了减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首先,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要公开透明,避免只将信息发布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者。其次,使用可以覆盖大多数群体的发布渠道。如金融消费者加强对互联网等科技的运用,获取更多的信息。最后,信息接收者要提高对信息的利用和处理能力。金融消费者接收信息之后,需要具备同等的信息利用和处理能力,才能获取更加优质的信息。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其维权意识,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大多数金融产品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高,不利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因此,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增加合格投资者比例,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是金融科技监管的有力措施。[4]此外,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存在于各个监管机构,这会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不一致、监管力量分散。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监管所有金融机构并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