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贵州清代清水江地区婚姻文书的整体释读
——以《九寨侗寨保甲团练档案》为例
2020-12-07李金兰
王 政,李金兰
(1.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2.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凯里 556011;3.凯里学院,贵州凯里 556011)
婚姻文书作为文化系统中的象征符号的一种组织方式,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相联系,是人们交往互动的产物,其含义是多层次的。对清代贵州清水江地区婚姻文书的字面解读可以比较容易地看到这些文书中的“官逻辑”,即看到清代国家权力通过“礼”“法”对地方社会的干预与影响,但如此释读文书就会将文书背后隐而不发的“民逻辑”忽略,从而将文书释读与特定的情景割裂开来,难以看到产生这些文书过程中人与人的互动情形。因而单一的“官”视角带来的是“隔靴搔痒”之感。不容否认国家推行礼仪和制度的确是婚姻文书的重要功能,但另一方面同样不争的事实是地方百姓是社会活动的能动参与者,他们不是被动的、千篇一律地在使用着婚姻文书。他们对“婚礼”和文书的使用过程实为对国家制度一个再理解和再创造的过程。他们对制度的执行多为一种策略选择的结果,即制度被遵守的同时个人的利益也得到了满足。国家礼仪的实际实施必定会沾染了“地方知识”的色彩,因此民间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能动地操控制度和礼仪的视角当给予足够的关注。所以无论是政府或民间百姓,皆是以一种能动之姿态和一种动态之形式理解和运用婚书和婚姻礼仪,婚姻文书既是意义的,也是过程的。
所谓意义和过程,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认为,当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普遍使用婚书的时候,婚书实际上帮助政府和百姓在“俗、礼、法”三种逻辑间找到了结合点。“俗”主要是指地方原有的习俗。“礼”是国家的礼仪规范,关注的是社会的价值观和秩序。“法”是国家的法律,明中期以后,人口流动加快,商业贸易得到发展,婚姻伴随着财产流动,“礼”难以解决婚姻状态变更带来的财产纠纷,契约和法律的方式得到强化。“礼”因“俗”而成,“俗”亦因“礼”而生,而“法”则对官方之“礼”和地方之“俗”进行调节。清代的清水江地区,各族群杂居,在中央王朝的力量进入之前,在婚姻生活方面有着一套与中央王朝不同的婚俗,在清王朝国家不断加强对地方治理的过程中,“礼”和“法”是移风易俗和建立国家秩序的重要手段,“礼”与“法”不断改造地方社会,但另一方面当地的居民并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的“礼法”。“俗”作为文化记忆和身体记忆的传承机制,成为他们能动地参与社会变革的前提条件,所以婚姻文书反映了“俗”“礼”“法”互动的过程。
应当在扎实的田野基础上,从能动和过程的视角对清代清水江地区的婚姻文书进行理解。既要看到政府对基层的治理,又要看到民间百姓的因应,同时还要看到能动的主体对“俗、礼、法”三者矛盾的处理,要用一种相对整体的视角释读婚书文本,本文将借助《九寨侗寨保甲团练档案》中有关婚姻生活的档案材料,探讨贵州清代清水江地区婚姻文书的整体释读。
一、《九寨侗寨保甲团练档案》中的相关档案情况
九寨是对贵州省锦屏县九个侗寨大寨的合称,这种将数个寨子作为整体来称谓的方式,是古代施行于该地区的具有军事性质的村落联盟组织“款”的思维延续。九寨包括了今锦屏县平秋镇和彦洞乡所辖各个村寨。九寨侗寨保甲团练档案主要的来源是保存在九寨地区石引村刘姓家族的400多件清代民国文书。刘姓家族的文书与他们的先祖刘开厚(1836-1915年)密切相关。刘开厚是在当地很有威望的人物,在清朝光绪、宣统年间担任石引寨保甲首领和九寨团练总理,由于他长期担任保甲组负责人,不但处理地方公务,同时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所以在他的手上保存有大量的官私文书。在刘氏家族保存的400余件档案中,除了大量的保甲和团练事务公文外还有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文书,对于研究包括婚姻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价值。2016年贵州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龙泽江、傅安辉、陈洪波整理的《九寨侗寨保甲团练档案》[1],书中共收录刘氏家族收藏文书209件。其中治安案件、民事纠纷司法卷宗、退婚书与妇女纠纷文书等三部分,包含了许多与当地婚姻生活有关的信息,进一步结合方志文献可以帮助我们考察清代清水江地区婚姻生活。
二、《九寨侗寨保甲团练档案》中所见的清代清水江地区婚姻生活
(一)清水江地区的传统婚俗
清水江地区在雍正年间开辟“苗疆”之后,政府官员在婚姻生活方面不断地以礼易俗。光绪《黎平府志》载清光绪年间《知府袁开第禁革苗俗示》[2]183中,指出黎平府苗俗多有与“婚礼”不合之处,造成民间构讼不断,危及社会安定,但自他蒞任以来旧俗仍存,因此他出示晓谕,要求革除旧俗。在示文中他重点列举了旧俗中颇受地方官员诟病的两项习俗:“转亲”和“行歌坐月”。
“转亲”也被称为“还娘头”,即“姑舅表婚”。当地旧俗“以甥女为子妻”[3],“姑以一女配内侄”[4],也就是说姑之女必须还嫁舅之子,舅在外甥女的婚嫁中占有主导权。乾隆《贵州通志》中有云:“姑之女定为舅媳,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则终身不得嫁”[5],如果舅家无子或因为其他一些原因,外甥女不能嫁到舅家,舅舅就有权向外甥女索要钱财作为补偿,即所谓的“外甥钱”“舅公礼”或“娘头钱”,如果不给钱,外甥女就无法出嫁了。可想而知这种经济压力最终转移到了向姑之女提亲的男方身上,这就给婚姻的确立带来了许多的难度,同时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很多不安定因素。
“行歌坐月”也是一项与王朝国家的礼仪冲突较大的习俗,袁开第指出该俗“任听幼男少女苟合寻欢自择配偶,纵情悖理”。该项习俗带有自由恋爱的性质,主要的方式是青年男女在月明之夜,在火塘旁边彻夜歌唱嬉戏,如果情投意合就会互换信物,或通过媒妁确定婚事,清代赵文鸿《寓古州诗》中所云:“风流坐月芦笙沸,夜夜歌声逐晓鸡。”[6]即是此习俗情形。民国《榕江乡土教材》载:
所谓行歌坐月者,即当三、五月明之际,选择山坡附近广场中,一面唱歌,一面跳舞,更佐以芦笙、牛绑腿等乐器演奏。月明高空,人影射地,清歌妙舞,且语且行,男女青年,乃大谈其恋爱,父母不之禁也[7]。
可见该俗在民国时期因其自由恋爱的性质颇受肯定。但在清代,“行歌坐月”却是被视为有伤风化的,更因该项习俗造成了许多青年背约私奔的现象,所以该俗与前述“转亲”同被官方视为陋俗而严令禁止。袁开第的示文中写道:“为此示仰合境乡团民苗人等,知悉自示之后,舅家不得强娶甥女勒索财礼,凡有婚嫁须凭媒妁,男女有别,勿任混淆戏谑,男不准无故弃妇女,不容有约背……如此后仍狃于故习不知悛改,有犯到官,本府惟有按例究办,决不以苗俗曲宽,并将犯者之父母家长,坐以管教不严之罪,即各该乡正亦各难辞其咎。”[2]184
(二)婚姻文书中“礼”与“俗”的冲突
那么上述“婚俗”与“婚礼”的冲突,在民间的具体情形又如何,婚书在其中又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法”又是如何调节“礼”与“俗”的?《九寨侗寨保甲团练档案》中的《罗开晚拐骗人妻卷宗》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案例。罗开晚拐骗人妻卷宗,卷宗名由《九寨侗寨保甲团练档案》拟定,由6件诉状组成,案件发生的时间是清光绪年间。案件梗概如下,龙连引自幼聘与同寨的刘开念为妻,刘开念于光绪八年(1882年)十一月亲迎完婚,婚书凭证和婚礼程序具已齐备。婚后龙连引怀有身孕,按“不落夫家”之俗,在生子之前住在娘家。当地举行“吃牯臓”的节日活动,其间行歌坐月,龙连引参加完活动后踪迹全无,去向不明。一年以后,龙连引仍失踪在外,其夫疑其被主粟寨罗开晚藏匿。于是刘开念向黎平府控告主粟寨罗开晚拐匿他的妻子,连带控告岳母罗杏梅纵容其女和团首刘开厚包庇罗开晚。刘开念的岳父龙宏书也控告罗开晚拐匿其女龙连引,以及刘开厚给罗开晚提供庇护,但辩称其妻并无纵容。罗开晚对刘开念和龙宏书的控告不予承认,反控刘开念与龙宏书诬陷于他,认为龙连引是背夫逃走,他并不知情,况失踪近两年,如是他拐匿,怎会无人知道龙连引踪迹,对方所控不足为信。三方各执一词,构讼结果如何,档案材料没有体现。然而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礼”与“俗”的冲突。按“礼”的标准,亲迎之后,婚姻关系已经确定。然而在“俗”的层面,婚姻关系的确定标准则是以生子为标准,妻子即使是完成了婚礼,也不与丈夫同宿,其间如有违背婚约之事,一般是由妻家给予夫家经济补偿解决。乾隆《镇远府志》中有关于黑苗习俗的记载:
男壮未婚插雄白鸡尾于首,吹木叶或芦笙远来跳唱,名曰马郎。凡女子悉往和之,名曰摇马郎。男女相悦则以手帕腰带互相为赠,名曰换手记。甚有淫奔拐去者,其女已聘,则娘家与聘者银牛若干,名曰包羞。淫奔夫妇自若也。婚时,仅至夫家汲水涤釜而还,不同夫宿,亲生、奸生,生后始与夫同宿[8]。
据上引文字,苗俗中男女相悦就交换手帕和或腰带作为信物,“淫奔”夫妇在给予婚约夫家“包羞银牛”之后,也是可以被社会接受的。即使结婚,妻子也是在生第一子后才与丈夫同住,婚姻关系确立,生子之前与其他异性交往也不受限制。
当我们将“俗”纳入思考的时候,那位在诉讼始终没有说话的失踪妻子龙连引的背夫逃跑的思维就变得可以感受和理解了,我们也可以感受到另一位没有话语权的女性——龙连引的母亲罗杏梅的一些内心话语。这样文献档案就在某种程度上回到了它的情景脉络之下。我们不妨再看一下相关的讼词。
刘开念的诉状中曰:
为容女纵拐孕妇□抛禀恳追论事:缘自幼聘龙珠洪之女名唤连引,已于光绪八年亲迎,奈地方土俗不好,妇女吃烟换带。岳母屡屡溺爱不明,罔□身罹养女不教之条,关门不谨之羞。以前往接,承岳母父催使,往返无异。不料去年民村食古,岳母招客进屋,戏谑谈唱,男女出入无忌,被人刁唆蚤哄,而妻当有反目之状。民耑(专)人往接,反遭岳母把持辱咀,于去岁十月廿一日在岳家纵人拐匿。是谁之咎欺(欤)?古云:女是娘裙带,终形掛在怀。孟子曰:女子之嫁也,母命之。父至不知女,母岂有不知?皆由岳母平素容奸酿祸,纵其拐匿,害民失隅(偶)失宗,事最伤心莫此为甚[1]315。
龙宏书的诉状中曰:
为估拐生妻号天拘究事:缘民夫妇修生有一女,名焕(唤)连引,自幼许本寨刘开念为妻,已于光绪八年冬月于归刘门。奈民地方吃烟换带,行歌坐月,颓风难挽,不料于去岁冬月廿一日,不知何人拐去,民与婿当出伸帖,四路访查,毫无踪迹。至五月廿六日,有石引乡团龙亲(新)科,陆志太、刘开信来至婿家,称云女是主粟寨罗开晚拐去匿藏,已经半载,因见事碍律,特请团等前来劝改,伊愿出卦红钱十六千文,并将连引送缴。奈民婿愚模,兹两寨乡团苦劝,多事不[如]少事,已凭民寨乡团刘金明已约期于月初一日将人钱一同送上婿门,服礼了息。谁知至期尚不送缴[1]322。
从上引第一段文字看,女婿指责岳母溺爱女儿,允许他的妻子龙连引在婚后不避异性来往,导致了他妻儿双失的悲惨情形。脱开字面意思,尚有耐人寻味之处。其一,从官方诉讼的角度看,女性鲜有话语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当地的妇女却有着较为独立的地位,并不是事事都要听命于男性。在述及吃牯臓时,招客进屋的人单言妻母,却不言妻父。刘开念请求提岳母研讯,也是与“夫为妻纲”的思想颇为不符。在另一诉状的批语中写道:“此案该民妻父已差提有名,为何再请添母?疏属不可。”[1]316官员也很奇怪既然已经提讯岳父了,为何还要提讯岳母。但这也许恰恰说明了实际情况与官方正统思想有出入,妻父的意见并不能代表妻母的意见,女性在某些方面是有主导地位的。其二,从当地习俗来看,龙连引母女的行为,用正统的道德标准去衡量也是存在偏颇的,前已论及,虽然婚礼程序已经走完,但在生子之前,刘开念和龙连引在实践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可能还没有完全确立。龙连引逃婚的举动在当地人看来,也不是完全违反道德的行为。
(三)婚书对“礼”“俗”冲突的调节
上引龙宏书的诉状,则让我们看到了当“礼”如何借助于“法”介入到与“俗”的冲突,从文中体现的刘开念的强硬态度可以感觉到“婚礼”以及由此过程中形成的婚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的效用。文中提到的“帖”当是具有婚书性质的婚姻凭证。清代对婚书尤为强调婚书的作用,通常都会规定如果没有婚书将不会受理与婚姻相关的诉讼。婚书将“礼”与“法”进行了联结。虽然平秋寨的婚姻习俗已经根深蒂固,但由于刘开念具备了向法律要求裁决的资格,他的岳父不得不向他妥协,自觉理亏陪伴女婿四路查找女儿下落。后乡团得知龙连引下落后,也因“见事碍律”,苦苦相劝,希望“服礼了息”。这里我们看到了“俗”因“法”而屈从于“礼”。
通过《罗开晚拐骗人妻卷宗》可以粗略地看到,在清代清水江地区婚姻文书背后承载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政府希望以礼易俗、变苗为夏,但实际的情况是虽然“礼”已经实际地施行,旧俗却依然存在,难以革除。尽管如此,政府的努力并不是尽数归于无效,至少在使用婚书的情况下,法律可以有效地调节“俗”与“礼”的矛盾。此外,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婚书等符号文字的使用,在地方形成了一套新的话语体系。
光绪《黎平府志》中云:
近时有割衫衿者,轻一时之然诺,遂至后悔,莫及多矣。今人择昏,必用术者,严查星命,不知星命之说,前此无有,自唐时,虑强虏屡请内昏,不允辄扰边,因命李淳风等伪创凶兆,以愚而却之故名曰灭貊,经自后惑者遍区夏,致男女过时不能订姻,遂交匿其本生星命给以成昏[9]。
过去,当地民间婚约,口头承诺即可。但到光绪时,婚书为凭的思想已广为接受,由于“婚礼”的推行,纳采、问名都需要用到八字帖,八字相配婚姻才能成立,八字是否相符的星命观就成了婚姻是否可成的重要标准,择婚严查星命蔚然成风。上引文中对严查星命的习俗颇为贬斥,认为星命观乃伪创之礼,过于拘泥于星命有损于男女婚姻的订立,不可取。星命观即为由婚礼带来的一套新的话语体系。
然而星命观因何由礼成俗而在地方中使用,则需要用一套不同的视角加以考量。由“礼”建构的话语体系必不是民间被动接受的,实为一个能动地接受和再创造的过程。民间在使用这些话语体系时,其背后是一个个现实的利益和目的,对这些目的和利益的解读,则是婚书研究不能忽略的问题,只有将婚书回归到其产生的过程,婚书才是可以理解的。
在《九寨侗寨保甲团练档案》中的几件退婚文书中,我们可以从一些具体的例子中,看到在婚姻中男性是如何操控星命观以满足他们的实际诉求的。在九寨的退婚文书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是经常出现“六命不合”这样的字眼。在这些文书中“六命不合”的使用情况较为复杂,语义也比较模糊,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八字”不相配,必须结合具体情境加以理解。试举一例:
光绪三十四年陆林厚退婚字
立两愿心干(甘)退婚字约人陆林厚,先年父亲凭媒求本寨刘开堂之女名焕(唤)刘氏多寿与配为妻,至今日久。先年娘家先发之女本命与陆姓请师排查,二比本命本年六月七日止,女出门进门大利。今我亲夫隐瞒,不通娘家之信,娘家闻近本年二比大利,方可请到原媒刘瑞景、吴万祥与我亲夫言及,夫言二比六命不合,前缘不修,蒙中与我二比排解,男愿另娶,女愿重婚。恁从此女另娶,四[门]开亲,不与陆姓之事。亲夫四门另讨,不与刘姓将干。二比心平易愿,中证并无强压。此后二比并房族人等不得借故翻情磕索情事。倘有二比借故生端翻悔情事,具在陆姓一面理落,不干刘姓之事。日后不得异言,恁从中等当官照实禀明。恐后无凭,二比两愿心干(甘)退婚字约提实,附(付)与刘姓永远存照为据。
内添乙字
凭中:刘瑞景、吴万祥
亲笔
光绪三拾肆年拾月拾玖日立退[1]276
据上引退婚字文义,早年陆林厚的父亲请媒到本寨刘开堂家,为他的儿子与刘开堂之女刘多寿定了一桩婚姻,但久未过门。陆家在拿到女方发来的年庚之后,请“师”进行了排查测算,只有在当年六月七日进门、出门大利。但亲夫隐瞒了这一消息并未告诉刘家,当刘家听说本年大吉时,请原媒刘瑞景、吴万祥到陆家问及此事,陆林厚说双方“六命不合、前缘不修”,请中人从中排解,得以完成退婚。退婚的直接原因是“六命不合”,但颇为不解之处是,既然双方算出了吉日,为什么陆林厚隐而不报。还有既然退婚,为什么聘礼不做要求。可见,退婚书之外还有许多不为人知的情况,这些情况当是陆林厚与媒人与刘家商量的内容,理解“六命不合”也当从这些情况入手。
上例中由于尚未成婚,对“六命不合”没有给出一个详细的说明,下面这一例子,也许可以让我们看到“六命不合”的一个具体的表现。
宣统二年拾月龙洪金退婚字
立退婚字约人平秋寨小村富故龙洪金,先年凭媒求到石引寨刘吉海之姝(妹)名焕(唤)刘氏吉梅与配为妻,至今过门已(一)载,为因六命不合,前缘不修,男不喜妻为室,女不愿夫成家,日即将闹,难以婚配,延岩(宕)日久,不得成家。不如我二比商议,经请地方乡团石引寨刘开厚、刘发轮、吴万祥、陆炳德等,与吾二比排解,男愿另娶,女愿重婚,以免耽误二比光阴。今蒙团等劝解,娘家当将聘金财理(礼)退与亲夫另娶,团等言定聘金财理(礼)壹佰拾捌两整。其银当凭中等附与亲夫,另娶四门。其女退与刘姓,恁从四门开亲。二比心平说服易愿,中证并无强压等情。以后吾二比亲族内外之人,不得借故翻悔磕素(索)情事。倘有借故生端翻悔磕素(索)成事,亲夫将银退与刘姓,恁从中等当官照实禀明。日后不得异言,若有异言,居(俱)在除妻一面承当,不干刘姓之事。恐后无凭,今我龙姓自愿凭中,立有退婚附与娘家,四门另娶另嫁,永远二比发达,提实为据。
外妣(批):内涂三字添五字。
凭中:凭胞兄
请笔、代笔
宣统贰年拾壹月拾陆日退[1]279
据该退婚字,平秋寨的龙洪金通过媒聘将石引寨的刘吉梅迎娶过门,一年后龙洪金提出了要向刘家退婚。退婚的理由是“六命不合,前缘不修,男不喜妻为室,女不愿夫成家,日即将闹,难以婚配,延岩(宕)日久,不得成家”,于是请来乡团调解,经过商量,刘吉梅退回刘家,180两银子的聘金由刘家退回龙洪金。其中可以看到“六命不合”,被当作了退婚的正当理由,但问题是成婚时八字早已测过,怎会“六命不合”呢?若测八字不是走走过场的话,就是“六命不合”只是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习惯用语,使用这一词语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颜面,其实际意义总是指向婚姻生活的某种不和谐状态,在本例中则是夫妻经常吵闹争执。
由于龙洪金用的是退婚字来标题文类,以及文中“男不喜妻为室,女不愿夫成家,难以婚配,延岩(宕)日久,不得成家”,容易让人以为龙洪金与刘吉梅的婚姻尚未完成,如是已成夫妻当用休妻书才对。其实不然,不必生硬刻板的去理解退婚书,文本还是服务于实际用途。其一是在考察九寨使用退婚书的情况时,成婚时间均系不久,一般是一年这样,但均已过门无疑;其二是仪式上的成婚和实际的夫妻生活尚有差距,如是否夫妻共同居住,是否生有孩子等,都是实际的夫妻生活所要强调的,与婚礼的完成无关。所以退婚书的使用体现了当地人实际的婚姻想法。该例中“难以婚配”“不得成家”,并不是指婚礼没完成,而是指实际的夫妻生活没开始。退婚书中没有提及孩子的问题,退婚是否也与此有关,也未可知,但种种理由都被“六命不合”一语涵盖。
如果龙洪金的例子让人还不能确定退婚双方是否已经结婚的话,那么下面这则退婚字则可以让我们明确看出双方确系夫妻关系。
光绪三十四年六月龙老旺退婚字
立自愿心干(甘)请中登门退婚字约人天柱县所属管场小村高江寨龙应田子龙老旺父子,先年凭媒求得石引寨刘秀化之女,名焕(唤)刘氏孟柳与配为妻,至今过门已(一)载,为因民父见妻贫寒,返将言及,二比六命不合,前缘不修,见母将妻朝打夜莫,二比难以成家,将妻追除(出)在外讨食,亲(新)旧两载,并无一人叹实(息)生死如何。今春亲夫见其不恁,连代杨某查问,此妻讨食归在娘家,今我亲夫自请到黎属太团众局首事石引寨陆显福、吴万祥、刘荣焕,平秋寨龙武略、刘连洪,黄闷寨王连森、王应荣等与娘家排解。民先前过聘金之钱四仟,与刘姓要退与亲夫,因伊父分厘难出,又蒙中等劝解,亲房人等帮伊先受聘金财理加赔退与龙姓,以后恁从亲夫另娶高门之女,娘家转退聘金,亲夫领足,并无下欠分厘。以后恁从刘氏另娶,四门开亲,二比不得异言。倘有异言,龙姓外来之人借端磕索,具在亲夫一面承当,不干刘姓之事。恐后无凭,今[亲]夫自愿请中,立有退婚字约,附与刘姓永远为据。
凭中:石引、平秋、黄闷
请笔
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六月廿七日立退[1]272
在这份退婚字中,龙老旺凭媒娶到刘孟柳,过门已经1年。龙老旺与刘孟柳并无多大矛盾,但仍是以“六命不合”为由将刘孟柳退回刘家,刘家则将聘金退会龙家。从该例中,虽以“六命不合”为由,其真实原因却是龙家“见妻贫寒”。在这里“六命不合”与“门户不当”相似。然而刘孟柳在龙家遭到的种种不公的待遇跃然纸上,让人不禁同情这位遭受不公待遇的女性。
要之,民间在婚姻生活的实践中并不是被动地接受官方用礼仪建构的话语体系,而是能动的以一种策略的方式对其加以利用,对于文书中词语的理解应该结合具体的情景,从习俗背景、当事人的关系与动机等加以多角度的理解,否则只能得到一些浮于表面的解释。
三、结语
由于清水江的婚姻生活是具有“俗”“礼”“法”的层次性的,百姓的婚姻思想是两套思想的结合,一套从对民俗的继承和发展而来,一套从对官方的思想的能动地吸收而来。从清代清水江的实际看,婚书常常被用来解决“俗”与“礼”的矛盾,当“俗”与“礼”相冲突时,婚书就成了打开法律大门的钥匙。在民间社会人员流动加快,经济利益不断受到重视的情况下,婚书大大降低了婚姻的风险。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婚书中听到的往往是男性的声音,文书中出现的女性人物的思想和感受,则往往需要研究者超越文书的字面意思,在具体的情景中加以理解。总而言之,婚书研究需要对“官”“民”“俗”“礼”“法”进行一个整体地考察,以获得一个比较深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