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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物现身拍场 该问谁的责

2020-12-06王菁菁

中国收藏 2020年10期
关键词:委托人被盗拍品

王菁菁

即将走上拍场的重要文献,竟然是图书馆多年前的被盗文物?近日,四川省图书馆失窃文物《鱼雁集》现身广东崇正拍卖有限公司2020春季拍卖会“古逸清芬·信札古籍文献”专场一事,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9月13日,广东崇正春拍开启。而在此之前,其官微在发布的一篇文章中重点介绍了该公司“古逸清芬·信札古籍文献”专场中图录号为731-776号的拍品,内容是多位书法家、国画家致近代著名文学家和教育家、西南名儒林思进的信札,估价在1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据了解,1938年,林思进将黄宾虹、谢无量、陈宝琛、廖平等76位名人写给他的200多通信札汇编成《鱼雁集》。在他逝世后,其藏品分别入藏四川省博物馆、四川省图书馆和四川大学图书馆。其中《鱼雁集》为四川省图书馆藏品。因涉及诸多近代政治、教育、文化等领域名人通信,数量庞大,内容丰富,《鱼雁集》被认为是极为难得的近代史研究材料。

广东崇正的这条微信推送后,有人旋即发现,图录号为731-776号的拍品与四川省图书馆于2004年被盗的文物《鱼雁集》高度相似。这一发现迅速引发了质疑。对此,广东崇正于9月10日发表声明,已第一时间撤下了这批“问题拍品”。并同时表示,该系列拍品是此次委托人于2005年在另一家拍卖公司竞得后收藏至今,并提供了上次拍卖的发票、成交记录等相关证明,“广东崇正严格按照拍卖程序进行”。

9月13日,四川省图书馆就“馆藏文物现身拍卖行”一事发布说明,表示经过比对,这批拍品与该馆失窃的《鱼雁集》高度相似,已经报案。并且透露2004年12月13日这场书库失窃案发生后,当时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过,有媒体报道称,查阅了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后发现,并无相关文物的失窃信息。一时间,这桩“离奇”的事件成为了社交媒体的热谈。

实际上,正如《鱼雁集》早在2005年就曾现身拍场一般,涉事的馆藏文物流向市场并非个案,比如早年广州美术学院图书馆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那么,诸多疑点的背后指向了什么?又给行业敲响了怎样的警钟?不妨听听业界人士怎么说。

严格执行程序很重要

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国有馆藏文物不允许进行拍卖。那么,《鱼雁集》首次进行拍卖时,当时的拍卖公司是否履行了拍前的相关义务,对该作品进行过相关的了解、对拍品的来源进行过说明?竞买人与买受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参与竞拍?《鱼雁集》在2005年进行首次拍卖时,为何原失主没有任何追回该文物的相关举措?这些问题都值得关注。

对于拍卖公司来说,如果拍卖标的中包含像《鱼雁集》这样极具历史价值的近代文物,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品来源和合法性进行查证。在该事件中判断拍卖公司是否违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上拍标的没有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可以认定为违法;如果上拍标的可以公开流通,无论属于哪个朝代,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严格执行了拍品的来源、报批、审核等程序,则不违法。

对于竞买人来讲,如果第一竞买人第一次是通过合法、正规的拍卖以及公开竞价的方式完成买售过程,则可认定为善意取得。虽然现在已经撤拍,但是第一买受人的相关权益依然受到保护。

另外,拍卖公司不是公安机关,无法对拍品进行严格溯源,但应密切关注拍品的来源、年代等基本信息,包括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成交记录是否属实;拍前也应到相关文物部门进行备案、报批。另外,虽然声明担保免责,也要请文物专家对拍品真伪做出鉴定,同时对拍品来源及其他相关问题做必要的了解,这些都是交易安全不可忽视的。

不应问责拍卖公司

甘學军(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从原则上讲,馆藏文物肯定不能拍卖。《鱼雁集》被盗后,虽然四川省图书馆即已报案,但由于2004年时公安部门的网络还没有像今天这样发达,也没有建立起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平台,很可能信息没有得到及时同步,导致文物部门在审查拍品的过程中未发现这是涉事文物。

而且,现在委托人在2005年是通过公开拍卖而竞得,那就意味着是合法取得的。现在,原竞买人成为委托人,将作品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就意味着该作品为自己合法所有,所以不应该去问责拍卖公司,而是应该反问:这件东西怎么出来的?2004年就报案了为什么还能被轮番拍卖?

其实这次事件也表明,目前我国国有博物馆在管理方面仍存在漏洞,这是要重视的问题。当然整体看来,国有馆藏文物的管理程序还是非常严密的,其文物流失一定是一个异常的现象。既然《鱼雁集》已经被认定为失窃文物,为何相关信息一直没有登入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平台?这是需要深思的。

说到拍卖行,以我个人的经验来看,虽然没有遇到过馆藏失窃文物上拍,但关于拍品的所有权纠纷却是很常见的,比如家族共享、合作者共享的东西,却由单独的人来拍卖。因此作为拍卖行,提供协调资料,保留好交易过程、成交记录等相关证据尤为重要。

追回和追偿的权利并不矛盾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特别的规定。所谓善意取得,主要是针对善意第三人来看。什么叫善意第三人?就是人在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时候,一是善意的,二是产生的是非常合理的市场价格。

因此在这起事件中,如果事情发生之前,在大家都不知道这桩盗窃案的情况之下,委托方是通过文物艺术品公开拍卖这样的正规场合所取得的这批文献,那么这种行为是符合善意取得的。委托方向广东崇正提供了自己上一次参加拍卖、拍下这批文献的发票,这就证明了其所获取物品的合法来源。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善意取得遇上文物保护,还必须提一个概念,就是赃物。因为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管经历了几手,也不论是不是善意取得,对赃物追回的权利都是无限期的。当然,在流转的过程中,通过善意取得的人,有追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谁将赃物卖给你,你可以向对方追偿,这没有问题。追回和追偿的权利并不矛盾。

文物艺术品属于动产,动产的所有权是按交付为转移要件的,也可以理解为“谁拿到是谁的”,所以这当中会比较复杂。鉴于此,拍卖企业在征集的时候就应该要求委托方提供基本的权属证明,证明其合法拥有这件物品,比如发票,或者是其他。现在有的拍卖行并不注意这些,只要委托方给拍品,就拿去上拍,把赚钱放在首位,这是不可取的。

相关管理条例完善

方继孝(名人手迹鉴藏家):

在我看来,《鱼雁集》不仅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还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如果拍卖市场上突然出现了这样的作品,那无疑需要查一查图书馆、博物馆的相关图录,但这是一个非常庞大且复杂的工作。

在进行公开竞拍时,藏家通常会将真伪放在第一位,只要委托人在委托拍卖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买家就不会太关心拍品的来源问题。据我的了解,书札方面可供查阅的资料比较少,也难像书画一样有清晰的流传和递藏记录,一般可依靠的是根据上款人、下款人和印章来做判断,再者就是关注有无进行过公开拍卖,要想真正把来源查明白并非易事。

此类事件也并非个案。将这些事件串联起来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对国有文博机构负责文物整理的具体管理人员,相关管理条例仍不完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与国有馆藏文物相关的法规政策仍然是多年前修订的,这就对具体人员和行为缺少更为详细、严格的法律约束。既没有条文讲明该如何追究,也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惩处方案,虽然这次拍品已被撤拍,但撤拍的后续呢?

我想,这不仅需要有一个持续的跟进和关注,也要对涉事的机构和人有具体的处理措施。比如相关部门可以关注这套丛札在2005年的拍卖情况,与第一次委托人和第一次竞买人的信息。问题出在哪个环节?真相大白后,这些经验和教训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将来类似的事情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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