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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推动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的对策建议

2020-12-06张书青方中勇程林魏竞男

杭州 2020年19期
关键词:审判证据司法

张书青 方中勇 程林 魏竞男

杭州拥有发达的互联网经济与繁荣的电子商务产业,是权力形成于网络或通过网络实施侵权乃至犯罪行为等各类涉网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发地。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应对复杂严峻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杭州两级司法机关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为建立符合网络时代更为高效、便捷、包容、开放需求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样板。然而,当前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護也面临着司法资源配置不足、电子证据举证认证障碍较多、司法保护效率有待提升等挑战。为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问题,调研组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设立杭州知识产权法院

推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建设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于2017年9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内设机构,集中管辖发生在杭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丽水6地市辖区内5类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但对比于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示范效应和集群效应尚不能充分体现,审判力量仍不够集中。目前,北京、上海、广州已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不同于知识产权法庭内设机构的性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机构、人员均独立,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就浙江与杭州的司法实践而言,不论是从案件数量、审判实力还是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积累等层面,都具备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条件。因此,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裁判标准,建议尽快在杭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从中央层面在杭州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人案动态配置研究试点,为优化全国知识产权高质、高效审判提供杭州样本。

借助“外脑”力量

攻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

受网络技术、商业模式高速发展的影响,未来新型、疑难涉网知识产权案件还将持续增加。为应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解决的专业性问题,建议强化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将专业问题交由专业人员评判,同时明确技术调查官的选聘标准、权利义务、工作流程等,为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确保司法公正奠定基础;对于重大疑难或可能产生示范效应的案件,建议积极争取常设的智库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支持,加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预防制裁不法行为

针对涉网知识产权案件维权成本高但赔偿数额低,权利人维权不积极而侵权行为人得不到应有制裁的现状,建议从三方面破解:一是立法机关统筹协调推进《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修订工作,建立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制度,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二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多次侵权、恶意侵权、拒不提供侵权证据的被告,加大判赔力度;三是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在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情况下,责令被告提供侵权获益证据,如被告无合法理由拒不提供,则根据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和法庭查明的事实判赔,同时对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予以支持。

完善电子证据规则

助推取证认证手段现代化、规范化

鉴于涉网知识产权案件中电子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具有关键作用,建议从三个方面着力破解电子证据取证、认证难题:一是研究制定《电子证据法》,将电子证据的审查原则、证据效力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予以标准化、制度化,健全新时代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国家级司法区块链联盟,在全国范围内整合一个平台、统一一套标准,从源头上解决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存储、提交等整个环节的可信、可用问题,从根本上遏制涉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三是出台国家层面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明确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律师无须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就可以进行调查的范围、接受调查单位的配合义务和拒绝配合的法律责任等,充分保障和发挥律师的调查权。

建立网上诉讼规则体系

推动创新型诉讼规则的立法确认

为进一步提高涉网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应尽快启动网上诉讼程序与专门审理规则立法。建议围绕网络案件审判需求,结合互联网法院试点情况,研究制定《电子诉讼法》,明确电子诉讼的法律地位、电子送达的有效性、电子证据认定与法院依职权调取电子证据的条件和程序、在线庭审规则、电子卷宗的法律属性等一系列问题,全面规范网上诉讼行为;或结合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解决涉网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确定、身份认证、电子送达、网上庭审等突出问题。如无法及时进行系统性、专门性立法,也应适时修订《民事诉讼法》,赋予正在试点的互联网审理模式与网上诉讼规则以合法地位。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形成涉网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既不能单独依靠行政或司法一种手段,也不能单独依靠行政或司法某个部门,要充分发挥公、检、法机关之间及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与配合,形成涉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盘棋。建议国家层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及遇到的主要问题与困难,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性意见,及时进行量化、细化,统一适用标准与尺度,尽量形成网络环境下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构建全方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在增强专业审判力量的同时,还应不断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纠纷解决机制前置,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一方面应继续完善行业调解、平台调解、律师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治理格局建设;另一方面积极构建网络知识产权市场机制,形成网络著作权交易体系,为作品使用提供授权通道。此外,行政执法部门应督促网络平台建立自主原创保护机制,搭建自身净化管理机制,强化网络平台的监督职责,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生态。

本文节选自2019年度杭州市党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获奖文章《关于网络环境下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情况的调研报告》(杭州市政协机关选送),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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