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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我国艺术法的发展沿革与完善路径

2020-12-06湖北美术学院环境艺术设计系崔仕锦

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艺术作品艺术文化

湖北美术学院环境艺术设计系 | 崔仕锦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 崔仕绣

一、艺术法的概念评析及其渊源探寻

1.艺术与艺术法的相关概述

艺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生产形态和消费形态,不仅具象化在众多艺术家的创造性活动中,还包含于艺术创作、接纳、消费等各类社会交往关系中。艺术据以形成的兼具商品属性和市场流通属性的物化形象,有助于社会公众发现并传播美。当前,在通过买卖、租借、赠予和接受等方式获取艺术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过程中[1],不断涌现仿造伪造艺术作品、盗用滥用艺术创意、艺术作品鉴定混乱和艺术实体流交易不公等现象。加之国内外有关艺术权益的模糊界定,使得我国艺术创作者的成果难以得到适宜且及时的保护,加剧对社会公众等艺术体验者的审美误导。鉴于此,有必要围绕艺术法的发展沿革、创制缺漏和完善策略展开相关讨论,如此方为保护艺术创作者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市场良性发展和提升文化治理效能的长远之计。

20 世纪70 年代,欧美国家掀起艺术投资热潮,艺术与法律的交叉研究逐渐受到学理界的重视,并由此衍生出具有独立性的全新法律分支——“艺术法”(Art Law)。本文所探讨之“艺术法”,不单涉及艺术创作、艺术作品生产、传播、流通等环节的法学原理之探讨,还包括对艺术品创造、流通、收藏和修复等过程中可能涉及之法律问题的反思。[2]此外,有关艺术从业者合法权益之保护、艺术领域违法行为之廓清、多种形式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之明确以及艺术法之发展演变,均包含于“艺术法”的内涵之中。本文围绕艺术法的发展沿革与现存困境展开的纵深研究,将为艺术法的学理研究夯实理论基础,并为后续应对策略的展开提供必要的论理支撑,从而促进我国艺术学与法学交叉研究的发展。

2.艺术法的渊源探寻

最早的艺术法创设实践可追溯至公元533 年。在彼时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的缜密组织下,法学委员会编纂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新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典律令,并修改法律教育大纲和司法职务标准,为后续“私法”的繁荣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其中,《法学阶梯》不仅就物权归属展开较为清晰的论述,还对公私财物范畴予以划分,要求物权所有人行使物权时须遵循“不影响该物上已设立之用益物权”原则。以艺术成果保护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艺术法,不乏对前述利益主客体的约束和规范。然而,仅凭当前单行法难以应对艺术作品从创造至修复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故需要结合我国晚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基本国情对其进行更新,从而促进艺术法的全面繁荣。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艺术法的立法进程得以推进。其中,艺术法的客体范畴由纯粹意义上的艺术实体逐渐向艺术作品物权移转、商品流通等方面发展,并涵盖对艺术创作者、从业者和管理者的权利保护、行为规范、行业约束和监督等内容,由艺术实体向无形领域过渡的艺术法立法模式得到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共识。然而,相较于我国略显滞后的艺术法立法现况,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艺术法的概念确立和法律完善起步较早。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其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即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请愿和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由此衍生的公民自由创作权,成为促进艺术创作者事业发展的权利本源。尔后,欧美国家在相关版权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艺术创作者的权利范畴和义务归属。一方面,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1886 年9 月在瑞士伯尔尼签订落成。历经近一个世纪的修改完善,该公约的内涵逐渐丰富,不仅涵盖实用美术作品和设计作品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对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基本原则、受保护作品范围、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问题逐一明确。该公约包含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标准和著作权认定规则,业已获得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并在生产实践中被普遍遵守。另一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 年9 月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同样是上世纪针对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又一颇具代表性的国际公约。其中,从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侧面对公约保护客体之作品版权属性的定位,卓有成效地提升了国际社会对文化艺术作品版权的重视程度,并在保护艺术作品的国际、区际协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人们很难对艺术与法律之间联系的源起进行准确的描述,但学者们已掌握两者各自演变的线索,将为学科之间的融合与发展提供重要依据。[2]事实上,相较于域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公约层面艺术法学科的探索与发展,我国在艺术法领域的研究的滞后性特征逐步显现。特别是面临改革开放后艺术作品交易活动日益频繁的现状,我国研究者开始正视艺术法立迟滞和内容缺漏等一系列弊端。为了契合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艺术作品交易、传播和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我国不仅颁布和出台了符合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律规范,更在国际层面加入多个公约。例如,1990 年9 月,我国颁布了首部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1992 年,我国先后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为两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而积极履行公约义务。进入20 世纪后,我国于2004 年颁布实施《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美术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该办法后被2016 年发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覆盖,体现了国家层面对规范包括美术品在内的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重视,分别从总则、经营规范、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定。与此同时,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艺术品捐赠法》、《艺术创作奖励条例》和《艺术品鉴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均有力地保障了艺术创作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国艺术领域创作、交易、流通和经营模式的逐步完善。然而,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艺术作品的市场规模日渐壮大,传统方式的行业规范和法律保护措施实难解决当前艺术领域潜存的疑难问题。针对经济全球化和科技智能化趋势,理应在认识艺术法对繁荣我国文化事业的积极意义基础上,正视当前阶段我国艺术法的立法困境与现存障碍,结合艺术学科教学需要、艺术创作与传播实际、艺术保护和管理现状,丰富艺术法立法模式,以促进我国艺术法领域的学理探究。

二、艺术法的学理价值及其发展现状

1. 艺术法的学理研究价值

艺术法的学理研究价值面向有二,其一是有利于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其二是有利于艺术学科的统筹建设和教学创新。加强艺术法领域的学理研究,能够为我国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方面,社会经济状况制约着社会整体发展;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又对社会文化产生制约。而艺术正是通过具象化的生产形式和生活实践,满足广大民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需求,理应解读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著名思想家和政治家恩格斯所言,社会经济发展作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的首要前提基础,亦承担它们的反作用力。[3]鉴于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复兴加快了革新步伐,例如党的十六大确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目标,十七大进一步提出通过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特别强调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更是提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并推动其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决策部署。[4]可以说,艺术产业的发展不仅提升了社会民众的审美能力,更符合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与党的十九大坚定文化自信的会议精神相契合。完善的法制保障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促进艺术市场长久繁荣的先决条件。作为文化的实体产物,艺术作品具备商业属性和市场流通性,其创作过程、交易流通、管理策划、文化遗产继承和自身价值的保护,均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的保护。

加强艺术法领域学理研究,还便于艺术学科的统筹建设和教学创新。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提升和艺术市场的发展,艺术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纷纷展开艺术法教育教学的调研与论证。此外,艺术创作者及其团队、艺术管理机构和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等艺术学科教育主体或主管部门,也亟需系统规范、内涵丰富的艺术法理论支撑。我国艺术法研究和相关教育教学实践起源于上世纪90 年代初。彼时的中央美术学院针对理论专业学生的课程需要,设计并讲授艺术法案例教学课程,取得良好效果。随后,中央美术学院将艺术法相关阶层确立为常规化必修课程,并由此促进复合型艺术人才的培养。鉴于此艺术法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诸如北京大学艺术学系、中央戏剧学院和首都师范大学等院校,先后向艺术学科学生开设了诸如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市场建构、艺术文化管理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课程,旨在提升其艺术法理论与实践能力。此外,高校与科研院所牵头的艺术法主题研讨会也为艺术法领域学理研究注入磅礴力量。如2019 年11 月,由中央美术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联办的全国首届艺术法国际论坛“艺术法与文化治理”在中央美术学院圆满召开。该会议从深入探讨艺术法现状与未来和艺术法的实践探索两大论坛版块,从艺术鉴赏素养的培育再到文化多元治理,汇集艺术法领域的最新观点与研究成果,探讨艺术法研究与法律实务的结合,提高艺术法的教育价值,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作出更为卓越的贡献。

2.艺术法的发展现状及其不足

现阶段艺术法研究现状大致从理论框架基础、立法研法普法、各类艺术作品侵权现状和教育教学体系等若干面向进行逐一探讨。

首先,理论框架基础层面。我国在非常短的时间融入且适应着市场经济体系,较于欧美多国历经上百年探讨并践行的艺术法保护理论基础,我们更多的是直接接纳和被动顺应,并在此后的实践中不断探讨和调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艺术法保护理论机制,因此我们很难以现阶段的切身实践和困难去检验过往艺术法保护机制的契合度。我国在艺术法研究的初探从1992 年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周林所著的《美术家著作权保护》揭开序幕,再到1995 年,身兼中央美术学院教授的周林老师主译了伦纳德·D·杜博夫和克里斯蒂·O·金的《艺术法概要》,成为国内第一部系统地阐述艺术法的译著。不难看出,我国艺术法的研究基底和逻辑构成相对较为薄弱,缺乏长时间的理论和实践支撑,多种艺术形式的法学基础不尽相同,亦缺乏艺术与法律保护的差异性观照。我国艺术法研究更强调的是艺术法作为应用法学的适应性和特殊性,更侧重的是针对某一门类或专业的艺术实体的法律保护实务,既忽略了从整体上位层面的综合理论研究,也忽略了视觉艺术和实体艺术相较的普遍性研究,导致针对艺术法理的类比分析和规律探讨难以深入展开。

其次,立法研法普法层面。现阶段国内艺术法研究在学理探讨和案例剖析都属于初级阶段,而庞大的法律体系层面涉及了知识产权法(《版权法》《专利法》)、民法(《合同法》《债权法》)、诉讼法(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以及《文物保护法》、《税法》、《拍卖法》、《国际私法》等众多面向,对艺术的产权界定和归属的边界依旧较为模糊。艺术法在确立阶段、研究阶段和普及阶段,缺乏相对完善且适时更新的艺术法典型案例数据库用于数据类比和案例分析,缺乏全国层面的艺术法研究团体用于理论研究和观点磋商,缺乏自上而下从政府到社会再到教育职能部门和一线教学单位的联合宣传教育。由此可见,艺术立法在中国所面临的极大困难和挑战。

再次,各类艺术作品的侵权现状。在深入探讨艺术的形态和种类后不难看出,艺术作品本身的创造过程就是复杂且繁琐的,作品本身的参与人员有单个和多个的区分。单个的艺术创作者享有艺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但多个创作者面对创作过程中不断扩张的协作团队,或是提出启发性关键性改良策略的新增个体,去判断这类产权的归属就并非易事。以艺术设计作品为例,涉及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与版权的重叠保护、整体设计和局部设计的外观专利保护以及具象的设计图纸的保护范围界定[5]。诸如工业设计作品、建筑艺术作品、室内设计作品、服装设计作品以及广告设计作品等被抄袭和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体现在对外观样式的模仿、对集体方案的私有利益独享以及对自身设计图纸的过度公开共用等方面。艺术设计作品普遍存在设计周期较长、设计流程复杂且参与人员广泛等特征,也加剧了对还未公开的艺术理念和设计成果雏形的产权保护难度,加之现代艺术作品的传播途径已逐渐向互联网、移动设备第三方应用等线上共享平台这类更为公开化透明化信息传递方式侧重,艺术设计作品被仿冒抄袭的现象也愈发严重,作品本身的升值空间也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作品创作者的切身利益和艺术设计的良性竞争与共赢。

最后,艺术法教育教学体系层面。艺术法发展的根基是倚靠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国策引导教育强国和文化复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文化产业已经占据市场经济的重要份额,也要求着社会加强对高素质复合型多元化艺术法人才的培养。面对市场需求和社会共识,我们也要直视现阶段艺术法教育教学体系建构的瓶颈,这体现在理论体系缺失、专业范畴模糊、学科设置有待调整、教材建设不足、教学与实践联系不紧密和师资队伍待提升等方面。艺术法属于跨界交叉的模糊领域,艺术类或人文社科类都有广泛涉及,回归到艺术管理的原生专业方向中,单独的艺术学科视域或法理法条约束,都难以一概而论去定义许多接踵而至的社会侵权现象。艺术法学科设置存在公共课程设置面向过于宽泛且课业累赘,选修课程未关注现实热点问题调整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教材内容刻板陈旧缺乏创新亟需更替,教学内容与艺术专业本身的交叉契合度不足,导致对应用法学理论的淡化传授,深深影响着教学效果。由此可见,现阶段的艺术法教育教学体系整体上存在覆盖面小、层级较低、缺乏合理教学系统设置等问题[4],极大制约着艺术法教学的实际效能。

三、艺术法的完善路径

艺术作品的创作传播、鉴定买卖、展览流通等方面均受到了艺术相关律法的框定,其意识形态特征在艺术法的界定下得到了充分地保护和发展。因此,为了更为客观地加快艺术文化市场体制良性发展,为了更为全面地促进艺术创作和文化治理,结合现阶段我国艺术法发展的实际效能,笔者以教育教学为基石,以创作传播为媒介,以管理治理为途径,对艺术法结合“高校—市场—社会”的改良策略做了简要概述和总结,整理如下:

1. 艺术法教育教学的措施

推进国内艺术法基础教育教学,是艺术法改良的基石所在。现阶段各大高校须切实探寻与专业发展相适应的艺术法学理论框架,并对教学展开相关措施予以普及推广。落实到具体的教学改革实践,归根到底还是结合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以理论体系改革促进教学体系建构,以教学内容重置促进教学手段更新,丰富艺术法教学的实践创新,为艺术法人才培养奠定踏实的基础。

一线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把积极拓展艺术法的研究群体作为夯实艺术法理论基石的首要策略。在研究人员配备方面,由少数学者间接参与转为鼓励中青年骨干教师集中探索,由分散不系统地分析转为组团独立专攻,由各自为战转为集中探讨。在专业归属和课程设置方面,应正确处理学科交叉的隐性问题,现阶段我国的艺术法还处于涵括了艺术和产权保护相关联的多部律法规范的阶段,并未形成独立系统的发展研究体系,传统艺术学科中的艺术法知识教学成分难觅踪影,现代艺术设计学科的艺术法知识相对来说有所涉及,却也面临专业定位偏颇、内容设置不均、普及面积较窄等问题。

在艺术法教学材料编撰工作方面,虽依靠上世纪末至今的若干学者的拓荒性研究,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周林的《中国艺术法述评》和《艺术法概要》、中央戏剧学院宋震的《艺术法基础》或是其他专家学者发表的关于高校艺术法人才培养的构建途径等相关论述,艺术法的授课教材依旧处于起步阶段。高校应积极编制艺术法相关教辅教材,合理规划教学课程和教学内容,结合高校思想政治必修课和艺术法通识课程教材,拓宽授课面向和接受群体。具体可从在面向全体本科生公共通识必修课《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中加入普及中国基本法律体制,培养学生尊重法律权威的法律意识。在面向中高年级艺术生的专业基础课《艺术法基础》中加入艺术创作、艺术传播和艺术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如合同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课程要素。面向高年级相关专业的学生开设艺术与法律的相关选修课,扩大艺术类学生的接受途径,并且注重具体授课实践的生动性和通识性。在面向研究生的艺术学专项教育,要创新教学手段,壮大师资力量,不仅可以联合全国高等教育姊妹院校的共同研究命题召开阶段性学术研究会议,而且有必要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分版块有递进的学术讲座,促进艺术法研究学者的广泛参与,加深艺术法研究领域的深度,促进艺术法教学的实际效能。

2.艺术创作与传播的保护

回归到艺术创作领域的艺术法,实质上是客观中立地去理解和保护艺术创作者在整个艺术实践流程中的合法权益。作为艺术创作的来源和艺术法保护链的客体,艺术创作者满怀着创作热情对社会普遍审美进行着改良和提升,既受制于政治诉求的法律限定,又接受着著作权法等法律保障。例如作为文化领域的最为关键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于2010 年2 月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深度改良,强调创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表演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4]

艺术创作成果通过不同途径的传播以实现其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传播方式不断革新的今天,书籍纸媒和集中展陈的传统传播途径已逐渐被影音传媒、电子通讯、互联网数字媒体所取代。当下所指的艺术创作成果,已不单是物化的某件艺术作品,更可细分为包含传统艺术创作、艺术技术转移机制和高校艺术成果转化在内的线下实体类的艺术作品以及包含数字化多媒体艺术成果、艺术共享网络成果和艺术创意在内的线上虚拟类的艺术作品。无论线下实体类艺术创作还是线上虚拟类艺术创作,都需要在创造和传播过程中得到积极妥善的法律保护。

立足十九大以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业态发展和文化经济政策,形成政策层面的指引效力,从维权意识、行业规范和法规建制层面进行展开。其中,在维权意识层面,要树立艺术创作者的维权意识,加强学术规范的道德建设;在行业规范层面,要完善艺术法产权管理体系,强化艺术行业的市场监管;在法规建制层面,要丰富民商法规范供给,协调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的多元共治。在艺术传播进入过程中,需营造良好积极的艺术创作氛围,促进艺术创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艺术传播过程中,由监管部门严格把关,建立体系化规范化的奖励机制,肃清色情暴力的非健康艺术创作现象;在艺术得以传播后,保护艺术创作者的版权,打击非法盗版伪劣行径,若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应由相关部门督促进行民事赔偿和惩戒处罚,严重情况则须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3.艺术管理与文化治理的策略

不同于传统艺术和影视传媒等方向的艺术从业领域,文化产业管理、艺术文化管理和文化遗产治理等在社会文化市场比重加深。艺术管理的相关工作职责是以文化市场发展需求为前提,遵循现代管理理念,结合艺术生产、艺术传播和艺术营销,帮助社会提升对艺术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艺术法保障着艺术生产、艺术传播、艺术传承和艺术治理,服务于艺术文化创新成果的社会化、产业化、产权化的发展目标。艺术法的行政法律制度观照文化的政治诉求,对于艺术创作者所涉及的艺术法学知识可归纳总结为以下:传统美术创作、音乐舞蹈和设计类相关领域的艺术创作者需掌握知识产权的归属,了解《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影视传媒类艺术从业人员需掌握《广告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实施细则;而文化产业管理人员除掌握前两者的艺术法领域总和以外,还须掌握视觉艺术管理、投资咨询、演出制作和展览策划等各环节所触及的综合性法律知识,如《文化市场行政执行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地域特殊性法律法规等。

随着艺术品市场规模的扩大和艺术产业门类的拓宽,艺术立法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随之增多,诸如艺术领域的去边界化加强,VR 虚拟现实、人工智能、数字化新媒介等技术更为直接地参与到艺术创作和展陈之中,不断挑战着外界对既有“艺术作品”“艺术创作活动”的定义和认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复兴的加深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展开,艺术法所涉及的法律制度、法律活动以及裁决判定也不断加深,由原来的聚焦在艺术品领域逐渐扩展到新农村振兴、文化乡建、艺术旅游发展、文化遗产治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发保护等领域,为艺术法拓展了新的边界。文化治理体系是社会主义文化现代化复兴的重要环节,艺术法作为艺术管理体制的有机轴承,应当立足尊重法学建制规范,提高文化治理水平和能力。

身处艺术法外沿和内因不断变换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应当正视市场上即发案件的争议,结合艺术作品侵权问题、艺术品版权归属、艺术评判言论、艺术创意知识产权保护等常见问题,维护艺术创作者合法权益,遵循文化多元化和法律制度化,改善艺术市场环境,净化艺术创作生态,将艺术法体系改革纳入到国家法制建设的整体命题之中,以建设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艺术法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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