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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美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外经验及启示

2020-12-06湖南科技大学艺术学院王洪斌

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民间文艺印第安民间

湖南科技大学艺术学院 | 王洪斌

湖南科技大学建筑与设计学院 | 林军

在信息化时代,全球一体化进程加速,民间美术越来越容易被任意开发和滥用,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民间美术的传承和发展。民间美术保护日益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推进法制建设,以对民间美术提供保护。虽然国际立法主要是围绕民间文艺进行的,但民间美术作为民间文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推动国内民间美术相关立法。国外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模式、民间美术权利主体的权利、救济方式、立法不足等为我国民间美术的保护提供经验和启示。

一、关于民间美术权利主体的模式

通过知识产权立法来确保民间美术保护工作的开展与推进,其先决条件是确定民间美术的权利主体。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来看,民间美术的权利主体一般分为国家主义、集体主义两种模式。

国家主义模式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没有明确权利主体的特定民间美术,由国家指定特定部门来行使权利,民间美术属于国家。如突尼斯立法将民间美术看成是国家遗产的重要部分。1966 年,突尼斯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国家遗产的组成部分,任何人具有盈利目的使用民间文学和艺术都需要获得国家文化部的授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受民间文学、艺术启发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都要得到文化部的许可。1994 年,新的《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规定,取材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也要得到文化部的许可。[1]可见,突尼斯立法将民间美术看成是国家遗产,突出的是国家主体的理念,由文化部来进行授权、许可与管理民间美术,即由文化部来代行国家主体权利。非洲国家加纳也是如此,加纳版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归政府所有,不经相关部门授权并缴纳费用,任何人不得使用民间文艺。[2]在马里,民间文艺也被认为是国家遗产的一部分,除了公共部门外,所有谋求利用民间文艺牟利的人必须事先获得艺术和文化部的授权。[2]802

集体主义模式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特定民间美术属于创作该民间美术的特定的族群、社区的全体成员。如菲律宾知识产权立法将民间美术看成是土著社区集体所有。1977 年,菲律宾通过《土著人权利法》,该法确定土著人文化社区(土著人)享有系列权利,其中包括了土著人创造的艺术。《土著人权利法》第34 条规定,土著人文化社区(土著人)有权获得对其文化和知识权利的充分所有权、控制权和保护权,他们有权采取特别措施以控制、开发和保护其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表现。[3]从实质上看,这其实确认了其土著社区或者说族群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了集体是包括民间美术在内的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2000 年,巴拿马《特别知识产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人是创造和保有传统文化的土著社群,土著社群的传统表达均构成其文化财产,除非由土著社群自行申请,否则,该传统表达不得成为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享有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专有权的对象。[4]1997 年,泰国《宪法》46 章规定,传统社区的成员享有保存或恢复其自身风俗习惯、本土知识、艺术或该社群和民族的优良文化的权利,并有权按法律的规定管理、保存、使用。巴西联邦共和国1998 年《宪法》第231 条规定,必须承认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风俗习惯、语言和传统,以及他们对其依据传统占有的土地的原始权利。[5]可见,大部分国家认为民间美术属于特定族群、社区。

二、关于民间美术权利主体的权利

1.确认民间美术产权的精神性权益

民间美术知识产权的精神性权益主要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和文化发展权。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最早被确定在《伯尔尼公约》第6 条之2 第1 款中。民间美术属于特定的族群、民族或者社区,要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要表明创作该民间美术的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特定民间美术的权利主体,这项权益一般称为署名权。在民间美术立法中,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非常重要,有利于创作者声誉的提高和其他权益的实现。在使用民间美术作品时,如果不提及其创作者,不利于推广、传承民间美术,但如果滥用民间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在低劣的作品上随意署名,更会对民间美术原创作者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非洲国家加纳的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在任何关于民间文艺的用途中,必须要明确署名权,要提及其创作者的民族、地域、姓名或笔名。[2]789-790

文化尊严权即保护民间美术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由于民间美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进行保护。民间美术被歪曲、被滥用的现象时常发生。如2004 年第46届美国格莱美颁奖典礼上,一个名为OUT KAST 的组合进行表演并获得极大成功,但后来引起印第安人的愤怒和抗议。印第安人认为该组合的表演滥用了印第安人仅为仪式所用的羽毛、战争绘画、战斧等象征物,没有征得印第安人的同意,在娱乐场所肆意滥用,伤害了他们的宗教情感。其实,早在1935 年,美国就通过了《印第安人艺术与手工艺品法案》(IACA),1990 年,对该法案进行修正,反对任何人销售、虚假暗示该产品为印第安人产品,或者该产品为印第安人、印第安部落生产。任何人歪曲其他商品作为印第安人生产的物品或者产品加以出售,将受到刑事和民事制裁,通过强调真实性原则来维护印第安文化尊严权。1946 年,《兰哈姆法》商标法也持同样的原则,该法案是基于北美土著居民社会抱怨他们的物品、产品被非土著居民进行商业开发,这些人要么仿制印第安艺术、手工艺品,要么虚假地表示非印第安土著作品和部落之间的联系,法律旨在从艺术和手工艺品的角度保护和支持美洲土著部落的文化整体性。[6]非洲国家加纳知识产权法也对文化尊严权进行规定,反对任何扭曲,损害民间文艺声誉或诋毁民间文艺作品的行为。[2]790未经许可,在加纳进口、出售、提供、散布以及在加纳境外复制、翻译、改编加纳民间文艺都是犯罪,一旦定罪,将面临巨额罚款、2年监禁。[2]80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 年通过的关于民间艺术的示范条款,保护民间艺术的表达不被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政策目的在于防止未经授权的商业化使用和冒犯性滥用,旨在促进对土著文化的尊严和完整性的尊重;委员会指出,任何拟议的规则都必须以这些社区的需要和期望为指导,必须尊重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认定的权利,任何此类规则都必须有助于它们持续的经济、文化和社会进步与繁荣。[6]379

文化发展权是指民间美术的所有者,包括个人、民族、社区拥有的民间美术得到保护与发展的权利。在加纳,一项民间美术在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保护的情况下,如果有明确创作者,其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以及死后50 年,那么,在这个期限内,作者及继承者具有复制、翻译或改编作品的专有权。任何作品,没有被作者授权,复制、出售、展览等商业化使用都被认为是侵权。对于版权侵权的民事救济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害、恢复名誉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处以刑事处罚,如监禁、支付赔偿金和没收侵权所得等。[2]790

2.建立商业化使用民间美术的利益分享制度

民间美术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着民族、社区的共同精神、记忆、文化的积淀,是文化创新的源泉,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重要资源。对民间美术进行保护,不仅要确认、保护特定民间美术权利主体的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发展权等精神性权益,而且要保护民间美术产权的使用权、获得收益权等经济性权益。如果认为民间美术已经进入共有领域,其他人可以随意使用,那么特定民族、社区的民间美术的尊严和价值得不到捍卫,民间美术可能被违法使用和滥用,特定民族、社区的民间美术主体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些国家实行民间美术作品使用收费制度和利益分享制度。①如菲律宾《土著人权利法案》就有类似的利益分享制度,凡是对民间美术进行商业化使用的,必须向有效代理社区利益的组织按照比例缴纳一定收益,如果没有这样的组织,收益则由国家保管。[5]125突尼斯的《突尼斯文学艺术版权法》也对民间美术采取版权保护,国家设定专门的部门对民间美术的使用进行许可和收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间文化需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在非洲国家,使用民间美术所得收益的25% 由当地政府收取。[7]爱沙尼亚更是建立了民间文学艺术数据库,便于研究者以及其他非商业利用者免费使用民间美术,同时,为商业化使用民间文艺提供了良好条件。

三、关于民间美术知识产权纠纷的救济方式

一是依靠传统的习惯法调节、解决民间美术纠纷。过去乃至现在,非洲、南美洲一些国家为解决少数民族、部落的民间文艺纠纷,往往依靠基于传统的习惯法,这成为保护民间文艺和调节、化解相关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一般来说,习惯法赋予的权利在社会标准上被承认,取决于授权方或者个人在传统社会中的作用、血缘关系、年龄、性别、头衔等,并通过基于共同利益的制裁或宗教信仰体系来强制执行。传统社会的社会组织是基于强大的血缘关系之上的宗族作为基本构成,宗族领导负责处理成员的争端,通过惩罚来控制部族成员的行为,并且辅助通过道德和宗教信仰来影响社会成员。在部族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明确的,只有特定团体的成员才有权履行自己的职责,非本部族成员禁止从事为本部族成员独特保留的活动。这些规范与民间文艺权利的承认有关,这与现代知识产权非常相似。在通常情况下,一个部族只需要少数掌握专门技能的人来满足社区对木制盘子、凳子、鼓、斧头或矛刃等生活用品和艺术品的需求。如在尼日利亚,笪卡卡日人赋予妇女专有的为坟墓进行雕刻的权利。如同所有传统规范一样,这些关于民俗规范的遵守是根据血缘关系的程度而变化的制裁制度来确保的。如果有人违反规范,就一定要进行惩治,进而确保部族成员的行为规范。当然,更广泛的社会群体遵守这些规范的动机是根据部落中氏族之间可能存在的共同利益和仪式价值观。制裁措施通常由组成团体的领导人决定,范围从谴责、罚款、排斥甚至驱逐出该部落组织。[2]786在澳大利亚传统部落社会,艺术家一旦授予生产某种艺术品的权利,他就有权采取行动来保护艺术品不受侵犯,并有权惩罚未经授权或违规使用该艺术品,惩罚措施包括停止继续生产该艺术作品,严重者禁止参加部落仪式、迫使其离开宗族、甚至是进行鞭打、处死等肉体刑罚。[8]

习惯法主要依靠规范和制裁部落成员来保护民间美术,在集体内部,基于社区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信仰,有一种外在力量迫使成员承认、尊重和民间美术有关的权益。由于习惯法只对部落等组织内部成员有效,这种体制有固有的缺陷,限制习惯法在处理未经授权使用民间美术方面的有效性,因为许多从事未经授权使用民间美术的人都是“外来人”,他们不是本集体内部成员,他们没有动机去遵守特定部落的规则,也由于缺乏司法管辖权而没有治理效果。在小规模的传统部落社会,商业动机还不强,美术的生产主要出于生活、生产的必要,向其他成员提供美术作品的专家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随着现代国家、社会的出现,伴随着商业主义的强化,传统习惯法越来越难以规范民间美术活动的有序开展。[2]787正是基于习惯法的局限性,寻找可以替代的保护民间文艺的方法势在必行,其中,通过知识产权法为主体的法律进行保护和行政手段解决纠纷是比较可靠的方法。

二是基于司法实践解决民间美术纠纷。相对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救济措施能更为有效地保护民间美术的法定权利,这意味着,民间美术主体的权利可以在国家范围内而不仅仅在当地社区的有限管辖范围内得到执行。国家的法院系统能取代长老以及社区、族群领导者的权威,强化关于民间美术的禁令与规范,使传统社区能更好地保护、使用以及传承民间美术,如果被侵权,也能够得到有效赔偿,而侵权方,包括那些改变或亵渎民间美术作品的人,将受到刑事和民事制裁,而不像过去那样,使违反者受到传统习惯法规定下的可能无法执行的神秘羞辱。[2]792

1990 年,美国对《印第安人艺术与手工艺品法案》(IACA)进行了修订,法案规定对滥用少数民族艺术与手工艺进行民事救济,印第安部落及其代理人艺术与手工艺协会等开始依靠司法途径来捍卫他们的权益,联邦法院受理了部分诉讼。但原告几乎很少能取得实际性的胜利,有代表性的案例是2005 年沃尔德伦和2006 年哈特福德案件。沃尔德伦案件是第一个提交给联邦上诉法院的案例,原告印第安艺术与手工艺组织诉被告特丽莎·沃尔德伦(Trisha Waldron),声称沃尔德伦不是印度安人,但他出售印第安风格的珠宝,同时在广告中使用了印第安人部落的名字“纳瓦霍人”(Navajo,美国最大的印第安部落)、克劳人(美洲土著,很多居于美国蒙大拿州),侵犯了印第安人利益,虽然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但第七巡回法庭的法官波斯纳认为,根据现在的法律,“虚假暗示”并不意味着任何标注印第安的产品就违反了IACA,相反,他表示,陪审团在裁决一项指控是否构成“虚假暗示”时,要明确“虚假暗示”包括广告、标签、销售地点、向普通顾客暗示等整体销售体系。[6]375在2006 年的哈特福德案件中,被告斯特拉维纳不是印第安人,但在广告中假冒、制造销售印第安艺术和珠宝。然而,法庭认为原告必须证明所指控的损害与非印第安产品的虚假陈述有关,也就是说,原告必须证明销售非印第安产品的非印第安人商人明确地宣称他的产品是真正的印第安产品。沃尔德伦和哈特福德案中,法院限制了IACA 的范围,将赔偿责任限制于宣传产品为真实“印第安产品”。因此,立法和法院司法解释为印第安人和非印第安人继续创作此类作品提供了广阔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来说,美国法庭认为印第安人的艺术与手工艺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美国对于利用民间美术进行再创作的行为并不禁止。因此,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根据美洲原住民民间传说创作作品,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法案并不能真正阻止非印第安人侵犯印第安人权益。但美国的IACA 基于商标和“广告真实”法,对那些从销售假冒“印第安商品和产品”并获利的人设定了民事和刑事责任,IACA 只保护销售美洲原住民创作的“真实印第安”作品,而不禁止基于印第安人传统创作新的作品,IACA 维护了最基本的商业秩序,制止了对民间美术作品的假冒与滥用。

澳大利亚在现有的版权法框架下进行土著美术作品的保护。在米尔普鲁鲁(Milpurrurru)诉讼案件中,法庭认为Indofurn 地毯纺织公司没有经过授权,就在越南大量生产复制带有土著艺术作品图案的地毯,并进口到澳大利亚。这些作品都是国际知名的土著艺术家根据土著神话中的黄金时代的故事设计的图案,澳大利亚土著神话中的黄金时代的故事对于土著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它象征着过去神秘时期,对于土著来说,是一切知识和生命的源泉。况且所有的作品都已公之于众,并已在国内和国际上展出并被澳大利亚博物馆收藏。该案根据1968 年著作权法第37 条之规定,禁止进口与受版权保护的类似作品,法院裁定,根据版权法第37 条14 款和31 款,从越南进口到澳大利亚销售的地毯,大量复制了澳大利亚土著美术品。禁止被告进一步继续侵犯澳大利亚土著艺术品和禁止进口类似作品,被告赔偿原告231862.70 美元费用。[8]187澳大利亚司法实践表明了未经授权使用土著的艺术作品,实际上盗用了土著的文化遗产,法院承认了土著人对这些绘画艺术品的权利和文化情感,相应地依靠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来保护其权利与情感。

《尼日利亚版权法》保护民间文艺的表达,该法规定,当这种表达出于商业目的,或超出传统或习俗语境时,非经授权,不能被改编、翻译和其他转换。[2]800无论何时,涉及民间文艺印刷出版和传播,法律要求必须提及民间文艺的的来源和作者。非经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许可同意,擅自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将面临赔偿损害、禁止使用或法庭认为的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2]801在刚果,国家组织了一个被称为“作者协会”的社会组织代表作者的利益,收取版税,监督民间文艺的使用,民间文艺被视为国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进行任何商业目的的表演、复制或改编之前,必须征得社会团体的许可。刚果著作权法规定,未经作者协会许可,禁止进口或流通在国外制作的民族民间文艺作品的复制品,对在刚果境内或境外非法出口、进口或复制民间文艺作品处以罚款。[2]802马里,法律禁止未经部长批准而全部或部分转让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或专有许可权,法律还规定对所有未知作者的民间作品收取使用费用。喀麦隆法律同样将版权保护扩展到“源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作品”。在商业开发任何民间文学艺术之前,必须向国家版权协会(“协会”)寻求许可,国家版权协会(“公司”)代表作者利益,规范喀麦隆民间文艺的使用,协助对受保护作品的非法使用者提起侵权诉讼。同样,在中非共和国,在对民间文艺进行商业开发之前,必须经中非版权局授权,未经事先授权,擅自开发民间文学作品是犯罪行为。中非共和国实行利益分享制度,从民间文化使用中收取的费用在作者和版权办公室之间按一定份额进行分配,版权局使用其费用份额用以发展民间文化。[2]803

四、关于民间美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

首先,阐述民间美术权利时,非洲国家往往突出国籍和领土概念,进一步加剧了版权立法中的定义缺陷。在很多国家,同一民族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因此,以国籍和领土概念为基础保护民间文艺,产生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难题。例如,在非洲国家加纳,版权法将未经许可进口在加纳境外生产的加纳民间文学艺术的作品定为犯罪。然而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如埃维人(居住于加纳、多哥境内和达荷美边境的黑人种族)的社区横跨加纳、多哥边界,难道在多哥使用多哥埃维人的民间传说就违反了加纳法律?同理,对于加纳的埃维人来说也是如此。如果法院仅用加纳埃维人来狭义地界定该民族社区,那么它很可能会侵害了多哥埃维人的利益,从而导致不公平。与此问题相关的是,当民间文学作品在几个国家的少数民族中同时存在时,如何控制这些作品的使用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例如,在美国广泛用于制造服装、领带、帽子、袋子、女用披肩等的肯特布是由加纳、象牙海岸和多哥的阿善堤人、埃维人和恩济马生产的,很显然,这些社区都有权声称所有权并使用肯特布。非洲版权立法中的商业使用收费制度,如果没有提供适当的豁免,可能会导致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的少数民族社区成员使用他们自己民族创造的民间文学艺术还需要缴纳费用的尴尬局面。另外,非洲版权法普遍要求使用者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使用之前获得相关版权机构的许可,忽视了传统社区将这些民间文艺商业化的权利,在制度安排上,将少数民族社区排除在商业化使用民间文艺之外。[2]805

其次,美国立法将民间美术作为公有领域对待,保护范围狭窄,不能有效起到保护印第安民间美术的作用。和非洲国家不同,美国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所有原创作品的作者,作者的住所或国籍与保护无关,只要是有形表达的作品,作者有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制作衍生作品,以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性等权利。如果据此发明专利,授予20 年保护期限,之后进入共有领域,对于符合兰汉姆法案的可以注册商标,商标必须是独特的。该法案禁止登记任何“不道德、欺骗性或诽谤相关的商标”,如可能贬低或虚假暗示任何人(活人、死人)机构、信仰或国家符号的。

早在1935 年,《美国土著印第安人艺术与手工艺法》就解决了印第安手工艺产品的真实性问题。根据该法成立了印第安工艺品委员会,负责颁发将在专利局和商标局注册的印第安手工艺作品认证标志。对伪造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标志或将一般物品故意宣传是印第安产品的人处以民事和刑事处罚。但该法有明显的局限性,它对民间文艺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适用于复制、仿造土著手工艺品但不作为印第安手工艺品进行宣传、销售等情况,所以该法颁布60 年也没有人根据该法受到起诉。基于民间文艺创作者的身份认定、创作时间等问题,美国立法在总体倾向上认为民间文艺的集体性、族群性使得人们无法断定民间文艺中的个人权利,从而将其保留在公有领域,在美国,民间文艺是人人可以自由使用的,这个概念不利于印第安民间文艺的保护。”[2]821这给印第安民间文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商业主义的破坏性开发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1990 年,《美国土著民墓葬与赔偿法案》授权博物馆退回从印第安人坟墓取得的遗骸和物品,根据该法令,请求返回的人员必须证明和该遗体有直系血统关系,必须证明对这些物品拥有优先所有权。可以预见,这项法律对关于印第安人对其文化财产的权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鼓励他们寻求归还更多物品和主张更多的文化权利。[2]822

五、国外民间美术立法给我国的启示

1. 建立民间美术商业化利用的利益分享机制,明确规定原创地社区、族群的利益分享权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在商业化的推动下,民间美术的开发与再利用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我国民间美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商业化利用利益分享机制,以实现原创地少数民族、族群、社区居民与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查询可知,2000 年,郭宪诉国家邮政局侵犯剪纸作品著作权案;2001 年,白秀峨诉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侵犯剪纸作品著作权案;2008 年,“吉祥兰州”剪纸作品侵权案;2015 年,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银行侵犯著作权纠纷侵权纠纷案等民间美术纠纷案件涉及的主体都是民间美术衍生品的权益主体,而基本上没有涉及民间美术源生作品的权益主体,涉及的客体都是民间美术衍生作品,而基本上没有涉及民间美术源生作品,发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我国民间美术知识产权保护中,没有建立一种商业化使用民间美术的利益分享制度,民间美术的原创地族群、社区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和补偿,抑制了他们在保护民间美术方面的积极性。新时代,在我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弘扬传统知识文化的背景下,在扶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建立民间美术商业化利益分享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民间美术纠纷解决机制

民间美术纠纷的解决,要多管齐下,完善多种救济途径。一是继续完善民间美术司法实践。鉴于民间美术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建立民间美术公益诉讼制度,扩大民间美术权利主体的范围,改进代表人诉讼制度。当特定民族、族群、社区的民间美术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该民间美术的传承人、村、社区负责人和地方政府都可以作为主体进行诉讼,从而改变某特定民间美术被侵权时,无民事主体提起诉讼或法院以不符合起诉资格为由驳回其诉讼的困境。二是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主要方式的多元化民间美术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充分发挥族群、社区、地方基层政府以及民间文化组织、协会、团体等第三方组织机构在解决民间美术纠纷中的作用,化解矛盾与纠纷。

3. 整合各种民间美术抢救工程,积极推进数据库建设

我国民族众多,民间文化遗产极为丰富,但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在生活方式的快速变迁中,许多民间文艺迅速枯萎、飘零、毁损,传承与保护民间文艺成为迫切需要。从2003 年开始,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启动了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在中宣部、财经部等部门的支持下,开始对全国重点的濒危民间文化遗产展开全面、系统、科学的普查、记录、整理、出版和保护。这不仅是对濒危的民间文艺的抢救性建档和保护,而且可以利用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整合这些资源,为民间美术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和支撑。

注释:

①很多国家制定了排除规则,如加纳规定,个人的学术研究应用作品、教育、教学中使用等排除规则。实行利益分享制度主要针对商业化使用民间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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