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法
2020-12-06柳兴洪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越南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对象和调整范围
本法的适用对象是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主要规定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权利、义务、服役(工作)制度、待遇保障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词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词语的含义理解如下:
1.专业技术军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按照职称类别被选拔招录到人民军队中服役,并授予专业技术军人军衔的越南公民。
2.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按照工作岗位或职称类别被选拔聘用到人民军队中工作,且不属于应授予军官、专业技术军人、士官、士兵军衔的越南公民。
3.现役专业技术军人:在人民军队的常设力量中服役的专业技术军人。
4.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按照本法的规定已在人民军队预备役中登记服役的越南公民。
5.战斗员:直接参与完成战备、战斗任务的现役专业技术军人。
第三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职能定位
1.专业技术军人是人民军队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骨干力量,保障领导指挥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开展,担负战备、战斗、战斗保障和其他任务。
2.国防工人是人民军队编制内按照工作岗位使用的主要劳动力量,在军用武器装备生产、维修、改进和保管单位中工作,为军队实现战备、战斗和其他任务提供保障。
3.国防文职人员是人民军队编制内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按照职称类别分类使用,在军队机关、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文化宣传机构、医疗机构和国防部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中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管理、使用原则
1.绝对置于越南共产党的直接和全方位领导之下,置于国家主席的统领之下,置于政府的统一管理和国防部长的指挥、直接管理之下。
2.落实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分工负责制和分级管理制。
3.按照编制、岗位和职称标准管理使用。
4.按照政治品格、道德修养、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执行任务情况考核评价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
第五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使用
1.按照人民军队的编制,一个职位只能使用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中的一类。
2.根据本法第三条规定,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使用事宜由国防部部长规定。
第六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权利:
(1)国家为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提供物质、精神生活保障,针对人民军队的任务性质制定优待政策;
(2)按照从事岗位、工作类别接受政治、军事、法律和专业技术、业务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从事本职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3)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义务:
(1)绝对忠诚于祖国和人民,绝对忠诚于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严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律,严格执行军队纪律,时刻准备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
(3)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当上级赋予任务时,若有明确依据表明该命令违反人民军队的条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应立即向该上级报告;在仍需执行该命令的情形下,若及时向该上级的直接领导报告可免除承担执行此命令的责任和后果;
(4)保卫国家、军队、单位和集体的财产和利益不受侵害;保卫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积极学习政治、军事、法律、文化、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按照岗位要求,不断增强组织性、纪律性和身体素质,苦练政治本领和战斗本领;
(6)专业技术军人必须执行战斗和战备任务,不畏牺牲,保卫祖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保卫人民、党、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履行国际义务,执行人民军队的条令条例,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军人的其他义务,履行本款规定中第(1)项至第(5)项义务;
(7)除需履行本款规定中第(1)项至第(5)项义务外,国防工人还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劳动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定;国防文职人员须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法》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违抗命令,逃避、推诿上级赋予的任务。
2.利用职权或执行任务之机侵犯国家利益,侵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
3.违反人民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和纪律。
4.从事、参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禁止的活动。
第八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选拔招录原则
1.按照人民军队的编制、任务要求选拔招录。
2.确保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性别平等原则。
3.强化相关机关和单位首长的领导责任。
4.按照工作岗位的标准、条件和职称要求选拔。
5.优先选拔招录在人民军队服役且完成任务出色的士官、士兵,专业技术好、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及少数民族人员。
第九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评价
1.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评价主要围绕政治品格、道德修养、工作能力、专业水平、业务水平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结果是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安排岗位、调配使用、培训深造、奖励处分和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2.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评价结果分为以下几个等次:
(1)优秀;
(2)良好;
(3)基本称职;
(4)不称职。
3.国防部部长负责制定本条规定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管理使用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权限
1.国防部部长的权限:决定给专业技术军人授衔;为拟晋升上校军衔的专业技术军人晋衔,增加上校军衔的专业技术军人的工资档次;为工资等级与上校军衔专业技术军人工资等级相对应的国防工人、文职人员增加工资档次;决定延长上校军衔专业技术军人,与上校军衔专业技术军人工资等级相对应的国防工人、文职人员的服役(工作)年限或退役(退出)事宜。
2.国防部部长的权限:专业技术军人选拔招录的程序、手续和定级、晋升、转岗事宜;国防工人的定级、晋升和转岗事宜;国防文职人员的定级、晋升和转岗事宜。
国防部下属单位指挥长的权限: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增加工资档次、晋衔(晋级)、退役(退出)事宜。
3.具有增加工资档次、晋衔(晋级)权限的职权部门具有相应的降低工资档次、降衔(降级)、剥夺军衔的权限。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申诉权利
1.若有依据表明单位指挥长的行为与其职责不符或其做出的决定违反人民军队的条令条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有权申诉。
单位指挥长应按照国防部部长规定的程序、手续,在权限范围内接受、审查和处理申诉。
2.按照法律的规定实现其他申诉权利。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的国际合作
1.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的国际合作必须遵循相互尊重独立主权、不干涉内部事务、平等互利的原则,必须符合越南法律和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必须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2.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中国际合作的形式:
(1)培训、科学研究、研讨会、信息和资料交流;
(2)参加国际演习、演练和比赛活动;
(3)专家间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军人的军服、军衔标志、军兵种标志、证件和国防工人、文职人员的制服、证件
1.为专业技术军人配发军服、军衔标志、军兵种标志,发放专业技术军人证。
2.为国防工人、文职人员配发制服,发放国防工人证、国防文职人员证。
3.政府负责制定本条规定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 专业技术军人的服役制度
第一节 专业技术军人的选拔招录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军人的选拔招录
1.选拔对象:
(1)因编制体制调整所任职位被撤销的越南人民军现役军官;
(2)满现役服役期,在预备役服役的士官、士兵;
(3)国防工人和国防文职人员。
2.招录对象:
18 周岁以上,常住地为越南且不属于本条第1 款规定对象的越南公民。
3.选拔招录的条件、标准:
(1)政治合格、品德合格、身体素质达标、履历清白且自愿加入军队;
(2)具有相应文凭和专业技术证书,从事专业符合军队专业技术军人的岗位要求。
4.选拔招录的形式分为审批选拔和考试选拔。全日制大学毕业且毕业成绩为优秀、良好的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通过审批选拔,其余为考试选拔。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军人的定岗、晋升和转岗
1.对经过专业的学习培训,技术、业务水平符合所任岗位标准的专业技术军人定岗如下:
(1)高级Ⅰ类: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军人;高级Ⅱ类: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专业技术军人;
(2)中级类:获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的专业技术军人;
(3)初级类:获得初级职业证书的专业技术军人。
2.专业技术军人具备以下条件时可经审批晋升:履职情况良好,完成任务出色;政治过硬,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拥有军队选派培训的相应文凭,具备担任该领域更高职位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能力。
3.当军队有需要,且该专业技术军人符合相应的专业和业务标准时,可经批准转岗至新的岗位工作。
第二节 现役专业技术军人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军人的军衔等级
1.专业技术军人的军衔等级与专业技术水平、业务水平、薪资水平相对应:
(1)专业技术上校;
(2)专业技术中校;
(3)专业技术少校;
(4)专业技术大尉;
(5)专业技术上尉;
(6)专业技术中尉;
(7)专业技术少尉。
2.专业技术军人的最高军衔:
(1)高级职称的最高军衔是专业技术上校;
(2)中级职称的最高军衔是专业技术中校;
(3)初级职称的最高军衔是专业技术少校。
3.专业技术军人的军衔等级对应的薪资水平由国防部部长规定。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军人的服役年限和服役年龄
1.和平时期专业技术军人的服役年限为:
(1)最低服役年限为自下达专业技术军人服役命令起6年;
(2)服役直至到达本条第2款规定的最高服役年龄。
2.各军衔等级专业技术军人的最高服役年龄:
(1)尉级军衔的专业技术军人的最高服役年龄为男52岁,女52岁;
(2)少校、中校军衔的专业技术军人的最高服役年龄为男54岁,女54岁;
(3)上校军衔的专业技术军人的最高服役年龄为男56岁,女55岁。
3.若军队需要,专业技术军人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突出、政治过硬、品德合格、身体健康且自愿继续服役的,经批准可延长服役年限,但不超过5年。
4.专业技术军人在战斗员岗位服役满40岁,可优先选派参加培训并安排到军队需要的其他岗位服役或安排转业;在军队无法继续安排使用、无法安排转业的情况下,若已缴纳社会保险满20年,且其中有15年在战斗员岗位服役的,可以安排退休。
战斗员岗位目录由国防部部长规定。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军人的授衔、晋衔
1.在军队教育培训机构完成专业技术、业务课程并毕业的士官、士兵及本法第十四条第1、2款规定的对象经选拔录用成为专业技术军人的,军队确定其薪资等级并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军人军衔。
2.专业技术军人在其工资等级达到上一级军衔对应的工资等级时,军队为其晋衔。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军人的借调
1.因国防、军事任务需要,借调现役专业技术军人到人民军队以外的机关、组织工作的,按权限进行审批。
2.借调外出工作的专业技术军人与其他现役专业技术军人享受相同的待遇保障。
3.接受借调专业技术军人的机关、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赋予专业技术军人相应任务,并提供相关保障。
第三节 专业技术军人的退役
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情形
专业技术军人在以下情形下退出现役:
1.服役时间达到本法第十七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
2.符合本法第十七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自下达专业技术军人服役命令起6年后有退出现役意愿且得到职权部门同意的。
3.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达到最高服役年限的。
4.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军队无法继续安排使用的。
5.因编制调整军队没有使用需求的。
6.政治品质、道德品格不合格或按照本法第九条第2款第(4)项规定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达标的。
第二十一条退出现役的形式
1.退休;
2.复原;
3.病退;
4.转业。
第二十二条退出现役的条件
1.专业技术军人退休的情形:
(1)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到达最高服役年限,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0年的专业技术军人;
(2)男性专业技术军人服役满25年,女性专业技术军人服役满20年,因编制体制调整军队没有使用需求的;
(3)本法第十七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
2.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无法继续服役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病退。
3.获得军队职权部门批准且转业地相关单位、组织愿意接收时,现役专业技术军人可以转业。
4.不属于本法中本条第1、2、3款规定情形的专业技术军人按复原办理。
第四节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
第二十三条各军衔等级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最高服役年龄
1.尉级军衔的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最高服役年限为54岁。
2.少校、中校军衔的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最高服役年限为56岁。
3.上校军衔的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最高服役年限为58岁。
第二十四条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登记对象
1.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预备役服役年龄范围内的退役专业技术军人。
2.具备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预备役士官、士兵。
3.具备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从职业教育机构或高等教育院校毕业且处于履行军事义务年龄范围内未服役的男性公民。
第二十五条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训练
1.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必须参加预备役单位的训练、演习、应急动员和战备检查,总时长不超过12个月。
2.每年参加集中训练、演习、应急动员和战备检查的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数量由政府总理规定。
3.国防部部长的权限:负责将召集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指标分配至各军队单位;规定每次召集训练的时间;在各次集训之间可召集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参加7日以内的集中训练、演习、应急动员和战备检查;特殊情况下有权召集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进行不超过2个月的训练,但总时长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授衔、晋衔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授衔、晋衔按照本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退出
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超过最高服役年龄或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服役的,经县、郡、(县级)市、省辖市、直辖市下辖市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可退出预备役。
第三章 国防工人、文职人员的工作制度
第一节 国防工人、文职人员的选拔聘用
第二十八条国防工人、文职人员的选拔聘用
1.选拔对象
(1)因编制体制调整,所任职位、岗位被撤销的越南人民军军官、专业技术军人;
(2)满服役期的士官、士兵。
2.聘用对象
18周岁以上,常住地为越南且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对象的越南公民。
3.选拔聘用的条件和标准:
(1)政治合格、品德合格、身体素质达标、履历清白,且自愿到军队工作;
(2)具有相应文凭和专业技术证书,所从事的专业或其拥有的技能符合国防工人和国防文职人员的岗位需求。
4.选拔招录的形式分为审批选拔和考试选拔。全日制大学毕业且毕业成绩为优秀、良好的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在国际、国家级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通过审批选拔,其余为考试选拔。
第二十九条国防工人的定岗、晋升、晋级
1.国防工人定岗如下:
(1)A 类: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荣誉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工程师称号的国防工人;
(2)B 类:获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达到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国防工人;
(3)C 类:获得初级证书或达到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国防工人。
2.国防工人具备以下条件时可经审批或考试晋升:军队需要;履职情况良好,完成任务出色;政治过硬,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担任更高职位的专业技能水平和业务能力;拥有相应文凭。
3.职业技能的等级、国防工人晋升的标准由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国防文职人员的职称、任用和职称类别更改
1.国防文职人员的职称体现国防文职人员在各个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国防文职人员职称的目录、标准和编号由国防部部长与内务部部长协商规定。
2.国防文职人员的任用、职称类别更改按照军队的任务、需求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国防工人、文职人员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
1.男60岁。
2.女55岁。
第三十二条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从军队退出的情形
1.达到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工作年龄。
2.因编制调整军队没有使用需求的。
3.政治品质、道德品格不合格或按照本法第九条第2款第(4)项规定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4.身体健康状况不达标的。
5.自愿辞去军队工作且得到职权部门同意的。
第三十三条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从军队退出的形式
1.退休。
2.转业。
3.辞职。
第三十四条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从军队退出的条件
1.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退休的情形:
(1)满足《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条件时;
(2)在国防工人岗位上工作满1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20年,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5岁;
(3)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不符合本条本款第(1)(2)项关于退休的规定,但因编制体制调整军队没有使用需求,缴纳社会保险满20年且男性年龄为55岁至60岁、女性年龄为50岁至55岁的。
2.当获得军队职权部门批准且相关单位、组织愿意接收时,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可以转业。
3.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辞职的情形:
(1)未达到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关于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自愿辞去人民军队工作且得到职权部门批准的;
(2)因编制体制调整军队没有相应使用需求,但不属于本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规定情形的;
(3)本法第三十二条第3、4款规定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第四章 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享受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培训制度
1.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培训内容、计划、形式、时间必须根据人民军队的编制要求、职业标准、岗位需求、职称要求制定。
2.国防部部长与教育培训部部长及相关部委配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培训的具体内容、计划和形式。
3.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接受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教育培训制度、规范和军队纪律;
(2)继续发放工资、津贴;培训时间计入军队工作时间以正常享受增加工资档次、晋升军衔待遇。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工资、津贴、住房保障及执行任务的保障
1.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工资依据其学历水平、职称、岗位、职位确定,与军队的特殊性质及特殊工作相符。
2.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享受以下津贴:
(1)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现有工资等级和在军队常设力量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工龄津贴;
(2)享受与同等工作条件下军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致的津贴、补贴;
(3)享受与军事活动特殊性质相符的津贴、补贴。
3.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优先享受社会住房扶持政策;按照法律的规定租用公寓房。
4.专业技术军人享受住房补贴。
5.本条内容的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工资档次调整
1.为政治合格、品德合格、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符合标准要求,且达到增加工资档次时限的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上调工资档次。
2.工资档次一次上调一级;在战斗、战斗保障、学习和完成任务中特别出色的可以提前调整工资档次或越级调整工资档次;在审批上调工资档次前,如果违反军队纪律或国家法律,按照其性质、程度可推迟调整工资档次。
3.本条内容的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休假制度
1.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防部的规定休假。因执行任务无法享受当年休假的,以货币形式按天数发放未休假补助。
2.在发布动员令、战时或国防紧急状态下,国防部部长命令停止休假,正在休假的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必须返回单位。
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及其亲属的医疗保障
1.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在遇到疾病、灾难、职业事故时,若远离军队医疗单位或所患疾病军队医疗单位无法医治,可到其他医疗单位看病、治病,军队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报销住院费和其他费用。
2.专业技术军人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合法赡养的人员,18岁以下的亲生子女、合法养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国防工人和国防文职人员没有医疗保险的亲属按照政府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退役专业技术军人的待遇保障
1.退休的专业技术军人:
(1)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法的规定计发退休工资;
(2)因编制调整军队没有使用需求,在本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各军衔等级最高服役年龄前退休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发放一次性补贴;
(3)居住地地方政府为退休专业技术军人的稳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退休专业技术军人没有住房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社会住房扶持政策。
2.转业的专业技术军人:
(1)转业后18个月内保留工资和工龄津贴待遇;
(2)转业的专业技术军人退休时,除退休工资外还享受按其在人民军队服役的时间计发的工龄津贴。若其退休时的工资水平低于其从军队转业时的工资水平,按照法律的规定其退休工资应以从军队转业时的工资为准计算;
(3)转业后因执行任务需要被重新调动到部队服役的,其转业期间的时间按照连续服役时间计入调整工资档次、晋升军衔和工龄的时间。
3.复原的专业技术军人:
(1)享受再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复原补贴;按照法律的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或可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取一次性补贴;
(2)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在其生病时可按照国防部部长的规定到军队医疗机构看病、治病;
(3)在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时优先录用;
(4)享受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待遇。
4.病退的专业技术军人:
(1)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革命功勋人员享受相应政策优待;
(2)享受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待遇。
5.在退出现役时,将直接参加战斗、参加战斗保障或在艰苦地区、特殊性质岗位工作的时间换算后计入享受相应权利的时间。
6.退出现役的专业技术军人在节日、军队集会、军队传统交流时,有权穿着军服,佩戴军徽、军衔标志和徽章。
7.本条第1款第(1)(2)项、第3款第(1)(3)项、第5款内容的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从人民军队退出的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待遇
1.退休的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
(1)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本法的规定计发退休工资;
(2)因编制调整军队没有使用需求,在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工作年龄前退休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发放一次性补贴;
(3)居住地地方政府为退休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稳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退休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没有住房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社会住房扶持政策。
2.转业的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
(1)转业的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退休时,除退休工资外还享受按其在人民军队工作时间计发的工龄津贴。若其退休时的工资水平低于其从军队转业时的工资水平,按照法律的规定其退休工资应以从军队转业时的工资为准计算;
(2)转业后因执行任务需要被重新安排到部队工作的,其转业期间的时间按照工作时间计入到调整工资档次和工龄的时间。
3.辞职的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
(1)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离职补贴;
(2)从军队退出但未满足领取退休工资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或可从社会保险基金支取一次性补贴;
(3)享受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政策待遇;
(4)从军队离职但处于劳动年龄之内的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在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时优先录用。
4.从军队退出时,将直接参加战斗保障或在艰苦地区、特殊性质岗位工作的时间换算后计入其享受相应权利的时间。
5.本条第1款第(1)(2)项、第3款第(3)项、第4款内容的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在军队服役或工作期间负伤、牺牲、死亡的待遇
1.专业技术军人在执行任务中负伤的,享受相应的军队伤员待遇;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负伤的,享受与军队伤员待遇相应的待遇。
2.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牺牲的,其家属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关于革命功勋人员的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3.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4.本条第2、3款规定的一次性补助制度由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的待遇
1.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可报销其在办理预备役登记和参加体检期间产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和路费。
2.在单位、组织工作的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在办理预备役登记和参加体检期间依法继续享受工作单位的薪资和津贴待遇。
3.在集中训练、演习、应急动员和战备检查期间,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待遇。
第五章 各机关、组织的任务和权限
第四十四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管理机关
1.政府统一实施对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国家管理。
2.国防部负责协助政府实施对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国家管理。
第四十五条国防部的任务和权限
1.根据职权颁布或呈送职权部门颁布与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2.组织实施关于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文件。
3.配合做好《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法》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工作。
4.对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察、奖励,处理相关申诉、控告,处理违反《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法》的行为。
5.在建设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队伍上开展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各部、部级机关的任务和权限
各部、部级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国防部实现对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国家管理;对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培训;为落实关于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待遇保障创造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优先接收转业、复员、辞职的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并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的任务和权限
各级地方政府在自身的任务、权限范围内有以下职责:
1.抓好职业教育,为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选拔招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2.按照法律的规定管理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
3.按照法律的规定落实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待遇保障,落实居住在其辖区内的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家属的待遇保障。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奖励
为表彰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在战斗、工作中做出的贡献,可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据其功绩授予徽章、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或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十九条处分
1.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违反军队纪律、国家法律的,按照其行为性质、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造成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财产、利益损害的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2.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起诉、羁押期间,专业技术军人不得使用军服、军徽、军衔标志和徽章;若被判处有期徒刑,自判决书生效起专业技术军人的军籍、军衔自然被剥夺。
3.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法》的,按照其违法性质、程度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对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处分项目
1.对专业技术军人的处分项目:
(1)谴责;
(2)警告;
(3)降职;
(4)撤职;
(5)降工资等级;
(6)降衔;
(7)开除军籍。
2.对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的处分项目:
(1)谴责;
(2)警告;
(3)降工资等级;
(4)辞退。
3.降工资等级通常只降一级;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可降数级。
4.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专业技术军人不适用开除军籍处分,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不适用辞退处分。
5.对专业技术军人、国防工人、国防文职人员实行纪律处分的程序、手续和权限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6.国防部部长规定对专业技术军人实行纪律处分的程序、手续、时限和权限,规定对受到降工资等级处分的专业技术军人是否降衔。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实施效力
1.本法自2016 年7 月1 日起生效。
2.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现行关于专业技术军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失效。
第五十二条关于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法中,各条款的实施细则由政府、相关职权部门规定。
2015年11月26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