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调整后的拾缺补漏
2020-12-06李志国
文_李志国
改革即博弈。近几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持续调整,不啻为职业资格考试领域的重要改革。毫无疑问,持续调整的出发点是正确的,是降低就业门槛、增进创业活力的举措。
在调整过程中,既有效实现了既定目标,又产生了一定缺漏。缺漏所在,或多或少会带来相应的影响。
一是部分职业资格的取消有悖于社会分工细化。《目录》中取消、精简或合并的,很多属于技术含量不高、萎缩趋向消失的工种,却也不乏技术含量较高、从业人数较多的工种,后一类群体受到的冲击更大。虽然职业种类有增有减,但到目前为止,社会分工仍处于不断细化的进程中,分工细化对从业者提出专业性要求,即使专业门槛有高有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作为职业划分、分工界定的“指挥棒”,如果在某些职业上存在漏挂或粗分,会对相关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及其所在行业产生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在个别行业出现“行业需求约等于国家考不考”的尴尬。
二是部分职业资格被移除《目录》职工的待遇蒙受损失。对取消许可和认定的职业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指导性意见,即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由于不能确定该意见的法律约束力,实践中,难免有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直接或变相压低此类职工待遇。
《目录》调整后的拾缺补漏,可以在四个方面做出努力和尝试——
首先,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现行《目录》不会一成不变,未来如有调整,应充分调研、审慎评估、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系统、行业乃至企业、职工意见,既以精简、科学、规范为原则,也要结合实际,对重点发展领域、用工短缺板块、影响人数较多的工种予以适当的重新核定;在技能人才评价方面,应健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技能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尤应关照受调整影响工种的评价标准和规范;应加强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其次,开展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弥补《目录》的缺漏。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据市场和自身需要妥善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目录》细化不足的状况。当然,这类评价要符合有关规定,更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展开,既要体现权威性,又不能突破边界。
再次,工会要主动作为,积极拓展工作空间。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工会自然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提升职业资格创造条件。各级工会要向社会和用工单位宣传、解释原有职业资格的有效性,协调用工单位与职工的有关分歧;积极为继续考证职工提供相关专业培训;给予职工考证以政策倾斜;通过各类技能大赛并扩宽赛项,为技能型职工创造展示才华的机会,弥补某些工种无法考证的缺憾。
最后,职工主体应自觉维护自身职业资格权益,努力提升职业资格水平。已考取职业资格证的职工要自觉维护自身合理合法权益,如遭遇不公平待遇,必要时可向有关方面寻求帮助;原职业资格无法继续晋级和尚未纳入《目录》的职工,如有条件,要勇敢挑战自我,积极向邻近工种寻求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