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诈骗犯人格特征分析
2020-12-05李宇涵
□李宇涵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发展进程,女性犯罪也同步增长,特别是女性诈骗犯罪的数量急剧增加。通过查阅以往的诈骗犯罪相关研究资料发现,首先,女性诈骗犯罪的理论与研究仍以系统的理论与探讨性的研究为主,实证性的研究较少;其次,缺少对因果关系的定量研究,且其应对问题解决方案的提出与制定常常缺乏现实的检验与有效反馈研究;再次,研究偏重区域范围内的宏观分析与描述而较少有对微观层次的分析与深度的调查研究,对典型犯罪案例的分析与总结不足,并且也鲜有对犯罪过程的具体分析;最后,国内对于女性诈骗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女性诈骗犯人格特征方面的研究以及相关学术文献与研究资料较少,国外虽有一些研究机构与学者对女性诈骗犯的人格特征从各个维度上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了女性诈骗犯可能具有的某些共同的人格特质,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女性诈骗犯罪特点各不相同,共同人格特点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且其家庭教育的模式、校园文化教育环境以及社会经济环境大不相同,所以相关成果只能对中国女性诈骗犯人格特征分析的研究起到参考作用,并不完全适用于当前中国女性诈骗犯罪的研究现状。[1]为了能更好地阻止诈骗犯罪的快速增长趋势,本文以某市看守所在押女性诈骗犯为研究对象,运用EPQ人格量表对其人格特征展开研究。
一、对象与工具
(一)研究对象
本调查研究对某市看守所女子监区的在押女性诈骗犯共151人发放调查问卷,共回收调查问卷151份,其中143份有效,8份无效,回收率为94.7%。经过调查统计,绝大部分女性诈骗犯的年龄集中在19~39岁的年龄段,平均年龄为34岁。其中文化程度为初中者居多且普遍年龄偏低。其婚姻状况多为未婚,且有过婚姻变故者相对较多,这也与其普遍年龄偏低相对吻合。被调查者的年龄、文化程度以及婚姻状况的分布见表1。
表1 在押女性诈骗犯基本情况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的调查问卷采用了中国修订版的艾森克人格量表测定(EPQ)调查问卷成人问卷,共88题,此调查人格量表在问卷中包含四个分量表,即E量表(内外向)、N量表(情绪的稳定性,又称神经质)、P量表(精神质)和L量表(掩饰性)。在调查人格问卷开头的部分设置了部分人口统计学相关的信息,包括年龄、学历、婚姻状况、居住地、职业等。
(三)测试过程
在正式测试开始之前,首先对问卷进行前期的试测,了解调查问卷完成度与调查人员的配合程度。其次,收集前期试测的问卷,处理试测问卷的数据并对其进行初步的分析,删除问卷中的无效信息,确保前期试测问卷的信度与效度。前期试测结束后,以监室为调查单位,定点定时地对被调查的在押女性诈骗犯进行正式的测试,对阅读有障碍的女性在押犯,安排专门的人员帮助其阅读并完成问卷的填写。
(四)数据处理
使用SPSS 22.0系统软件在计算机上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处理。
二、结果
(一)在押女性诈骗犯与女性常模EPQ各维度得分均数比较
在押女性诈骗犯的EPQ量表的得分与国内正常女性常模在各分量表上相比,在P、E、N、L分量表得分上的差别均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内—外向(E)、神经质(N)及掩饰性(L)各分量表得分均高于国内常模,而精神质(P)分量表的得分则明显低于国内女性常模。人格特征的数据分析表明,女性诈骗犯的人格特征不同于正常人,主要表现为低精神质、高神经质、高外向性与高掩饰性。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在押女性诈骗犯在EPQ量表各维度得分与国内常模的比较
(二)不同年龄段的在押女性诈骗犯EPQ各维度得分均数比较
对不同年龄段的在押女性诈骗犯的人格特征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在P、E、N各分量表得分上的差别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在L分量表得分上的差别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1)。在L维度上,随着女性诈骗犯年龄的增长,L维度的得分也随之增加。见表3。
表3 不同年龄段的在押女性诈骗犯在EPQ量表各维度得分比较
在上述数据分析的基础之上,对不同年龄段的在押女性诈骗犯在L维度上两两进行比较,19~29岁年龄段在L维度上的平均得分较≧50岁年龄段低(p<0.001),30~39岁年龄段在L维度上的平均得分较≧50岁年龄段低(p<0.01),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并且在押的电信诈骗犯随着年龄的增长,L维度得分越高,其掩饰性越强。分析结果见表4。
表4 在押女性诈骗犯在不同年龄段的L维度上两两比较表
(三)不同文化程度的在押女性诈骗犯EPQ各维度得分均数比较
对不同文化程度的在押女性诈骗犯的人格特征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在分量表P、N、L各维度上的得分,其差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在E分量表得分上的差别则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5)。在E维度上,随着文化程度的升高,在E维度上的得分也随之增加。见分量表5。
表5 不同文化程度的在押女性诈骗犯在EPQ量表各维度得分比较
经过上述的分析,对不同文化程度的在押女性诈骗犯在E维度上两两进行比较,文盲组、小学组及初中组在其E维度上的平均得分较大专及以上组低(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并且在押的女性诈骗犯的文化程度越高,E维度上的得分也越高,其性格越外向。见表6。
表6 在押女性诈骗犯在不同文化程度的E维度上两两比较表
(四)不同婚姻状况的在押女性诈骗犯EPQ各维度得分均数比较
对不同婚姻状况的在押女性诈骗犯的人格特质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在P、E、N、L各分量表得分上的差别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7。
表7 不同婚姻状况的在押女性诈骗犯在EPQ量表各维度得分比较
三、讨论与结论
本研究表明,女性诈骗犯在EPQ量表上的得分与国内正常女性常模相比,内—外向(E)、神经质(N)及掩饰性(L)个分量表得分均明显高于国内常模,而女性诈骗犯在精神质(P)分量表上的得分则明显低于国内常模,这充分说明女性诈骗犯人格特征与正常人群有较大差异,这也与国内类似犯罪人人格特征分析结果一致。目前我国女性诈骗犯的基本人格特征为低精神质、高神经质、高外向性与高掩饰性,更贴近胆汁质类型。具体表现如下:低精神质者善于与他人相处,容易适应环境;高神经质者往往情绪不稳定,容易对人或事表现出较强烈的情绪反应,易焦虑;高外向性者善交际,诈骗犯多是通过主动与他人交流以取得其信任,女性诈骗犯善于充分利用自身性别优势引起他人同情,女性诈骗犯多是利用这两点进行诈骗犯罪,且其成功率相对较高;[2]高掩饰性者善于伪装和掩饰自己,为人狡诈,这与诈骗犯骗取他人钱财时善于隐瞒事实极为相符。但低精神质、高掩饰性特征与一些已有研究结果(犯罪人人格特征一般表现为高精神质与低掩饰性)有些许出入,女性诈骗犯罪这一犯罪类型与所有犯罪类型的犯罪人人格特征的不同之处应是女性诈骗犯罪的特殊性,这两者并不矛盾。
(一)对不同年龄段女性诈骗犯人格特征的分析讨论
借助EPQ量表,根据调查结果对不同年龄段的在押女性诈骗犯的人格特质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在L分量表得分上的差别极其显著,有统计学意义(0.000**)。在L维度上,女性诈骗犯随着年龄的增长,L的得分也增加。在上述分析基础上,进一步对不同年龄段的在押女性诈骗犯在L维度上进行两两比较,数据显示19~29岁年龄段得分较≧50岁年龄段低(p<0.001),30~39岁年龄段较≧50岁年龄段低(p<0.01),由此可以说明在押女性诈骗犯随着年龄的增长,L得分越高,其掩饰性越强。这表明低年龄段的女性诈骗犯掩饰性相对较低,做事有时会欠缺考虑,容易感情用事,在诈骗组织中多处于较低的阶层,多从事一些如接拨诈骗电话、发送虚假信息等简单工作。高年龄段的女性诈骗犯掩饰性极高,善于在与人沟通时伪装自己,隐藏事实真相,为人世故老练,易取得他人信任而产生心理互动,作案手法隐匿,不易被识破,在诈骗组织中多处于较高阶层的核心地位,有一定的决策能力,危险性高。
(二)对不同文化程度女性诈骗犯人格特征的分析讨论
基于EPQ量表数据,对不同文化程度的在押女性诈骗犯的人格特质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仅在E分量表得分上的差别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0.021*)。这表明文化程度越高,E的得分平均数越高,外倾向性越明显。基于上述分析结果进行平均数多重比较检验,对不同文化程度的在押女性诈骗犯在E维度上两两比较,大专及以上组较文盲组、小学组及初中组在E维度上的得分较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明女性诈骗犯的文化程度越高,E得分越高,性格越外向。荣格认为,外倾人格表现为其兴趣与关注点多指向外部客体。外倾人格多注重外部世界,情感表露在外,热情奔放,善于交往,行动快捷,有时轻率。女性诈骗犯在与他人交流时多表现为热情、善解人意,与此同时利用自己的色相更易于与对方产生心理交合,将被骗者的心理建立在虚构的事实上,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高学历女性诈骗犯应属于荣格提出的外倾思维型人格,这类人尊重客观规律,不感情用事。这类犯罪人在行骗时,有组织、有计划地按照“剧本”走,循序渐进,虚与委蛇地与被骗者周旋,或以退为进,通过察言观色随机应变,利用被骗者的好奇心将其引入骗局。
(三)对不同婚姻状况女性诈骗犯人格特征的分析讨论
依据EPQ量表的调查结果,对不同婚姻状况的在押女性诈骗犯的人格特质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在P、E、N、L各分量表得分上的差别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由此可见,女性诈骗犯人格特征在不同的婚姻状况下没有较明显的差异,影响程度低。
本研究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女性诈骗犯的基本人格特征为低精神质、高神经质、高外向性与高掩饰性,更贴近胆汁质类型。外倾向性、冲动性、伪装性、依赖性强。
二是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女性诈骗犯,低年龄段稳定性低且紧张性高,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紧张;高年龄段掩饰性较高,做事谨慎,为人世故,善于伪装。
三是对于不同文化程度的女性诈骗犯,文化程度越高,E得分越高,性格越外向。
四是不同婚姻状况对女性诈骗犯的人格特征影响不显著。
四、访谈结果分析——女性诈骗犯的犯罪诱因
(一)法盲状态下的“不知者无畏”
不懂法,也就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但是,这种“不知者无畏”并不能等同于“不知者无罪”。大部分女性诈骗犯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的了解非常浅薄,维权意识薄弱,她们往往处在整个诈骗组织的最底阶层,做着最简单的工作,例如,接听拨打电话、网络在线推销产品等。她们无法与上层诈骗组织交流,不了解自己口中的产品到底是真是假,甚至不知道自己在为哪个公司工作。当然,在她们中也有很少一部分高学历女性诈骗犯,诈骗组织正是利用她们法律意识薄弱这一点,使其在这种“不知情”的状态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
通过访谈了解到,这种“不知情”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不知情”是指,一部分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接受访谈的女性诈骗犯大部分来自农村,年龄在20~30岁这一年龄段,接受的教育少,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毫无了解。她们出来打工仅仅是为了满足温饱这一生理上的需要,根本无暇考虑安全甚至更高层次上的需要。[4]另一种“不知情”是指,她们并不知道自己实际上是在为谁工作,不认为自己做的这样简单的工作会触犯法律。大部分人多是在一些非正规网站上看到工作的招聘信息,还有一部分人是通过朋友介绍获得工作,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降低了防备心理。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这类工作相比其他脑力劳动工作更容易上手,难度较低,薪酬也可接受,非体力劳动工作更容易吸引女性劳动者。然而,这样看似简单的工作也是诈骗犯罪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跨过了法律的边界。诈骗组织利用女性容易与他人沟通,并且容易利用他人同情心等心理弱点,为诈骗犯罪服务。[5]这也使被害人与罪犯之间形成了“灰色梯度”,即在不同程度上,她们可能既是犯罪人同时也是被害人,最终形成一种动态的关系。
(二)侥幸与报复心理下的“恶逆变”
通过与部分在押女性诈骗犯的交流与访谈了解到,大部分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都有过被害经历,并且未得到被害人应有的经济补偿,且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犯罪人并未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由于侥幸与恶意报复等心理向犯罪人的角色转化,也就是被害人的“恶逆变”。由此可见,被害应是被害人角色转变的直接促成因素,且被害人角色转变的指向对象并非只是原有的犯罪行为人,更多的可能是其他个体或社会群体。根据角色的转换周期不同,可分为被害人代际转换、中长期转换和即时转换,根据调查了解,中长期转换占绝大多数。
角色转换的机制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被害经历。被害经历有可能直接导致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害经历会产生报复心理进而导致犯罪,是重要的原因要素之一。在这种报复心理的作用下,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身份简单地逆转了。凭借着自己的被害经历,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她们以此为“经验”模仿进行诈骗活动。与此同时,被害经历也可能是产生犯罪行为的间接原因。人生活在社会中,生活经历对人的态度与行为有塑造的作用,同样的,被害经历也会对被害人之后的生活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有过被害经历的犯罪人会对犯罪行为逐渐麻木、报复、学习、模仿,甚至对犯罪行为产生一种畸形的认同感,这一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心理机制。二是对“被害感”的反应。有临床研究表明,相比于非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人更容易产生“不公平感”。犯罪人将这种“不公平感”内化成“被害感”,且对这类“不公平”事件的反应更加持久、频繁且强烈。不管这种“被害感”程度如何,是直接获得还是间接获得,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抑或其是否真实存在,这一意识都为犯罪人提供了犯罪的借口,并且使其合理化。“已经成为被害人”使犯罪人更容易挣脱社会控制,将被害人转换成丝毫无悔过感的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