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生存论视域中的志愿精神
2020-12-05王刚
王 刚
志愿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细化和具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充分肯定了志愿服务的意义,希望广大志愿者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①《习近平致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新华网,2019年7月24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07/24/c_1124792815.htm。人们对“志愿精神”的认识正在深化,理论研究也在加强。我们认为,马克思的生存论是理解志愿精神、彰显志愿精神价值的一个重要视域。
一
对“本体”或“实体”的意向性理论诉求,使得传统本体论哲学存在着一种强烈的“非人化”的倾向。这种“非人化”的致思方向使得传统本体论哲学执着于终极存在的还原性、超验性,把“多”还原为“一”,把具体还原为抽象,这意味着它同时也抽掉了包括人的生存样式在内的人的生活世界的丰富性和变动性。不仅如此,当传统本体论哲学把“本体”直解为“实体”,这也就意味着它是以一种客体化、对象化的方式研究人。因为按照这种“实体性”思维方式的理解,人的本质不在自身里,而是被规定在先在的本体里。就像动物的本性和行为方式早已由其物种规定一样,人也是按照“本体”所规定好的尺度活动的,甚至人所理想的未来,在本体里也早已安排就绪,人不过是实现本体规定的工具而已。②王翠英、王刚:《马克思对传统本体论思维方式的批判与超越》,《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6年第5期。因此,在传统本体论哲学中,人成为一种“现成的存在者”而完全失去了原本活生生的生命性质,被当成一个与现成之物无区别的“客观对象”,并成为一种“定性化”的,失去了历史性、超越性和发展性的存在。①贺来:《辩证法与人的存在——对辩证法理论基础的再思考》,《哲学研究》2002年第6期。
马克思看到了传统本体论哲学对于“人”的鲜活生命性质和丰富规定性的遗忘,从生存论的视角,把人还原到本真的生存状态和历史性的实践中,实现了对传统本体论哲学的反叛与超越。在马克思看来,应当按照人的实践活动的本性及其方式去观察、理解和认识人、人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而非其他外在的规定。生存是人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人的生存“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们首先是要吃、喝等等,也就是说,并不‘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5页。这种有生命的个人,通过积极地活动满足自己的需要的“存在”是“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79、77、73、67、56页。也就是说,这种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并非动物性的“存活”,而是精神性的“生活”,不仅是感性的生存,更是对象性活动。“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79、77、73、67、56页。易言之,人的生存本质、人的生存的根本维度,或者说人的基于生存的存在方式就蕴含在这种“感性劳动”或者“对象性活动”中。
在马克思看来,正如人的现实存在和生活世界由活生生的“感性世界”组成,对于人和人的生活世界的现实性的真正理解,也必须立足于人的“感性实践”即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现实人不仅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79、77、73、67、56页。更是未被抽去感性生命性质和创造力的现实存在。正是这种感性的现实的人的存在,使人的现实生活世界由“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79、77、73、67、56页。所构成,人生活在其中的“感性现存世界”实际上是一个属人的感性现实世界,就是人们的生活世界。这种生存论的解释立场,使得马克思哲学彻底克服了传统本体论哲学对于人真实的生存境遇的忽略,转向对现实人的生存境遇和历史性存在的热切关注。
马克思主义哲学立足于人的历史性实践,认为人是一种自我否定、自我超越,永远处于生成之中的未确定的存在,“否定性”与“超越性”以及由此而生的“历史性”是人生存方式的一大特性。从这一视角出发,人不是一个“现成”的、被某种本质规定好的存在者,而是一个以“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并在历史过程中“成其所是”的,具有历史性、超越性和发展性的存在。⑦贺来:《辩证法与人的存在——对辩证法理论基础的再思考》,《哲学研究》2002年第6期。相应的,人的生存是一个处于多重关系中的存在,不但处于人与自然的联系之中,还处于人与他人的联系之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79、77、73、67、56页。海德格尔曾经说过:“此在能够这样或那样地与之发生交涉的那个存在,此在无论如何总要以某种方式与之发生交涉的那个存在,我们称之为生存。这个存在者的本质规定不能靠列举关乎实事的‘什么’来进行。”①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15页。也就是说,生存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可能性筹划,是具有动态性质的“有待去是”。
因此,“实践性生存”是人所“特有”的生存方式。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性生存活动,不但创造了属人的世界,而且创造人本身。“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31页。人类实践活动的实质也就在于它是人在自身存在的现实基础上,通过不断地超越物质世界的自在性和预成性,扩充和发展着人类自身赖以存在的人化世界。
二
志愿起于生命、成于实践、达于精神。志愿精神“是指个人或群体在不受名利驱动、不取物质报酬的前提下,自觉自愿参与社会生活和公益服务、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所体现出的坚定的人道主义信念、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乐于奉献的崇高伦理精神”。③张耀灿:《关于弘扬志愿精神的几个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年第5期。志愿精神从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生命特质的实践精神,它“牵涉对待他者生命的价值关怀和找到自我在整体生命世界中的归宿及其应当的关系,反映了对待他者和自我的生命价值意识”。④张洪彬、张澍军:《生命实践的视界:作为一种德性形式的志愿精神》,《思想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
志愿活动作为特殊的实践形式,是志愿精神的外化和对象化,它促进了生命的完整与和谐,彰显了主体的生命特性。“我们应当从两重性的观点去理解人的生命,即把人看作是具有双重生命的存在,它既有被给予的自然的生命,又有自为创生的自为生命,我们可以称前者为‘种生命’,称后者为‘类生命’。”⑤高清海:《“人”的双重生命观:种生命与类生命》,《江海学刊》2001年第1期。志愿精神作为人的生命饱满的展开方式,以其“自由自觉的活动”,提升了人的“类生命”的厚度。
(一)志愿精神是一种具有生命特质的实践精神
志愿精神并不是超越志愿活动的某种先验性存在,而是在志愿活动过程中产生并积淀下来的实践精神,“志愿精神无不寓于志愿活动之中,通过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价值的追求或维护,在人道主义实践中、公共服务实践中体现出这一精神”。⑥张耀灿:《关于弘扬志愿精神的几个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年第5期。志愿精神作为人面向生活世界的一种态度,和语言一样,“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1页。“实践性生存”构成了志愿精神“非常深刻的基础”。按照马克思生存论的视角,具有生命特质的志愿活动,是集物质性与精神性、个人与社会、目的性与因果性、过去与未来等矛盾于一身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以物的方式去同对象发生关系,换来的却是物以人的方式存在。⑧贺来:《实践与人的现实生命——对“生存论本体论”的一点辩护》,《学术研究》2004第11期。志愿精神所蕴含的道德意蕴,只有在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的实践中,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弘扬,才能“促进个体生命不断从开放的世界中交往互助、相持相携,调整人的生命情态,并使其在与生命世界的互动中不断发现、认可、践行德性关怀”。①张洪彬、张澍军:《生命实践的视界:作为一种德性形式的志愿精神》,《思想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
(二)志愿精神是一种重视道德体验的德性实践
志愿精神是人的德性在实践物质性关系上的映射,因而必须特别重视道德实践的体验与社会责任的承担。“道德体验是一种含有价值判断的关系融通性体验……在实际生活中,在有关系存在的地方,在个体置身于一定的关系情境并与之发生关联时,其体验即是道德体验。体验的不断深化意味着个体周围关系世界的扩展以及他对这种不断扩展因而也日益复杂的关系世界的融通性的提升。”②刘惊铎:《道德体验引论》,《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志愿服务以其公共性、公众性、公益性属性,充分彰显了理想信念、爱心善意、责任担当,使人们在平凡中获得对于“崇高”的感悟和体验。一名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在活动日记中曾写道,“能救人一命,很有满足感”。③朱涵:《杭州女生造血干细胞“捐献日记”走红,带动网友做捐献志愿者》,《新华每日电讯》,2017年9月25日。只有以个体丰盈的道德体验和生命体验为前提,才能使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向世界敞开,与周遭世界积极相遇,从而在与世界的交流中保持对世界的爱、关怀、激情,也保持对自我生命的敏感、珍爱。④刘铁芳:《生命情感与教育关怀》,《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0年第6期。
(三)志愿精神是一种推动人性超越的价值诉求
如前所述,人是一种自我否定、自我超越且永远处于生成之中的未确定的存在,人以有限的存在,创造着面向无限的意义世界。志愿精神尽管具有古老的宗教涵养,但在其现实性上,仍是“现代性的历史产物”。伴随着世俗化“祛魅”进程,“现代性”通过现代生活的理性化使现实世界逐渐摆脱了宗教和形而上学的神圣性和超验性,但也带来了“虚无主义”的现代性困境。“现代主义的真正问题是信仰问题。用不时兴的语言来说,它就是一种精神危机,因为这种新生的稳定意识本身充满了虚幻,而旧的信念又不复存在了。如此局势将我们带回到虚无。由于既无过去又无将来,我们正面临着一片空白。”⑤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74页。换言之,现代性对于宗教和形而上学所代表的意义世界的拒斥,导致了人类精神世界和价值的虚无。精神世界的衰竭与被剥夺,就是“诸神”的远遁,海德格尔将此称为“毁灭性的灭顶之灾的恶魔冲动”。⑥马丁·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熊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6页。志愿精神蕴含深厚的道德教化,人们通过志愿活动这一生命实践的形式,不断地向开放的生命世界倾注道德情感和人性关怀,使人的生命得以无限充实、不断超越,趋向理想主义状态的完满。志愿精神与人性的自觉和超越同在,使得志愿活动始终具有人性光辉。⑦张洪彬、张澍军:《生命实践的视界:作为一种德性形式的志愿精神》,《思想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
三
志愿精神契合了积极的生命态度在自由自觉的意志支配下而达成的道德倾向,是构成个体生命的一种德性形式或精神形式。⑧张洪彬、张澍军:《生命实践的视界:作为一种德性形式的志愿精神》,《思想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志愿精神需要经由一个实践的过程才能实现合目的、合人性、合规律的价值统一。从很大程度上说,只有阐明志愿精神的实践机制,才可能理清其实践的基本过程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彰显志愿精神的生命维度,构建志愿精神的实践机制,尤其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对志愿者的生存关照和生命关怀
志愿精神是通过志愿者实实在在的具体行为持续体现出来的。志愿精神的培育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这个过程与志愿者所处的历史境遇有关。个人的现实生活构成了志愿精神的实践基础,一旦忽视这一生活的基础,就容易造成志愿精神培育在方向上的偏离,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帮助他人和关怀社会的道德实践,就很难不会瓦解。①张洪彬:《论志愿精神》,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因此,把志愿精神的培育放置在志愿者的生存境遇之外进行“外部反思”或“道德观望”,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无益的。
在志愿精神的培育中,我们既反对“经济决定论”,也反对浪漫主义。我们在这里希望表达的是,一方面,不能向志愿者提出超越他的历史境遇的道德要求,这是因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页。另一方面,要唤起志愿者对实现生命的完整性、完善德性、提升生命质量的渴望,激励志愿者在为社会奉献的同时完善自我,在获得利他的幸福感的同时获得自我的价值感,从而以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可能的生活方式,实现利他行为和利己行为的辩证统一。
(二)强化志愿服务中的道德体验和生命体验
只有志愿活动中的生命个体实现了愉悦的道德体验,志愿服务才不会是单次的热心、一时的热闹,志愿精神才能持续闪光。体验,“是人的生存方式,也是人追求生命意义的方式”,③朱小曼:《情感教育论纲》,南京:南京出版社,1993年,第150页。是生命最真实、最生动的表达。唯有体验才是志愿精神生命维度的最好诠释。志愿活动不是外在于其生命本体的异己力量,而是一个从自我出发内求诸己、倾注着个人感受和生命体验的过程。志愿精神的培育,必须尊重和激发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丰富的内心体验。这是因为,生命只有在具体的体验中才有意义,我们所处的世界“当然不是指理论上可以认识到的世界,而是在生命的进程中可以体验到的世界”。④费迪南·费尔曼:《生命哲学》,李健鸣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29页。
重视志愿精神培育中的“体验”的功能,就是要促进志愿者将志愿服务作为一种自我修炼的方式,在志愿活动中感受生命的意蕴,不断地体验、思考、确证人之为人的意义与价值,获得一种新的、更深刻地把握了生命活动的情感。要重视道德体验生成性的一面,通过志愿者自主、能动的道德实践,使志愿者的知、情、意、行互为表里,多维发力,促进志愿者主体性的发展。更要彰显体验超越性的一面,超越具体的情感,生成更深刻的意义世界,要从最初的重视“个体性”感受和“局部性”活动发展为更加关注社会整体,更加关注志愿服务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结构的具体效用。①张林:《从“道德体验”到“社会效益”:青年志愿服务发展的逻辑演变》,《青年研究》2016年第3期。
(三)重视志愿良心的生成和“知行转化”
志愿精神的最终实现就是志愿者所付诸的志愿活动。志愿精神要持久有效地对志愿服务发挥作用,必须在个体生存意义上发挥良心的生成和评价机制。良心“作为道德规范自律性的最高体现,确乎事关道德的命运。没有良心也就没有道德,道德之所以崇高无比,完全是因为人之有良心”。②罗国杰:《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09页。良心在志愿领域的表现形式即为志愿良心。志愿良心指志愿者个体对社会基本规范或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高度体认,是以情感的方式对使命感、责任感的自我确信,也是以善良意志为依据的道德调控和价值评价。
志愿良心是志愿精神持续发生作用的内在动力保证,培育志愿精神应高度重视对志愿良心的作用及形成机制的研究。诚如杜威所言:道德即志愿。培育志愿良心要重视志愿者的自我修养,促进主体自我意识和精神价值的预先的呼唤,从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使志愿精神融入血脉,化为持久的行动。需要看到,志愿精神的弘扬,不能仅靠人们自发的良心机制,而应该依靠各方合力和制度保障。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一个也不能少。要营造有利于志愿精神弘扬的文化环境,要有制度化的组织、规范化的管理、科学化的运作。要发挥公益社会团体的组织推动作用,用好大众传媒和新媒体,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推动志愿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