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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存在的原因及其有效规制研究

2020-12-05李盼道吴金赛

大理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有偿家教学校

李盼道,吴金赛

(德州学院历史与社会管理学院,山东德州 25302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正常教学时间和教学活动之外,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以营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的一种有偿的教学辅导活动。在职教师是指具有国家资格证书的,在正式学校任职的,包括在幼儿园、小学、中学以及大学从教的教师。由于学生家长对教育越来越重视,中小学教师的有偿家教现象愈发突出。

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建立在有偿交换基础上的教师个人教育行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中小学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也不例外,有其强烈的时代必然性与合理性。其本质是教育资源的配置问题。一方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可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可以满足学生和家长的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对教师个人的发展和学校的发展也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随之而来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社会各界对于这些问题的严重性的讨论日益升温,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规制,已经成为当下面临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

对于教师有偿家教出现的原因,熊丙奇认为,在职教师课下有偿授课问题之所以难以界定,是因为教师的权利和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1〕。李敏淳认为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出现源于家庭教育重心的转移,使得家庭教育学校化,教育理念、教育定义模糊,家教市场缺乏约束和规范〔2〕。张志峰认为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是教师去道德化的一种体现,即失去了道德的规范,是个体在实现自我价值和追求个人利益时迷失了方向。教师有偿家教出现于20 世纪90 年代,其时教师开始重视荣誉和职称,教学行为与利益挂钩,教学出现行政化倾向,学校不重视教师的专业发展〔3〕。黄道主和岳伟认为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教育行为,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试教育目前在我国仍占主流,学校注重学生成绩,升学主要看学生分数,由此导致家教市场刚性需求大;二是家教收入高,对教师具有很大的诱惑;三是公权膨胀,挤压了教师私权空间〔4〕。

对于教师有偿家教是否应该立法禁止,黄道主和岳伟认为,教师有偿家教不应立法禁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有偿家教,并且明确规定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其次,教师有偿家教是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并未违背师德;再次,在职教师进入家教市场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一方面,在职教师素质过硬,知识储备丰富,另一方面,教师可以提高教育效率,弥补课堂“因材施教”的不足等等〔4〕。岳建军认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其合理性,不能用行政手段完全禁止,否则会引发更严重的问题〔5〕。

对于如何规范引导教师有偿授课,岳建军认为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其进行严格规范和正确引导,严格限制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的条件,规范家教市场,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对于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应理性对待,从内部来讲,应逐步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从外部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来讲,应切实改善中小学教师的经济待遇,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心无旁骛,专心于本职工作;同时还应逐步改变教育评价体系,取消唯分数论的单一教育评价体系,更加注重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面对家教市场的乱象,政府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提高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准入门槛,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全面禁止的态度〔5〕。熊丙奇认为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明确教师的权利和责任,让教师结合自身情况,做出选择〔1〕。黄道主和岳伟认为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应该理性认识,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弥补家教市场不足〔4〕。

不仅中国存在有偿家教问题,国外也同样存在有偿家教问题。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法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三种方法:一是立法禁止;二是条件限制;三是合同约定。

首先是立法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国家,主要有德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德国教师的准入十分严格,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才能够获得教师职业准入证〔6〕。在获得准入证的同时,教师享受公务员地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德国《联邦公务员法》《巴伐利亚州州立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在工作之外做出损害其职位或公务员制度的声望的事情。德国大部分法律禁止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活动,并且认为教师从事第二职业是失职、渎职的体现,需要承担十分严重的后果。根据德国法律和德国学校的规定,教师补课将会受到处分,并写入该教师的档案,跟随其一生。除此之外,韩国公立学校的教师也同属公务员待遇。韩国法律规定,除公职外,公务员不得从事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作,但是,韩国不禁止私立学校的教师从事有关有偿家教的工作。与前两国有所不同的是,新加坡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的活动。

其次是对教师有偿家教进行条件限制的国家,主要有日本等。日本以立法的形式将公立中小学教师划归公务员系列,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7〕。日本公立中小学的教师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日本教育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还要固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关操守。日本的《地方公务员法》明令禁止公务员进行营利性兼职。但是在《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中,却又为教师进行兼职留有余地,该法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命机关认定教育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关教育的职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关教育的事业或事务,并没有妨碍完成本人工作时,教育公务员可以有偿或义务地兼任该职及从事该事业或事务。”〔8〕虽然没有全部禁止,但严格的审批制度和超负荷的日常教学工作量构成了日本教育公务员兼职的壁垒,其兼职工作因缺乏相应的时间和精力而难以实现,从事补课家教工作的教师基本都是专职的辅导教师,其中还有一部分是非在职的退休公职教师。

再者是对教师有偿家教实行合同约定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等。美国明确规定教师属于国家雇员,即国家公务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由国家和教师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来确定,雇佣劳动合同一般由教师与各州当地的地方学区委员会或者是地方教育管理机构签订,学校并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参与合同的签订。在美国,中小学教师的雇佣和解聘按照前期双方签订的雇佣劳动合同来进行,而非按照劳工关系法和国家公务员来调整。在处理教师有偿补课的问题上,尽管各州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对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无论在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禁止有偿补课的条款〔9〕,一旦发现教师在外工作或兼职,都将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理。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立法禁止教师有偿授课的国家,还是对此进行相关限制的国家,或是实行合同约定的国家,都对教师这个职业十分重视。并且在国外,教师的待遇与社会地位都相对较高,对于有偿补课,特别是公立学校的教师有偿补课即使不禁止,要求也十分严格,因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可能会对学校教育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破坏社会的教育公平。不应该只看到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出现的问题,而是既要看到其合理之处,又要看到其不规范之处,对不规范之处要进行规范和引导,妥善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应对的准备,从而在维护社会教育公平的同时,更好地利用优质的教育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本文力图通过对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出现的原因以及对我国教育事业的益处,同时指出中小学有偿家教存在的各种不规范问题,并针对其中的不规范问题提出有关规制的建议。

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原因

通过上述分析,基本了解清楚了国内以及国外对教师有偿家教的看法,下面将对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描述我国中小学有偿家教的现状,二是探寻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存在的原因,三是探索对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进行有效规制。

(一)我国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现状

我国各地中小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也普遍存在补课现象,当时补课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学校的升学率,赢得更高的社会声誉,其行为并非教师的个人行为,而是学校行为,教师的补课行为完全属于义务性质,对于学生来讲也是免费的。从20 世纪90 年代到20 世纪末,学校的补课行为开始对学生收取补课费,教师也由于自身的额外补课付出开始获得相应的报酬。由于市场经济和利益的驱使,教师的课外有偿家教开始出现。

进入21 世纪以来,国家开始倡导实施素质教育,但是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型并非易事,应试教育观念依然顽固不化,很多家长为了提高孩子的分数,对家教的需求呈刚性特征,家教市场需求旺盛。有需求就有供给,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得到极大的物质激励,有偿家教在许多地区成为普遍现象。在一些重点学校,教师借助学校的名气和地位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其中很多是特级教师、知名教师和骨干教师。而且其收费也相当可观,有些教学名师的课时费每小时高达数千元。其中不乏极端案例,曾经有家庭为孩子在高中期间支付的家教费用高达70余万元。

教师有偿家教往往选择在小区租借场地,通过自己招生的方式来进行辅导,也有很多教师会跟随辅导班进行授课,也有部分教师直接在自己家中对学生进行家教。通常来说,辅导时间一般定于周末,再加上寒假、暑假两个假期。大部分教师家教不会选择在一个时间只辅导一个学生,一般采用小班制,这样经济效益相对较高。

教师有偿家教通常不会专门给学生辅导作业,一般是以给学生补课为主,有时会兼顾作业。对毕业班的学生来说,辅导中关于升学考试的内容比较多,因为教师长期在学校工作,能够及时了解各种教育政策,对考试内容也有准确的把握,对学生会有很大的帮助。而对非毕业班的学生来说,一般会有选择地寻找家教老师,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和学科,进行辅导。教师一般会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有针对性的计划和安排,以此来更好地进行辅导,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

教师有偿家教的收费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是以小时为单位,具体的收费标准以教师资历、经验等等而定。针对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不同的辅导方式,收费也有所不同。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有偿家教的形式也在随之改变。

(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存在的原因

上文已对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现象进行了描述,下面将从教育层面、法律层面、社会层面、经济层面等对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

1.教育层面

(1)应试教育使得家教市场需求较大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的作用越发凸显,人们也越来越重视教育的作用。虽然现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但是应试教育还是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学校对学生的考核标准也全部围绕升学、分数来制定。为了迎合应试教育,让自己的孩子在学习上取得较好的成绩,家长们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让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多的课外辅导。而辅导班与辅导老师水平参差不齐,在职教师对教育形式以及应试教育的把握更为准确,因此在职教师课下有偿授课便成为家长望子成龙的一条重要途径,以期自己的孩子能够“赢在人生的起跑线上”。

(2)规章制度不健全,对教师管理存在疏漏

一些学校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健全等现象。以山东省潍坊市为例,根据《潍坊市教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七条,对教师的规范主要体现在规范教师课堂行为上,要求教师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工作,提前候课,站立讲课。对上课时的衣着、举止、语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衣着得体,举止大方、自然;讲普通话,语言要精炼、准确、生动、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10〕;板书清楚,书写工整,用字规范,布局合理,重点突出。另外,上课时要关闭手机,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离开教室,不得拖堂;要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课、缺课;禁止酒后上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羞辱学生等。而对于教师工作结束后的管理,比如兼职方面,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种学校的粗放式管理,就会使得一些原本自身控制能力就不强的教师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去进行兼职活动,从而获得额外的收入。而有的学校虽然在一些规章制度中提到不允许教师在学校之外进行家教兼职,但是由于学校并没有专门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些规章制度只是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真正的制约与管理效果〔11〕。

(3)教师评价机制单一,不能全面反映教师能力

学校对教师的评价机制往往是单一的。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方式从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育人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主要的依据是平时的考核记录、学生评教结果、审查教师的有关资料、作业布置情况与作业批改质量、教研组评议或年级组评议情况、职业道德考核结果、教研组或年级组评议,同时参考学生、家长、家委会及社区意见等确定。虽然看起来考核标准多样,考核形式丰富。但是,一般的考核基本不会条条都落到实处。考核大多数还是单纯地依据作业批改情况,教师的教案,学生的成绩等,而学生评教一般不会给自己的任课老师打低分,家长、家委会及社区的真实意见等等基本不会落实。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教师便认为学生的分数是衡量他们教学能力高低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教师在进行有偿家教的过程中可以获得学生的肯定、家长的认同,工作能力受到认可,内心获得极大的满足,与此同时,又可以带来一定的收益,所以越来越多的教师选择了有偿家教。

(4)名师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资源不均衡

有偿家教激发了具有较多优质教育资源教师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到有偿家教中来。城市居民的收入相对较高,对有偿家教的需求相对旺盛,城市的教师总体素质也相对较高,因此,与农村相比城市学校教师有更多的从事有偿家教的机会,也有更多的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12〕;重点学校的教师与普通学校的教师相比,重点学校的教师会有更多的有偿家教行为;特级教师等名师与普通教师相比,也会有更多的机会去进行有偿家教。除此之外,这些教师的家教费用也是节节攀升的,这就必然会导致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富裕地区的教育资源优于贫困地区。然而,也应该考虑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尤其是特级教师等优秀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带来的不一定全是坏处。一个教师的岗位工作时间是固定的,大多数的中小学教师在固定的时间段甚至是整个职业生涯都只能在一所学校从事教学工作,虽然说随着学生的成长,学校的学生在不断更新,但是相对来说,一个教师所能培养的学生数量是有限的。而通过有偿家教,许多教师可以接触到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优质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在我国目前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对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积极意义。国家一直以来积极倡导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必须以教育资源的平均分配为前提。而教师资源的平均分配又是教育资源平均分配的核心。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以山东省为例,近几年在大量扩建中小学,而师资力量存在一个巨大的缺口,目前学校间师资差距也十分明显。在上述情况下,中小学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也为师资力量薄弱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现象。如果对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进行完全禁止,就会产生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状况,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会损害教育公平。因此,应该理性地看待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当然,实现教育资源的平衡配置,我国教育部门仍需努力。

2.法律层面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缺乏明令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相应条款,这也是有偿家教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我国的很多法律都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并未提到不允许教师进行有偿家教〔13〕;并且在第三十三条提出了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教师的权利。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第四章教师中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未提到不允许教师有偿家教。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第二章有关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也未提及教师不能进行课外补课,并且对于教师的权利方面提出教师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1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没有禁止劳动者从事兼职等第二职业,而且还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诸多基本国家法律中,并未有明确法律条文禁止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授课,不仅如此,在这些法律中,还都对教师应该享有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法律约束的空白也为有偿家教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可乘之机。

3.社会层面

(1)社会风气影响了教师的心态

社会上不正之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盛行,不断地侵蚀着人们的心灵。很多教师开始疏于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工作岗位上得过且过。而课下有偿授课的丰厚报酬让许多教师动心不已,于是一部分教师上班时得过且过,转而把精力转到了课下授课。

(2)居民家庭条件的改善,使得家教市场需求量增大

从家庭角度来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校把学校教育自身应该承担的一部分教育责任转嫁给了家庭教育,主要体现在家长在参与孩子的作业中占很高的比例。家长要看着孩子写作业,并且在写完后签字,如果不签字,回学校后老师会给家长打电话了解情况与原因;还有的作业直接要求家长在家里给孩子默写生字词,听孩子背诵课文等等。这种作业的形式要求家长需要有大量的时间去陪伴孩子完成作业。然而繁忙的生活,巨大的生活压力,使得家长大多都忙于如何维持家庭的生计,没有多余时间去陪伴孩子,却又不能放任孩子不管。这种情况下就助长了家教市场的发展,而对于孩子来说,最熟悉并且对他们最有帮助的便是自己学校的教师,在职教师便成为有偿家教的首选。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越来越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学生家长的需求所决定的,而这种需求又是因为社会的发展所决定的,因此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行为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必然产物。我国的学校教育现状使得很多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只停留在孩子分数的提升,以确保孩子能够在各类考试选拔中脱颖而出,而忽视了孩子的兴趣爱好以及其他方面的发展。此种情况导致家庭教育学校化,家庭教育所承担的更加全面的教育职能被学校教育的部分职能所取代,使家庭教育应试化。

4.经济层面

(1)市场不完善,辅导班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应试教育导致的课下辅导市场火热,然而辅导市场中教师质量参差不齐。以小学生辅导来说,这种辅导机构一般以辅导学生写作业为主,只要能够检查出错误并指导其改正即可,所以有非常多的大学生去兼职。而从初中生开始,需要的教师知识量就会明显增大,如果辅导机构还是随意找辅导老师,那么就会对学生造成一些严重的后果。现实中,大部分家长并没有非常完善的信息去了解每一个辅导班每一个辅导老师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在职教师,尤其是特级教师等名师便有很大的优势,家长更加信任这些老师,倾向于选择他们对自己的孩子进行辅导,从而刺激了在职教师课下授课的市场供给。

(2)教师的待遇和地位低,促使教师选择兼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待遇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且享有教龄津贴、其他津贴和住房补贴。但是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在前所未有的市场浪潮和经济环境的双重冲击下,教师和教育本身自然会受到市场化观念的影响和冲击。中小学教师的收入偏低,难以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开支,而通过有偿家教,工资一般按小时计算,周末两天的收入可能超过正常在职一周的收入。为了获得更加可观的经济收入,许多中小学教师选择了兼职做家教。

5.道德层面

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的培训机构以大学为主,高校本位的培训特点使中小学教师无法得到有效培训。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高校是通过科研生产知识的机构,其中科研是其重要任务之一,其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也基本停留在教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目前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形式包括专家授课、案例教学、名师课堂观摩、专题沙龙等〔15〕,主要的培训内容是教学,基本不会涉及教师职业道德的培训,即使有学校组织的交流会,大多数教师也不会认真参加这样的活动,久而久之,就会出现教师忽视职业道德甚至是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一部分教师在其位却碌碌无为,社会上不良价值观的冲击腐蚀了一部分教师,他们认为只要按时上下班,课堂上讲完教学内容就算完成了工作。他们不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却也不是多么地热爱自己的职业,也不去过多地关注学生,他们只把教师这份职业视为一份可以赚钱的工作。当他们意识到自己在校的报酬不如有偿家教赚的报酬多时,便会将精力转到有偿家教,从而便会出现疏于学校的本职工作,却热衷于有偿家教的情况,甚至会出现鼓动学生参加辅导班和积极寻求家教等问题,这种情况是非常不正常和不合理的。

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有部分教师是在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后,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来进行有偿家教的。他们不会因为有偿家教而耽误自己的本职工作,也不会组织学生参加课外辅导。他们通过自己的合理规划,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来取得相应的报酬。根据我国的现状,在大部分的中小学,每个班级的学生人数都很多,每一个教师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到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对老师来说,他们可以通过有偿家教的形式了解到平时在学校了解不到的情况,也能通过这种形式去了解每一位学生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教师更加合理地制定自己的教学方案,灵活地把握自己的教学方法,从而更好地把握课堂,更好地向学生传授知识。

三、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有效规制

上文分析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存在的原因,下面从教育、法律、道德等层面就如何对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进行有效规制提出具体建议。

(一)教育层面

1.加快新课改的进程,降低应试教育的影响

虽然我国在大力倡导新课改,但是由于应试教育在我国还是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导致学校教育的重心仍然集中在学生的分数上,进而助推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行为。鉴于此,我国应加大新课改的力度,提倡素质教育,降低应试教育对学校的负面影响。改变以分数为评价重心的教育评价方式,在对优秀以及特级教师进行评选时,不再将学生考试分数作为唯一标准。我国正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新时代下的教学观要求必须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不应该只注重学生考试的分数。我们应该从德、智、体、美各个方面去综合评价学生,综合学生的各类情况对师生进行多元化评价。通过深入研究素质教育的内涵,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转变教学观念,从以教育者为中心转为以学习者为中心,从教会学生知识转为教会学生学习,从重结论轻过程到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从关注科学转为关注人。通过素质教育和新课改,改变学校只注重分数的现状,从而缩减家教市场的市场需求。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多元评价体系

对于大多数中小学校来说,都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当、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为此,应制定有关教师校外兼职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于能够很好地完成学校教学任务的教师,允许其进行家教的兼职工作,但是必须向学校进行报备,并且严禁打着学校的旗号招揽学生;对于敷衍或者完不成学校教学任务反而将心思倾注在有偿家教的教师,应进行严肃的处理。

对教师的考核不应仅仅局限于教师的课堂表现,作业情况、学生的评教情况也应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要加强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考核,了解教师与班级内学生的相处和互动情况;定期由教学小组组成小队去学生所在的家庭、家委会等,综合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将对教师的多元考核体系纳入到其是否有资格进行兼职家教的条件当中。

(二)法律层面

我国的基本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兼职工作,存在法律盲区。但各个地区基本都不同程度制定了各种明确禁止在职教师兼职家教的地方性法规。如果按照国家基本法,教师可以进行有偿家教;而如果按照地方性法规,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可能会被开除。

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对于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做法,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解决路径。如果将前文所提到的几个国家的做法生搬硬套到我国,显然是不合适的,应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首先,要严格教师的准入制度,从源头开始谨慎选择优质教育资源;其次,提高教师的待遇和地位,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我国的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事业编制,要求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的工资;最后,严格规定教师有偿家教的标准,制定有关教师有偿家教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资格证书,对兼职资格、家教时间、费用收取等进行明确规定,由政府相应部门执行并负责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违法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进行严厉处罚,屡教不改者直接取消教师资格。

(三)道德层面

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在教育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身为教师应该以身作则,爱岗敬业。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教师有偿家教的前提就是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楷模,在教师招聘时,不仅要重视教师的知识储备,更要重视教师的道德水平,不能让缺乏道德水准的人进入校园。与此同时,在学校的日常管理活动中,也要重视加强师德建设,不仅在学生评教中要加入教师师德的评价,还要建立专门的考核小组,定期抽取学生对教师的师德评价,并进行深入了解。从而不断提醒教师要注重自己的道德品质建设,加强自身的道德品质修养。

当前教师还存在着工资与福利待遇不高的情况,对此,国家应着手提高教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水平,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经济收入和福利待遇,使其安心于本职工作。让教师不必因为家庭、生活负担过重而做出一些有悖师德、有悖道德的事情。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是我国教育制度的衍生物,这种行为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会带来许多无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合理性分析,发现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家教主要原因包括应试教育的影响、规章制度不健全、教师的待遇低等。中小学有偿家教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公平,有效利用了优质的教育资源。与此同时,也探讨了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家教存在的各种问题,部分教师忽视学校的教学工作,出现教师去道德化现象,以及加重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即加强新课改进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多元的教师评价体系,加强教师的道德建设,对教师有偿家教进行严格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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