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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不平衡问题的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

2020-12-04曾瑞明刘江敏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1620

关键词:状态特色发展

|曾瑞明 刘江敏|东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20

在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判断中,将“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从横与纵两个维度,抓住了制约当代中国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关于“不平衡的发展”(即“发展不平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将其定位为“主要指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发展不够平衡,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制约了整体发展水平提升”[1]。事实的确如此,在新时代的问题域中,“发展不平衡”正在成为引发多种社会风险从而制约发展本身的源问题。如果不能透彻地阐明它作为主要矛盾的问题方面所含有的完整意义,就不能真正实践地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根本内涵,更无法深刻理解当下着力强化“全面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历史价值。

一、 问题的缘起:不平衡发展

新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后,推动发展经济社会取代政治革命成为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斗争奋进的实践主题。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新中国的发展只能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物质和文化需要,而且还只能采取不平衡发展战略。毛泽东曾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特性强调过一个基础认知:“搞社会主义建设,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综合平衡。”[2]73平衡的范围,既包括处理好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关系,沿海和内地的关系,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党与非党的关系,等等,也包括上述关系内部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和各个要素之间的平衡。因此他认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是在这些基础上的综合平衡”“在整个经济中,平衡是个根本问题”[2]80。

在相关主题的论述中,一方面,我们看到毛泽东反复强调的平衡,是从总体和根本上说的;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发展方式上,他认为由平衡到不平衡、再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过程。它表现为有时候速度会高一点、快一点,有时候速度会低一点、慢一点,但总的趋势是波浪式向前发展的。所以毛泽东强调说,“平衡了又不平衡,按比例了又不按比例,这种矛盾是经常的、永远存在的”[2]119。我们可以将这个辩证逻辑理解为,由于经常出现不平衡,所以要经常保持比例;因为不成比例了,才提出要按比例的任务;过程中的不平衡是暂时的,结果上都保持一种总体平衡的发展状态。毛泽东的上述论断提出并解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基本形式问题,并且深刻揭示了经济建设以及由之引发的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平衡与不平衡”辩证发展规律,科学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以求得整体发展即整体平衡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不平衡发展的方式追求发展的整体平衡性。由此,新中国发展社会主义的实践以一种由中国共产党把握着根本、各种发展能量尽情释放的新姿态,徐徐展开。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历史时期,上述发展原则得到了坚决贯彻和充分运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提出了“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经济建设路径,产生了通过“不平衡发展”来达到总体进步(即总体平衡的发展)目标的战略决策,形成特色鲜明的不平衡发展战略思想。他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3]155。于是,以解放思想和变革体制为推进力,不平衡发展催生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强大改革力量。更重要的是,这一战略思想,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原则高度上的。由于将发展的价值目标定位为“消除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表现形式上的“不平衡”只是一种相对状态,只是作为推进发展的手段而有阶段性意义。当不平衡发展会产生贫富分化等问题,进而影响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时,其手段意义也将失去。所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说,对于先富与后富的地区差异,“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但最终解决的时机并没有成熟,“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3]374总之,不平衡发展战略思想中最关键的一点,即是要通过“鼓励先富”的不平衡发展方式,追求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平衡发展目标。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事实证明,由毛泽东开拓、邓小平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平衡发展战略思想,是科学的和正确的,不平衡发展在实践中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姿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探索者和开拓者提出并确立不平衡发展战略,既有深刻的理论依据,也有典型的现实基础。一般说来,一定历史时期某一国家的发展状况是平衡还是不平衡,由该国该时期的国情条件、发展目标、内在要求和外部环境等因素所决定。首先,内部各种发展因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之源。其次,因内在矛盾而生成的前进性和上升运动,在形式上遵循辩证发展规律,表现为曲折前进的运动状态。从而,发展就在形式上表现出“不平衡—平衡—不平衡”的规律性特征。就社会主义运动而言,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动力前提存在于前社会主义时期的发展不平衡状况里,建设社会主义的运动机制又内在于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发展不平衡状况中。所以,对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条件下提出社会主义任务的中国来说,无论是社会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在进行方式上都会呈现不平衡发展的特点。具体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的发展基础,就是起步于相对落后并处于不平衡状态的经济文化社会条件,我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差距,以及全国各领域、各地区甚至各方面之间的不平衡状态,正是产生强大发展动力的源头。同时,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规定和原则约束下,不平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加以平衡性调节,否则不平衡与发展之间会形成根本矛盾。因为是否能获得一种平衡的总体发展效果,本身即考量“是否发展了”的标准之一,所以,进行总体调节也是发展的内在要求。

概而言之,不平衡发展的关键在于发展,其中的“不平衡”是一种运动形式,通过各不平衡主体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及其互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以整体向前发展。但当前进和上升到一定程度后,主体间的不平衡关系以及不平衡的事实状态,就有可能固化,并演化成其他性质的矛盾。从而,不平衡发展的发展性就暂时丧失了,或者说,不平衡发展的机制失效了。这样,不平衡发展方式就“导致”了一个发展不平衡的结果。

二、 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属性及其成因

唯物辩证法关于发展中事物的状态,是以平衡与不平衡的辩证运动形式来表现的。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1959年12月—1960年2月)中指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和不平衡是绝对的。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关系,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或者说它们之间达到平衡,总是相对的。平衡和不平衡这个矛盾的两个侧面,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如果只有平衡,没有不平衡,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就不能发展了,就固定了。”[2]131上述关于社会基本矛盾决定社会发展基本状态表现形式的论述,是我们把握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发展问题的根本依据。从中可知,发展不平衡也是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动态地看,“无论一个事物的发展多么平衡和协调,这种平衡和协调都是相对的,其中必然包含着某些局部或方面的不平衡和不协调。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平衡中的不平衡、协调中的不协调都处在可控的范围内。然而,当这种不平衡和不协调一定程度上超出可控的范围成为影响全局和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时,它就上升为这个阶段性的主要矛盾。”[4]按照这个运动逻辑,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发展不平衡状态,是总体趋向平衡过程中的阶段性表现,是在经济高速发展以及人民的物质与精神文化生活快速进步之后出现的一种阶段性现象。这种现象说明我国的“先富”战略卓有成效,不平衡发展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但对于具体的过程而言,逐渐加大的发展不平衡状态会给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施加新的压力,因此,不平衡发展所造成的发展不平衡状态,会逐渐增加社会风险因素,成为对整体发展有制约性的重要问题。

也就是说,发展不平衡是一种发展的事实状态,是在一定条件下发展结果存在的质和量的非同一性和不均等性,因而,我们的发展就存在因内部诸要素对立统一而推进的动力条件。在一定“度”内的不平衡状态是发展动力之源,但若超出合理的“度”就有可能变成非正向动力,使事物的运动遇阻或改变方向。在具体表现上,我们的发展不平衡状态如果超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允许的范围,必然会使发展停滞。与此同时,运动还会继续,只是将变得失去发展意义,确切地说,必然会在我们社会的各区域各领域和各方面引发矛盾,变成产生诸多阻碍发展的因素的源问题。所以,从对上述演变机理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按事物运动的性质和规律来看,发展不平衡本身不是问题,不存在绝对的“不合时宜”和“不合事宜”的不平衡情况。或者说发展不平衡本身并不是“纯粹的问题”,只是超出一定“度”的发展不平衡状态肯定会诱发风险,从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的发展陷于停滞或倒退。也就是说,我们所谓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实质是指发展不平衡状态会引发其他负面问题的机理。

新时代中的发展不平衡状态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领域不平衡是指经济领域的发展一马当先、奇迹频现,政治社会文化领域的发展虽稳步推进,但与经济领域相比尚有一定差距,至于说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差距可能更大一些。区域不平衡主要是指东中西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不平衡、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不平衡,甚至城市内部、发达地区内部、一些农村内部也存在不平衡现象。群体不平衡主要是指不同社会群体在共享发展成果方面有差距,建立在良性橄榄型社会结构上的财富公平正义分配格局有待形成。”[5]客观地说,这三个层面的发展不平衡状态,就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面对的基本事实。显然,这个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的矛盾,已经从发展中的非制约性矛盾上升为制约性矛盾。作为发展中的非制约性矛盾,发展不平衡只是在短时间内和局部上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存在非根本的对立,虽然有可能点多面广,但互相之间没有联系,而且在演变为整体性问题之前就有可能得到解决。当上升为制约性矛盾后,发展不平衡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诸多矛盾点就可能联系起来,从而对整个发展体系形成不同程度的冲击,由此,发展不平衡就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问题”。

从社会发展进程看,具有革命意义的现代化生产和社会转型运动一旦起步,并不会主动地自我约束在适度的范围内。当发展生产力的能量得到充分释放后,制度约束和价值限定的力量,将难以控制竞争环境所带来的社会性差距,社会的多层面失衡在一定时期就不可避免。这种情况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渐明显。虽然,不平衡发展战略与发展不平衡问题并非同一层次的命题,但前者有可能导致后者,后者又有可能为前者创造条件正当性,所以两者容易形成不合理的“辩证统一体”。从这个角度看,当代中国发展不平衡问题,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总体进步而逐渐凸显并表现出来的。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发展不平衡状态主要表现为在城乡之间存在很大的经济和文化差距,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多重复合作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人口已经“默认”了这种状态,因此即使在后来,这个层面的不平衡并没有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可是,在生产力持续发展和不平衡发展战略的引领下,中国社会阶层开始出现新的整合与分化,发展较快和发展相对较慢的群体之间,因经济地位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身份的重新塑造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并在众多层面表现出来,最终形成“三大不平衡问题”。

三、 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过渡性特征

从表面看,不平衡发展战略必然有发展不平衡的结果,这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逻辑结论,可如果只进行简单的逻辑推论、作这样粗陋的理解,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平衡发展战略就被严重庸俗化了。为此,我们需要从理论上更深入地阐述不平衡发展和发展不平衡的实践关系。从句意的动宾关系所表达的意思上即可知道,不平衡发展与发展不平衡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前面已经提到但需要进一步深入阐释的有两点:第一,不平衡发展“导致”的发展不平衡状态不会超出合理的“度”;第二,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发展不平衡具有相对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过程制约效果,不存在根本制约效能。

先来看第一点。性质上,不平衡发展战略有自由型和约束型两类推进方式。完全放任自流的自由型不平衡发展必然导致发展不平衡,这就是我们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到处都能看到的、放任资本操纵一切的不平衡发展模式,从而形成日益扩大且永远无解的群体差异并演变成不可调和的阶级对立和斗争。如果不加干涉地任由发展不平衡问题蔓延,社会主要矛盾将会随之逐步激化。第一步将表现为同人民生活愿景的矛盾,第二步上升为与发展本身的矛盾,最后将上升到与社会根本制度的矛盾。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路径。再看第二点,与资本主义绝然不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控机制在矛盾上升的第一步就会启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不平衡发展战略,当然是在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引领和国家公共政策调控下实施的,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制度约束的特征。在理性引导和制度规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施不平衡发展战略,不仅因能有效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发展,而且因具有系统动态调整功能,可以预防和控制发展不平衡的过度发生。正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平衡发展战略有强大的理性约束能力,具有典型的约束型特点,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安排才体现出严谨的科学性和鲜明的针对性,导致发展不平衡结果的持续可能性被降到最低,防止恶性不平衡状态的能力提高到最强,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形态能一直保持在合理的“度”内。

对于事实上已出现的发展不平衡现象,我们也要从其背后的本质层面去区分属性。一般地,发展不平衡也有两种表现:一种是绝对的,一种是相对的。因由制度的运行逻辑和价值目标所决定,剥削制度下必然产生绝对的发展不平衡状态。具体到资本主义制度下,制度的运行逻辑是建立并维护放任自流的自由竞争机制,制度的价值目标是让资本尽情追逐剩余价值,让资本家最大化获取利润,因此,这一制度下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必然是不平衡的,并天然地具有制造发展不平衡结果的功能。而且,剥削制度本身完全不反对发展不平衡状态,也就丝毫不会产生消除不平衡状态的意识和行动。所以,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发展不平衡状态一旦出现,就是持续的和不可逆的。完全不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发展不平衡是相对的。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运行机制,不平衡发展战略中内在地拥有调整各种平衡关系的功能;相对于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任何发展不平衡状态都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要求,都处于向“发展平衡”转化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于国情和发展阶段选择了不平衡发展战略,目的在于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增强消除发展不平衡状态的能力,因此,任何时候出现的发展不平衡状态,都是暂时的。总之,因为一切都处于预计和可控的范围内,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运行机制、制度逻辑和价值引领的调控之中,所以,当前中国所出现的发展不平衡状态,既非不平衡发展战略的主观目的和最终结果,也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失当所致,而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阶段性特征。

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发展不平衡只是运动的过程性现象。虽然发展不平衡必然会在不平衡的领域间、不平衡的地区间和不平衡的群体间生成各种具体的矛盾,但这些具体矛盾都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阶段性对立,必然会随着发展阶段的跃升而消失。这其中的机理,只需要往更深层次探究即可明晰。如前所述,发展不平衡对于发展本身的制约有根本性和非根本性的区别。所谓根本性,是指发展不平衡使得发展的原生条件缺失和内在运行机制受损。非根本性制约,指的是发展的原生条件依然具备,但发展的内在运行机制受到外在干扰而不能正常运行了。对于前者,是一种不可修复的缺失,发展的性质和目的都已经不同于初衷;但就后者来说,发展不平衡对发展本身的影响还只是过程性的,当问题出现,社会制度的自我修复功能会因应启动,使问题在产生非根本性制约效应时得到解决。由于依据国情条件选择了走不平衡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生发展不平衡状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种状态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会上升为某一发展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允许不平衡状态的存在以及主动运用不平衡发展的手段,目的是为了建构更高发展水平的平衡状态,这与资本主义的发展目标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实施不平衡发展战略之初就设置了运行边界,并在发展不平衡上升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时,自觉地启动自我调控机制。依据运行边界和发展目标,发展不平衡问题就会被限制在某一阶段,使之只有过程性意义。

四、 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治理路径

既然发展不平衡是问题,就必须要解决。但是,“波动性危害大于本身危害”的问题属性和作用方式,拥有阶段性不同的过程性特征,决定了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不能套用惯常思维。一般说来,解决问题之前须先找到症结,然后对症下药,才可能恢复事物的正常状态。这里所面对的问题,表象虽复杂,症结却清楚,但解决起来却异常困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题深藏在发展进程之中,并且与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变化紧紧缠绕在一起。所以,我们不能按照常规的消灭问题的方式来完成,而必须运用应对复杂难题的辩证思路,通过系统的协调和全面的治理,来逐渐达到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目标。经过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不平衡发展中寻求着保持平衡的路径,逐渐走上以持续发展为基本形态的整合性解决路径。

首先,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要将不平衡发展保持在正确的发展轨道上。要做到这一点,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系统动态约束机制,“既要使事物保持一种相对的不平衡,以使事物充满活力、动力和势能,使事物自身处于一种生机勃勃的动态发展之中,又要使事物本身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平衡性,以保持整个事物的稳定,从不平衡走向新的更高级的平衡。”[6]但如果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不能保持在一定的“度”内,就会出现“发展本身成为发展障碍”的异化局面。因此,邓小平在设计改革开放大局时,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立为与改革开放本身平行的“两个基本点”,从发展的原则高度和价值目标上划定了不平衡发展战略的运行边界,也为之建立了一道风险防控屏障。“四项基本原则”中的第一项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体地说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它不仅有政治意义,还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社会意义和文化意义。强调要在改革开放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为发展厘定了社会主义轨道。这个层面的划界和防控,虽然具有根本性,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一般只起非直接干预的底线作用。其主要表现有三种:一是在初始阶段树立原则性的预防发展失衡意识;二是在发展进程中起自查和预警作用;三是在阶段性发展后期的评价与反馈调节环节作为原则起鉴别作用。因此,对不平衡发展战略的原则高度与原则边界的设置,其实已经为治理可能出现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在世界观与方法论层面提供了最基础的原理,使过程中的具体治理实践有了正确的理论指导和方向指引。

其次,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需要在制度和政策上进行有全局意义的重点突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住重点带动面上工作,推动事物发展不断从不平衡到平衡,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历史进程中一贯倡导和坚持的”[7]。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到改革开放的第二个十年时,预防和应对发展不平衡问题已经显示出被动性。因此,我们党开始了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发展战略,开始了建立“先富带动后富”运行机制的实践。1988年9月12日,邓小平在听取工作汇报时,提出了“两个大局”思想,沿海地区要利用优势较快地先发展起来,发展起来后又要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两个大局前后相继,同样重要。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对于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是被动的,出现实际问题了,应对一下,没有全局性的解决意识和战略思维。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并非是一种战略失误,而是发展进程还没有到需要提出从全局出发来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的程度。因此可以说,改革开放的第一个十年,我们对于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处理方式,还只是处于被动应对阶段,并没有上升到治理的层次;但当邓小平提出“第二个大局”的思想时,标志着我们应对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已经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加快了中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步伐,先后开放了一大批沿江、沿边和内陆城市,设立了一批地区性经济开放区,比如三峡经济开放区、江西昌九工业走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等等。这些新举措有效提升了新开放地区的经济实力,但由于东部地区继续扩大已有优势,中西部地区还只是部分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获得起步发展的机会,全国性的发展不平衡依然在扩大。因此,迫切需要进行具有全局性治理考量的新实践。20世纪末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在这个时机制定的,是第一个治理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国家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关系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关系地区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8]从这一对新的区域性发展战略的认知上可见,我们已经启动了全局性治理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新实践。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先后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不仅有效提高了战略对应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试验、磨合、形成了“先富带动后富”的发展机制,而且通过以点带面,用重点发展的方式尝试建立全局性联动体系。这就是探索破解发展不平衡问题过程中通过重点突破拉动全面响应的阶段,主要成果就是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初步经验,为进一步形成科学的解决方案积累了丰富的材料。

最后,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不平衡问题,必须依靠观念变革和理论创新来获得超越性智慧,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哲学。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习近平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新时代的发展原则和发展方法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即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本质上说,“五大发展理念”不是纯粹理论,而是实践层面的观念变革成果。经过升级关于发展的实践观念,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原则植入其中,不平衡发展的原有动力结构、进行方式、制度安排和直接目标,都自然而然地带上了防止和解决不平衡问题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明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以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下的改革实践,把所有的解题意识和创新思维,都指向“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标志着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不平衡问题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新的斗争中,需要越过策略性解决阶段,建立更为根本的本质性原则和战略方法论,重估发展的根本价值。这就要求理论家将关于发展的基本思想放在新时代高度上进行新的思考,在反思发展观中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哲学。因此,在理论召唤和实践要求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辩证发展观应时而生。习近平提出,要“坚持公平包容,打造平衡普惠的发展模式”,强调“发展的目的是造福人民。要让发展更加平衡,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就要完善发展理念和模式,提升发展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9]。这些论断,在发展哲学层面为科学解决当代中国的发展不平衡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总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已被党的十九大写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书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这个重大历史任务已经展开在中国人民的实践场域中,经过实践检验的治理现代化思想与伟大社会革命的创新精神相结合,绘成了一幅追逐中国梦的壮美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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