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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能否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020-12-04黄伟杰

金秋 2020年11期
关键词:补助金退休年龄陈某

(黄伟杰)

案情简介

职工陈某,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2005年5月到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月被依法认定为因公负伤,2013年4月30日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同月11日,某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要求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工伤待遇,某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陈某不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564元。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能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案例分析

围绕陈某仲裁请求,处理中出现两种意见。

意见一: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主要理由:一是陈某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陈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陈某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条件。二是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无论陈某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都不影响陈某今后可能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三是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是不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意见二:陈某的请求应当支持。主要理由:一是陈某和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既然终止即具备《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可以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二是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是《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年限为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年龄之差。陈某年龄显然在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范围之内,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的年限以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限,足以说明工伤职工只要在当地人口平均寿命之内,即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处理意见。

第一,工伤保险立法赋予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充分保护。《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分别做出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不同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给予保护。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义务。

第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是只要具备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即可计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此可见,工伤职工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伤残五至十级,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案中陈某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其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不是陈某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可以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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