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过去 探寻真相
2020-12-03陈侃
陈侃
声像鉴定检察技术专业办案团队是上海市检察机关为进一步深化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改革,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办案质效和司法能力所组建的首批12支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之一。团队集中了上海检察业务专家、首届检察风云人物、全国检察技术“双百”人才、全国业务竞赛标兵等核心成员,其作用是进一步发挥声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检验等技术在办案中的作用,积极锻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全面提升上海检察机关运用法庭科学技术的能力与水平。
高峰,作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电子数据鉴定人,也是该团队的召集人,曾经参与高检院电子证据专业门类的组建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等规范的起草,从他这里,记者了解了一支拥有强大战斗力和旺盛生命力的专业化团队。
香烟的数量
尽可能的为检察官提供便利,是高峰在采访中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他对记者谈起自己曾经经手过的一起案件,正是因为鉴定人员的付出,让公诉人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那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一起盗窃案:去年1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付某前往被害人霍某所经营的一家拉面馆,并采用了破坏玻璃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随后付某窃得后者放在柜子内的290元现金以及3条香烟。据了解,犯罪嫌疑人付某很快就被警方抓获,他在到案后也对自己破门而入并盗走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对于盗窃数额,付某却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按照他的辩解,自己只窃得290元的现金以及2条包装并不完整,总计5包的香烟。
如果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足以推翻付某的辩解,仅仅按照其所供述的盗窃数额来看,尚未到达立案追诉的标准,检察机关也就无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检察官决定委托上海市检察机关声像鉴定技术办案团队对监控录像进行分析、鉴定。经过技术办案团队对涉案相关图像资料的关键区域进行超分辨率、直方图增强、色调均衡、梯度比等一系列清晰化处理,最终确定目标对象手持物品外观(顶面部分)较为光滑,并均有镜面反射现象,而这种特征是付某所说的不完整的香烟所不具备的,由此确定了付某离开拉面店时手中拿着的系3条包装完整的香烟。故决定对付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谁的匕首
从某种程度上讲,高峰们的工作就是与过去对话,从而探寻事实真相,哪怕只是案件中一个微小的细节,也值得他们去一探究竟。
2017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案件。是年6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被害人汤某某于21日凌晨,在本市普陀区某处的KTV门口与人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架事件。混乱中,汤某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急救。事后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小肠穿孔行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
没过多久,警方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在到案后也承认了捅伤汤某某的事实。
尽管这起案件的案情以及法律适用并不复杂,但是围绕匕首,也就是作案工具的来源却上演了一出“罗生门”: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各执一词,双方都不承认作案工具是自己所携带。为了弄清楚这一事实,承办检察官委托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视频录像作清晰化处理。高峰告诉记者,从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街面监控录像来看,整个冲突的过程几乎都在画面外,仅有部分镜头拍摄到了冲突的过程。
对此,高峰仔细查看了三段监控视频。经过反复回放后,他发现第一段视频画面显示时间为“2017-6-21 02:54:08”至“2017-6-21 02:54:09”和“2017-6-21 02:54:10”处,画面中的被害人汤某某手部持有物品;第二段视频画面显示时间为“2017-6-21 02:54:33”至“2017-6-21 02:54:35”处,画面中的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有弯腰捡拾物品的动作;第三段视频画面显示时间为“2017-6-21 02:54:58”至“2017-6-21 02:54:59”、“2017-6-21 02:55:03”、“2017-6-21 02:55:06”、“2017-6-21 02:55:14”和“2017-6-21 02:55:29”至“2017-6-21 02:55:30”处,画面中的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手部持有物品,物品有长条状符合镜面反射的反光现象。通过对视频的检验鉴定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实际上当时已经喝多了,一开始他手中并没有物品,而是在混乱中从地上捡起了自汤某某处掉落的作案工具,并实施伤害行为。
监控中的窃车贼
众所周知,指控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然而,有时想要无一缺漏的精准打击犯罪,也少不了司法鉴定人员的功劳。
2017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肖某某共同前往本市某小区实施盗窃。在此期间,由肖某某负责望风,李某某使用搭线发动、破坏车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小区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动车,事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55元。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两人对于这一事实供认不讳。
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意外发现,李某某的手机取证报告中有联系一个名叫毛某某的人于2016年11月16日到本市一处小区的信息,经调查发现当日该小区被盗一辆依莱达牌电动自动车。事后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659元。
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画面中有疑似李某某的人员伙同毛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两人对该节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随后公安机关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人像鉴定,但未能得出结论。为此,检察官委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监控录像中的涉案人员再次进行人像鉴定,以期补强该节犯罪事实证据。
高峰向记者介绍到,在接到这一委托之后,从四个方面着手,破解了本案中人像鉴定所面临的难题。首先,通过图像处理提升人脸清晰度。鉴于视频监控画面中,人像所占画面区域像素量较少,导致清晰度较弱,且人像脸部角度受其行走轨迹的影响逐渐偏转,进一步减少了人像可供观察比对的信息量。针对这一难点,高峰和他的团队在拆解视频、反复观察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人像大小、人脸角度和镜头变形等各方面因素,在数千帧画面中选取最佳图像作为检材人像,并通过局部放大、清晰化处理等技术手段,獲得了条件相对较好的检材头像,也为接下来的检验鉴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通过“重叠比对”实现“俯侧脸”检验。从公安提供的监控材料来看,案发地监控探头安装于道路另一侧,这也导致画面中目标对象为“俯侧脸”,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脸照”,故而难以应用基于“正脸”比对的常规检验手段。为此,鉴定人主要借助“重叠比对”的方法开展人像检验。此项工作难点在于选取与检材头像拍摄角度完全一致的样本头像。因此,鉴定人在先后三次采样的基础上,运用包括人脸三维建模等技术方法,通过逐帧比对,最终选出与检材头像角度最为匹配的样本头像。
再次,通过“找参照”矫正变形图像。在重叠比对的过程中,发现检材监控录像中的人像和物体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小于正常比例,存在画面变形情况需要进行矫正。为得到可靠的矫正比例,鉴定人按照“找参照”的检验思路,在海量视频画面中寻找可供测量的最佳参照物,最终所捕获到一帧图像画面,所包含的助动车前轮正对探头,接着通过对前轮高度和宽度的测量,成功得出变形比例并完成画面矫正。
最后,通过“步态识别”充实比对依据。虽然重叠比对的效果较好,两者面部重合度较高,但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鉴定人认为现有符合特征的数量和质量尚不足以得出鉴定意见,主要原因:一是调整后的检材人像清晰度仍不足以体现细节特征;二是检材人像所戴帽子遮住了发际线、眉毛等局部特征;三是检材人像可能会受矫正产生的误差影响。为进一步增强论证依据,鉴定人决定尝试从其他角度进行检验分析。经反复观察发现检材人像的行走姿势具有脚尖向外、步长较大等明显特征,通过重新采样,发现样本人像与检材人像的步态特征完全一致。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未对人像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当庭承认了该节犯罪事实,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随后,检察官还决定对另一同案犯毛某某提出追诉,鉴定人在对毛某某进行人脸重叠比对的基础上,通过检材与样本人像所戴眼镜、戒指的特征比对,成功得出鉴定意见。
对话过去,探寻真相
对于高峰和他的团队来说,在时间线中探寻每一起案件的事实真相是日常的工作内容,更是使命所在。因此,他们始终坚持以案件检验需求为导向,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逐步开展了“視频中物品、人物的清晰化处理”“视频中物品、人物的性质、位置、状态、特征及相互关系的分析”“视频中物品、人物的运动、动作过程及相互关系的分析”以及“视频中物品、人物的同一认定”等项目检验,完成了近百件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声像鉴定检察技术办案团队于去年共计对76件视频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了43件检验鉴定意见,为检察官在法庭上指控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