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如何预防电信诈骗
2020-12-03张荣荣
张荣荣
案例一
已满65周岁的张某,其子张某小在浙江务工,父子俩平日极少联系。2020年3月某日,张清、李华、王公、麻司四人组成犯罪团伙,张清使用“图章制作”软件伪造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国家机关文书,同时制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印章加盖在文书上,并伪造张某小向其借款150000元的借条。后由李华、王公、麻司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文书通过彩信、微信等方式发送给张某,并打电话要求张某替其子张某小偿还借款,并告知张某如不代为偿还借款,将抓捕张某小并对其判刑。鉴于张某对诈骗团伙张清等4人身份及其伪造文书的信任,害怕自己的儿子张某小被抓捕后负刑事责任,遂将自己存蓄多年的150000元钱转至犯罪团伙张清等4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案例二
2018年10月,犯罪分子寇某军通过短信群发,向贵州省盘州市的年满72周岁的陈某宏发布了虚假的中奖信息,并致电陈某宏,指导其进入信息中的虚假网站。陈某宏按犯罪分子寇某军要求填写了个人资料后,寇某军找到同案人员张某北冒充中奖“客服”,并打电话要求陈某宏交纳手续费、税费。陈某宏认为是诈骗分子,便不予理会。后寇某军找到贾某冒充法官,伪造了法院传票并以彩信、微信图片形式发送给陈某宏,致电陈某宏声称寇某军已起诉陈某宏,如陈某宏不领取奖品需支付相应款项用以解除合同,否则将追究陈某宏的法律责任。陈某宏害怕被追责,便将10000元汇进寇某军提供的银行账号。诈骗得手后,犯罪分子寇某军、张某北、贾某复将犯罪所得财务挥霍一空。
法律依据
前述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诈骗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相应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建议
永远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只有不贪图便宜,才能防范被骗。凡是陌生人的电话或短信中涉及中奖、退税、低价购物等虚假信息一律不要相信。如心中有半点贪念,那么犯罪分子便有机可乘。
惧怕恐吓必被骗。如遭遇陌生人自稱公检法身份要挟时,不要恐惧,应直接拨打110报案。
妥善保护账户密码、身份资料等重要信息,如遇短信、微信中的链接不要轻易打开。如遇手机、电脑中的陌生软件,不要轻易安装。转账汇款时务必清楚收款人真实身份,坚决不给陌生人转账汇款等。
对亲友应及时提醒通报信息。凡是接到陌生电话、收到不清楚的短信,均不要理睬,以免被诱骗。
当老年人感觉上当受骗时,不要心存侥幸,应当迅速终止交易、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报警时提供涉案的电话号码、短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