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思考与建议
2020-12-03董騄睿赵妍尚毅林
董騄睿 赵妍 尚毅林
(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苏南京 210013)
1 引言
排污许可体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环节,肩负着重要的使命。1988 年起南京市开展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并于同年核发了12 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1]。2016 年底,国家开始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由原来的“省证”变革为新版的“国家版许可证”[2],推动实施排污许可证的统一管理,为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奠定基础。目前,南京市已核发国家版排污许可证1 300 余张,积极推进落实排污许可证等各项工作,但证后监管方面依然是薄弱环节,在监管要求、职责分工、监管体系及证后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3-4]。
执行报告是证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业环境主体责任的主要载体,监管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证相关要求排放污染物的重要手段,而目前国内对执行报告的研究较少,因此对企业执行报告填报情况进行梳理,并深入探讨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南京市100 家企业的2018 年度执行报告填写情况进行梳理,覆盖了火电、钢铁、石化、制药等10 个行业,对填报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结合企业填报及环保部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及问题进行总结。
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写情况
2.1 主要填报内容
年度执行报告中主要包括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企业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台账管理信息、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等。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主要涉及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及产排污环节、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变更,其中,大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执行标准名称、治污设置均有可能发生变化,需要排污单位及时变更,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企业基本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涉及当年度的实际生产情况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需要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运行情况准确填写。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填写主要污染物当年度的实际排放量,并与许可排放量做比较,若存在超标排放情况需按要求如实填报,存在异常情况的也要如实填写。年度执行报告主要内容见表1。
表1 年度执行报告主要内容
2.2 填写情况分析
本文对100 家企业的执行报告进行全面梳理,不同行业的企业数量分布情况见图1。
图1 不同行业企业数量分布
通过对执行报告的全面梳理,发现主要问题如下:首先,填报频次低于要求。通过统计发现,小部分企业不能及时提交执行报告,有的甚至一直未提交执行报告,不能满足提交频次要求。其次,填写内容缺失。通过提交的执行报告情况来看,各个模块的内容都有不同程度的缺失,主要集中在未填写本年的生产情况、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及设备运行的异常情况等方面。再次,合规性有待提高。电力、制药等行业均出现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但执行报告中均未填写超标排放信息及异常情况,企业未能满足依证排污的要求。最后,填报数据逻辑性有待考究。核查过程中发现,某家企业全年正常生产且未采取任何减排措施,某一季度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减少;某水泥企业全年正常生产且未采取任何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递增,氮氧化物排放量却递减等逻辑问题和疑似错误。
3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写问题的主要原因
3.1 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核查过程中可以发现,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填报工作重视不够,企业申领完排污许可证后,就认为许可证相关工作已经完成。然而,申领到排污许可证只是第一步,相当于获取了一张“出生证”,后期证后监管的环节也至关重要。企业轻视了执行报告填报的重要性,填报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未能及时提交执行报告。此外,部分企业未配有环保专员,填报执行报告的工作往往由财务、人事等人员代劳,在与其沟通中发现,这类工作人员往往缺乏环保知识,导致执行报告内容出现缺漏及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为排污许可工作的推进增加了难度。
3.2 监管脱节,处罚不到位
证后监管重视不够,处罚依据尚不健全。对于已核发许可证企业证后监管力度不足,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管。对于企业未能及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报告内容填写不规范等情况,基层监管部门督促其整改后,未能及时再次复核。同时,在执行报告上载明的超标排放情况缺乏有效的处罚依据,降低了排污许可对企业的约束力。
3.3 宣传力度不足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难度大、任务重,这就导致环境主管部门往往重视前期的核发工作,而轻视证后监管,缺少证后监管填报的相关培训,以及向企业宣传执行报告等证后监管重要性方面尚有不足,间接导致部分企业误认为拿到许可证即可,缺乏依证排污的意识,出现执行报告未按要求填写等情况。
4 建议
4.1 优化执行报告填报模式
为了减轻企业工作负担,可减少月报、季报及年报中重复填报的部分,充分利用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在填报平台中将需重复填写的内容自动导入,可极大地提高企业填报效率,减少企业负担。同时,精简企业执行报告的填报内容,如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中污水回收量、污泥产生量等[5]。
4.2 强化证后监管
定期开展执行报告“回头看”“双随机”等检查工作,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填写情况进行复核,及时发现执行报告等证后监管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对于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多次违法违规的企业,纳入重点管理企业清单,加大检查频次,确保企业按证排污,有效解决“重发证、轻监管”的问题,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4.3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构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人才体系,培养综合型、专业型技术执法队伍,定期开展执行报告证后监管专项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技能和核查能力,更精准地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为证后监管奠定基础。同时,定期为企业开展培训,普及环保知识,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环保规范和政策,有利于排污许可工作的推进。
4.4 建立信息化管理方式
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建立联动的环保数据管理体系,将多平台数据联通,不断整合完善,实现排污许可、环境统计、在线监测等数据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全方位地获取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6]。此外,可在排污单位排污口设置二维码,扫描即可进入证后监管系统,获取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以便及时、准确、清晰地判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