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问题研究
2020-12-02刘晓巍
刘晓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1
执行异议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最重要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外部保障,具有着高度的强制性,包含多种执行救济手段,案外人需要根据相关的诉讼流程,有序地进行申诉。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如果任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程序,那么极大可能出现混乱的局面。因此,司法机关应对民诉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化地剔除总和,特别要以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为焦点。
一、执行异议的基本概念
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修改执行的请求;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和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主要特点
执行异议主要是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对象具有涵盖性,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执行异议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主要包含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要求进行有效更正。其中,它的程序顺序依次是异议-裁定-复议。
三、执行异议提出的基本条件
首先,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不能直接涉及相关事件。案外人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整个执行工作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所提出的不同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其次,执行异议应该针对执行标而提设出的。执行标主要是代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或者,也可以认为被执行的行为或不作为涉及损坏自己的利益需求。但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并不属于执行异议。最后,执行异议应该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当执行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经审理完,案外人存在异议,只可以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归属于执行异议体系。
四、民事诉讼异议处理的必要性
《宪法》是所有法律条例的基础,它对公民权利与义务进行规范,在稳定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和谐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在宪法体系中,针对民事纠纷的诉讼审判,即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规定:我国公民具有对人民法院实体性裁决提出异议的基本权利,从国家法律建设层面来看,依托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民事诉讼异议处理具有以下必要性:
第一,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裁决提出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处理,有助于公民权益的保护,彰显着我国法律的公正公平。第二,通过民事诉讼异议的处理,能够有效提升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的接受能力,并保证裁决结果的规范实施,这无疑最大化的提高了民事诉讼的解决效率和质量,推进着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进程。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决不予受理
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度,审查当事人起诉的资格条件,如果当事人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民事诉讼规范条例,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在这个环节中,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不受理过程提出异议,则可以就案件起诉的条件问题提出申诉。当法院受理后,会第一时间对案件的起诉条件进行严密审查。
(二)回避决定异议处理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具有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法院需要在三天内,通过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当事人进行宣判裁定。如果当事人对于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对法院裁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二次复议。
(三)其它异议处理制度
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等内容提出异议。在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书后,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对相关裁决项目内容进行复核审议,一旦当事人的异议成立,必须立即受理解决;反之,当异议不满足相关条件时,则会驳回处理。
六、民事诉讼法律中案外执行异议制度的问题
在当下阶段,通过民事诉讼法律中的异议制度的妥善应用,公民的基本权益可以得到最有效的保障,而且也让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更为公平公正,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社会的核心与稳定。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案外执行异议制度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重大问题。一方面,异议制度所覆盖的内容不够完善,这也让部分异议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直接影响着整体的法院案件的处理效率与质量。如在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诉讼请求、无独立申请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诉讼救助、证据收录、异议裁定和复议和终结等情形中,对于异议处理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这无疑影响阻碍着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其次,虽然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建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但是在实际落实贯彻中,异议处理的程序还不够规范系统,具体来说,异议上诉处理的流程非常复杂,当事人很难逐一进行,导致整个异议处理十分混乱,继而导致当事人需要与多个部门交流,受到多方的约束,整体操作性不强。
七、民事诉讼法律中案外执行异议制度的优化措施
(一)完善异议制度,简化诉讼流程
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把控。首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进一步扩大异议对象的处理范围和内容。从微观角度来说,司法机关不仅需要扩大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异议的裁决事项的范围,还需适当地增加追加当事人的决定,以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裁决、财产保全的裁决、先予执行的有关裁决等内容的异议处理制度,从而保全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充分展现异议制度的全面性。其次,还需要有效提升民事诉讼法律中的异议处理的高效性,加强对异议制度程序的创新设计。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决时,当事人应该再次向法院申请复议,并把相关的资料准备好,呈交给工作人员。司法机关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合理帮助当事人完成复议的基本流程。同时,在复议程序约束环节中,应该注重起诉的方法方式,确定复议的申请主体,有效期限、复议审理事项等,尽最大可能简化复议的繁杂流程,提升异议程序的可操作性与简便性。
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需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找寻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初步审查,通过诉讼的前置程序来获取申诉的基本资格,从而最高效地解决案外人的异议问题,也减小了案外人异议给执行效率带来的消极影响,以此提高执行效率与质量。
(二)合理进行排查,建立平衡机制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司法机关需要向当事人传达申诉所需要的资料,并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申诉的资格。一般情况下,是由执行局内部来管理,但是这样很容易造成排查遗漏情况。在没有明确的监督平衡制度下,不能公正的评判,该审查也缺乏合理性与公正性,仅仅是书面化的审查。因此,人民法院需要建立两位一体式的执行机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而检察院则负责执行,并与当事人及时沟通,保证异议制度的有序性。然而,从实际调查分析,目前有很多司法机关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执行体系,各机关的权利缺乏约束,这无法充分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统筹各个司法机关,把裁决权和执行权分配于两个不同的部门行使,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从而保证司法机关中人事关系的和谐发展。如果出现当事人提出异议,执行部门需要全面调查、审核上诉人的执行标的,最终形成完整的法律文件,呈交给检察组。所以说,在目前的法律背景下,司法机关需要提供多种申诉渠道和途径,扩大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空间,体现司法权力的公正性。
八、总结
综上所述,案外人异议制度需要逐步变革完善,根据实际法律需求,融入公正合理的法律条例,实现最大化的权益维护。但是,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执行救济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它涉及着多个权利关系。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参照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执行,引导案外人合理的进行权益维护,从而提升民事诉讼法中异议制度的科学性与稳定性,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