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土地、木材和金钱浪费及其讨论
2020-12-02陈华文
陈华文
始于1997年的殡葬改革,本来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自然现象,有着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相一致、与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但由于政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城市与乡村实行完全同质化的火化方式,带来了一些当下意想不到、未来无法预料的问题。浙江是较早实行无差别火化的省区之一,民众一时无法适应,引发了部分地方民众与职能部门的矛盾激化,而在其他省份如安徽、江西等也陆续出现了类似问题,值得注意。
一、殡葬改革的历史回顾
殡葬作为一种文化,并没有固化的模式,从数十万年前开始的有意识的埋葬,人类基于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生活需要,当然也基于对死亡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五花八门的殡葬方式,既有土葬等较为普遍的形式,也有天葬、水葬、火葬、悬棺葬甚至腹葬等形式。人们选择这些葬式,都有其生活基础、文化传统和信仰系统作为支撑,并获得族群的普遍认同。
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等级制度、来世观念等被置入殡葬活动中,并被有意彰显。在中国,甚至出现了帝王即位就开始营造陵墓的现象,并以巨大的财力投入来完成这种工程,汉代甚至达到国家赋税的三分之一。(1)《晋书·索琳传》:“汉天子即位一年而为陵,天下贡赋三分之,一供宗庙,一供宾客,一充山陵。”房玄龄等:《晋书》卷六十《索琳传》,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05页。这种以“回归”阴间世界为出发点的信仰,就建构起中国人的土葬及其相关的文化表达,并绵延后世。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殡葬文化的多样性和信仰的多样性。在新石器时代,我国就发现有火葬的遗存,如甘肃临洮的寺洼文化和辽宁新金县双房石棚墓葬内的火烧人骨,就是明证。(2)参见陈华文:《丧葬史》,上海文艺出版社,2007年,第164页。至于西北地区的民族,历来就有包括拜火信仰和佛教信仰等多种信仰。仪渠人在春秋战国时生活于秦国之西(今甘肃一带),属于古代羌族的一支,据《墨子·节葬下》记载:“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3)墨子:《墨子·节葬下》,蒋重母、邓海霞译注,岳麓书社,2014年,第183页。《荀子·大略篇》载:“氐羌之虏也,不忧其系累也,而忧其死不焚也。”(4)荀况:《荀子·大略篇》,扫叶山房辑:《百子全书》第一册,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说的是氐族人和羌族人,从来不怕战争中被俘,但却担心自己死后不被焚化。“焚”即今天的火化或火葬,这种葬法在历史上的佛教徒中是非常普遍的方式。在佛教传入中国后,火葬也成为多数僧人及个别居士的葬法,在宋代甚至在一些城市中流行。如在吴县(今苏州),“合城愚民悉为所诱,亲死肉未寒,即举而付之烈焰,杈棒碎拆,以燔以炙,余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渊”(5)黄震:《黄氏日钞》卷七十,张伟、何忠礼编:《黄震全集》第六册,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082页。,足以说明当时其影响之大。因此,当下的殡葬改革,很难说就是相对于土葬而言的一种历史进步,也可以说是一种“复古”。
当然,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文化的变革,导致一种适应新时代的文化形态的出现,并成为政府或社会主流推动的文化。从宋到元到明初,火葬都是“主流”的一种葬式,直到明代从国家层面开始禁止火葬。然而,具有佛教信仰支撑的火葬,却从来没有在佛教流行的一些民族地区消失过。进入20世纪,西方科学文化的大举影响,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土地集中与增值现象,使得传统的殡葬方式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仅仅表现在在葬法上。从晚清到民国,殡葬改革主要是从变革所谓“封建迷信”和旧朝繁杂仪制开始的:一是创制国葬和公葬,有功于国家的伟人和政要以国葬礼仪进行,有贡献于国家者则以公葬进行;二是开创追悼会之先河,称为公祭。实际上,国葬、公葬和个人的葬礼都可以采用追悼会的形式来完成,有一定的礼仪规定性但又可以繁简自裁(6)《醴陵县志》(1984年印)中记述葬礼追悼会程序大致包括:(1)祭祀开始;(2)全体肃立;(3)奏哀乐;(4)主祭者就位;(5)陪祭者就位;(6)与祭者全体就位;(7)上香;(8)献花;(9)恭读祭文;(10)行祭礼三鞠躬;(11)主祭报告致祭意义;(12)演讲;(13)奏哀乐;(14)礼成。参见丁世良、赵放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499页。;三是对葬礼中仪式规范的持续改革。如在1928年制订了《礼制案》之《丧礼草案》,对殓服、丧服进行规定,对丧事过程中的一些旧俗如纸扎、旗锣伞扇、神主、锡箔、纸烛、纸盘、冥器等物品一概废除,并禁止各种仪仗(当然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四是设立公墓,取缔停柩不葬习俗,推出《公墓条例》(1928年)和《取缔停柩暂行章程》(1929年)等,改变了历史上只有义冢的现象,这是民国时期在殡葬改革方面的最大贡献;五是提倡简葬,反对厚葬久丧,包括禁止大操大办和借机大吃大喝等浪费行为,但实际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这些改革的效果,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如久丧不葬、长期停柩不葬、僧道活动、风水迷信等都得到了一定的改观,丧仪简化了,居丧方式改变了,佩黑纱、追悼会和城市中的公墓集葬等方式逐渐被世人所接受。(7)严昌洪:《民国时期丧葬礼俗的改革与演变》,《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5期。不过,火化后的公墓葬制并没有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方式,政府层面既有引导,也承认或默认民间各种葬法的自由存在。
殡葬改革专指在公墓制基础上的火化,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所发生的。2006年《社会福利》第5期发表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文章,题为《中国殡葬改革50年可圈可点》,认为1956年至1984年是中国殡葬改革的倡导阶段,其中所提及的殡葬改革主要是指火化方式。(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殡葬改革50年可圈可点》,《社会福利》2006年第6期。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开启了殡葬改革的新进程,随后多个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办法》,而民政部则成立了101研究所,1982年研制成功了第一台火化机,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中设立殡葬管理专业,在各地建立殡葬业协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多次召开全国殡葬管理工作会议。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正式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的殡葬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依法殡葬的新阶段,而殡葬改革的目的指向,就是每年能“节省数万亩耕地,百万立方米的木材,数百亿的丧葬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殡葬改革50年可圈可点》,《社会福利》2006年第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殡葬改革,实际上也与党和国家领导的提倡是分不开的。1956年,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签名提倡死后遗体火化,周恩来亲自推进对家族墓地的平坟工作,后来公开承诺死后火化并撒骨灰,“人生是为人民服务的。生前的工作、劳动是为人民服务;人死以后,火化遗体,不占地盘,骨灰撒向山川大地。落在地上的,作为植物的肥料,落到水里的可以喂鱼虾,继续为人民服务。人类的循环就永远是生生不灭的”,死后其骨灰撒向祖国大地。(10)秦九凤:《周恩来率先垂范改革殡葬旧俗》,《红岩春秋》2005年第3期。而在邓小平去世后,人们遵照遗嘱将其骨灰撒向了大海。
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出台后,殡葬改革集中在城市、东部沿海省市推进火化工作。各省市的进程并不一致,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主要还是尊重传统的殡葬方式,以自由选择埋葬方式为主,土葬是主流。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后颁布,全国各地的殡葬改革迅速向前推进。而从殡葬改革具体实施的情况来看,主要还是集中在火化和改变棺木盛殓方式等方面,同时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容许繁简不一的传统习俗仪式的存在。但各地在推进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尽相同,有的和缓渐进,有的则较为激进,甚至引发了一些矛盾和冲突,值得注意。
二、殡葬改革的前置性条件
我们已经知道,殡葬改革的迫切性是与土葬会导致土地紧张的逻辑有着内在联系的。(11)最近(2018年)在江西引发社会矛盾和媒体关注的“抢棺材”事件,导火索是清明祭祀引发的火灾,政府以此为依据要求进行殡葬改革,将土葬强制改为火化(时间限定在6月1日),并对已经在社会上制作好(有的已经有十多年甚至几十年的棺材)的存量棺材进行登记和销毁,从而引发群众不满,出现个别老人自杀以求土葬的现象。但问题是,祭祀引发的火灾与土葬没有内在逻辑上的关系,如果真的需要改革,也应该是对祭祀习俗而非土葬进行改革。从国家层面看,由于土葬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广,民族成份复杂,已经不是简单的传统信仰和习俗问题。显然,传统的殡葬方式已经很不适应今天的社会现实,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因此1997年国务院根据当时的社会需要和呼声,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试图通过引导全国一盘棋的殡葬改革,促进隶属于民政系统的殡葬产业的改革、发展、转型和管理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实际上,这一条例的出台,的确让我们看到了殡葬改革的现实紧迫性和未来发展的某种必然趋势。《条例》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如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sw/201507/20150715849122.shtml,发表时间:2013年3月11日;浏览时间:2019年11月16日。另,下文所引的殡葬条例内容皆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不再一一注出。另外还规定哪些地方可以葬,哪些地方不能葬,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殡葬管理条例》还明确强调,殡葬改革的目的是要“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此采取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从整体上解读,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革除的是丧葬陋俗,而直接实行火化、改革土葬和相关的所谓陋俗,提倡符合现代文明的节俭的操办丧事。
实际上,殡葬改革涉及的前置性条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土葬及相关的习俗,特别是陋俗。首先看土葬改革或去除的必要性。与土葬相关的送终、守丧、埋葬,亲朋好友的互相安慰、帮助与助丧,死后的祭祀甚至是居丧习俗,是否可以简单地界定为陋俗?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土葬已经有数万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长期地影响着中国人的心性。“入土为安”,对于中国人包括大部分汉族人和其他民族民众而言,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死后归宿。
第二个前置性条件,是土葬浪费土地资源,与活人争夺生存空间,但这是一个真问题还是一个伪问题,需要我们下面专门进行甄别。
第三个前置性条件,是土葬浪费木材,因为制作棺材需要耗费大量的木材,这是真实存在的,但这种浪费达到了什么程度,是否是不可持续的?
第四个前置性条件,是土葬浪费财富,花费非常巨大。这是一个真问题,但什么样的花费不算浪费,却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讨论,尤其是对于土葬花费和火化花费进行比较,才能得到比较科学的结论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一些专题性数据采集,并予以简略分析。
三、殡葬的土地使用或浪费问题
殡葬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是节约土地使用,为活人节约生存空间。浏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16年中国国土资源报告》,截至2015年底,全国农用地64545.68万公顷,其中耕地13499.87万公顷(20.25亿亩),园地1432.33万公顷,林地25299.20万公顷,牧地21942.06万公顷,建设用地3859.33万公顷,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42.98万公顷。(13)下文引用的统计数据除注明出处的以外,都引自于国家统计局网,http://www.stats.gov.cn/,发表时间:2018年7月26 日;浏览时间:2019年11月16日。
我们先来看看2013年至2017年全国的死亡数和死亡率,城市与农村的占比情况。
全国每年死亡900多万人,数字非常庞大。传统土葬是要占用土地的,每个坟墓大约占地2—5平方米,有的学者认为平均达到10平方米。即使按10平方米计算,每年实用的土地约为9000万平方米,折合13.50万亩,即9000公顷。考虑到城市市民实行火化是强制性的规定,而我们的城市化率达到了50%以上,意味着实行土葬的面积大约只需要当下的50%还不到,2017年非城镇化只有38.45%,如果以一半计,则只有6.75万亩即4500多公顷。从考古学发现的一般情况来看,土葬的坟包,在200年后会完全沉入地表下,上面可以重新再埋葬。若以200年为限,每年4500公顷计,则200年需要90万公顷,即0.135亿亩土地。
我们的国土面积是960万平方公里,约为144亿亩,0.135亿亩只占0.094%,如果除去耕地20.25亿亩,园地2.15亿亩,林地37.95亿亩等不能埋葬的60.35亿亩,约有83.65亿亩大约是可以埋葬的,0.135亿亩占83.65亿亩的0.16%,这是200年累计所占用或使用土地面积。
而目前国家征用的土地,2015年是1548.53平方公里,2016年是1713.62平方公里,换算成亩是2015年为232.28万亩,2016年为257.04万亩,两年是489.32万亩。如果以这个为基数,乘以100,即两百年的开发用地则为4.8932亿亩,0.135亿亩只占开发用地的2.76%。
从房地产开发的情况来看,2015年购置土地22810.70万平方米,待开发土地36638.48万平方米,则两者相加为89.17万亩;2016年购置土地22025.25万平方米,待开发土地35121.01万平方米,两者相加约为57146.26万平方米即85.72万亩。也就是说,两年的房地产用地(不包括开发的)为174.89万亩。如果乘100,即200年的用地,约为1.7489亿亩,土葬用地0.135亿只占它的7.72%。还要考虑到,开发用地和房地产用地都是好地,而埋葬用地则多是荒地和不作耕种之地。
再从国家建成新区面积来看,2015年52102.31平方公里,2016年是54331.47平方公里,两者相加为1.596亿亩,而200年的土葬使用土地为0.135亿亩,只占两年建成新区的8.46%,这个比例就更是相形见绌了。
如果我们再以每位死者占有5平方米的情况来看的话,则农村人口土葬200年的土地占用仅为45万公顷,即675万亩,只占我们的国土面积144亿亩的0.0469%;只占可以埋葬土地83.65亿亩的0.08%;只占开发土地4.8932亿亩的1.38%;只占房地产开发一部分中1.7489亿亩的3.86%;只占两年建成区面积1.596亿亩的4.2%。
数据可能不是完全准确,但一个人不可能死两次,死者占有的土地也是一次性的,则确凿无疑。而生者希望通过房地产等获得财富,不加限制地(当下有的城市已经开始限制)开发或购置房产,从而占有大量的土地,是不争的事实。房叔、房姐的不断出现,甚至个人房屋占有数不断地刷新数据,也是不争的事实。在这些数据背后,值得我们从社会发展与文化安顿的不同维度展开思考。
四、殡葬改革的木材使用或浪费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在《殡葬改革与农民利益》论文中已经进行过比较翔实的论证。(15)陈华文:《殡葬改革与农民利益》,《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关于土葬使用棺材并耗费木材的问题,郭风平曾专门予以计算,大致是从公元前的夏代开始,一直计算到1961年代,得出的结论是4000年来总计消耗木材约18.93亿立方米(见表2)。
续表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约4100年时间中,因土葬而消耗的木材(当中将帝王极度消耗和大量因非正常死亡而实际上可能没有实行用棺材埋葬的也计算在平均数内了),共计约18.93亿立方米。其计算的依据是每代以20年计,每人消耗的木材为0.5立方米。18.93亿立方米“相当于1947年全国森林总蓄积58.57亿m3的32%,约等于当时西南、西北、华中、华北四大林区蓄积总和”(17)郭风平:《我国殡葬的木材消耗及其对策管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第2期。,或相当于损失948.96万公顷森林。而与2000年的全国活立木蓄积124.9亿立方米相比,则只占1.52%弱。若中间以50年成材的木材可以作为棺材用料,则4100年除以50年为82,即树木生成轮回已达82次/代,18.93亿立方米除以82则实际上50年耗材为0.23亿立方米。若平推到每年,则只有0.004617亿立方米。当然随着人口的增加,木材实际消耗要大得多,如1938至1961年,约耗材0.9254亿立方米,除以23年,则每年0.04023亿立方米。(18)陈华文:《殡葬改革与农民利益》,《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2010年我国森林蓄积量约为132亿立方米,如果以948万死亡者计则消耗木材0.0474亿立方米,只占0.036%。如果按每位死者使用1立方米计算,则只占0.072%。而如果50%以上为城市火化者,则农村土葬的木材消耗量当减少50%以上,约0.0237亿立方米,为全国132亿立方米的0.018%。2011年我国每年消耗木材大约4.999191亿立方米,从这个使用量来看,死者因棺材而占有使用的木材比例只占4.999191亿立方米的0.47%,耗费非常有限。
从这个统计数据来看,死者木材使用在全国的木材使用中占比其实不大,更何况木材的成材与一个人的成人并死去,在时间上还有正相关系。从制作棺材的木材成林情况来看,一般大约50年应该没有问题,而我们2017年的人均寿命已经达到75岁,所以只要有一个比较好的造林机制,实际上死者使用木材并不会对自然和社会造成大的影响。更何况,树林大都也是有生命过程的,短的几十年,长的可能会有上千年甚至更长,但生长太长时间的树木大都不堪用。
五、传统丧葬的金钱浪费问题
传统丧葬习俗烦琐且太费钱,以至于难以承受,这是急切提倡殡葬改革者的普遍理由。但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就会发现,传统丧葬习俗中固然有浪费的现象,但政府强制实行的火化,也并不一定是省钱的事。我们曾经对浙江温州文成县传统的殡葬和改革后的殡葬,实际上是土葬与火化后加土葬,进行过有针对性的调查。费用情况如下:
以传统的方式进行,完全按照土葬所需要花费的费用,包括建造坟墓、做棺木、做道场、办酒席及其他费用,大约需要18100元到40500元左右(19)参见陈华文、陈淑君:《吴越丧葬文化》,华文出版社,2008年,第258页。;在殡葬过渡时期,包括造好的坟墓继续使用,做好的棺木的花费、火化的费用(当年是需要丧家自己支付的)、传统办丧事的各种费用等,合计大约是19100元到41500元左右(20)参见陈华文、陈淑君:《吴越丧葬文化》,华文出版社,2008年,第258-259页。;完全实行殡改后,按照地方政府部门设计的葬式,包括建造坟地及各种传统的仪式或酒席等正常费用,总计大约需要18600元到50500元左右(21)参见陈华文、陈淑君:《吴越丧葬文化》,华文出版社,2008年,第259页。。从这次调查来看,殡葬方式变革后的实际费用反而有所增加。这说明,如果不从文化传统上进行改革,而仅仅是在形式上的改革,其意义与提倡的初衷不一定成正比。
当然,上述数字反映的是火化需要自付费的情况,现在许多地区数百元的火化费已经由政府买单支付,但实际所需费用并没有减少。最近这几年,由于政府在公墓使用的垄断性,公墓使用费用大幅提高,整体费用持续上涨。原来从村集体中使用的墓地是免费的,但现在大都实行收费(也有一些村落的集体公墓还是免费的),因此,增加费用也就在所难免。(22)譬如在浙江温岭市,规定所有的人死后都要埋入公墓,而公墓是市场化的。所谓市场化实际上是由公司操作的垄断式经营,公墓的价格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根据所谓风水不同,区位位置不同而价格差异巨大,一穴公墓最多埋葬两位死者,大家感觉贵,但无可奈何,没有其他选择只能任由垄断者定价。人去世后总要被埋葬,要有个归宿,百姓没有选择。另外,目前农村由土葬转化为火化,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火化的手续和仪式,棺材被强制取消了,但骨灰盒的费用随着大家的攀比心理而有所提升,也是不小的开支。从我们最近的调查情况来看,浙江省农村公墓中的坟式越来越奢华,花费越来越大,而公墓的外在形态也是越来越豪华,费用自然也是不断地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与殡葬改革的初衷是背离的。
六、对殡葬改革发展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在殡葬改革中多少都被触及或改变,在浙江等一些省份,也包括一些走在火化前面的城镇,火化的方式已经逐渐为城镇市民和乡村的村民所接受。但不可否认,内心深处的抵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如果政府像计划生育一样有限度地放开,土葬会迅速地回潮或恢复。
(一)重视殡葬改革,研究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是一场牵涉信仰、习俗仪式和价值观念且与每一位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变革,因此,政府必须重视殡葬改革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的规划制订,同时要认真仔细研究殡葬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或出现的问题,听取百姓的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必定无小事的承诺,把殡葬改革当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落实政府对百姓人文关怀的重要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根据全国各地的不同具体情况,不同地方文化背景和不同民族习惯,制定相应的因地制宜的政策和实施方案,满足不同民族、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和不同进程中的百姓的真正需要。
事实上,殡葬改革从当下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涉及广大农村和广大村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利益和文化传统的事。彻底地改变土葬实行火化(葬),不仅将改变人们的传统文化习惯,而且也将牵涉到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包括经济考量、传统遵循、信仰实现、心理平衡等方面的利益。因为,今天的土葬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地积累强化形成的一种文化传统,普通百姓在心理上还存在认同土葬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仪式。每当一位家庭成员去世,通过世俗认同的传统来完成这种仪式和埋葬的过程,不仅是习俗和传统的需要,也是生者作为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实现伦理规范、表达亲情疏密、社会人际关系和社会价值体现的重要途径,尤其是民间把它作为衡量一个晚辈成员是否具有孝心和实现孝行的重要尺度。特别是最后这一点,如果将它简单地归结为愚孝,是封建社会的流毒,是不太恰当的。因此,政府如何用行政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用简单实用且符合百姓的认知和价值观的方式来改变这一切,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如何循序渐进地变革丧葬文化,包括信仰、仪式、习俗和观念等,让人们不仅是从外在也是从内心上接受这种改革,是改革者必须深思和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才能付诸行动的工作。
(二)保护民族文化,提倡殡葬多元化
当下的殡葬改革,比较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相形之下对汉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视则有所不足。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汉民族的传统不仅是中华民族非常重要和主流的,也是多民族文化中的典型代表。在文化传统面前应该建立人人平等、民族平等的观念,更何况死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其实都是一样的,也是平等的,尊重死亡文化是对生命的生存权和尊严的尊重。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丧葬,包括土葬要保护尊重,汉民族的土葬等传统习俗也应该得到一定的保护和尊重。殡葬改革应以引导为主,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强制性改变,更不是把现代城市文化简单粗暴地在乡村进行推广或复制。因为其中还涉及商业利益问题、产业化问题等,错综交错,就更应慎重。
在有序推进殡葬改革的过程中,尊重多元殡葬文化是必要的。如前所述,土葬对于土地的影响是被严重夸大了的,因此不应成为严加取缔的对象。更何况,我们国家的荒地和一些利用率非常低的山地,对于埋葬死者而言,并无大碍。总之,从土地、木材消耗、金钱浪费等角度,都不是强制土葬的必要前置条件。提倡殡葬的多元化,实际上是提倡从城市到乡村一种自然的过渡和渐进式的改变,而不是“一刀切”的改革。
(三)保护文化认同,实行小区域化殡葬
文化传统是在较长时期形成、存续的共同体价值的表达,文化认同则是这种传统得以继承和发展的最重要前提。中华民族由于长期实行土葬,从而形成了“入土为安”的价值观,包括人类或民族起源在内的诸多神话传说都与泥土有关,中国人离开家乡时常常随身带一抔泥土的习俗也来源于此。
就现状而言,允许一些地区实行小区域的乡村土葬,而不是用城市方式强制性火化,应该是可行的。21世纪初,浙江一个县实行“一刀切”火化改革时,发现对于居住于大山深处的村民而言,实行火化不管从文化和经济角度都不划算。从大山的山岭抬上抬下几十里路,再转运到城里的火葬场火化,然后把骨灰盒带回村中实行土葬,徒然增加人力消耗,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极易引发村民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对抗心理。尤其是对于中西部乡村来说,荒地山地相对较多,保留并继续实行传统的殡葬方式,并巧加引导村民进行习俗仪式方式的变革,推行简葬,更为切实可行。否则,因为殡葬改革“一刀切”的行政推行而引发的小范围社会矛盾和冲突,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七、结 语
殡葬改革事关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社区和每一个民族,绝非小事。我们讲究重视生命,重视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力,也应该包括每一个人死后自愿自主地处理自己身体的权力。人类从最初抛弃尸体到善待死者,这是文明的结果,多种多样的埋葬方式如天葬、水葬、火葬、土葬、悬棺葬等都值得尊重。简单粗暴地强制性改变殡葬方式,必然会带来文化认同乃至社会不和谐的问题,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因此,我们应从人们文化认同的渐进过程,在生活方式、技术变革和观念引导上下功夫,再加上精英人士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才能水到渠成。殡葬改革作为一项社会治理事业,不仅关系到法治,也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惟有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多样化的对策和方法,才会深得民心,而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的方式会伤及民心,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