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
2020-12-02杜涛
文_杜涛
案例回放: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闵某与被告林某双方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某店面,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店面租金为每年8万,租金一年一次性付清,并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押金,双方并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押金及8万元租金。原告诉称随着2020年1月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暴发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实行,其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原、被告双方因减免租金及解除合同等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以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系不可抗力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2、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42888元。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房租租赁合同;被告林某向原告闵某退还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33330元。
律师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在认定具体民商事纠纷个案案情的前提下综合判断。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作为民事免责事由。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属于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一般可认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在具体个案中不能一概地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一是民商事合同是否对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作出了约定,如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二是当事人是否充分证明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了根本性障碍,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很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加丰富的选择,只有各种方式均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存在合同履行障碍,继而认定构成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