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弃料全过程监管体系研究*
2020-12-01张守城应东白刘璐王巧稚
张守城,应东白,刘璐,王巧稚
(1.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 武汉 430023;2.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总队,湖北 武汉 430010;3.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81)
1 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城市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量约占总量 40%,其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大部分城市将建筑废弃物作为垃圾而不是资源进行处置,一般由城市环卫部门负责,好处是流程清晰、责任明晰,但处置方式较为粗放,以填埋为主。如果将建筑废弃物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利用从建筑拆除、运输、资源化项目立项、再生产品应用,需要城管、交管、发改委、财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多头管理、工作协调推进难是大家普遍反映的问题,需要追根溯源,构建运转高效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2 建筑废弃物监管分类
对建筑废弃物普遍认可的定义来自于《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2]在建筑废弃物的定义中剔除了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可以看出,建筑垃圾总体上包括建筑弃土、建筑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弃土和弃料怎么区分,没有标准给出明确的定义。笔者理解以天然形成的土的颗粒物为主要成分的称为弃土,以人工合成的物质为主要成分的称为弃料,建筑弃料接近于国外 C&D Waste(施工和拆除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的成分比较复杂,如果从资源化利用效率来看,当然分类越细越好,但如果从建筑垃圾资源化监管角度来看,监管对象简单清晰更为有利。建筑弃土的成分取决于土壤性质和地质情况,各个地方弃土有较大的差别,而建筑弃料的组成成分主要与建筑结构相关,其性质和资源化利用途径在全国范围内都比较接近,因而从监管角度将建筑垃圾分为弃土和弃料两类是比较合适的。
3 建筑弃料处置路径
建筑弃料按照产生的来源分为拆除工程、施工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是建筑弃料的主要来源,约占70%。从建筑弃料的组成成分来看,废砖和废混凝土等无机材料一般占比 60% 以上。建筑弃料经过粗加工即可生成骨料,用于路堤填筑、制砖,品质好的骨料可用于生产低强度等级混凝土,有一定市场需求,一部分建筑弃料会流入建筑弃料资源化企业,这是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效果。建筑弃料从产生到处置消纳大致经过图 1所示的几个阶段。
图1 建筑弃料处置路径图
现状是建筑弃料在大部分城市作为渣土对待,一般只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管,借助特许经营和北斗定位系统两项措施,可有效减少运输过程抛、洒、漏现象,但对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没有积极的影响,甚至带来负面影响,一些资源化利用企业经常因为原料进不来长期“吃不饱”。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投入大、利润低,但对生态环境有利,具有公共属性,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政府监管体系必须配套,且应包含建筑弃料全过程,监管对象总体框架见图 2。
图2 建筑弃料全过程监管对象框架
图3 建筑弃料全过程监管共性问题
4 全过程监管体系的构建
体系即系统,要构建一套分工合理、衔接有序的监管体系,需要从系统理论的方法入手。系统理论认为,各要素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从而实现一定的功能和目标,系统的目标和整体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共同的目标也就没有要素的集合。政府作为建筑弃料监管的主体,应制订合理、明确的建筑弃料处置目标,例如建筑弃料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率、安全处置率等。
每个城市建筑弃料的监管目标应以现状调研为基础,且能够根据执行情况予以动态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变化,不应盲目的拔高要求。笔者梳理了大部分城市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大致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一般指定了建筑弃料的专门管理机构,但缺少专项规划,目标无法分解落实;二是建筑弃料产生源头缺少有效监管,大多数城市不能提供准确建筑弃料产量、分类、分布数据;三是运输都纳入监管体系,但并没有严格区分弃土、弃料;四是资源化利用企业良莠不齐,高水平企业较少,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五是消纳混合填埋,甚至填湖造地,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具体见图 3。
要想实现建筑弃料监管体系目标,各要素需分解目标,源头要实现弃料减量化和可溯源,运输过程要实现流向可控、资源化利用要实现市场化配置资源、消纳要实现分类安全处置。针对各要素目标采取措施,形成建筑弃料全过程监管关键要素图(如图 4)。各个城市可根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实际情况,以监管关键要素图为基础构建全过程监管架构。
5 建议
建筑弃料全过程监管涉及政府主管部门较多,只有形成监管合力才能推动建筑弃料资源化产业健康发展,国内外对于建筑弃料的监管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比较共性的措施包括:
图4 建筑弃料全过程监管关键要素图
(1)市政府高位推动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2)建立“拆用一体化”机制,落实产生、利用主体责任,避免多头管理。
(3)实施建筑弃料资源化企业备案或许可制度,对于资源化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部分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支持。
(4)制订再生建材的监管体系和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5)打造基于联单管理的跨部门建筑弃料监管平台,实现建筑弃料全流程信息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