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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研究

2020-12-01白书豪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错案惩戒审判

白书豪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一、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的概述

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子要终身负责,出了问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此次深化改革司法体制的背景下,从201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都规定了法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三章提出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①《法官法》也规定法官裁判严重错误将受到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②我国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起步较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法官错案追究制只是在部分试点,且并不是终身追究,另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错案追究制。但近几年来,聂某案、赵某案等案件的曝光,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法官错案追究制的欠缺和漏洞。为了弥补缺陷,中央政法委颁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其中就规定了对造成冤假错案的法官裁判惩戒机制。冤假错案的发生,值得我们警戒,这里既有法官专业技能的欠缺,也有职业道德的缺失。同时,也体现了法官终身追究制在对纠正冤假错案,推动司法的效率化和专业化中起着重要性地位。

二、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在审判实践中起到指导作用,能够维护司法的独立,有效防止外界对司法的干预,避免司法与行政“过度亲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其次,在法官中起着制约和监督作用。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于众多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也是如此。法官必须要信仰法律,要忠诚于法律,对案件审理要追根溯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目前来看,并不是这样。这其中出现了很多司法腐败和不依据司法程序进行审案的现象,而这些因素往往是导致冤假错案现象的罪魁祸首。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有利于法官不判错案,也不敢判错案,推动案件审理的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

三、司法体制改革下我国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存在的问题

(一)错案终身追究制惩戒措施存在缺陷

首先是惩戒的程序缺乏规范性。针对法官惩戒程序的配套的调查、取证、惩戒等问题,都缺乏详细的法律制度来规定。比如,现今我国并没有哪一部法律针对法院内部的监察系统应该按照何种程序进行监督来做出详细规定。另外,我国追究法官的行政责任是由法院系统内部参照公务员的处分程序进行的,“错案”的追究也是由各级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启动,是一种行政化的程序。在部分法院拟定的处罚措施中,实际的处罚类别显著超出《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们都知道,下位法因为违背上位法,一般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为这些规定都是法院内部自己制定,并加以执行的,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所以在实务工作中很难构建标准化的追责体系。没有详细的规定而擅自对法官强制性处罚,不仅导致法官承担额外的精神压力,同时还需要负担各法院自行创设的错案责任,这样的做法会导致法官存在一定的怠惰情绪,不愿意为该职业付出相应的努力,害怕自己犯了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院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法官的基础待遇较低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实施错案终身追究责任制,在法院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法官的待遇较低,生活得不到保障,况且自从推行司法改革后,法官越来越难做,前景不容乐观,进步、升职难。如今的基层的法官,不仅工资低,还要面临着随时因一点问题受到处罚而且有可能伴随终身的危险,人心惶惶,都不能认真钻研于实务工作中。根据统计,近几年法院掀起了一股“辞职潮”,人们都不愿冒着风险去做着工资低的工作。

(三)法官与当事人对错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偏差

首先各自的立场存在偏差。法官作为审判三角诉讼构架中的居中调停者,应该成为“冷静的第三方”,面对案件时考虑的是有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关系,如何根据二者的关系公平公正地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当事人并不会这样考虑,他们所认为的公正审判是自己的诉求得到了满足。为了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满足,他们会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站在法官的立场上,这些证据的内容并不能完全证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不能完全以此来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按照司法程序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或案件事实进行补充。法官的职责是要从整体大局来审判,不可能会顾及所有人的利益,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如果法官认为他们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就会认为自己的案件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这样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另外,“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叶子”,同理,不同的法官的素质和性格也不同,对同一件案件的审判也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审判结果。尤其是一些资历较老的法官,经过多年的司法办案流程,已经形成了自己所独有的审案思维特性,面对案件时会根据自己多年所积累而成的经验进行分析案情、证据,得出自己的结论。

四、关于我国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的完善建议措施

(一)健全完善规范化的法院内部监督和惩戒机制

第一,要明确行使监督权和惩戒权的专门机构,不得随意将此权力转移给其他部门,其他部门也不得未经批准允许行使权力;第二,要明确划分审判监督权的范围和界限,不得越权管理和监督,不得不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惩戒,做到权责一致、权责分明、合法制权;第三,建立纠正处罚制度。一个合理的监督处罚体系离不开合理的制度;第四,建立专门的监督预警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司法审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防止造成严重地社会危害性。

(二)加大对法官队伍的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地发生,建立健全惩罚机制,是兜底性措施,而更关键的在于法官队伍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素质的提高。法学生是我国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需要从大学就开始抓起。

例如在本科阶段,《法律职业伦理》要作为必修科目,对法学生进行道德上的教育。另外,要更进一步地提高老师们的专业知识水平,给学生们传授专业准确的知识。此外,应邀请优秀地司法人员进入课堂,现身说法,将实践经验带给每位学生。

(三)构建法官的保障制度

我们建立健全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不能一味地强调责任,也要保障法官的正常权利,避免权小责大的现象。例如建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免于刑事起诉;另外要适当提高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待遇,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从一定意义上也能防止判错案的发生。

五、结论

我国的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起步晚,发展也慢,近几年有所好转,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漏洞。在如今的司法改革下,要继续完善这种监督和惩戒机制,让法院工作更加效率化、精准化,营造法院良好的形象,赢得百姓的信任。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EB/OL].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4741.html,2018-12-10/2019-06-16.

②参见《法官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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