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视角看高校辅导员就业法律指导的形式创新
2020-12-01刘跃宁马梓轩孙一君
刘跃宁 马梓轩 孙一君
1.青岛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2.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
一、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概念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指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保护毕业生就业权利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高校对自身在协议书中的定位不明确,导致高校侵犯学生就业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中的职责权利
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中的角色被定义为“无名合同中的局外人”,原因就是其在协议约定的内容中不承担任何义务、不拥有任何权利,并且在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就业协议书是规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因此高校并非就业协议书的主体。但高校仍然具有管理、指导、服务的职责和作用,并且主要由高校辅导员来实现,因此辅导员的就业指导是不可或缺的,探究创新形式的就业指导,尤其是有关毕业生就业法律相关的指导,已是大势所趋。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制度缺陷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定位
在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关于《就业协议》性质的规定,学界中学者对协议性质的看法也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就业协议具备普通民事合同的构成要素,原因有:首先,《就业协议》是高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签订的协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达成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是典型的订立合同的过程。其次,毕业生需要通过单位组织的笔试、面试层层遴选,之后两者才会相互达成就业合意,这是典型的意思表达自由,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最后,若在签订就业协议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有其中一方违约,由于二者并非劳动关系,毕业生不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然不应将就业协议归类为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普通民事合同才应该是就业协议的性质。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缺陷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
现阶段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格式条款占大多数,对毕业生关心的岗位、待遇、工作地点等事项均无具体规定。虽然学界也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就业协议当然终止,就业协议太详细多此一举”的观点,但笔者认为,就业协议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经之路,能够为毕业生顺利签约夯实基础,必须得到内容上的完善。
2.权利义务尚不明确
在就业协议中,权利义务之于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都无据可循、不甚明确。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时为了“保本”“择优”,寻找自己最中意的单位但又想有个中规中矩的单位来确保“退路”,他们在与某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转而与其他公司签约;而用人单位也有这一问题,他们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仍然会选择与其他人签约,最后从签约的学生中择优录用。目前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相关立法仍有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双方的爽约之风。
三、辅导员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指导
(一)辅导员进行就业法律指导的必要性
根据教育部的学科设置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非法科学生的必修课程,除此之外再无涉猎法律的必修课,《思修》课中只有极少的法律知识,且都比较空泛。部分高校开设了专门的就业指导课程,但其中对毕业生签约时可能涉及的法律也没有详尽的介绍。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如果缺乏就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很可能造成就业时出现纠纷,影响职业生涯。笔者在近期进行了一项关于“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现状调查”的调查问卷,共选取了134名来自某驻青高校的学生作为调查样本,其中对于就业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而言,有83.4%的学生选择了“一般”或“很不了解”,有92.53%的学生认为有必要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加入法律指导,这说明:一是现阶段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知识普遍比较匮乏,二是大学生有系统学习就业法律知识的需求。而辅导员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有责任指导学生的就业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而在问及“学生最喜欢的法律指导形式”有哪些时,问卷结果显示最受欢迎的法律指导形式依次为“就业指导课程(74.63%)”“律师、法务工作者案例教学(65.67%)”“辅导员专线咨询(41.79%)”,这体现了学生对传统课堂指导依然保有兴趣,同时期待更务实、接地气的授课方式。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辅导员”成为学生们最普遍的选择,学生乐于接受来自辅导员的法律指导是我们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的先决条件之一,因此我们应抓住机遇开展创新形式的法律指导,在确保育人质量的同时创新方法、提高效率。
(二)辅导员在就业法律指导中的创新形式
1.学习并指导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
每个年龄层级的人都会有相对应的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如少年、青年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关系最密,而到了大学毕业就业后,《劳动合同法》就成了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首先,要让学生明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的不同,通过分析差异明确就业协议的性质。其次,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明确违反就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在日常的学生管理过程中,辅导员除了要进行职业教育,还要依托各种方式进行诚实守信教育,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的解释,这样才会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2.解读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了解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处理方式是很有必要的,它能使学生在遇到问题时不至于走投无路、救济无门。辅导员在带领学生学习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时,不用详细解释繁杂纠纷的解决方法,而是只需要帮助学生厘清遇到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3.开展创新形式的就业指导课程
对普通学生而言,法律是枯燥、晦涩、难懂的,很难提起学习的兴趣,因此在就业法律指导的过程中应当进行教学方法的创新,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第一,将案例教学作为主要教学方式。在调查中,有65.7%的同学认为“律师、法务工作者案例教学”是更喜闻乐见的教学方式,并且《劳动合同法》是相对于刑法、民法等更加枯燥、晦涩的部门法,因此应当联合周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庭、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等,广泛学习和征集案例并应用于高校就业指导课中,寓教于乐,事半功倍。
第二,设立法科学生与非法科学生连线小组,打破传统思维模式。按照教育部第43号令的规定辅导员与所带学生的比例为1:200,辅导员无法准确掌握每位学生的学习情况。高校可以与本校法学院建立各学院之间的紧密合作,通过在法科高年级学生设立就业法律互助中心组,设立互助小组引领学生学习,帮扶“学困”学生,充分发挥朋辈教育的优势。
第三,保证学生毕业后仍可以进行法律咨询。学生毕业并非“远走高飞”,辅导员不应对学生的切身利益放任了之,可以开设“就业咨询站”定期回复学生咨询,也可以通过线上、电话连线的方式打通毕业生与心仪单位之间的“最后一道隔阂”。
四、结语
在就业协议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之前,辅导员作为高校毕业生的“领航员”,应当在就业指导的过程中通过对学生从“德”的角度进行诚信教育和“法”的角度进行法律指导发挥作用,以多种非传统课堂形式将就业法律指导的内容普及给学生,最终帮助学生规避就业风险,确保学生成长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