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视阈下客体对象及其标准体系探析
2020-12-01刘元
刘 元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而言,之所以要进行标准化,其除了能够对工作内容进行规范以外,还能够更好发挥司法会计的鉴定职能,从而确保鉴定质量,使鉴定效率更高,这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司法实践服务。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客体及对象和实际鉴定工作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只有标准化分类其鉴定客体及对象,才能实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标准化,进而找出对应的鉴定要素。在判断鉴定对象时,需要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及客体进行明确以及标准化分类,此外还要明确鉴定规范及要素,这样便可得到正确的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也能因此而变得标准化、规范化,从而保证司法会计鉴定质量。不过,由于我国对司法会计的鉴定客体及对象在思想观点上并未统一,这也使得司法会计鉴定职能有着不同的表述,而且对鉴定对象也有着不同的分类方法,这也导致司法会计鉴定内容规范性不强,从而影响到了司法会计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对司法会计鉴定客体、对象及标准体系进行深入的论述是非常必要的。
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的主要类型与要素
(一)鉴定类型
对于涉案财务的会计事实来说,其有着不同的来源,因此可按照三种类型来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划分,一种是来自于经济活动中的涉案财务会计事实,而司法会计鉴定便是要对各种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涉案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定。另一种是来自于会计活动中的涉案财务会计事实,司法会计鉴定便是要对会计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涉案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定。最后一种是同时来自于会计活动与经济活动的涉案财务会计事实,司法会计鉴定便是对这两种活动开展过程中所共同产生的涉案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定。
(二)鉴定要素
在分类司法会计鉴定客体时,便形成了司法会计鉴定要素,通过科学划分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客体内容,能够使司法会计鉴定客体变得更加具体。要想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实现标准化,就必须要明确司法会计鉴定要素。究其原因在于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的相关标准进行制定时,需要合理划分司法会计中的鉴定客体内容,以便于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能够实施标准化的相关对象进行确定,也就是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要素,其也是整个鉴定工作中实现标准化的基础所在,并且也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规范中所涉及到的一大核心问题。
二、明确司法会计鉴定要素的方法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来说,其具有的法律层面的意义是能够通过法律证据的形成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通过分类司法会计中的鉴定客体,以此明确司法会计中的相关鉴定要素,这些鉴定要素的属性如下:
其一,可对财务会计的事实成因进行真实、客观的反映,使与案件相关的经济业务、资金运动以及会计业务原貌得以被有效还原出来。
其二,可对证据的属性进行表征。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需要有相应的司法会计鉴定书来进行描述,而该鉴定书可作为法律证据,因此能够对可鉴定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证明。
其三,能够对应司法会计鉴定书及其证明范围与事项。在判定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并进行量刑过程中,应以司法会计鉴定书为判定衡量的依据,其对民事侵权人所受到的处罚程度有着重要影响。而对于司法会计鉴定客体来说,其分类和司法会计鉴定书以及提到的证明范围进行相互对应,其可将司法会计鉴定要素有效对应到案件事实所具有的构成要素,进而使司法会计鉴定书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从而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与审理。由此可见,在分类司法会计鉴定客体过程中,最好的办法便是和能够被鉴定的财务会计事实所具有的相关构成要素进行对应。也就是司法会计鉴定要素应包括能够被鉴定的并且与财务会计事实有关的时间、过程、原因及结果等要素。
这种分类方法除了能够对司法会计鉴定要素所具有的属性进行充分体现以外,还能和评价涉财案件的构成要素及证明进行有效对应,从而使涉案财务会计事实得到证明,进而使司法会计鉴定书具有更强的法律证明力,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也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三、司法会计鉴定要素内容
(一)案件相关经济事实的内容鉴定
对于鉴定发生经济活动的起因,需要了解经济业务的申请人是谁,被谁批准,经济业务的开展目的是什么。并且还要对经济活动发生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当事人、执行人等进行鉴定,包括申请开展经济活动的人、同意经济活动实施的人、实施经济活动中的参与人(采购材料物资的人、钱款收付过程中的经手人等)等。在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实践时,其司法会计鉴定范围通常不包括起因。
对于鉴定发生经济活动的过程,则需要了解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存在,并且还要对其发生过程(如发生时间、经济活动的业务内容、经济活动业务的发生方式、经济活动业务的发生地点等)进行鉴定,此外还要对经济活动相关资金的用途、结果等进行鉴定,这些信息往往都能够在原始凭证中找到。
对于鉴定经济活动发生后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对某个经济活动真实发生以后所导致的后果进行鉴定,例如经济活动在发生以后,其可能会引起资金运动结果、引起债权债务结果、引起大量财产及物资向不同方进行转移的结果等。对于鉴定经济活动发生时所形成的因果关系,其鉴定对象则应包括预算、合同、决策方案、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以及账簿或计划等资料。
(二)案件相关会计事实的内容鉴定
在鉴定会计行为相关人时,需要对会计行为的产生过程进行鉴定,首先是进行会计鉴定确认,了解会计行为的全面性、系统性以及连续性,其能否对经济业务进行真实反映?并且还要确定会计要素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的现象?在确认会计要素时采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正确?费用、收入及成本等是否存在确认提前或延后的情况;其次是鉴定会计计量。例如会计计量及其方法的正确性,是否符合会计法、会计准则、单位制度的相关规定。最后是鉴定会计账务的相关处理程序。例如需要对会计核算程序进行确认,在生成财务会计资料过程中是否能够和财务会计原理相符?是否按照会计制度来核算业务收入等。在鉴定会计行为的结果时,首先要对会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鉴定,包括会计科目及其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在银行存款中产生的账面结存余额是否得到了合理的核算等。其次是确定结果差额,并鉴定出会计行为所产生的因果关系。在涉案会计事实中,其鉴定对象包括:会计报表、账簿以及凭证等资料。
(三)案件相关经济事实及会计事实共同内容的鉴定
在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过程中,需要鉴定与案件有关的会计事实以及经济事实。也就是鉴定经济活动和会计活动在开展过程中所共同产生的有关于案情的财务会计事实。如果案件中同时牵扯到经济活动和会计活动,则不仅要鉴定案件相关的会计事实和经济事实,还要鉴定能够间接、直接或隐蔽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在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内容进行研讨过程中,通常要采取多种分析方法来对这上述两种活动的实质内容进行鉴定,以此确定与案件相关的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所具有的因果关系以及产生的共同结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司法会计鉴定客体及其对象的标准化体系进行构建,能够使司法会计鉴定内容变得更加规范,使司法会计鉴定质量进一步提高。并且,该标准体系能够对司法会计的所有鉴定内容进行全面涵盖,鉴定人员可结合鉴定要求,利用该标准化体系来对司法会计鉴定类型进行划分,以此明确鉴定要素内容,并实现对鉴定对象的锁定,进而确保诉讼或准诉讼活动在充足的证据支持下得以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