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践问题研究
2020-12-01魏芬
魏 芬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通过相关的数据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现代社会中,需要进行一审诉讼的案件变得越来越多,并且也存在着犯罪轻刑化的发展趋势。而我国法官队伍中较为缺乏人才,并且也有较为严重的人才流失状况,所以就使得法官内部的新鲜血液不足,司法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足就使得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相关人员所需要承担的压力不断增加。如果有效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机关整体办案效率,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同时还能够减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负担。
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通过对我国的司法发展现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的背景进行深入的分析,可以发现,制定和实施该制度的主要意义就是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解决当今司法界存在的案件多而司法人员较少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分别处理简单和复杂的案件,有利于推进审判中心主义。而检察院就需要将该项制度贯彻和落实,所以就需要对该项制度有全面而深入的认识,掌握该项制度的精神实质及操作规程,这样才能够在实践过程中加以有效的应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含了实体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包含了程序方面的法律内容。其中对具体案件的应用审判程序,以及适用该制度的相关案件类型进行了初步规定。从实体方面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为坦白从宽政策制定的相关制度安排。从程序上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革创新,在原本的刑事诉讼程序上再次创新,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是较为重要的,处于中间环节,需要发挥审查和监督的职能。不仅需要侦查案件,同时也要参与到案件审判的过程中,所以检察院具备承前启后的作用。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整个过程中,最为有效并且合理的流程应当是三个主要机关有效分工合作。侦查机关确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适用该案件,然后就可以将案件移送审查和起诉,而检察机关就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的审查核验工作,制作详细的量刑建议之后,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而法院方面就需要审理当事人的自愿性以及事件的真实性,认定起诉书,并且采纳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之后,做出当庭宣判。在整个环节中,检察机关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既要引导侦查环节的工作,又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保障事件的清楚性以及证据充分的标准。如果有部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证据,要通知侦查人员补充完整。检察机关方面需要提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不仅需要涉及案件处理的主刑,同时也包括附加刑,为法院的宣判提供充分的条件。
二、基层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问题探究
(一)存在制度适用比例不高的问题
通过分析某基层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过程中的具体状况,发现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实践过程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执行中,普遍存在着畏难情绪。由于检察院对于新生事物存在着抵触心理,而检察院内部原本的工作负荷就非常满,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应接不暇。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需要改变和调整以往的办案模式,办案方式和办案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相关人员也需要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熟悉并适应更多新的文书和新的程序,所以就使得办案人员出现排斥心理。由于目前正处于初步阶段,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和落实,相信这样的状况会有所改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例适用比例不高的重要原因是相关的各项保障制度依然处于探索阶段,而公检法这三大主要司法机关在制度的配合和制度执行的标准方面还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在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产生部门衔接不畅的问题,使得操作程序变得更加混乱。
(二)在量刑标准方面,存在着不统一和不规范的问题
通过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了解,可以发现,大部分基层的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制定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了相关类型罪名,以及在法律中的一些规范化的量刑规定。与此同时,也会参考相关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所做出的量刑结果。由于在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协商时,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需要与嫌疑人商讨,这会让检察人员感到自己在与犯罪嫌疑人讨价还价,与检察官执行法律的身份和角色不匹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和规范量刑方面的标准。在认罪认罚制度推行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该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的建议权,具有较为重要的实质意义。在量刑的过程中,主刑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协商,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相关量刑规章制度;可以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状况来选择相应的附加刑,保障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为后期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三)在具体案件中,存在着律师介入比例不高的问题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施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这样才能够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愿性。同时还在法律中,规定了在各个看守所以及人民法院中设立值班律师的制度,这样就能够方便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程序选择等方面的法律帮助,保障相关人员充分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结果。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保障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公正性,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保障,所以值班律师制度需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状况加以完善。律师可以给相关的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保障嫌疑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同时,律师介入也可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实施。
三、结束语
总的来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和实施,给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虽然在该项条例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方面相关的问题。但是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依然需要结合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针对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非常有必要的,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和改革。有效地集中司法资源,处理各种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注重提高司法的效率,也需要保障其严谨性,这样才能够建立法治国家,促进我国司法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