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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

2020-12-01祝巧丽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公证财产债务

祝巧丽

山东省郓城县公证处,山东 菏泽 274700

就当前来看,社会大众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普遍提高,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也有所增长,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及内容并没有及时跟上社会情势的变化,虽一些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但是财产分割问题的情况也屡屡出现,因此,有必要对婚前财产公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内涵及意义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内涵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有意向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证之前对个人财产、债务进行公证,其所参与公证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方面,动产如个人账户存款,持有的基金、股票或债券,名下的企业股份及投资,对外的借款,名下的汽车乃至一些生产资料设备等;不动产主要是指个人名下的房产乃至宅基地、承包的土地等。债务是指婚前双方欠下的债务,比如银行贷款、个人借款等。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债务的划分进行协商。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做了婚前财产公证之后,再领取结婚证,夫妻双方都可以保护自己在结婚前的财产不受侵害。特别是在当前离婚率逐步上升、房价上涨、个人财产逐渐被重视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在结婚前有较多的财产或者是债务,那么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即将进入婚姻的男女双方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不必要过于敏感,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公证比我国要更为普遍。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让婚姻更加纯粹,可以减少很多封建遗留下的结婚陋习,减少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可以让进入婚姻的男女双方更加重视婚后责任及义务,以及婚后家庭的经营,共同创建美好生活,而不是觊觎对方的财产。

二、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一)婚前财产公证无法有效调查债务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前财产明确方式,其目的是让婚前男女双方都能够明确对方的财产情况,在婚姻中既可以公开透明地讨论财产问题,又可以提前了解婚姻中可能存在的财产风险。特别是在了解婚前现有财产的同时,也要了解一些对方是否存在债务问题。但是在很多婚前财产公证中,参与公证的双方往往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负债,而婚前财产公证人员并没有足够的权限来调查婚前财产公证双方的债务问题,而且有些债务是以借条的形式存在的,除非婚前公证人员自己提出来,否则很难被发现。而债务的隐瞒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利影响,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就可能被一方用于偿还债务。

(二)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对无形财产形成保护

婚前财产公证在收集、确认财产信息时,主要是对有形财产进行公证,而且这些财产都必须提供一定的文字材料、票据证明,但是对于婚前双方的无形财产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公证办法。就当前来看,无形财产的类型非常多,而且无形财产的价值甚至可能比有形财产的价值还要大。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属于个人的无形财产,这些无形财产可能会产生持续的收益,也可能在婚前没有产生收益,但是在婚后产生收益,那么无形财产没有进行公证的话,个人的无形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就会被认为是共同财产,这样就会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三)婚前财产公证缺乏一定的年限控制

当前的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是只要经过公证,那么这些财产就属于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婚姻关系存续中是否出现过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这些婚前财产都划归个人所有,另一方没有权利来分割婚前财产。比如小林和小芳在结婚之前进行了财产公证,小林婚前有2套房产,小芳婚前没有财产,在二人结婚20年后,小林出轨,小芳提起离婚诉讼,结合二人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小林可以继续享有自己的两套房产,二人婚姻存续过程中获得的共同财产可以偏向于小芳进行分割,小芳也可以在诉讼时提出补偿要求,但是无法要求分得房产。可见,婚前财产虽然在婚后得到了保护,但是受伤害的一方在婚姻中的付出被忽视,无法有效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

(四)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婚姻双方心存芥蒂

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保护婚前财产,但是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往往是有财产、财产数量偏多的一方获益大,而另一方获益少。虽然有些“准夫妻”是同意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但是其在婚前财产公证时会明确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往往双方在此之前并没有坦诚相待,所以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并没有达到期待的效果,反而导致二人心存芥蒂。而且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有些人只重视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护,没有考虑到对方的心情,也没有给对方提供一定的财产配比,影响了双方的感情。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对策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债务隐瞒、欺骗问题应有法可依

为了在婚前财产公证时避免出现婚前债务隐瞒问题,应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婚前债务“无所遁形”。既然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前债务问题也必须要坦诚提出来,如果对方可以接受,那么再考虑之后的结婚问题。有些人刻意隐瞒自己的债务问题,甚至欺骗对方自己没有债务,导致在结婚之后,被隐瞒和欺骗的一方才了解到另一方背负巨大债务,如果对方债务多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价值,那么二人的共同财产就会遭到侵害。隐瞒债务的一方存在不良动机,有“骗婚”的可能性,被隐瞒和欺骗的一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介入来对隐瞒债务方进行惩治。

(二)对婚前财产中的无形财产进行公证和保护

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应明确规定对无形财产进行公证和保护,可以参照国际上对于婚前财产无形财产的公证案例,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无形财产类型来完善相应的规定。首先,落实无形财产公证类型以及其下所包含的无形财产类别;其次,对婚姻存续关系中无形财产的收益情形进行预判,并协调收益划分;最后,对婚姻关系结束时无形财产的归属作出判定,原则上保护一方对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在婚后无形财产的收益部分可协调为共同财产。

(三)设立婚前财产公证有效年限,到期更新

婚前财产公证是在双方还没有结婚时开展的,这时双方对婚后生活没有明确概念,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护自身财产,但是在经过长期婚姻生活之后,双方对彼此的信任度和依赖度增加,双方对于家庭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那么此时增加二人的共同财产部分有助于二人生活更加美满。对于婚期较长的夫妻双方来说,一旦遇到离婚问题,也能更加公平地划分财产。所以,有必要设立婚前财产公证年限,到期之后,夫妻双方可到公证处对公证内容进行修改,这时,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公证就可改为婚内财产协议,由此可有效保障长期婚姻存续关系下弱势方的权益。

(四)科学宣传婚前财产公证,提醒双方考虑对方权益

一般来说,婚前双方会极力举证自己的财产,因为不举证,日后可能被判定为共同财产,同时还不能隐瞒自己的债务,隐瞒会受到法律制裁。所以,相关部门要科学宣传婚前财产公证,让社会大众了解到婚前财产公证是保护自我权益的一种手段,就像婚前体检一样,可以看到对方是否对自己存在信息的隐瞒,打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婚前财产公证其实还包括了婚前财产的协商部分,二人可以通过协商来合理分配双方财产,婚前财产公证人员应提醒双方考虑对方权益,在做财产公证时,也为对方留有余地,以保障日后婚姻的和谐。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婚姻法》的修正和完善,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婚前个人所独有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更为有效地保护个人财产,避免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出现个人财产受到损害等问题。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婚前财产不清晰给财产分割及判定带来了难度,而有婚前财产公证的话则可以让离婚程序变得更简单,财产分割更清楚,减少离婚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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