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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时代关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2020-12-01叶红耘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电子商务

叶红耘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121

一、前言

信息技术的快速普及与广泛运用将电子商务行业推向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同样电子商务时代的民商法在不断更新的电子商务活动基础上,为满足电子商务行业的权力与履行权力的需求,也在同步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与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之所以能够兴起,也不仅仅是因为其是信息技术的产物,更多的是因为它能够满足群众建立方便快捷的交易行为的实际需求。在现代社会中,电子商务以其数据传输速度快且精准,信息覆盖面广泛等优点,对群众的传统生活方式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极大地满足了群众足不出户,高效快捷完成相关交易过程的需求。也正因为电子商务行为在我国当前生活生产中应用范围非常广,因此完善与构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探讨与创新民商法是我国当前律法研究任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电子商务时代的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电子商务是在当前信息化社会建设与发展中,为满足需求必然衍生出的一种不同于传统经济形态以及经济运行方式的新型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依赖信息技术的发展,因此信息技术的发展必然带来电子商务在活动与模式方面新的变革。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民商法完成自身机制的创新,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当前社会的需求。

(一)确立民事主体法律的地位

跟传统的实体交易模式不同的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环境一般具有虚拟性,因此,在实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进行过程中,民商法对于民事主体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民事主体的地位。当利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进行经济交易的双方出现矛盾时,民商法能够从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解决冲突双方的具体问题。民商法通过解决因电子商务活动行为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冲突或者权利义务的相关问题,在助力电子商务行业安全稳定发展的同时,推进社会和谐建设与发展。

(二)构建创新性质的法律建设机制

由于电子商务时代的经济交流模式多以在线交易为主,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并非面对面,而是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等完成收款汇款工作的。相比传统的交易方式而言,具有虚拟性,因而风险程度更高。如何妥善解决此类安全隐患也是民商法需要重点完善管理的内容之一。首先,民商法要在绝对保护用户隐私的基础上,在执法方式上无视空间限制,从而保障电子商务活动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的安全性、便捷性。因此,净化网络交易环境,完善用户隐私信息保护体制是当前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重要建设与创新方向之一。

(三)构建及完善权利救济仲裁体系

民商法与电子商务活动是相互影响的,因为电子商务行业在不断发展与革新,所以商务法要想继续保证电子商务行业的稳定,保障社会经济交流与发展的和谐,就必须有针对性地自我创新与改革,从而能够适应当前信息化社会发展与建设的需要。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某些行为,甚至对某些创新性的电子商务行为形成了不等程度的影响。但是民商法存在的更大意义在于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主体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通过构建仲裁机构来解决和处理相关网络侵权行为与经济协调等问题,给出相应的救济仲裁措施。

三、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民商法的具体实践

随着民商法的同步完善,我国当前电子商务行业一直保持着相对规范化的继续发展状态。并且在这个动态发展过程中,民商法主动适应电子商务行业的潮流以及趋势,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其现代民商法在信息时代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具体实践行为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应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准备阶段

在商务活动前期准备阶段,进行网络交易的双方应当都有一个准备阶段,举例说明,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卖方在特定时间段需要公布与介绍自己产品的种类、性能、作用、型号、价格等相关信息,当交易伴有优惠或者其他性质的活动时,也应当根据实际内容进行安排。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买方来说,有权了解产物的各方面信息,包括其使用注意事项以及是否能够满足自己当前对于该项产品的需求,除了充分了解产品信息之外,买方对卖方的基础信息也有知晓权利。最后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运输方案、产品类型与需求量都需要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有一方不愿意都可以直接终止交易。除此之外,民商法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售后处理,也做了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二)双方谈判以及签订合同

传统的合同签订模式多是面对面,利用纸质文档列出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各方面规定细则,最后经交易双方确认信息无误签订后产生法律效力。而电子商务时代的双方谈判与合同签订则跨越了空间限制,有不少合同签订工作在线上执行。在此项电子商务活动中,民商法的主要任务是为网络交易过程出现的违约或者其他有冲突的情况做一个特别解释说明。经网络进行交易的双方完成统一意见与需求工作之后,再正式进入订单交易流程。

(三)各项业务手续的办理规范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前基双方意见统一的交易达成,已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而交易商定的实际产品还没有具体操作之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主要是与运输单位沟通确定运输方案、向相关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沟通汇报,等等。在传统的实体交易过程中,以上诸多交易手续需要到相关部门线下办理。而电子商务其运行模式本就跳出了空间限制,因此线下手续办理显然不符合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因此,线上手续办理模式随之产生,民商法规定,线下办理的相关手续同线上办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既保障了电子商务活动在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的高效性,又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四)履行合同条约与违约追责赔偿

在交易达成已产生法律效力并开始履行交易内容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合同内容无法履行或者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例如,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有权知晓物流的动态信息,买方有权对卖方的产品进行质量验收,对于产品破损、产品实际性能严重不符合卖方提供的交易参考信息或者在个人对产品不满意等条件下,买方有权申请退货退款处理。若是因为运输问题导致产品出现问题,则可以向承担运输工作的单位追责。卖方收到买方的退货退款或者其他方面的诉求时,有权核实对方描述的情况,有权对买方退回来的产品进行验收。民商法对规范电子商务时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合同内容没有正常履行时所涉及赔偿补救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构建公平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时代的创新

(一)出现新的交易主体

将电子商务的民事主体定义为一种新型民事主体,并且在实现相关权利的方法途径上,在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方式方法上,在具体法律法规的实施模式上三个方面,以电子商务实际运行模式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突破性的改革创新。

(二)革新相关法律约束流程

民商法对打击网络虚拟交易欺诈行为,维护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安全进行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创新民商法约束程序,完善各项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案,有效保障电子商务的和谐发展。

(三)维护网络交易合法权利

电子商业交易得借助网络平台来实现,因此网络也成为保障双方合法交易权限的主要媒介。由于网络交易产生的矛盾纠纷大多也经由网络仲裁单位来解决,所以维护网络交易合法权利也是民商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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