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金融法的独立性思考
2020-12-01王忠原
王忠原
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41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金融法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法则之一,受到了许多专家的重视与关注,然而金融法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学,有着一定的独立性,并且金融法的独立性也受到了专家和学者的广泛争议,所以本文对金融法的独立性进行了有效的探讨与分析,并且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金融法的独立性提出了一些要求,有效地促进了金融法的良性循环及良性发展,保证人们能够更好地、科学地理解金融法的独立性。
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困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人们对金融法越来越重视与关注,苏联专家学者阿尔扎诺夫曾经提出“社会关系相互间有机联系与内容上的差别,是法律部门进行划分的依据”,然而这种说法不能很好地有效解决行政法、民法以及财产之间的调整,而且金融法律在调节与运行的过程中,也没有有效的法律部门以及治理标准,导致金融法在发展过程中还不够健全。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部门划分过程中,由于其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所以往往忽视了金融法的发展,而法律部门也往往根据贸易利益以及金融利益来设置,因此,法律部门在划分与策划的过程中,应该运用其主观能动性,把传统的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有效结合,从而来实现金融法独立性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金融法独立性的重要争论
(一)金融法的广义与狭义法学的争论
金融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常常被分为广义的金融法与狭义的金融法,其表现形式也不同,广义的金融法的基本内涵是银行的金融法、保险的金融法、证券的金融法、货币的金融法以及票据的金融法等,这些广义的金融法是延续传统金融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金融法管理。而狭义的金融法则认为金融法指的是银行的金融法规,并且主要运用于货币的运行、存款方式的运行、支付方法的运行等金融活动,所以金融法的广义与狭义的法学争论是影响金融法独立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金融法是以交易法为主还是以监管法为主
由于金融法定位的特殊性,所以金融法在运行的过程中往往会让人们误认为金融法是一部管理法与监督法,人们常常借助货币、未来权益、信用工具、虚拟工具以及数字化工具来进行金融的交易活动,使得货币在不同媒介中相互工作,有效地实现了金融的再分配。货币的需求方在进行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现实货币的获得,而供应方在供应的过程中,往往是通过未来权益作为凭证进行金融的互动,由于这种凭证其本身就有着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供应方权益的实现往往取决于凭证的信用以及保障能力,所以金融法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应该保证金融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比如,用户在银行储蓄的过程中,往往是将自己的货币存储在银行,而银行所开出的票据上只有用户的本金与用户所获取的利息,如果银行将单据作假就会使得用户遭到很大的损失,而且保险公司会在用户存储资金的过程中对用户进行投保,并且保险公司会在客户处获得一定的货币,而保险单上所记录的权益在实现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说货币的需求者为了能够实现货币的权益与效益,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不管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与手段,其都是对未来效益的一种决策方式。而且金融是现实权益的表现,凭证是对未来利益的表现方式,货币的需求者为了能够有效地获得货币,在进行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就要吸引拥有货币的投资者投入货币,并且保证货币的投资者得到不确定的权益凭证,而金融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未来权益的金融经济进行发展与保护,防止未来权益出现一定的问题,从而有效地凸显出金融法的独立性。
(三)金融法是以理论法学为主还是以应用法学为主
金融法学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可以有效地将法律与金融活动紧密结合,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金融法作为最重要的高端法律,在运用的过程中有着很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如果工作人员没有经过有效的培训,则不能很好地进行金融服务与金融管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辩证是决定金融法在传授的过程中采用哪种教学方式以及教学策略,并且金融法学以何种方式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等,人们可以利用金融学进行法律法规的模拟与训练,有效地感受到金融交易中存在的内幕,有效地理解法律的规定与实际金融调解之间的不足,从而能够有效地保障宏观金融市场秩序的规范性、有序性与科学性,使得金融法能够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与价值。
三、金融法独立性的研究
(一)金融活动与商事活动的独立性
在探讨金融活动与商事活动独立性的过程中,商法理论指出以商中心以及商主体作为商事活动的中心,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商事活动早期在经营的过程中,很难看到资金融通的情况,所以不能很好地体现金融的独立性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货币的广泛使用,商事活动在不断地发展,这种由货币开展的活动,逐渐形成了一种专业化的金融活动,并且使得金融经济在不断地发展与升级,从而使得金融经济有效地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专门的金融产业。
普通商人在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常常将有形的财产作为核心的实体财产,并且运用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关系进行商品与货币之间的交易、货币与未来权益的交易以及货币与货币之间的交易。由于金融活动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导致人们在进行金融行为的过程中往往是按照法定的规范制度来进行的,金融法已经在主体行为的发展以及制度的管理过程中脱离了商法,更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二)金融法有独立的法学价值
随着我国当代科技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在信息技术的时代大背景下,电子货币也成为金融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经济一体化的良性循环与良性发展,最终实现了金融业的独立性与具体性。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提出了金融产业不能与其他企业混业,实现了金融产业的独立性,并且由于货币作为金融产业活动发展的重要基础与重要前提,其证券方式、存款方式、信托方式等货币方式的出现,使得金融活动出现了自己独立的客户群体,科学地建立了有效的金融关系,并且调解金融关系以及金融活动的金融法律,现在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商法的限制,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个体。
金融法是整体维护经济利益、实现金融主体差异性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产业由于存在着一定的专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不能有效地实行集体活动等特点,实现了金融法的独立性。而且金融法的价值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平等,也有效地加强了对经济效益以及经济安全发展的重视和关注。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们对金融法越来越重视和关注,金融法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对我国经济的良性循环以及良性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现阶段金融法已经成了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通过对金融法独立性的研究与分析,了解到金融法的重要性与金融法的价值和作用以及金融法独立性的争论过程与争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