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足及完善对策
2020-12-01代卫东
代卫东
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0
21世纪以来,我国有关部门一直对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推动下,人们的司法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方面也给予了必要的重视。但是根据当前形势进行分析,整体理论在侦查到赔偿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必须从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更深层次的完善。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
(一)刑事侦查过程被害人参与其中难度较大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过程若被害人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的需求。但在相关法律中,未规定到底是哪一个单位有这样的权利。案件知识权对于被害人而言,范围极小,因此造成被害人诉讼处理难度大,且无法顺利参与具体诉讼、侦查的总体过程。与当前《刑事诉讼法》结合开展分析,与被害人相关的法律条文少之又少,通常情况下侦查过程都是归属于侦查机关负责,针对这种情况,一些违法分子可能就此钻空子,有些违法人员即使出现了问题,也会逍遥法外,导致法律制度无法发挥其实质性作用。同时,刑事诉讼在法律规定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例如,违法者在侦查机关第一次开展调查时,即可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律师的帮助。而对于被害代理人而言,只能不断等待,等到案件审查起诉时才可以介入。这种情况相对于被害人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甚至还可能造成被害者在有效时间内,失去申请法律援助的机会。
(二)参与诉讼时对被害人的限制
首先,不公正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其他法律案件当事人相比,不公正的现象十分明显。例如,刑事诉讼法给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广泛,其中常见的就是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辩护人具有一定的阅卷权与独立调查取证权,但是对被害人刑事诉讼法中缺少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再如,从诉讼起诉书问题上进行分析,现有的规定,并未明确需要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对比可知,被告人在最终诉讼审判结果明确之前还拥有以此辩论陈述的权利,但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类似的权利。在二审诉讼程序启动上,被害人与被告人相比,请求抗诉权与被告的上诉权,在实现上更是多了很多限制因素,权利无法体现出来。
其次,被害人诉讼保护极少。当前刑事诉讼和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限制小,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也很少,特别是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自诉权限更是有限,限制问题主要体现在:被害人如果想要向法院申请私下处理,即刑事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处理,实现的可能很小。
最后,刑事诉讼时被害人还要举证,且是有必要的。但是,被害人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被侵害因为受到心理创伤,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愿意配合举证的。不仅如此,法律上对于被害人的上诉权限也有较为严格的控制,明确规定只有通过检察院等途径才可以顺利完成。
(三)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保护法律条文较少
一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并不顺利。检察机关审查被害人民事赔偿事宜,未有明确规定,此漏洞造成被害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顺利行使权利,严重时,被害人可能连获得赔偿的机会也丢失。事实上,被害人在附带民事环节中,可获得一定经济赔偿,一旦检察机关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害人就会在没有了解有关规定时,就失去得到赔偿的机会。
二是未提出具有实质性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刑事诉讼法》中可找到有关物质损失赔偿的内容,但未能明确在案件中,实际上精神损失与物质创伤相比对被害人的影响更大。法律中缺失的这种精神赔偿,不仅无法保证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且无法满足我国法律中的人文需求。
二、健全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对策
(一)调动被害人参与到侦查过程中
第一,明确申诉机构与申诉规范。要想更好地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产生有利的价值,为被害人争取更大的权利,必须针对我国法律实际情况以及人们需求进行分析,更全面地完善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内容,对应地构建具有实效性的申诉审查机构,更好地监督刑事诉讼案件进程,更顺利地落实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权利机关也应该给予申诉审查机构更大权力,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上符合立案要求却没有进行立案的事件,在法律基础上采取强制性措施。严格监督一些尚未按照规定实施、审判结果不公平、缺乏规范性的申诉处理事件,并且对应地采取法律处理措施。第二,保证被害人的信息知情权。要想保证被害人以最正常的心态参与到刑事侦查过程中,以及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各项权利,侦查机关必须让被害人了解除了机密信息之外的所有信息。适当地听取一些被害人提出的关于具体问题处理解决的建议,并且将被害人的角度当作第一视角对整个刑事案件侦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正确规避侦查机关在处理一些案件时出现包庇现象。第三,对被害人委托代理权利加以明确。法律层面扩大被害人委托代理权极为重要。先把被害人告知权利时间规定在立案初期,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诉讼机会。在此过程中代理人必须发挥其最大作用,为被害人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过程中争取更多有利条件,并且提出更有效的建议,并不是单一地以诉讼机关单位所制定的标准为例,进而保证与此案件相关所有人员享有同样的阅卷权利。
(二)强调被害人诉讼参与权利
进一步确保被害人出庭权利以及刑事追诉权,要明确审判结果和被害人之间的联系。还要给予他们充足参与权以及出庭诉讼权。例如,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要求检察院通知立案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人,可进行申诉,已生效的判决也可进行申诉,在诉讼中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上诉的权利,以及有申请检察院抗诉权,等等。这样一来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以及发挥监督作用。最后在法律方面,给予被害人刑事的部分上诉权。
(三)构建详细的被害人精神损失赔偿机制
目前,很多先进的国家开始完善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在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有人文主义角度方面,给予了更多思考。构建对应的被害人精神损失赔偿机制是非常正确的,进而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害人得到补偿。
完善国家补偿制度。法律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刑事案件补偿制度也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即现在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这种是当刑事被害人权利受到侵害后,以国家的名义提出的补偿制度。现有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快,社会矛盾多,这种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认可,很多地区都开始熟练使用这种制度。刑事犯罪案件与其他案件类型不同,被害人在遭到一定的伤害后可能对社会有一种仇视感,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故为了把矛盾降到最低,稳定社会发展,在国家有关刑事诉讼赔偿方面,成立专项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极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我国法律条文,促使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加大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通过专门机构和专业化人才,为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害人提供更多法律支援极有必要,这样能够保证刑事被害人无论是在精神层面还是在物质层面都能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维护人权,推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事被害人应该具备与其他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为了保证我国司法的公平性,提高刑事被害人在整个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诉讼参与权,建立并完善国家补偿制度,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帮助被害人而言有极大的好处,保证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