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2020-12-01张丽明
张丽明
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辽宁 鞍山 114000
一、相关概念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不是近几年才出台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台历史,大体可以追溯至2012年。从2012年至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几度进行了贴合实际情况的调整。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公益性的诉讼,可以为任何自然人以及社会团体所运用。在诉讼过程中他们代表社会利益所在的一方对那些有意对环境造成破坏与污染的不道德人员进行公益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不是我国所独有的,早在许多年前,西方国家就已经有了相关制度。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其实在许多地方也借鉴了西方国家该制度的优点,在结合相关优点的同时,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作出了较为切合国情的改革调整,这便有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它能够从法律层面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外相关制度概述
这是由于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早,故而对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改进与提升有重要影响。下面将对美国与印度两个主要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台,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相关法律中就已经有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雏形。为了保证环境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美国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对侵害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不法分子提起诉讼。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就整个诉讼流程制度而言,美国与中国有极大的不同。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本身是需要提起诉讼的原告进行证据提交,用以证实被告的确有侵犯环境的行为存在。而在我国则有所不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进行举证。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由被告来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自己并没有任何侵害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举动。当然除此之外,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其他的特色,譬如在有关政府机构已经证实了相关被告具备了事实存在的侵害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之后,会给予被告一定的时间,让被告通过自身的行为与努力,来对环境进行恢复,对自己所产生的污染进行消除。倘若被告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对自己所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彻底的消除,那么相关政府机构就会撤销对被告的惩罚。
(二)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没有达到较为发达的水平,但其环境保护意识却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因此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台也有较为悠久的历史。相比其他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言,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讲究司法动能效益。也就是说,与其他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中,司法机构采取中立站位的方式有所不同,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一旦成立,那么司法机构就会采取较为主动的方式参与到相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调查中来。换句话说,在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既不是完全依靠原告来举证,也不是完全依靠被告来举证,印度的司法机构会主动地介入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并且积极地引导进行举证。相关司法机构的举证能够使得证据更具公信力、更具说服力,也能够使得整个诉讼过程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同时由于司法机构有较为专业的调查研究能力,因此也能够使得举证效率大大提升。之所以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会采取这样的举证方式来推动整个诉讼流程,是因为,倘若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事实,那么快速举证与调查,不仅能够提升整个诉讼流程推动的效率,还能够使得环境治理更早一步地提升流程。这会大大缩短环境污染的时间,使得环境恢复变得更加容易。因此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很贴合印度的实际情况的。当然,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除了这一亮点之外,其允许公民通过写信的方式提起诉讼,这是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一大亮点。它拓宽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渠道,使得任何环境问题都能够通过公益诉讼来得到解决。
三、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
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几乎都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行不断的调整与改革,因此我国的相关诉讼公益制度也应当结合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进行及时的内容调整,使得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变得更加完善,更加贴合国情。
(一)加强实体立法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较为明显的问题,是受案范围还不够明确。在受案范围中并没有明确地标示出究竟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何种侵害,受到侵害到何种地步,才能够允许相关公民以及社会团体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相关权益。这就使得在很多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都无法成功进行,这无法给我国日益增长的环境保护需求提供法律层面的援助。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受案范围,使得有关人员能够较为明确地感知到自己所关注的环境遭到侵害问题,是否能够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解决。或许相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参考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使得受案范围在较为宽泛的同时又有明确的行为界定界限。譬如,有关诉讼制度可以明确规定,不法分子对环境侵害已经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时,就可以进行立案审理。
(二)培养专业的司法人才
在现阶段,很多法官都不愿意审理相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有三:第一,就是前文说到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受案范围,使得很多法官无法对相关诉讼是否成立进行界定。第二,许多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本身的案件内容较为复杂,许多法官无意受理这样曲折复杂的案件。第三,很多法官认为自身并不具备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知识技能。由于相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并没有配备相应的案件归类以及专业的司法团队,所以通常受理该类案件的是精通其他类型案件审判的法官,他们并不完全精通环保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就会导致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平公正性与专业性受到质疑。基于此,相关机构应当根据时代发展的特点,进行环保方面专业司法人才的培养。使得任何与环境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都能够交由专业的司法团队进行审理。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的案件得到重视,并且能够以较为专业、公平公正的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和处理。
(三)提升公民的参与热情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以任何公民和社会团体为原告来提起诉讼,故而该制度的运用需要广大市民拥有较高的参与热情。也就意味着相关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日常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意识,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使得公民有更高的热情参与到日常的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去。而在日常生活中,倘若不法分子有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有关执法人员或许无法在第一时间察觉,进而无法给予不法分子相应的惩罚。因此,在监督力度以及监督深入程度方面,需要公民的共同参与才能够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美地落实下去。为了能够使得更多公民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中来,各地方政府可以适时地采用合适的奖励制度来引导公民进行日常的监督,或许会达到不一样的效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由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变成使用频率较高的诉讼制度。我国在相关制度问题上进行贴合实际情况的改进与修缮,是很有必要的,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