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上诉权研究

2020-12-01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量刑被告人

戴 宁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定,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宽大处理的办法,可以有效发挥出被告人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被告人还拥有上诉的权利。在实践的法律问题解决过程中,应该对上诉权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以更好地保证该项制度的落实实施。

一、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理由

(一)不满意判决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判决中,被告人自认为触犯的法律符合从宽处理的制度规定,应该会在量刑时得到一定程度的轻判处置,但是在最终判决书中体现出来的判决并不符合被告人的心理预期,在这个时候,被告人就会产生上诉的想法,进而做出上诉的决定。比如被告人在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之后,认为自己的判决应该在3年以内,但实际上最终的判决结果是3年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心里不认可,进而提出上诉。又如,被告人在自愿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各项规定中,对判决中关于自己刑罚的认定存在不认可的现象,对判决书中的决定不满意,会继续上诉,以表达自己对判决结果的不认可。同样,在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类型的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以“量刑过重”的理由提起上诉,其中上诉的概率更是高达60%以上。

(二)受到压力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被告人在一定的压力作用下,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很可能会在一审判决之后,做出上诉的决定。由于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已经不再受制于部分司法机关的压力影响,而对于自己在各种恐吓、诱导中做出的认罪行为不认可,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这时候会使用上诉权。比如,在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了司法机关的诱导,认为只要认罪,是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但是在一审判决中,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时候,被告会提起上诉,否认自己之前的行为。

(三)不愿意送监服刑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部分被告人利用上诉权利,故意拖延时间,从而达到不去监狱服刑的目的。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审判决结束之后,如果提起上诉,可以延长整个诉讼的时间,而在二审的过程中,一般不会对一审的决定进行更加严重的判决处理,利用这样的时间差,来实现继续留在看守所的目的。这是由于在实际的服刑条件中,看守所相对于监狱来说,条件更宽松,这种环境对于部分被告人来讲,更具有吸引力。

(四)新证据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被告人在接到法院判决之后,如果与案情相关的新证据被搜集到,会对被告人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也会提起上诉的申请。而造成新证据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遗漏,搜集证据没有做到全面且细致;第二,在判决之后,被告人忘记自身之前存在的某些可以减轻处罚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后来重新提出,希望能够减轻处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负面诉讼产生的不良影响

(一)从宽处罚被利用不当

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接受检察院的量刑从宽建议,但是在接到判决之后毫无理由地反悔,实质上是对从宽处罚制度的一种不正当利用,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出从宽处罚的作用,因此,如果在上诉继续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实际上对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从宽处罚的制度应用是不公平的。

(二)契约精神被破坏

被告人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听取检察院的从宽量刑建议,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和相关的权力部门之前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双方之前对权利进行互相让渡,实现双方最好的收益。这种关系需要双方共同遵守,一旦一方违背了承诺,就是对契约精神的一种破坏。有学者曾提出,辩诉协议在得到法官的认可之后,要取消所有的上诉抗诉。这实际上也是对维护契约关系的一种探索。

(三)量刑协商不慎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中,被告人已经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行了协商,已经使用了权利,在使用这种权利时,要谨慎,要正确,而不能存在侥幸的心理。一旦被告人在接到判决结果后,选择继续上诉,实际上是对在量刑建议的协商过程中权利使用不慎重的一种直接表现。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往往过分地关注了量刑的下限,缺少对量刑协商的正确认识。造成整个诉讼的周期被无故延长,诉讼的效率被严重降低。

(四)浪费审判资源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中,被告人选择继续上诉,不管是为了拖延送监服刑的时间,还是期望寻求更宽大的待遇,都要造成二次审查的各种程序环节完整实施。但是根据当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的综合数据来分析,维持原判的概率非常大,或者被告人会进行上诉、撤诉的诉讼过程,不管是哪一种,都不能转变法院开展二次审查的现实,从而出现了上诉权利并没有真正发挥,审判资源被浪费的实际现象。

三、应对被告人上诉权行使的措施

(一)提高量刑精确

要提升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精确性,只有对刑罚做出精确性的建议,才会减少被告人在接到判决后上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在进行量刑建议的过程中,对于刑期较短的判决,可以提出确定的建议意见;而对于刑期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刑期量刑的过程中,要使用幅度量刑的办法,在刑期适当的范围内提出建议。只有精确建议刑期的时间,才能更好地让被告人理解判决的建议,减少做出上诉的申请决定。除此之外,在精确量刑建议的过程中,要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随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加强司法监督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进行更加完善的司法监督。只有对司法机关的权利实施过程有效监督,才能减少屈打成招、错案冤案事件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比如,在侦查阶段,对司法机关开展的侦查活动录像,对现场实施记录,并要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审讯现场至少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保证侦查的公正公开,让被告人从心理上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减少后期上诉的申请。

(三)鼓励抗诉

面对被告人无理由的上诉请求,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一定的抗诉权利,但是在抗诉的实施过程中,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全部抗诉。比如,针对被告人不愿意去监狱的无故拖延上诉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对被告人进行抗诉处理,对这种行为绝不姑息,不能让被告人产生侥幸心理,一定让其接受相应的处罚,不能故意拖延时间,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况,要向被告人说明上诉会有加重刑罚的可能,减少被告人无理由上诉的请求。

(四)赋予被告撤回权

在法律面前,既要给予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也要给予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正义。如,司法机关收集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能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这时候被告人要及时撤回自己的认罪认罚行为,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在撤回的过程中,也要承担撤回的后果,如一旦撤回之前的认罪认罚行为,之前的从轻判决的决定也会取消,需要判断之前所体现的各种证据,重新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量刑判决,等等。这种权益的赋予,更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四、结束语

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上诉权利行使的原因分析被告人的心理,提出了应该正确对待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要真正发挥出法律的公平、正义作用,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对该项制度的实施不断进行完善,更好地提升法治社会建设的水平。

猜你喜欢

司法机关量刑被告人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基于贝叶斯解释回应被告人讲述的故事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审理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